关于印发《丽水市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操作规程(暂行)》的通 知
丽工商〔2010〕37号
各县(市)工商局,莲都分局,市局各处(室)所队:
现将《丽水市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操作规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丽水市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称本市)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后,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经营活动.本市范围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证照分离,先证后照"的原则,统一由许可机关行政许可窗口或工商所注册大厅窗口受理和发放,实行"一审一核"制.
第四条 许可实施单位应在显著的位置将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提交资料目录等内容予以公示.为方便群众,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将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要求和申请表格一并发放,一次告知.
第五条 许可管理机关应当认真使用"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严格依照系统程序操作,实行计算机数据库与书式档案并建.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凡在本市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均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同一食品流通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酒水饮料等餐饮服务的;
(四)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现场制售糕饼,面包,炒货等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的;
(五)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六)销售保健食品的;
(七)销售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在经营范围中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流通经营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涉及批发的要提供仓储租赁合同;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或者兼职)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纸)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负责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九)许可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体工商户经营食品的提交申请材料应比照食品流通企业要求,其中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要求可适当简化,具体内容由县(市)工商局决定.
第十条 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流通经营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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