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2011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
乡镇机关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央关于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工作有关精神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批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并纳入2011年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一并进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和职位
此次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2名.具体招录职位,录用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信息,详见蚌埠先锋网(www.bbxf.gov.cn/),蚌埠人事人才网(www.bbrsrc.ah.cn/)上公布的《蚌埠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简章》.
二,考录对象和条件
(一)考录对象
本县(区)行政区域内任职3年(截止2011年4月30日)的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
(二)考录条件
1,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2,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工作作风扎实,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4,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5,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1年3月10日以后出生);
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招录职位.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任职期间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件的;
3,本人受处分不宜报考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至3月15日每天的9:00至16:00,报名采取现场方式进行.
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到所在乡镇领取并填写《安徽省2011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资格审查表》(见附件),向乡镇党委提出个人申请,由乡镇党委填写推荐意见并经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汇总,统一报市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县(区)委组织部通知本人在规定时间,地点领取准考证,免缴笔试考试费用.
报名截止后,报考确认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不低于3:1,方可开考,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取消职位招录或相应减少职位招录计划数.
四,笔试和面试
笔试和面试试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命制,考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笔试时间:2011年4月10日上午9:00—11:00.笔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农业,农村相关专业知识两个部分.对任期内获县,市,省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报考人员,在笔试成绩中分别按1,2,3分分值加分,计入笔试成绩.笔试结束后,按招录职位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
面试时间:与2011年全省公务员考录的面试同时进行.面试主要测查解决农村基层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5:5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同时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依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在招录计划数上增加1人的原则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五,体检和考察
体检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统一组织实施.考察由各县(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群众公认度,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并对考察人选进一步进行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实施后,因各种原因出现职位招录计划录用人选缺额的,按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六,公示和审批录用
考察后,各县(区)党委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择优确定拟录用人选并在本县(区)和人选所在乡镇,行政村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录用审批后因各种原因取消录用的,不再递补.
此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此次考录的其他有关信息,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陆续在安徽先锋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蚌埠先锋网,蚌埠人事人才网上发布.
本《公告》由蚌埠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我市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工作面向社会的政策咨询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附件:安徽省2011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资格审查表
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2:
安徽省2011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
公务员资格审查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贴
照
片
处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最高学历和
毕业院校
身份证
号 码
联系电话
现任职务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
任职时间
邮政编码
简 历
受过何种
奖励或处分
家庭主要
成 员
乡镇(街道)党委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局)复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