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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招委〔2008〕4号
    关于印发2008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2008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组织宣传.
    附件: 2008年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抄送:教育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招委委员,省直有关厅局
    2008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1.高考报名工作按《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07〕23号)执行.
    二、考生电子档案
    2.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3.省、市、县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制订的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完整的考生电子档案.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对电子档案中属于考生个人信息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或变相出售.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5.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7.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考生体检工作在市、县招生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组织实施.
    8.考生体检工作应在招生工作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生需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9.体检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25日前结束,体检结论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书面通知考生,供填报志愿时参考.体检结论如确有误,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论3日内向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申请,经同意后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到指定医院予以复查.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疑义,由本人申请并经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后于5月10日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于5月15—17日安排对其进行终检,逾期不予受理.
    10.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1.报考军事、公安类院校(专业)的考生体检工作按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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