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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浙师学字[2009]75号)
    为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住宿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发触电或火灾等事故.
    第二条 宿舍发生供电线路故障时,须及时报有关维修部门进行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
    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物品予以收缴销毁.
    第四条 除学校配备的电器外,学生宿舍区可使用的功率1000瓦以下的电器包括:台灯,充电器,收放机,电脑,脱水机,饮水机,电风扇,电吹风,电水壶(其中电水壶的功率可为1200瓦以下,要求具备防干烧及自动断电功能).以上电器均须从正规渠道购买且为通过3C认证的合格产品.其它电器未经特别批准,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物品予以收缴.
    第五条 第四条规定允许使用的电器中,功率大于300瓦的,须以寝室为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签署《学生宿舍电器安全使用承诺书》.未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使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六条 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违反者除承担修复费用外,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养成人离关灯,关电源的好习惯,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宿舍断电后,需按门后组合配电箱上的红色按钮进行恢复供电.
    第八条 因安全用电意识淡薄或用电不当而造成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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