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总字〔2009〕96号
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中国红十字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2009年10月29日中国红十字会
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十)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总会承担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二)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十三)参加国际人道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十一条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协助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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