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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及工程维修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施工质量,使工程项目管理更好地为我院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
    1,新建,改建,扩建,恢复工程,具有整体性基建建设以及与之有关的设备购置和安装工程等,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项目.
    2,单台设备购置与安装投资在5万元以上者,基本建设投资与其他费用的划分按照国家现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立项
    第三条 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的应先由拟建项目单位提供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建筑面积;总投资概算(包括配套费,设计费,规划费,室外工程费,设备购置与安装费及应摊销的各种费用);经济效益情况分析;总平面布置图等.
    第四条 拟建单位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份将全年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维修计划内容上报院行管处,基本建设项目及维修项目的图纸或具体施工内容,预算及该项目的一切开支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院部所有的维修项目统一由院行管处负责,5万元以上的在征求院有关领导部门的意见后,由基建管理部门做出计划,5万元以下直接由院行管处做出计划并负责管理. 项目初批准后,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批复计划,除政策性调整外,不准随意增减.如突破投资计划,不再追加投资,由单位负责自筹资金解决.
    第五条 每年的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的维修项目由院行管处汇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六条 新建项目正式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向院行管处报送完整的施工图纸,施工中如有重大变更的要报院行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属院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基建项目,必须按院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未经招投标的项目,不准开工.
    第八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及维修工程应严把施工质量监督关,按有关规定需要委托监理的要及时委托,基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各院建设单位基建项目维修工程施工过程管理:
    1,各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管理,明确现场代表,如有必要应及时向院行管处负责人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2,对于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现场代表应认真负责把关,必要时报请院行管处技术人员到场,行管处视工程情况酌情安排人员或外聘有关技术人员参加.
    3,现场代表应做好日常基建管理记录,对工程量要进行把关确认,隐蔽签证部分要及时签证,对隐蔽签证造价可能超过1万元的应当在隐蔽施工前报请行管处人员参加,行管处应当派员到场.
    4,因上述工作需要,行管处外聘技术人员前往建设单位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维修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竣工图纸要求先组织初步验收,达标后再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项目的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当签字.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资料归档. 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须将与建设有关的一切费用转入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帐卡登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含院,所控股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行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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