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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某诉张某欠款(分手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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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诉张某欠款(分手费)纠纷案
    这是一起真实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它的案情及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在处理结果上确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是对法律的理解有误 还是对弱者的同情 现将该案展现出来,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法律的适用问题,与大家共同讨论,以便今后对此类案件有个正确的处理.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张某,男,40岁(丧偶未婚有一女儿);林某,女,39岁(未婚).2004年某月两人经熟人介绍相识,并很快发展成恋爱关系.数月后两人在张某的房屋处同居.2009年9月前两人一直生活在一起,张某在某部级单位工作,收入稳定,林某在一家超市工作,但两人同居数年没有取得合法的婚姻登记,也没有共同财产.2009年9月中张某与林某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此后两人决定分手.9月10日在分手的当天林某向张某提出分手条件,林某称如果不答应她的条件,她就决不从张某的房屋处搬出,处于这种情况,张某不得已与林某签订了分手协议,而后林某便拿着双方的协议从张某的房屋处搬出,该协议的表面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张某与林某自愿分手,分手后断绝一切来往联系,双方不能找任何一方的事和麻烦.2,张某欠林某6万元两个月内还清,如期限内还不清,林某有权回张某处居住.3,立协议后,林某必须于2009年9月13日中午前搬出张某住所,以后不能以其他任何借口来张某住处找事,找麻烦……该协议签订后两个月有余,林某也曾多次找张某索要协议中张某所承诺的6万元,张某并没有向林某支付协议中的6万元钱.
    2009年12月21日,林某向郑州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是:依法判令张某支付欠款6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及有关案件的诉讼费用.经法院查明,该6万元是分手费,不存在欠款的问题.
    二,案件焦点
    张某该不该向林某支付这6万元钱的分手费
    针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应该向林某支付这6万元.
    首先,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本案中,张某和林某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张某出具欠条,承诺给付6万元,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受到了欺诈,胁迫,应当认定为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上也没有不当之处,且没有导致该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应被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该6万元债务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法律要保护弱势群体.双方均属未婚,双方的恋爱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我国自2002年起,单身婚龄男女同居已经不再属于"非法".此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女方属于弱势群体,情感的投入,青春的流逝往往使她们解除同居关系后,重新寻找合适配偶的难度加大,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应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最后,此6万元的性质应属约定之债.因为有5年左右同居生活的背景,是双方行为.《民法通则》第57条明文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依据《民法通则》第108条, 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张某与林某所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具有约束力.双方同居生活,现林某同意分手,是林某取得6万元钱的对价条件,张某承诺欠林某6万元,是因为林某与其同居生活并且现同意分手,也就是说,与张某同居生活是林某形成债权的依据,因此协议中张某欠林 某的6万元钱,不是单方行为,而是双方行为,张某应履行支付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不应该向林某支付这6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已经查明了张某与林某所签订的协议为分手协议,依据证据认定协议中张某欠林某的6万元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那么,协议中张某所述欠林某的6万元,到底是什么性质呢 应当认定为是张某的单方承诺,是赠与形式的单方行为.《民法通则意见》第 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张某出具欠条,承诺给付欠款,林某表示接受,林某并没有给付相应的对价,体现了无偿性,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再则,张某与林某所签订协议中的欠款条款只能是在张某将6万元钱交付给林某后才能生效,同时张某在将6万元钱支付给林某之前,张某对他在协议中的单方赠与行为享有任意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188条之规定,林某不享有对协议中6万元欠款的请求给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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