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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阳市财政局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辽市人社发[2010]19号
    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辽阳实际,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和补充如下: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一)未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企业,非企业社团组织,地税部门可按缴费基数有关规定先行征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费款,并按月将这部分未参保单位名单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核定其应缴个人缴费部分费款,地税部门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额进行征收.
    (二)经市政府确认,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特困企业,企业和职工均不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的,允许职工个人比照城镇自由职业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其按此办法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由民政部门移交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生活费的原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1992年6月底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增加退休后历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的基本养老金;1992年7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可按对应期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2年7月至1997年9月期间,按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1997年10月以后,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增加退休后历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重新理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重新办理退休核准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四)依法破产,解体,解散,不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其1995年底前退休死亡人员遗属生活救济费纳入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已没有能力发放遗属生活救济费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确属无力发放的,纳入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从2010年1月1日起,企业1995年底前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救济费纳入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办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帐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从2010年7月1日起新参保人员,参保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指自然年度,下同)支付限额由5000元,调整为1.5万元;连续参保次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1万元调整为2万元;连续参保第三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8万元;从连续参保第四年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4.5万元.
    2005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从2010年7月1日起,按照上述参保年限和对应的限额执行.
    2,增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从2010年3月1日起,将血友病,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新增加的特殊病种门诊限额为:
    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统筹基金年支付限额为15000元;
    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统筹基金年支付限额为3500元.
    3,取消门诊特殊病种起付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患规定的门诊特殊病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取消起付标准,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4,调整部分诊疗,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从2010年4月1日起,对《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药品及诊疗治疗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市劳社发【2006】50号)中规定的诊疗,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进行调整,除使用医疗设备检查费用,红光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不变外,其余项目个人负担比例在原基础上下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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