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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师教育学院关于开展2010级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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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教育学院关于开展2010级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 班:
    为了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做好帮困助学工作,根据湖师院办发〔2009〕27号文件《湖州师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现将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及基本条件
    凡我院在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为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分别认定为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B类(家庭经济困难)两个等级.
    (一)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低保标准以下(湖州市城镇最低保障标准268元/月),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3,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兄弟姐妹众多,无力供养,无直接经济来源;
    4,家在重灾区或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二)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学生或因突发事件;
    2,家庭人口多,收入少,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3,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4,家里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接受常年治疗(需提供病历证明),造成经济困难的;
    5,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如车祸,房屋倒塌,生意失败欠债等.
    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充条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二)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公示;
    (三)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四)若有出现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取消当年资助资格.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院成立以分管副书记为组长,各系支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副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1,在每学年结束前,学院组织需要认定的学生填写《湖州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发送《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2).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如实填写《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开学时,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提交的《湖州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等级及基本条件"作为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处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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