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库处行政许可经办人员受理申请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⑴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 出具书面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已受理其申请或要求其补正申请材料。 二、初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审批表中出具初审意见,将审批表提交专家评审组组长与副组长。 三、复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组组长与副组长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在审批表中出具复审意见。 四、决定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组成员进行表决,评审组成员过半数视为通过。 五、办理 1、专家评审组按许可条件、标准及复审结果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以行发文形式发布资格认定结果,资格认定结果同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于发布资格认定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与同级财政共同与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认定合格的清算行签订《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委托代理及清算管理协议书》。申请单位 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及清算管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