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和《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机关各有关处室:
现将《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法规处.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进一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和谐发展.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行政执法 裁量权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市政府法制办.
合肥市教育局 2008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40份
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我局机关依法行政,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3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合肥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法律法规等对于冲突适用规则有不同于上述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六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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