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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际货物买卖
    1)国际贸易价格条件
    (一)E组术语(内陆交货合同)
    类型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双方义务 卖方义务 (1)交货,即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义务 (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
    (2)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3)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风险转移 风险在交货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运输方式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
    (二)F组术语(装运合同)
    类型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双方义务 卖方义务 (1)交货,即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或港口将货物交承运人;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义务 (1)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风险转移 FCA是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FAS是以装运港船边为界;FOB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运输方式 FCA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FAS和FOB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三)C组术语(装运合同)
    类型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双方义务 卖方义务 (1)办理运输手续并承担运费,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须办理投保手续并承担保险费用;
    (2)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3)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4)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买方义务 (1)在CFR和CPT术语中,办理投保手续并承担保险费用;
    (2)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3)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风险转移 CFR和CIF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CPT和CIP是以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
    运输方式 CFR和CIF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PT和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四)D组术语(到货合同)
    类型 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双方义务 卖方义务 (1)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或目的地交货;
    (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3)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DDP术语中,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买方义务 (1)承担货物在目的地或目的港交付后的风险和费用;
    (2)除DDP外,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风险转移 D组术语均为交货时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运输方式 DAF适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DES和DEQ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DDU和DD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2)国际贸易合同
    案例一:
    一国甲公司与另一国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假设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该买卖合同,那么依该公约的规定,甲公司对于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事项包括下列哪些
    A.交付的货物为甲方所有
    B.交付的货物为甲方占有
    C.交付的货物在买方所在国或转售国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D.交付的货物在世界范围内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案例二:
    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
    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案例三:
    中国福建某进出口公司于1996年4月12日收到德国西门子公司发盘:"3GW—I型压缩机2000台,每台150美元,CIF中国口岸,5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4月20日货到有效."中方于15日复电:"若单价为130美元,CIF中国口岸,可接受细沟台压缩机;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德国公司当即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压缩机价格上涨,中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2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德商未理睬而将货物转卖他人.
    问:1.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2.德国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对中方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合同不成立.中方19日复电是对4月12日要约的接受,但该要约已失效;所以中方应对德国公司4月15日的新要约表示接受,才构成合同成立.
    2.德国公司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无须对中方予以赔偿.因为既然德中双方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德国公司也就谈不上承担违约责任了.
    2,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
    案例三:CIF,共同海损
    案例:2000年6月12日,中国泰原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茶叶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丰瑞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茶叶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瑞港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0年7月20日,该批茶叶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大宇"轮上,鉴于茶叶如放在50℃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质,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大宇"轮与一日本籍"北海道"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茶叶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大宇"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茶叶已变质,不能用于正常的使用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茶叶变质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
    问:
    (1)泰原进出口公司与茶叶生产企业是什么关系
    (2)本案有关贸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哪国法律
    (3)关于700箱货物的湿损,是否应由承运人负责
    (4)依《海牙规则》,关于6800箱变质的茶叶的损失,收货人应向谁提出索赔请求
    (5)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为什么
    3,国际贸易支付
    案例四:跟单信用证,提单问题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泰跃有限公司签定一份纺织品进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1996年4月30日,向议付行交单不得晚于1996年5月15日.
    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以后,即备货等待装船.按计划船舶应于4月26日到港,预计29日装完;但因受天气影响,船舶延至5月1日才到港.船到港后又连日下雨,无法装船,直至5月5日天气才转晴.如从此时开始装船,估计5月8口可装完.经协商,船公司同意在提单上将货物的装船日期记载为4月30日,但要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必须出具保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按要求开出了保函,货物于5月8日装完,船舶于同日开出.5月9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交单议付.
    买方接到货物的装船通知以后,按4月30日装船计算,却迟迟未见船舶到达.该船直至5月1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根据航程推算,怀疑装运日期不真实,后又委派律师登船查核航海日志及装货单日期,证实了其怀疑.5月20口,开证行以提单上的装运日期系伪造为由,正式向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提出拒付.
    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回电称:根据UCP500第4条,第13条及第15条的规定,银行只应处理有关的单据,不应涉及货物.而且只要单据之间表面相符,银行即应付款.银行对于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概不负责.单据的真实性等问题也与银行的利益无涉.现实已提交有关单据,且满足表面相符原则,银行理应付款.问:
    (1)本案中,承运人在提单上将装船日期提前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在卖方按期装船已不可能的情况下,根据UCP500,卖方是否有其他的救济手段
    (3)卖方提出单据的真实性与银行的利益无涉的说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4)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4,综合性案例
    案例五:
    1993年2月7日,山东某贸易公司(买方)与日本一公司(卖方)签订了进口日产空调的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烟台,装船期为1993年3月,以信用证方式付款.随后买方向烟台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了以卖方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4月15日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承运该批货物的烟台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安顺号"轮船是往返于烟台与神户的班轮,因遇风浪,耽误了船期.3月25日,卖方请求修改信用证的装船期,得到买方允许并将装船期延至4月30日,信用证有效期相应延长至5月15日.4月10日,买方接到卖方的传真,称该轮预计4月28日驶离神户,约5月2日抵达烟台.此时买方已与第三人签订了转售合同,于是买方做好接收货物的一切准备.然而,"安顺专"实际上直到5月6日才抵达神户港,并于次日装船完毕,最后抵达烟台港的时间是5月10日.经查得知承运人在接受了日本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日期为4月30日的提单.买方立即电传卖方要求将货物每台降价50美元,以弥补因卖方串通承运人造成迟延到货的损失,否则拒收货物.但卖方日本公司未予理睬,于5月14日向日本东海银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全部单据.这时买方和开证行均发现发票和包装单上的合同号不符,此外还有个别字母有误,于是买方山东公司以单证不符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同年5月30日开证行烟台银行电告日本银行要求卖方修改不符点,6月9日日本银行将更改后的单据寄到烟台.中国银行表示信用证有效期已过不予接受,但日本银行提出反驳,认为该不符点不影响单据效力,不能构成拒付,要求中国银行按国际惯例行事,立即付款.烟台银行经研究,认为日本银行观点成立,于8月14日将货款付出,同时扣划了山东公司在该行的外汇存款.此后日本公司停止了与山东公司的接触,为避免货物在港口滞留时间过长,被海关变卖处理,同年10月25日,山东公司补办了一切手续后将货物提走.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山东公司决定及时出售货物,但是由于销售季节已过,价格大跌,山东公司在销售货物时蒙受了极大损失.对此,山东公司于同年10月对烟台远洋运输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烟台海事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1)货款损失及其利息;(2)因报关而支付的海关保证金及其利息损失;(3)货物在码头的费用及仓租费等.
    问:
    1.本案中,山东公司是否有权起诉远洋运输公司 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在信用证即将到期,而托运人又不能如期装船的情况下,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3.山东公司在货物延迟到港后,曾与卖方日本公司交涉,要求其减价,否则拒收货物,其做法是否合理 理由何在
    4.假若承运人凭借保函起诉日本公司,是否能得到支持
    5.开证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已过的情况下仍然将款项付出,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例六:1997年的10月27日,深圳华联粮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与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DECOM S.A)签订买卖合同,购买1.2万吨(可增减10%,由卖方选择)散装黄豆粕,约定货物价格为中国蛇口或赤湾港CFR每吨286.6美元,装运期限为1997年11月6日至12月6日.豆粕的蛋白质含量为45%基准,含水量最多12%.之后,粮油公司按发票单价每吨286.6美元计付了货款.1997年11月25日,粮油公司为上述进口豆粕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单,该保险单正面记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1981)承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包括短量险;货物计重以中国蛇口码头地磅电子秤重为准,以与提单数量差额计短重.1997年12月2日,该保险单项下豆粕在印度孟买港开始装上"仁达思"轮,12月15日装船完毕.承运人印度船务有限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提单记载的卸货港均为"蛇口",货物总重量为11,917.04公吨.装船前印度的检验公司对该批豆粕进行了检验,认为货物装船时状况良好有销售价值,无寄生虫类,没有发霉和异味,适合动物食用,蛋白质含量为45.15%,含水量为11,94%.1997年12月30日,"仁达思"轮抵赤湾,次日开始卸货.1998年1月1日,装卸工人发现第四舱内豆粕发红变质.粮油公司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次日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粮油公司申请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单记载:发现部分豆粕呈红色,分布不均匀,并伴有发热,霉味现象.随着卸货越往舱底处颜色越深,呈红褐色.经向船方了解及查阅有关资料,装货期间没有异常情况发生.航行途中没有遇到恶劣天气.卸下的豆粕总净重为11708.099公吨,比提单记载的重量短少208.941吨.发红变质的货物为4927.389公吨.该轮舱底及舱壁没有发现异常情况.鉴定认为上述货物发红变质系货物装船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该批货物的蛋白质含量为43.97%,含水量为12,6%,不符合本案买卖合同的约定.1998年l月6日,粮油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船,并于1998年1月24日对印度船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问:
    1.粮油公司的货物短量,变质等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2.粮油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3.粮油公司的货物损失是否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
    4.保险公司在赔付了粮油公司后,能取得什么权利
    5.保险公司应如何行使这种权利
    案例七:中国某化工品公司(买方)与韩国PNK株式会社(卖方)于1998年3月20日签订了购买1000吨阿拉斯加青鳕鱼的合同,数量允许增减5%,分两批装运,每批500吨,价格为345美元/吨,装船期为5月底以前.1998年4月20日,中国A银行(开证行)开出了第一批数量为500吨(允许增减5%),全额为163875美元,不允许分装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4月21日,买方与卖方协商修改信用证,将分两次开证改为一次开出,但货物仍可分两批装运,卖方表示同意.4月23日,A银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修改如下:(1)全额增加163875美元;(2)不允许分装改为允许;(3)500公吨改为1000公吨;(4)阿拉斯加青鳕鱼改为青鳕;(5)单价由345美元改为330美元和430美元两种价格.上述通知发出后,受益人未作出接受或拒绝的表示.同年5月9日和5月23日,卖方将货物分两批装运,分别取得98022号和98025号提单,两张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品名为阿拉斯加青鳕鱼,单价330美无的共773.21公吨,单价430美元的共247.855公吨,总数量为1021.065公吨,总计343618.74美元.1998年5月11日,韩国东华银行(议付行)将第一批单据寄交开证行索汇,被开证行基于下列不符点而拒付:(1)单据品名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即前者是"阿拉斯加青鳕鱼",后者是"青鳕";(2)副本提单只提供了两份,信用证要求3份.同年5月26日,东华银行将第二批单据寄交开证行索汇,被开证行基于下列不符点拒付:(1)货物名称依然是"阿拉斯加鳕鱼"而不是"青鳕";(2)货物比例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等.但是,A银行此次拒付通知逾期一天,且审单仍依据修改通知的内容.至此,东华银行未能从A银行收取上述信用证金额.
    问:1.本案修改后的信用证是否有效
    2.开证行的两次拒付是否合理
    3.因议付行已向受益人议付,而开证行又拒绝付款,议付行的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八: 共同海损
    A轮于1985年4月载杂货从欧洲驶往我国,途中搁浅,(1)船舶搁浅损失是53765.05元,使用本身动力试图起浮无效,(2)船长命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后起浮,这批货物大约价值15512.5元,(3)船舶起浮造成损失19184.21元.随后驶往避难港进行修理,(4)其间因卸货造成货物损失6500.25元.此外,船方还支付了如下费用:(5)进出避难港的费用包括引航费,码头费,灯塔费等人民币11500元, (6)在避难港期间警卫人员工资,交通费1216元,(7)为获取船舶适航证的检验费481.5元,(8)船员工资,给养2225元,(9)消耗燃料,物料1303.5无.修理完毕后船舶继续航行,于6月12日抵达目的港宁波,6月18日货物全部卸载完毕.问:
    1.上述各项哪些属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2.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3.共同海损的理算地点和时间以及应适用的法律如何
    参考答案
    1.属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2)(3)(4)(5)(6)(7)(8)(9).
    2.属于单独海损的是(1).
    3.如双方约定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则用该规则;如未选择,则适用理算地法,该案的理算地一般为目的地——中国宁波,所以适用中国《海商法》.
    案例九:承运人责任
    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安特卫普××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
    补充案例:
    单项选择题
    15西班牙人米鲁在我国秦皇岛购沿海别墅一栋,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其常驻韩国开展业务,决定将此别墅卖给其商业伙伴比利时人亚历山大.本案所涉别墅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应当适用哪国法律解决
    A西班牙法律 B比利时法律 C韩国法律 D中国法律
    17爱密尔斯和托尼都是中国人民大学留学的英国留学生,双方合租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3年5月爱密尔斯通过论文答辩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但托尼认为爱密尔斯的硕士论文大量抄袭了自己的多篇以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2003年7月托尼以爱密尔斯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爱密尔斯陪礼道歉并赔偿对其的损害.中国法院对该案处理时应当适用何国的法律
    A只能适用中国法 B只能适用英国法
    C必须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D可以适用中国法也可以适用英国法
    18英国公民劳伦斯在美国向日本公民山口一郎签发一汇票,汇票指明的付款人是中国人王星.当山口一朗在中国向王星提示该汇票时王星表示拒绝付该汇票.根据中国票据法,关于山口一郎应在多长时间行使其票据追索权的问题,应当适用下列哪国法律确定
    A英国法 B美国法 C日本法 D中国法
    多项选择题
    2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有下列哪几项
    A信用证纠纷案件 B涉外房地产案件
    C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D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
    25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国一批陶具,美国乙公司在目的港收货时,被另一美国丙公司指控该批陶具侵犯了其在美国有效注册的商标权,货物因此被海关中止放行.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下列各项中可使中国甲公司不对美国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哪项
    A中国甲公司证明他不知道货物上存在第三人的商标权
    B美国乙公司已经将该批货物卖给第三方
    C中国甲公司证明他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告之美国乙公司货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
    D该批陶具的商标文字和图案均由美国乙公司提供,中国甲公司是应其要求使用的该商标
    29 A公司有一批货物已经投保平安险,分甲乙两只船装运,一起运往目的港.由于航行过程中遭遇暴风雨的袭击,甲船因船身倾斜,致使所载货物相互碰撞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船则不幸与另一货轮相撞,致使船上货物发生碰撞损失.对A公司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进行赔偿
    A保险公司应对甲船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
    B保险公司不应对甲船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C保险公司应对乙船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
    D保险公司不应对乙船的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30 2003年5月,中国某烟草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烟叶的合同,价格条件CIF(伦敦)350英镑/吨.在约定的交货时间,该烟草进出口公司将货物交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承运,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后运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遇到罕见的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并于同年6月20日沉没.6月28日,英国公司就该货物灭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成立 B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C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应当赔偿该货物的损失
    D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不应赔偿该货物的损失
    三 不定项选择题
    4 约翰是甲国驻乙国的领事官员,某日清晨约翰目睹了发生在乙国一街道拐角处的一起持刀抢劫事件.甲 乙两国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的规则,下面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约翰就该持刀抢劫案件可以免除作证义务
    B约翰就该持刀抢劫案件虽然可以免除作证义务,但派遣国同意其出庭作证时,约翰应出庭作证
    C约翰就该持刀抢劫事件不得拒绝作证,如果其拒绝,甲国法院可以依照本国法对其强制出庭作证或予以处罚
    D约翰就该持刀抢劫事件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其拒绝,甲国法院也不得对其施以强制或处罚
    5 在下列各项中,被国际私法称为识别的是哪几项
    A判断未留遗嘱的死者生前赠送财产的行为是遗赠行为还是动产转让行为
    B在涉外债权案件中,判断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行为之债的问题
    C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判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承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问题
    D在确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案件中,判断再婚者与前夫或前妻是否已离婚的问题
    7 中国公民张某于1985年在国内与王某结婚,生一女张丽.后张某到印度工作,2002年,张某在印度遇到另一中国公民刘某,两人一见如故并在印度举行了婚礼,此后张某与刘某居住在印度新德里.张丽则被其母亲送到美国留学读书,2003年8月,张某因病死亡.因继承张某的遗产刘某与王某和张丽发生纠纷,王某与张丽向中国法院起诉.本案中,在认定张某与刘某和婚姻效力时应
    A 应当适用印度法律 B 不能适用印度法律
    C 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D 可以适用美国法律
    8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包红枣的合同,由B公司负责安排运输.B公司与承运人C签订人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调整).抵达目的港卸货后,A公司发现这1000包红枣中,有500包红枣受潮变坏,其余的500包符合合同要求.经查,在承运人的货轮航行过程中,某船员在雨天为照料货物曾进入货舱,但是出来时因忘掉将舱口的毡布重新盖上,结果水打入舱内, 300包红枣受损.另外的200包的受潮原因是:航行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甲板积满水,船员为排水而用铁棒疏通排水管道,但不慎将排水管道冲破,水顺着破洞流入船舱,货物湿损.关于本案,下列项中正确的有:
    A 对受潮变坏的500包红枣,承运人都应当担承担赔偿
    B 对因雨淋而受潮的300包红枣,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
    C 对因排水管道破裂而受潮的200包红枣,承运人不应当赔偿
    D 对受潮变坏的500包红枣,承运人都无须赔偿
    9 我国山东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了进口线钢5000吨的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须开出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总金额为169万美元.如果发生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货物装船后,B公司持提单向银行议付了货款.货物到达后目的港后,A公司发现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货物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 A公司有权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
    B 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A公司必须向银行付款赎单
    C A公司有权宣告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
    D A公司在宣告买卖合同无效后,无权再请求损害赔偿
    10 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茉莉花茶的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品质为三级,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交货时公司因库存三级茉莉花茶缺货,便改装二级茉莉花茶,并在发票上注明货品二级,货款仍按原定三级价格计收.在办理议付时,银行认为发票注明该货物的品级与信用证规定的三级品级不符,因而拒绝收单付款.美国乙公司认为该货为特殊用途,因而不能接受甲公司交付的二级货,并主张该公司承担未按合同交货的责任.关于本案,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银行可以发票和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
    B 甲公司所交货物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甲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C 银行不应拒绝收单付款
    D 本案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中国甲公司
    14 中国甲公司秘挪威乙公司于20002年11月8日以CIF(奥斯陆港)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挪威出口一批生丝的合同,合同约定以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付款.2002年11月15日,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03年12月10日至20日.由于甲公司准备货源不利,货物于2004年1月5日才完成装船(运输合同爱台国《海商法》调整).为了获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03年12月20日已装船的提单.后因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因则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乙公司提出了索赔.乙公司赔偿了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 关于本案中的承运人责任,请问下列各项中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B 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预借提单
    C 承运人赔偿收货人乙公司的因运输延迟而导致的损失
    D 承运人有权要求收货人乙公司向中国甲公司索赔,因为延迟是因发货人过失所致
    (2) 关于本案中保险人的责任,请问下列各项中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 保险人不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因为该损失不属于其承保的险别范围
    B 保险人不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因为该损失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C 保险人不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因为购买保险的是甲公司而不是乙公司
    D 保险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因为该损失是因海上货物运输固有风险导致的
    (3)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本案中开证行不应拒绝对甲公司付款,因为甲公司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B 本案中甲公司有权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C 就买卖双方来说,货物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是发生转移
    D 本案中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在奥斯陆港
    15 2001年10月5日,上海某贸易公司与加拿大某谷物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16,000吨(渝短装±5%),约定货物价格为CFR(中国上海)每吨306.4美元,装运期限为2001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合同约定卖方交付的大豆的蛋白质含量为40%基准,含水量不应超过10%,付款方式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2001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截止至同年12月25日.同年12月6日,上海粮油公司为上述进出口大豆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单,该保险单正面记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1981)承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计重以中国上海港码头地磅电子秤重为准,以与提单数量差额计短重.
    2001年12月8日,该批大豆在加拿大哈迪港装上一艘新加坡某船务公司的"伊达轮",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提单记载的货物总重量为16,532.4公吨.装船前加拿大的商检机构对该批大豆进行了检验,出具的商检证书表明货物装船时状况良好有销售价值,无寄生虫类,没有发霉和异味,蛋白质含量为46.75%,含水量为9.04%.
    2001年12月13日,加拿大谷物公司将全套单据提交加拿大某议付行请求议付.2002年1月20日,"伊达轮"抵达上海港,次日开始卸货.1月22日,装卸工人发现第五舱内大豆发霉变质.上海粮油公司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次日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粮油公司申请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单记载:发现部分大豆呈灰黑色,分布不均匀,并伴有发热,霉味现象.随着卸货越往舱底处越深,霉味越重.经向船方了解及查阅有关资料,装货期间没有异常情况发生.航行途中没有遇到恶劣天气.卸下的大豆总净重为16,314.3公吨,比提单记载的重量短少218.1公吨.发霉变质的货物为3,733.39公吨.该轮船底及舱壁没有发现异常情况.鉴定认为上述大豆发霉变质系货物装船后运输过程中,因货舱通风不良导致.
    2002年2月8日,上海粮油公司一面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船,一面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并于2002年2月14日对新加坡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
    (1) 关于本案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保险公司对本案中货物短量和变质的损失均不承担责任,因为这些损失都是承运人过失导致的
    B 保险公司只承担货物短量的损失,因为该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对货物变质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该损失是因承运人过失导致
    C 保险公司只承担货物变质的损失,因为该损失是因为该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对货物变质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该损失是货物本质缺陷所致
    D 保险公司对本案中货物短量和变质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些损失都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2) 关于本案中的承运人新加坡船务公司的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承运人应当承担货物短量的损失,因为交付的货物重量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
    B 承运人不应承担货物短量的损失,因为该损失是因为货物本质缺陷所致
    C 承运人应当承担货物变质的损失,因为该损失是船舶不适航所致
    D 承运人应当承担货物变质的损失,因为该损失是承运人管货不当所致
    (3) 本案中若加拿大议付货款,开证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是否有权止付
    A 开证行不应付款,因为货物短量
    B 开证行不应付款,因为部分货物已变质
    C 开证行不应付款,因为货物有短量并且部分变质
    D 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应当付款
    16 2005年2月,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天宇"号货轮装载中国A公司,日本B公司,韩国C公司,香港D公司的货物从中国宁波北仑港驶往德国汉堡港(运输合同受中国《海商法》调整).船行至北印度洋遭遇海啸,不得已船长下令开足马力抵御风险,并为避免颠覆下令被迫抛弃了放置于舱面的日本B公司的全部货物.后船舶勉强脱险,但船舶发动机出现故障且香港D公司的货物被涌入货舱的海水侵湿.为了安全地完成剩余航程,船舶驶入印度某港口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支付港口费,装卸货物的费用若干.船修好后继续航行,但两天后又因"天宇"号船长的过失与新加坡船务公司的"QUEEN"号货轮在印度洋公海相撞,两船船货损失若干.后当"天宇"号返回中国时,本案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诉讼.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 下列哪些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A 被抛的日本B公司的货物
    B 发生湿损的香港D公司的货物
    C 为维修船舶产生的港口费用
    D "天宇"号所载货物因船舶碰撞而发生的损失
    (2) "天宇"号应对下列哪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A 香港D公司货物的湿损
    B 因船舶碰撞而产生的"天宇"号货物损失
    C 因船舶碰撞而产生的"QUEEN"号货物损失
    D 因船舶碰撞而产生的"QUEEN"号船舶损失
    (3) 假设该案中的共同海损在德国汉堡港口进行理算,中国海事法院在审理当
    事人就共同海损产生的争议时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 中国法律 B 日本法律 C 韩国法律 D 德国法律
    (4) 中国海事法院在处理"天宇"号与"QUEEN"号碰撞的海事赔偿损失责任限制问题时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 中国法律 B 日本法律 C 韩国法律 D 德国法
    三国法案例讲义
    国际公法
    1,外层空间法的考点
    案例一:
    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供购买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04年31)
    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案例二:
    甲国委托乙国代为发射一颗为甲国所有的人造卫星.人造卫星发射之前,乙国以自己的名义向联合国秘书长进行了发射登记.该颗人造卫星顺利进入外层空间轨道之后,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对人造卫星行使管辖权的主体应当是下列哪一个
    A联合国秘书长 B甲国 C乙国 D国际宇航组织
    案例三: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的遥感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落."神眼号"的碎片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同时卫星碎片还将丙国地面的一个行人砸死.甲乙丙三国都是外空一系列公约的当事国.根据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正确 (2003年59)
    A.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行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丙三国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D.对于"雷公号"和"神眼号"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自然人的国籍和法人的国籍
    案例三:
    一中国女子和一外国男子结婚并定居在该外国,该女子在中国探亲时生下一子.假设根据该外国国籍法规定这个孩子一出生就具有该外国国籍,那么根据中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其原始国籍的状况,下列哪种判断是正确的
    A这个孩子可以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该外国国籍
    B这个孩子只能拥有该外国国籍
    C这个孩子只能拥有中国国籍
    D这个孩子无国籍
    案例四:
    "威瑞"是一生产农用化工产品的跨国公司,其股东大部分是英国人,该公司在美国注册,但主要的营业机构设立在巴基斯坦.2003年该公司经批准在中国设立了一个分支机构.2004年年初,该公司与中国某国有企业就一批农药销售合同发生争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应当认定该公司的国籍国是
    A英国 B美国 C巴基斯坦 D中国
    国际私法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一:
    中国公民陈小春1998年自费到美国留学,2003年3月6日获得绿卡,成为美国永久居民.2004年1月,陈小春在回国探亲期间与中国某企业签订了一技术咨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中国某企业遂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判断陈小春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A只能适用美国法 B只能适用中国法
    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 D必须重叠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
    2,涉外合同的准据法的适用
    案例二:
    营业地在日本的美国籍A公司与营业地在中国的加拿大籍B公司通过往来函电订立了一份从日本出口计算机到中国的合同,双方约定选择DDP作为合同的价格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B公司因此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明确排除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但又未选择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那么,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法院在受理本案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是
    A日本法 B美国法 C中国法 D加拿大法
    3,当事人的国籍冲突
    案例三:
    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4,适用冲突规范的一些基本制度
    5,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案例四:
    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案例五:
    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6,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案例六:
    中国公民甲得知A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A.受理此案
    B.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C.与A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D.告知甲在A国法院应诉
    国际私法
    案例一妻子对丈夫财产权利的识别案
    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 (2002年司法考试试题)
    A二级识别B识别C法律适用D先决问题
    答案 B
    解析 识别,又叫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从概念来看,识别一方面是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的识别,即对国际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加以分类或定性,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另一方面,它也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所使用的法律术语进行解释.要判断妻子对其丈夫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一方面要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妻子对其丈夫的权利加以分析,以确定其属于夫妻财产关系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另一方面,要对所适用的法律所使用的夫妻财产关系和对丈夫的继承权利这些术语加以解释.所以,判断妻子对其丈夫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在国际私法上属于识别,应选B.
    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依据什么法律进行识别的问题有不同的主张,其中一种主张是英国学者戚威尔,罗伯逊提出的二级识别说.他们认为识别可以通过一级识别和二级识别加以解决,一级识别的任务是把问题归入到适当的法律范畴或按照法律分类对事实加以分类;二级识别是给准据法定界或决定其适用范围.可见,二级识别是理论上关于识别方法的一种主张,A不应选.
    法律适用是确定应当适用何国法律解决所涉案件的过程,和这里所谈的问题无关,C不应选.
    先决问题也称附随问题,是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这里所提到的判断妻子对其丈夫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属于主要问题,不是先决问题,D不应选.不过,判断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则是先决问题.

    案例二遗产继承适用法律案(转致)
    甲国公民A(男)丙国转致适用法律案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的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1999年律考试题)

    A反致〖DW〗B间接反致〖DW〗
    C转致〖DW〗D双重反致
    〖HTH〗【答案】〖HTF〗C
    〖HTH〗【解析】〖HTF〗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而言的反致是广义上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等.狭义反致就是直接反致.
    直接反致是指在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该法院适用了法院地法.在本案中,如果乙国法律的冲突规范指定关于夫妻关系的成立应适用丙国法律,而法院最后也适用了丙国法律,则此行为就是直接反致.如果题中A项的反致所指的是狭义上的反致——直接反致,则A不应选.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却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本案中,丙国法院适用了甲国法律,故不属于间接反致,B不应选.
    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在本案中,丙国的冲突规范指向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向甲国法律,并且结果适用了甲国法律.构成转致,所以C应选.双重反致,又叫完全反致,是相对部分反致或单一反致而言的.双重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特殊作法,所以又叫做"英国反致学说".它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依英国法而应使用某外国法,应假定将自己置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来裁断案件一样,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持态度,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题中做法和双重反致无关,所以D不应选.

    〖HTH〗案例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纠纷管辖权案
    〖HT〗英国凯英公司与我国贝华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如果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2年司法考试试题)
    A可以在英国诉讼
    B必须在中国诉讼
    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D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第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HTH〗【答案】〖HTF〗B
    〖HTH〗【解析】〖HTF〗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也作出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据此,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必须在中国诉讼.答案当选B.

    案例四中美公民结婚适用法律案(离婚准据法的确定)
    美国公民甲(男)于1990年8月在中国海南旅游期间与中国公民乙(女)相识并恋爱,甲在海南观光数日后返美.1991年7月17日乙应甲邀请赴美,在美国办理
    了结婚登记.1991年8月2日,乙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无法建立感情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下列选项哪个是中国法院审理该离婚案时应适用的准据法 (1999年律考试题)

    A美国法
    B中国法
    C同时适用美国法和中国法
    D法院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
    【答案】〖HTF〗B
    【解析】〖HTF〗此题测试国际私法中离婚的准据法确定以及中国对有关涉外离婚的
    法律适用.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为:"我国
    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本题中甲乙的婚姻缔结地为美国,乙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此案离婚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选B.

    〖HTH〗案例五 高某向主张儿子赡养权案(赡养准据法的确定)
    〖HT〗中国人高某想要得到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
    给予支持.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2002年司法考试试题)
    A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高某的起诉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因此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该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
    D该案适用高某儿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HTH〗【答案】〖HTF〗C
    〖HTH〗【解析】〖HTF〗本题测试的是扶养适用的准据法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48条
    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9条规定,此处的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
    赡养关系.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
    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高某具有中国国籍,中国是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应选C.

    案例六货物买卖纠纷适用法律案
    一法国代理商在法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运经英国赫尔
    港,准备交给收货人甲,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乙,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甲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乙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英国法院的法官丙明确地认为:虽然有关货物在某一时候属于英国所有人,但是货物的产权已经由于挪威法所认为合法的买卖行为转移给其他人.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
    A被告住所地法B法院所在地法
    C物之所在地法D以上都不对
    【答案】C
    【解析】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物之所在地法
    "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经济合同的《解答》只规定了对动产的租赁关系,可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物之所在地法"并非
    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如运送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被告住所地法属于属人法,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本案所涉之问题为物权问题,A不应选;法院地法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B不应选.

    案例七外国货船相撞侵权案(船舶碰撞准据法的确定)
    1993年8月10日晨,一日本货船"牧野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
    候进入天津港卸货.突然,海面上刮起八级大风.此时,另一日本货船"山田号"迎面驶来,与"牧野号"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牧野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山田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牧野号"造成的经济损失.关于本案中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适用中国法律
    B应适用日本法律
    C应由当事人在中国法律与日本法律中加以选择
    D应由国际法院裁决
    【答案】〖HTF〗B
    【解析】〖HTF〗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私法中
    的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之债,即侵权行为之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侵权行为地在外国.对这种侵权行为之债如何确定准据法,从理论和各国立
    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共同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日本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日本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
    为日本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日本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

    案例八德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执行案
    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2002年司法考试试题)
    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德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答案】〖HTF〗BCD
    【解析】〖HTF〗本题考的是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67条
    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是发生法津效力的确定裁判,并且符合该裁判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基本条件.我国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及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须符合下述条件:第一,判决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第二,判决的承认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判决作出国对案件有管辖权;第四,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五,作出国法院已给予被执行人充分的出庭应诉机会;第六,对同一标的,我国法院未作出过判决,也未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所以,选项B,C,D符合题意.

    案例九外国人民事行为能力案
    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
    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 (2002年司法考试试题)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立
    【答案】〖HTF〗BD
    【解析】〖HTF〗本题测试的是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汤姆19岁,在我国为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所以该合同成立,汤姆的行为亦为有效,应选B,D,A不应选.另外,根据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私人购买消费品的合同不适用于公约.因此法院不可以依公约处理该案,C不应选.

    案例十两公司适用仲裁程序案
    澳门公司与湖北公司因合资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仲裁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某甲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请求回避,仲裁委员会主席决定某甲实行回避.某乙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 
    A两公司可以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审理重新进行
    B仲裁庭可以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审理或者部分审理重新进行
    C某乙可以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审理或者部分审理是否重新进行
    D仲裁庭可以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审理或者部分审理不重新进行
    【答案】〖HTF〗BD
    【解析】〖HTF〗首先,本题应该先确定本案究竟是国际仲裁还是国内仲裁.《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包括:第一,国际的或者涉外的争议;第二,涉及港,澳,台地区的争议.可见我国在仲裁实践中,"涉外仲裁"的理解是比较宽泛的.关于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别国法律,所以本案应当适用仲裁地法律即中国的法律.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7条之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案例十一 中外公司申请仲裁案
    1998年6月,中国公司甲与外国公司乙在一商事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现在甲乙两公司发生争议,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不能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者其分会申请仲裁
    B只能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其分会申请仲裁
    C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或者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答案】〖HTF〗CD
    【解析】〖HTF〗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协议被认为是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
    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仲裁协议一旦成立就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能选择仲裁协议所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2条的规定,本案既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其分会申请仲裁.

    案例十二 "马古号"被扣押,拍卖案(被扣押船舶管辖法院的确定)
    1985年1月23日,法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国石油有限公司(本
    案两原告)与巴西某公司(即本案被告)签订定舱单,由被告所属巴西籍"马古"轮将售给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的4500吨的化工原料运往中国上海港和天津港,原告支付了全部运费."马古"轮于3月26日抵达埃及塞得港后,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船员工资,港口使用费等营运费用,致使该轮停留45天.为了使该轮能将货物顺利地运抵目的港天津港,两原告垫付了本应由被告支付的船员工资,港口使用费337200美元.该轮抵达天津港后,两原告于6月19日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巴西某公司所属巴西籍"马古"轮.天津海事法院认为申请符合保全措施条件,并有合理依据,于6月28日将"马古"轮扣押在天津港.法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国石油有限公司于1985年7月8日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并请求依法强制拍卖"马古"轮,以偿还原告垫款337200美元.天津海事法院于8月26日对扣押的"马古"轮予以
    强制售卖,所得价款460000美元.同时,天津海事法院在《中国日报》,《中国法制报》上刊登公告,要求该轮所有债权人限期申请登记债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拒不提交答辩状,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应诉.之后,被告致函法院,只承认两原告在埃及塞得港为其垫付船员工资,港口使用费共计20万美元,对其他垫款表示异议.

    问题
    1对于本案,天津海事法院有无管辖权 
    2依据法律,天津海事法院应否扣押"马古"轮 
    【答案】
    1天津海事法院拥有管辖权;因为它扣押了"马古号",从而获得了管辖权.

    2因为两原告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起保全措施,提起诉前保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被告不属于中国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其他财产,况且被告又属经济困难情形,如果允许"马古"轮离开中国港口,两原告的索赔权很难得到实现,据此,法院接受两原告申请,扣押被告所属船舶是有法律依据的.
    【解析】
    1《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3项规定,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据此规定,天津海事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但是,该法第19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天津海事法院对"马古号"采取了扣押的保全措施,因此对该案件拥有了管辖权.
    2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
    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情况紧急"指债务人马上要转移或处分财产,而债权人又来不及起诉,需要马上采取保全措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指如果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积极保全措施,财产一旦被转移或处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就难以实现."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同时,《民事诉讼法》同条还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所以两原告可以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扣押"马古"轮.

    案例十三 天津公司侵权赔偿案
    原告:王某.被告:天津顺风公司.1989年7月10日,王某被天津
    海潮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订了《外派船员合同书》.《合同书》规定,外派船员自离开中国国境时起,在外轮工作期间因工致伤,致残和生病,死亡,均按中国国家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海潮公司和天津顺风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7月25日王某即被外派受雇于顺风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力达"轮,任该轮大管轮之职,期限为一年.顺风公司依据和海潮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13条关于"船员受雇期间的人身,行李安全办好保赔协会的保险,其条件相等于香港雇员赔偿条例第282章"的规定对包括王某在内的受雇船员在大连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障和赔偿险.王某受雇后,即随船工作.1989年11月28日,"力达"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王某在机舱紧固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12月1日被送回北京.经国内医院治疗,终
    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住院治疗期间,王某共付医疗费人民币115454元.出院时经法医鉴定:其左食指第一节缺如(指截掉),近掌指骨关节僵固,指掌关节大部分能活动.鉴定费人民币90元.王某出院后,多次找顺风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王某遂于1991年7月1日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认为海潮公司与顺风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13条的规定,是海潮公司为了船员利益而争取到的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故要求顺风公司支付2184美元的保险赔偿金,赔偿其工资损失444167美元和医疗费人民币114554元.顺风公司辩称:王某是经海潮公司而受雇于我公司的,不是我公司的直接雇员,与我公司无合同关系,故其不应直接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我公司与海潮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13条是无效条款,因此,我公司没有赔偿责任.王某应以其与海潮公司签订的《外派船员合同书》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王某请求补偿工资损失444167美元不合理,只应补偿其49天的工资41250美元.我公司为"力达"轮船员投保了船员受伤的保障与赔偿险,因保险公司对赔偿有异议,故我公司无法按其要求给予补偿.
    【问题】
    1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 
    2本案是侵权之债还是合同之债 能否适用"香港雇员赔偿条例" 
    【答案】
    1本案能适用中国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本案中王某最后在中国治疗并截指,可以说中国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本案能适用中国法律.
    2本案属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赔偿关系,不属合同上的责任.海潮公司与顺风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并订有按"香港雇员赔偿条例"计算赔偿的条款,但此约定不能适用本案.因为该合同双方主体并不包括王某,是劳务输出一方与输入一方关于提供和雇用劳务人
    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其中第13条的规定,是谁投保和赔偿的规定.王某只是一方为履行合同所提供的劳务人员,其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和该合同关系无关,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受害人本人,海潮公司不能取代.故不存在适用"香港雇员赔偿条例"的问题.
    〖HTH〗【解析】〖HTF〗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和发生时出现的受伤结果地均在土耳其国,似乎应适用土耳其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的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据此可见,我国审判实践上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没有限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上,而是采取较为灵活的解释.因此,王某回国治疗时被确诊而截指,并因此而付出医疗费,也可被认定为是
    一种侵权行为的结果.这种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而可按上述解释选择适用中国法.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并均在中国有住所,根据同条规定的后半段,也是可以适用中国法的.
    案例十四 王某,李某离婚适用法律案
    王某与李某在大学期间认识并相恋.1990年王某大学毕业后赴澳
    大利亚留学并定居澳大利亚,1995年取得澳大利亚国籍.1992年李某赴美国留学,但一直保持中国国籍.1997年,王某与李某游欧洲,在意大利按当地法律结婚.后双方定居阿根廷,在澳大利亚,美国,阿根廷均有财产,因为多年不在一起感情不和,在阿根廷申请离婚,由于阿根廷法律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98年按该国法律达成了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王某仍留在阿根廷,李某则回到了中国.1999年王某回到国内,并与中国女子周某结了婚.2000年李某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问题】
    1应依照哪国的法律作为判断王某与李某之间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 
    2如果以中国法作为判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婚姻有效性的依据,该婚姻是否有效 
    3对于李某提出的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来处理 
    4假设李某并未向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王某因意外事故在上海身亡.李某和周某因遗产继承发生争议,法院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来处理 如何处理 
    〖HTH〗【答案】〖HTF〗
    1应根据意大利的法律来判断.
    2有效.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我国是不承认分居协议这种形式的.
    3应适用中国法律来处理.
    4对于遗产中的动产部分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即中国法律,遗产中的不动产部分则适用各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律来处理.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
    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由中国法院受理,故应适用中国法律.《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案例十五甲涉外房屋买卖争议案
    中国公民甲与丈夫乙侨居菲律宾,解放初期,甲携子女回中国
    厦门定居.丈夫乙仍然居住在菲律宾,并取得菲律宾国籍.1978年,甲用丈夫乙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甲.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者去香港定居.1997年,甲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人介绍,甲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94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85000元卖给原告.签约后,甲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甲未能提供其丈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甲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丈夫乙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种情况下,甲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房屋买卖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因原告坚持买卖
    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原告于200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买卖房屋有效.
    【问题】
    1我国法院应如何识别此案 
    2我国法院应使用什么法律解决该案中的争议 
    3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
    【答案】
    1这是一起涉外房屋买卖争议案,主要认定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契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由于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应当按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来认定其所有权是否能转移.
    2我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来解决该案中的争议.因房屋为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来解决.
    3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解析】
    本题考识别,不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共有财产的处分问题.
    1关于识别,本书已做分析,请参照本书相关内容.
    2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解释道: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之房屋是甲与其丈夫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处分时,双方仅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变,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性质.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得为处分之行为.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发生处分之效力.本案甲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她没有其丈夫同意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第三人.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本案作为共有人的乙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另外,提醒考生注意,国私和民法的联系是极其紧密的,往往会出现在同一个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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