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07年9月修订)
基金发起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目 录
释 义 2
四,基金的托管 24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 27
十,基金的资产 35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36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1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本基金由发起人按照《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做出的有关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6,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之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3,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释 义
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本合同,本基金合同: 指《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民法通则》: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7,《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8,《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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