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一节? 一审程序
??? 一、起诉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人民法院对相应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来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必须有原告和被告。本书在第十五章已经说明,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与行政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控所作行政决定影响其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关于受案范围和管辖,本书也已在第十四章说明。这里主要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的被告
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起诉必须指明哪个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则诉讼后果无人承担。并且,原告在起诉中所确定的被告应当适格。如果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告谁,本来是原告的权利。但是,并非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应具有相应的资格。由于行政诉讼的被告比较复杂,原告要确定被告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人民法院对原告具有告知义务,而不应对被告不适格的起诉轻易驳回。只有在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驳回起诉。
(二)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1.诉讼请求。这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并要求和希望人民法院支持的具体权利主张和诉讼目的,而不能仅仅对行政决定表示不服。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责令被告履行职责、撤销被诉行政决定、变更被诉行政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确认行政决定违法或无效和赔偿损失。在复议机关撤销行政决定,利害关系人起诉的情况下,诉讼请求也可以是确认原行政决定合法或者有效。原告在起诉时,可以只提出一项诉讼请求,也可以同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般应当在起诉时提出,除有正当理由外,最迟应当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前提出;赔偿请求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2.事实根据。这是指起诉的证据材料。具体的事实根据主要包括:能够证明行政主体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某一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如要求颁发许可证的申请书、受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等;能够证明行政主体已作出某一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等;原告认为能够证明行政主体已作行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如该行为所违反的行政法规范等;能够证明诉讼请求的书面材料和其他材料。
- 下载地址 (推荐使用迅雷下载地址,速度快,支持断点续传)
- DOC格式下载
- 更多文档...
-
上一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精品课程建设
下一篇: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点击查看更多关于行政与行政诉讼法课件的相关文档
- 您可能感兴趣的
- 行政诉讼法修改 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 行政诉讼法解释 最新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 税务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