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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有关鉴定结论的认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准许: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规定指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则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鉴定书内容是否有欠缺或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如果内容有欠缺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规定同时指出,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五,问:如果证据可能灭失当事人可申请保全吗
    答: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但这一条款对保全证据的程序和保全措施未作规定,致使可操作性不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总结保全证据的审判实践基础上作出具体规定,无疑改变了这一状况.规定指出,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规定指出,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保全措施.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六,问:如取证有困难,原告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界定了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这一条款没有具体规定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向法院提供证据.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规定指出,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法院调取.受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法院.
    七,问:提交证据必须符合什么要求
    答: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供的各类证据,是行政诉讼中质证和认证的基础,对于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没有对当事人提供各类证据提出明确的要求,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提供的各类证据往往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给审判人员质证和认证带来困难,个别案件甚至发生认定事实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分别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各类证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规定指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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