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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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23566226
电子信箱:moi1337@moi.gov.tw
受文者:嘉义市政府教育处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8年4月17日
发文字号:台内社字第0980076533号
速别: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说明三
主旨:为加强宣导公(私)立国中小以下及托儿所,幼稚园「临时人员」符合工作所得补助方案(第二阶段)资格者自行提出申请,请 贵府协助配合宣导作业,请 查照.
说明:
一,「工作所得补助方案」(第二阶段)业奉行政院98年3月27日核定,本部已透过LED电子字幕等各种管道宣导,并於4月10日寄送宣导资料至各县市政府,乡(镇,市,区)公所,村里办公室在案.
二,本方案实施对象是针对20岁以上未满65岁,为全户主要收入者,且年薪资在新台币30万元以下之中华民国国民(简称申请人),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97年1月至12月参加劳工保险累计达183日;(2)96年薪资所得高於19万80元;(3)申请人配偶或所扶养未满65岁之一亲等亲属年薪资所得在新台币均在30万元以下;(4)申请人及其配偶或扶养未满65岁之一亲等亲属合计最近一年度综合所得未超过基本门槛(单身无配偶或亲属者在25万元以下;有配偶或扶养一亲等亲属者除综合所得总额30万元外,每增加亲属1人以10万元加计);(5)申请人及其配偶或扶养未满65岁之一亲等亲属所有不动产价值合计未超过390万元;(6)申请人及其配偶或扶养未满65岁之一亲等亲属其身分非属为营利事业负责人,乡(镇,市)民代表,职业军人,军公教退休人员,私立托儿所幼稚园教职员,公立托儿所幼稚园教职员,公(私)立国中以下教职员.
三,兹因公(私)立国中小以下及托儿所,幼稚园之临时人员薪资免税,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并无相关所得资料,倘申请人及其配偶或未满65岁之一亲等亲属为公(私)立托儿所,幼稚园临时人员其96年度全年薪资为超过19万80元,低於30万元者可自行提出申请,并检具下列文件:
(一)自行提出申请书.
(二)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及金融存簿影本.
(三)服务单位出具当事人96年之每月薪资金额及全年薪资证明文件.
(四)配偶或未满65岁之一亲等亲属96年度综合所得等相关资料.
四,作业流程:请申请人至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索取空白申请表;检具相关文件於截止日98年6月1日前寄送户籍所在地县市政府提出申请;县市政府核对相关文件后汇送本部;本部将申请资料送请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国防部等单位协助比对查核;合格者迳拨入申请人帐户,不合格者由县市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检附本方案(第二阶段)自行提出申请条件及所需文件宣传单张内容,相关内容可於本部网站http://www.moi.gov.tw「工作所得补助方案专区」下载.
正本: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社会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县政府社会局,台北县政府教育局,22县政府(社会处),22县政府(教育处)
副本:本部社会司【社会救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