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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tina_林沛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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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南大学商学院教师绩效评量办法
    97.3.11 96学年第15次院教评会通过
    97.3.13 96学年第12次校教评会修正通过
    第一条 开南大学商学院(以下简称本院)为提升专任教师教学,研究,辅导与服务水准,特依据本校教师绩效评量办法第九条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绩效评量项目分教学,研究,辅导及服务等四项,各项目总和满分为100分.以各项加权总分达70分(含)以上者(小数点第二位以下四舍五入),视为通过评量.
    前述项目之评量总成绩采弹性比例,其中教学占30%至50%;研究占30%至50%;辅导占10%至20%,服务占10%至20%,总计为100%.四项之分数比例由各受评教师自行参照上述范围订定之.
    外籍教师(不谙中文者)得仅就教学(30%至50%)外,另任选一项以上(比例不受前项之限制)参与评量,总计100%.
    本学院教师其评量总成绩获得90分(含)以上且占全学院前10%者,为本院当次评量绩优教师.
    第三条 凡本院教师,除依本办法第4条规定免受评量者外,每满5年均应接受评量一次.
    应接受评量而未提出受评资料者,视同未通过.评量未通过者,次年起每年可申请再评量.第8年未通过评量者,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办理.
    第四条 本院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免接受评量:
    一,获选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获颁教育部国家讲座或学术奖者.
    三,曾担任国外著名大学讲座教授者.
    四,曾获国内,外杰出学术成就奖项经本校采认者.
    五,曾获国科会杰出研究奖3次以上或获行政院国科会专题计画主持人费12次以上者(含91学年度前甲种研究奖).(1次杰出成就奖相当於4次甲种研究奖.)
    六,曾任国立大学已通过免接受评量者.
    七,曾获选为本院评量绩优教师3次以上者.
    八,年满60岁以上者.
    前项各款免接受评量条件由当事人举证,得由本校人事室及研究发展处协助提供资料,并由本院教评会依具体事例认定之.
    第五条 教师之评量分初审及复审二阶段,初审由本院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初审未通过者提送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复审.
    第六条 教师应於每5年评量周期之第3年3月10日前,依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向各系所填报自行选择之各评量项目的比例.
    第七条 本院教师评量每学期办理一次,其时程及程序如下:
    一,申请评量教师应备齐评量表及教学,研究,辅导与服务等绩效相关证明资料,於每年3月31日,9月30日前提送所属系所,资料不齐或逾期者皆不予受理.
    二,系所教评会就教师受评资料查核确认后,於每年4月30日,10月31日前送请院教评会审议,资料不齐或逾期者皆不予受理.
    院教评会於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教师评量结果提报校教评会备查或复审.
    第八条 教学评量计分标准如下:受评期间每学年核计基本分14分,5学年共计70分.凡依规定休假,讲学,研究,进修等教师,该期间之教学评量以基本分核计.
    教学评量另以下列项目为加减分依据:
    一,授课:(一)每学期授课学分数,每超过1学分加计1分,但每学期最多核计2分.每学期授课学分数,每不足1学分扣1分.每学期夜间及假日排课时数占总上课时数1/4以上者,加计1分.EMBA及学分班授课学分不纳入计算.
    (二)开授远距教学课程并获奖励者,每次加计1分.
    (三)开授补强教学课程指导学生考取证照,每案加计2分.
    (四)每学期课程请假,调课,代课时数合计低於6小时(病假,丧假,公假除外)者,加计1分.
    (五)未事先请假而无故缺课,每次扣2分.
    (六)无故将期中考或期末考提前而缺课,每次扣2分.
    (七)每学期任教科目期中及期末成绩皆准时输入教务系统及缴交成绩,加计1分.
    (八)成绩输入错误,更改成绩者,每案扣5分.
    (九)使用外语授课之专业科目,每案加1分.
    (十)每学期学生教学评量总平均超过四分以上加1分,低於三分以下扣1分.
    二,论文指导:每指导一名本校博士班,日硕士班,EMBA班学生论文毕业者,分别加计3分,2分,1分.论文为联合指导者,该加分除以指导人数.
    三,进修与成长:参加校内外之教师教学专业成长活动,每次加计0.5分.
    第九条 研究评量计分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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