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协力部门
1
设立青海省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资金,优先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省科技厅、省农牧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特色农牧业、新型建材及文化旅文化新闻出版厅、游等小微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扩大生产规模,提省旅游局高产品质量;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型、成长型、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
省财政厅、省经委
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旅游局
2
各州(地、市)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各州、地、市政府
3
整合优化存量资金,提高专项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整合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产业调整和振兴、节能技术改造、企业技术创新、外经贸、金融业跨越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等各类政府专项资金,提高支持小微企业资金的比例,并力争支持规模每年有所增长。重点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开拓市场和产业配套等。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类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和孵化器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扩充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对产生不良贷款的,在一定比例范围内给予补偿。
省财政厅
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
4
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初创小微企业发展,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资金规模。基金的具体使用 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经委等部门制定。
省财政厅
省经委
5
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技术转让、信用担保等各项涉及小微企业减征、免征、税前加计局 、减计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各州、地、市政府
6、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企各州、地、市政府局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各州、地、市政府
7、
符合 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 担保机构,自担保机构向主 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省地税局
各州、地、市政府
8、
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 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各州、地、市政府
9
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 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省国税局
各州、地、市政府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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