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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
    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 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 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 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 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 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 税6万元)的,当期因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1日
    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 司承办
    办公厅2013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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