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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
    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的文件精神,落实省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对象
    全省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县(市、区),包括具有义务教育事业 职能的非行政区划的开发区、高新区。
    二、督导评估内容和标准
    (一)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见附件1)情况。
    (二)督导评估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 况。重点督导评估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情况,即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 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 小学、初中的差异系数。
    (三)督导评估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重点是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 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的努力程度和实际效果。
    (四)公众对本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满意度调查。调查主要内容: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调查主要对象:人大 ,政协委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及其他群众。
    (五)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含市直属学校、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民办学校,下同)达到省定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要求;县域内8项指标综合差异系数,小学小于等于0.65、初中小于等于0.55;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努力程度得分在85分以上;公众对本县域义务教育均 展状况满意度达85%以上的县(市、区),可申请市级复核。
    三、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县级自查
    1、对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情况进行认定
    ①对象:县域内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
    注意:生源不是以民工子女为主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公办学校参与举办、国有资产参 有公办成分的小学、初中学校在认定范围内。
    不含市直属学校、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纯民办学校、高校或企事业单位单独举办的学校(应该是不对外招生的子弟学校)、政府给予支持的民办民工子女学校。
    ②标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督导标准(苏教 〔2012〕16号)。具体操作可以使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标准认定细则》。
    标准主要内容是省里2006年合格学校“双十条”以及省里其他相关文件中低于“优质均衡标准”的相关指标。
    注意:生均占地面积项中,老城区老学校,如果生均占地面积不足的,必须是近几年生均占地面积在逐步提高的才能评为“基本合格”,没有提高的应评为“不合格”。
    老城区老学校,生均占地面积不足但近几年生均占地面积在逐步提高的,应在评定表后附近几年的学生数的变化情况。
    评定项目细分为31项,所有项目都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学校总评结论为“合格”;有30项或29项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学校总评结论为“基本合格”;“合格”或“基本合格”项在29项以下的学校总评结论为“不合格”。
    ③要求: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标准认定细则》(见附件1),一校一表,逐校逐项逐条按当时的情况进行认定。
    认定过程中,每一项有数值要求的都要注明学校该项的具体数据,然后再写明结论(等第)。
    认定人员在现场认定后,要签署明 结论,并签字、注明时间(年月日)。
    料:认定表的原件全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留存、备查。向申报市级复核时,认定资料复印件(一校一表)作为申报材料上报。
    ⑤认定结果使用:全县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全部认定达到标准的,方可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
    逐校认定后,有10项的结论和对学校的综合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要分小学、初中逐校填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中的表Ⅱ-2。逐校的综合结论填入最后一列“综合评价”;
    再用表Ⅱ-2的数据统 出全县域的情况(百分比),分小学、初中填入表Ⅱ-1。学 合结论达到“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作为达标学校统计。达标学校比例达到100%的,综合评估栏(最后一列)填“全部达标”;比例在99%-95%的,填“大部分达标”;比例在95%—90%的,填“基本达标”;比例在90%以下的“达标比例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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