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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建国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美国学者德沃金一语道破了法治社会中法官的崇高地位。法制史上那些伟大的、闪光的名字,如布莱克斯通、爱德华·柯克、丹宁勋爵、约翰·马歇尔、罗斯科·庞德、卡多佐、理查德·A ·波斯纳,等等,都是深受世人尊敬的法官。他们不仅是法治思想的阐发者、践行者,同时也成了社会公 典型化的人格载体,是公正廉明、明断是非的崇高化身。经由他们的努力,英美法官成为“法律的保管者,是活着的圣谕”,法律也被定义为“法院将要作出的判决的预言”。法官不仅掌管法律,而且法官就是法律世界的中心,法律制度以法官为中心运转。
    对于法官形象的神 ,是传统法教义学的特点,其缺点是,抽去了具体事件的特定背景和法官角色的自我相关性因素(个人的利益要求、主观偏好及情感禀赋等),只留下千人一面的法官脸谱,这就是可以用“神 、“公 、“合法”六个字来概括的古典主义的法官形象。但这种形象给人的感觉是 的、不清晰的,与真实的世界相去甚远。即便在讨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一美国宪法史上的经典案例时,我们在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的司法智慧叫好的同时,仍然无法拉近马歇尔大法官与我们之间的距离。
    我长期研究民事诉讼法,常与法官打交道,也曾在浙江绍兴中级法院挂职,有很多机会近距离地观察了解法官和研究法官的司法行为,对于中国法官群体所表现出来的精良的法律素养、专业的角色能力、独具创意的司法智慧钦佩不已;而且我也深信,在整个社会诚信恶化、道德滑 大背景下,法官群体仍然秉持着匡扶 、救助弱者的司法良知,在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下小心翼翼地呵护着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以法律之名协调着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公法上的、私法上的复杂的利益关系。但是,对于中国法官的角色形象和具体的司法过程,依然缺乏具体、生动、栩栩如生的直观感受,这让我颇为苦恼。
    今年3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钟建林法官给我寄来了《理性与激情——一个基层法官的工作、生活纪实》书稿,让我提提修改意见。我认真阅读了全部稿件,收获很多,内心触动很大:一是佩服钟庭能够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拨冗写作近37万字的作品,如果没有勤奋的态度和持之以恒的毅力,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二是感谢钟庭实现了我长久以来的一个愿望, 是希望能读到一本直击心灵的、描述司法过程中法官的思想轨迹、心路历程的书。阅读这本书,就等于走进了作者的内心世界。虽然我至今尚未与钟庭谋面,但读了这本书后,钟庭的面貌、性情、为人、价值观、生活态度、法律素养、专业能力、办案经验和技巧,等等,跃然纸上,于我而言,钟庭好像是我交往多年的老朋友了。我相信,任何一位阅读本书的读者,都会产生和我相同的感觉。
    本书的最大价值在于“真”,把一个法官对于法律、生活、人心、人性、世态的态度全方位、淋漓尽致地展现在读者面前,没有虚伪和造作,阅读其中的文字,会感受到一股清新、朴素的真情迎面而来。
    这里的“真”还表现在,她把一个法官如何思考法律的过程揭示出来,其中除了法律的理性因素,还反映了法官的人性、情感、情绪和理想等等感性因素,比一般的纯粹法律研讨的法官之作,更值得珍视。因为一般的法官法律著作,尽管充满了司法智慧,但仅给读者展示了理性的一面,读者只喝到了奶而已,但本书的特点是还让读者看到了挤奶的过程,把基层法院法官的生存方式、法律感悟、行为策略、解决纠纷的艺术,淋漓尽致、原汁原味地展示出来,对于研习法律的年轻学子和从事法律实 年轻法律从业者来说,本书可以成为大家的良师益友。
    本书的另一价值在于归纳了基层法院疑难案件的裁判规则,尤其是将婚姻案件、民间借贷等案件中的举证分配、证据判断、事实认定规则予以细化,对于基层法院处理类似案件而言,具有指导意义。其中,“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认定亲属之间的借贷关系”、“运用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的证明对象和证明 探讨”、“不当得利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等案例分析,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要把抽象、普遍的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特殊的案件中,既要求法官忠实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明确地表明裁判的法律依据,又要求法官恰当地运用其知识、经验、价值判断,对法律规范进行选择、分析、解释甚至创造。可以说,本书在将抽 法律规范运用于基层法院疑难案件上,进行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其中所包含的法律思想和裁判方法,具有推广的价值。
    本书还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例如,全书首尾一贯,充满激情;采用第一人称“我”的角度来写作,融入了“我”的观察、体验,拉近了与读者的距离,具有内在的亲和力;不少地方采用“讲故事”形式,把晦涩的法律问题,用浅显易懂的方式生动地表达出来,引人入胜,使阅读本书成为一种享受。
    是为序。

    本序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序 二
    ——刘自军
    初识建林同志,是在2010年2月我上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不久的一次座谈会上。他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为人实在,做事扎实。
    建林同志的勤勉是有目共睹的。他有着一股“拼命三郎”的敬业精神,同时又很讲究工作方法。作为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他喜欢和群众打交道,积极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民事纠纷,从不放弃任何稍纵即逝的调解机会,甚至在当事人领取判决书之际仍不忘调 并竭力促成当事人最终达成调 议,以至于很多当事人由衷赞叹法官确实是为当事人着想,并不得不对法官表示佩服。基层法官的工作异常艰苦,加班加点就如家常便饭。同事下班了,他还在办公室和风细雨地与群众“扯谈”,司空见惯;书记员先走了,他仍在办公室挑灯夜战赶写法律文书,习以为常。作为民一庭的副庭长,他仍然年均结案数百件,是全省法院系统的办案标兵,媒体广泛报道其日均结案2件是名副其实的。
    难能可贵的是,他还经常组织社区巡回开庭、校园专题讲座、街头法律咨询等活动;喜欢独立思考,业余时间笔耕不辍,习惯以纪实手法及时记录工作、生活和学习中的所为、所思、所感。看到《理性与激情——一个基层法官的工作、生活纪实》书稿时,我不禁为之一震,想不到日均结案2件的法官还能抽出时间著书。抓紧时间细读全书后,则不禁拍案叫绝:汗牛充栋的各类书籍中鲜见作者特别是法官如此“敞开心扉”。
    本书虽为法官著作,却没有许多让非专业人 而生畏的高深理论,也鲜见华丽辞藻的刻意堆砌,而是文如其人,文风很朴实,内容很实用。我建议年轻的法官、书记员和有志从事法官职业的大学生们好好地细读一下本书:大家可以从中充分领略到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事业的崇高、职业的辛酸;书中有大量的裁判经验、调 巧可资借鉴,还有许多人生感悟可供分享和交流,若能得其一二,相信大家在法律从业的道路上定可少走许多弯路。我特别建议普通群众将本书作为普法教材:本书文章要么深入浅出,案情看似复杂,最后说的却是老百姓的常识、常理、常情;要么浅入深出,看似很不起眼的小案子,最后却能得出许多为人处世的大道理。本书同样适合人民陪审员参考,书中既有专题的培训讲义,也不乏审案、断案的智慧,若能领会贯通,陪审工作必定会如鱼得水。本书同时真实再现了基层法官的学习、工作、生活各个方面,堪称专家学者研究基层法院、基层法官的一个素材库,特色甚为鲜明。
    建林同志出版本书,是在做一件极有意义的事情,于法学、法院、法官和社会均如此,我等鼎力支持是当仁不让的。
    希望更多的同事同仁写作和出版类似佳作,以飨读者。
    是为序。

    本序作者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序 三
    (短歌行)
    ——张朝晖
    花明①建林,吾友兄弟。
    神采飞扬,风流俊逸。
    农家弟子,十年面壁②。
    晨诵夜读,披星戴笠。
    凿壁偷光③,程门雪立
    潜龙飞天,状元及第。
    宁乡一中,品行砥砺。
    陕西师大,琢玉成器。
    学海无涯,追求卓异。
    负笈躬行,志在千里。
    道贯中西, 意气。
    德承古今,表里如壹。
    芙蓉法院,广阔天地。
    工作帮手,淡薄名利。
    尊师敬长,崇技重艺。
    友善同侪,待人如己。
    倾情调解,化难为易。
    胜败皆明,巧断析理。
    柴米油盐,群众权益。
    平民法官,屡创佳绩。
    办案标兵,高效给力。
    执法如山,匡扶正义。
    观摩课堂,宣讲案例。
    报刊网络,言行慎密。
    庭余闲暇,学习笔记。
    勤思妙想,壮心不已。
    法苑耕耘,书香四溢。
    事业辉煌,前程瑰丽!

    注:
    ①花明,湖南省宁乡县花明楼镇简称,为前国家主席刘少奇诞生地,本书作者亦出生于此。花明二字,内涵丰富。初唐诗人王维有诗云:“柳暗百花明,春深五凤城。” 宋代诗人陆游亦有诗云“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据清同治《宁乡县志》载:“昔有齐公,择此筑楼,课其二子,攻读其中。”并将其子攻读诗书之木楼取名“花明楼”。
    ②十年面壁:佛祖释迦牟尼穴居山洞,餐风饮露,面壁十年,得悟禅宗,开坛讲法,普渡芸芸众生。
    ③凿壁偷光:西汉匡 开邻居墙壁借光,夜晚勤学苦读的典故。
    门立雪:宋代杨时、游酢向程颢、程颐兄弟拜师求教的典故。为押韵,倒装为“程门雪立”。



    本序作者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自 序
    (导 阅)
    ——钟建林
    一、主 旨
    一个真实的基层法院法官的思考与行动,一幅真实的基层法院的工作“全景照”,原汁原味,酸甜苦 栩栩如生。
    二、结构和内容
    本书 由三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工作篇》,分为《法官手记》、《经验交流》、《案例分析》、《裁判文书》等四个子部分。此部分内容是本书的主体内容,价值在于向读者真实而全面地展现基层法院和法官的工作状况,使读者对基层法院和法官的工作有一个直观而客观的认识,并从中掌握法律知识、经验、技巧。第二部分为《生活篇》,有《杂感》,有《时评》,记录作者对一些日常生活现 法律感悟和评论,体现了一名法官对生活的热爱和基于法治精神的希望。第三部分为《学习篇》,包括两篇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学习笔记以及一些审判论文、讲座文稿等。此部分内容的价值在于作者希望与读者共享学习资源,共同进步和提高。
    三、特 色
    (一)本书体现了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信念和不懈追求
    党的“十五大” 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已写进了《宪法》,成为举国上下为之奋斗的崇高目标。无可置疑的是,法律信仰要根植社会,法治精神要深入民间,法治建设才会成功可待。司法审判工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和法官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和法官必须在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有所作为。本书即真切地反映了一个基层法院法官在此方面的实在努力。《工作篇》中的《咱也“能动司法”了一回》直言高呼全民崇法守法,依法维权;《生活篇》中的《生活中的民法——从公交车上司乘斗嘴说开去》,从很不起眼的一件生活小事着手,联系《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深入分析,体现了崇尚法律、追求法治的价值追求。
    (二)本书真实地反映了基层法院和法官的工作状况
    有统计数据表明,全国80%的法官扎根在基层,全国80%的案件也在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基层法院法官在推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无可替代。那么我们的基层法院和法官到底是怎样工作的?是怎样追求法治的?又是怎样“司法为民”的?本书对此给予了真实的回答。文章《法官手记:一切为了公平正义》,表明了法院在维护 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方面可谓是穷尽了一切可能的法律手段;文章《为了让当事人安心过年》,表明了法院是真真实实地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着想的;文章《简易民事案件快速裁判程序规则(个人建议稿)》反映了基层法院在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促进司法“公 效率”等方面的不懈努力。
    (三)本书具有法律同行经验交流的意义和价值
    美国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此句论断说明了实践经验对于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本书第一部分《工作篇》中的《经验交流》篇,集中展现了作者多年来的审判工作实践经验体会,对法律同行,不仅仅是法官和书记员,而且包括检察官、律师、人民调 等,都有着不错的借鉴意义。其中的文章《民事案件庭 序操作规程(普通程序)》,结合工作实践,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优化,详尽严密,可直接搬用,既便于年轻的法官尽快入门,又有利于老法官交流参考和进一步提高。《工作篇》中的《法官手记》、《案例分析》、《裁判文书》等内容,都是供法律同行交流经验、切磋技艺、共同提高的第一手资料。第三部分《学习篇》中的文章《信心·耐心· 心——芙蓉区法院法官论坛演讲稿(节选)》,直接介绍了作者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体会,有利于同行交流切磋;文章《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经验技巧集成》可直接作为基层法院对新进书记员进行岗前培训的教学资料;文章《人民陪审员民事审判培训讲义》,则可直接作为基层法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民事审判法律业务培训的参考资料。
    (四)本书体现了对社会民众深度普法的行为追求
    法治,不仅仅是法律工作者的法治,更是普天之下芸芸众生的法治。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四大环节当中,守法的价值实际上比其他环节的价值之和还要大。因为只有全民守法,才能有真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 法。守法的前提是普法。普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就是宣传介绍法律条文,而应当是真实到位的、真 及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的普法。也就是说,普法应当是深度的,而不是肤浅的;应当是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本书即充分体现了对社会民众进行深度普法的行为追求。《工作篇》中的文章《并非“作秀”的一 区开庭》说的是基层法院通过真实的案件审理对社区民众进行深度普法,以期取得“开审一案,教育一片”普法效果。《工作篇》中的文章《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从意识理念和细节技巧两方面入手,着重介绍有关“打借条”的法律知识和技巧,内容极其细密详尽,极具可操作性,有利于人们自觉防范有可能存在的借贷风险,自觉避免因借贷而发生民事诉讼,对每一个准备发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人都不无益处。《生活篇》中的文章,则大都是从普及法治精神的角度考察、评论生活中的一些现象,有利于生动而深度地普法。
    (五)本书所载文章的发表途径体现了作者对网络信息技术的积极运用和对高校法学学生的殷切期待
    现在的社会是网络信息社会。网络传播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传播有害的知识技术对社会会产生不可估量的损害后果,传播有益的知识技术则能对社会进步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传播对社会有益的知识技术。本书所载文章,绝大部分在网站上公开发表,供所有的法律同行和对法律感兴 人们阅读、下载和收藏。刊登在“中国民商法律网”上的《国家法官学院<侵权 法>培训班课堂笔记》已经有万余人次的点击阅读;刊登在“法律图书馆”上的《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经验技巧集成》、《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均有数千人 点击阅读。文章《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还被“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学术网”、“中国律师网”、“湖南法院网”等二十余家网站刊登、转载。这些文章通过网络传播,极大地发挥了其积极的社会功用。
    同时,本书所载文章,绝大部分在全国知名法律门户网站“东方法眼”网上予以刊登,其中还有七十余篇刊登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四十余篇刊登在“中南大学法学院”网上,二十余篇刊登在“法律图书馆”、“法律教育网”、“中外民商裁判网”等网站上。“中国人民法制网”、“中国普法网”等法律专业教育网站上也刊登了多篇。这些高校或专门的法律教育网站是法学青年学习法律的园地。高校学子是未来祖国各项事业的中坚,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希望所在。他们的法律信仰如何,他们的法律技能怎样,都意味着法学教育是否成功,意味着法治建设的未来是否后继有人。法学教育必须讲究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司法实践则必须亲近和顾及法学教育。本书所载文章大量刊登在高校和法律教育网站上,正体现了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互动,全面助推法学教育这一理念。《工作篇》中的文章《人民大学法学院反家暴项目组调研长沙芙蓉区法院》则更直接地表达了我们对高校法学青年学子的殷殷期望,对共和国未来法治建设的拳拳信心!
    四、阅读建议
    本书很有特色,更有精神,值得一读:
    建议法律同行——不管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人民调 ——可以阅读此书,因为此书里面有很多司法实践经验技巧,可以直接照搬照用,这样工作中就可以少走许多弯路。
    建议领导干部——不管是党政机关的、人民团体的、还是企事业单位的——可以阅读此书,因为此书蕴涵着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有利于大家从不同的角度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 。
    建议普通群众——不管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还是自由职业者——可以阅读此书,因为书中总有一篇或几篇文章于己有益,值得珍藏。
    目 录
    “字画” 丁德明
    题词 王建林
    题词 闵 文
    序一 肖建国
    序二 刘自军
    序三(短歌行) 张朝晖
    自序(导阅) 钟建林
    工作篇
    ——工作着,快乐着
    【法官手记】
    并非“作秀”的一 区开庭 1
    为了让当事人安心过年 4
    一切为了公平正义 6
    一切为了“案结事了” 8
    批评原告肯定被告 10
    想当事人之所想 12
    急当事人之所急 14
    庭前调解女军官离婚案 15
    法院办公室记事——当事人晚上9点打来电话 17
    美丽元宵节,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19
    妻子信教,丈夫要求离婚 21
    纠纷十五载,一笑泯恩仇 23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民事调解中的积极作用 26
    当事人送我一包烟之前 28
    【经验交流】
    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 33
    咱也“能动司法”了一回 38
    加强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个人建议 43
    简易民事案件快速裁判程序规则(个人建议稿) 44
    XX公寓X号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 49
    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普通程序) 51
    从一起拍卖纠纷谈竞拍文物、艺术作品的法律风险及预防对策 57
    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全力支持人民调 作 60
    充分发挥法律志愿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62
    运用伊妹儿通讯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 议 64
    原告、被告致人民法院的两封感谢信 67
    人民大学法学院反家暴项目组调研长沙芙蓉区法院 69
    一份反映服务型政府建设需求的司法建议书 71
    送达调解 高效便民 72
    长沙中院民一庭到芙蓉区法院调研民事审判工作 75
    积极预防纠纷案例一则 77
    【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纠纷中的举证 分配问题——甲公司诉乙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79
    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事实——张三诉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82
    法人 其属于其他组织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应当裁定驳回 86
    离婚案件中对房屋价值有争议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88
    如何根据《民法通则》判令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张三诉甲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92
    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 履行,抑或其他 97
    本案中是否应当追加某丙为共同被告 99
    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认定亲属之间的借贷关系——张三诉李四、王五民间借贷纠纷案 101
    运用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张三诉李四民间借贷纠纷案 108
    出借人的证明对象和证明 探讨——张三诉李四民间借贷纠纷案 112
    开发商未于交房日前通知购房人提供按揭资料构成违约——张某诉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16
    从本案看表见 的认定——甲公司诉张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21
    “可预见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 中的运用 127
    运用公平原则合理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132
    综合认证确定项目经理的职务行为 142
    是继承,还是确权 150
    【裁判文书】
    法官是否枉法,大家来评判——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
    请大家对一份判决书吹毛求疵——XX公司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59
    一份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民事判决书 165
    一份简易程序审理标的额过千万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169
    “1号判决书”及裁判后记 174
    一份被省高院再审提 基层法院民事判决 179
    生活篇
    ——在法律中生活
    【杂 感】
    生活中的民法——从公交车上司乘斗嘴说开去 184
    法官与当事人对话录——与法律无关的一起民事审判 187
    和谐社会理念下的恋爱关系研究——以积极预防恋爱关系中的法律纠纷为视角 191
    积极预防交通事故随想录 199
    读法学家贺卫方口述“长沙印象”随感 200
    读陶行知先生《中国的人命》及其他 202
    一次心灵净化之旅——参观胡耀邦同志故居有感 204
    感谢政府——大雪纷飞下长沙百姓生活实录一则 205
    关于烟花纸屑扫与不扫的遐想:如何构建和谐的物管关系? 208
    城管偶遇记 210
    “又是一年三月三!”——闻东方法眼建站十周年随感 212
    云南之行随感(一):为何是空姐说“谢谢” 214
    云南之行随感(二):的 傅说市委书记的好话 216
    云南之行随感(三):实现男女平等宜从扩建女性厕所建筑面积一倍开始 218
    公交车上,美女乘客大声叫我“法官” 220
    信任,让生活更美好 222
    院长打招呼:“从公正的角度!” 223
    长沙——平安夜的美丽 226
    “世上只有娘疼崽,哪有崽疼娘” 228
    “诚信勤朴”一中魂 230
    向等红灯的电动自行车致敬 232
    我们该如何教育孩子? 234
    我们该如何教育孩子?(二) 236
    清明节来临,怀念我的母亲 238
    怀念教儿孙“爱国”的大姑爷子 240
    【时 评】
    人民法院送给人民的最好新年礼物——闻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死刑随感 242
    老爸说,“土鸡蛋”也要“打假”了 245
    该向日本人民学习点什么? 247
    人心啊,何时变得如此冷漠? 249
    听西安市民谈论药家鑫案 251
    公交车上发火:“你们都冷血了吗?” 252
    难以忘却的记忆——目击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255
    学习篇
    ——学海无涯,学以致用
    【学习笔记】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 (二)》培训笔记 257
    国家法官学院《侵权责任法》培训班课堂笔记 263
    【审判论文】
    关于设立诉前被告身份调查制度的思考 282
    关于如何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思考 285
    如何 交警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90
    浅谈对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认定与调整 293
    浅析协商性司法理念在婚姻法中的立法体现及司法落实 296
    【讲座文稿】
    人民陪审员民事审判培训讲义 299
    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经验技巧集成 304
    我的工作、我的学习、我的梦 320
    “反家庭暴力”讲座提纲 332
    信心·耐心· 心:芙蓉区法院法官论坛演讲稿(节选) 336
    附件篇
    ——相关媒体报道
    《长沙晚报》:《钟建林 “平民法官”日均结案2件》 339
    《长沙晚报》:《24小时 涉外买卖合同案 外商对长沙竖大拇指》 340
    《潇湘晨报》:《“无节制”探子,她被前夫告上法院》 341
    《法制周报》:《一切为了群众满意》 343
    《人民法院报》:《便民法庭走进百姓心坎儿》 346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被“坑”害的命运(2008.10.17)》 347
    芙蓉区法院网:《平民法官钟建林》 350
    东方法眼:《真 朋友》 353
    后记 355
    工 作 篇
    ——工作着,快乐着

    并非“作秀”的一 区开庭
    2010年以来,长沙法院系统深入开展“司法公 沙行”活动。笔者所在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精心挑选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纠纷等典型民事案件到社区公开开庭为切入点,积极投身“司法公 沙行”活动,全面落实“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等人民法院工作主题。  笔者供职于所在法院的民事审判一庭,深感社区开庭活动的价值和意义之重大。在单位领导的支持下,笔者策划并主持了一 区开庭,取得了超乎预期的良好效果。现将该 区开庭的主要做法及心得体会整理汇报如下,敬请法院民事审判同行批评指正。
    一、主要做法
    (一)精心挑选典型案件
    应该说不是每一件民事案件都可以拿到社区公开开庭的。所谓典型案件应属于在社区民众中经常发生的民事纠纷,因而能够通过公开开庭促使民众增强预防纠纷的意识,提高理性解决纠纷的能力。同时还要考虑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心理承受力等因素。
    笔者当初打算选择一起夫妻协议离婚后的抚养费欠付纠纷案到社区开庭。这样的案件在普通民众生活中较为常见,具有较大的普法价值。但通过与该案双方当事人多次接触,笔者了 双方均对对方成见颇深,情绪激烈,难以做到理性地表达诉讼主张。同时双方又都有“家丑不宜外扬”的心理情结,笔者遂断然放弃了该案而另选他案。
    选来选去最后选定的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简要案情:原告是一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安某原系该公司的经营部总监。安某从公司离职后,公司拿着其曾经写过的欠条向法庭起诉要求还款38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安某辩称,公司没有按劳务合同返还经营活动中的利润返点,不还借款 是促使公司与自己进行结算的一种手段。此案涉及到“欠条”是否等同于“借条”、此案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等普通民众常感困惑的问题。选择这样的案件到社区开庭,显然能促进社区民众提高对“打借条”这一常见民事行为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预防能力。而且该案双方都聘请了职业律师,能够充分而理性地表达诉讼主张,可进一步增强社区民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事后的效果表明,这个案件是选对了的。
    (二)周密安排布置庭前准备工作
    古语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不能打无准备之仗,必须周密安排好庭前准备工作。首先,笔者提前半个月与社区领导取得联系,告知法院开展“法庭进社区”活动对提高社区居民法律水平,增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以争取社区领导对活动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其次,提前一个星期在社区公告栏内张贴开庭公告,广泛告知开庭内容,提高社区民众对“法庭进社区”活动的知晓率,增强他们的旁听积极性。再次,反复跟双方当事人 安排此案到社区开庭,对于提高社区民众依法维权水平、增进基层社区和谐的社会价值和积极意义,并采取切实的措施避免对当事人 造成不良影响,彻底消除当事人的顾虑,赢得当事人的支持配合。最后多次到社区选择、察看庭审场所,慎重选择是户外开庭还是室内开庭,并与社区干部一道,在庭审前一天共同做好法庭布置工作。周密的庭前准备工作,为社区开庭取得良好效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有针对性地编写法律服务 资料  为了取得“开审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笔者就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打借条”这一现象,针对诸多民众对不规范的借条隐含的法律风险认识不够,预防能力不强的现状,特意编写了《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作为与社区开庭配套的法律服务 资料,供旁听的社区民众随时阅读和索取。该资料既宣传了有关借钱还钱应当具备的意识理念,又列明了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和司法 规定,更就怎样才能避免借钱还钱中的法律风险,应当注意哪些细节问题,可以掌握什么技巧等进行了全面详细且极具操作性的介绍。关于打借条的细节技巧方面,从出借人的角度,提醒民众注意:1、要看清借款人的身份;2、注意借条落款的签名或盖章;3、注意借条的基本要素;4、关于如何约定利息;5、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原件;6、注意诉讼时效规定;7、要强化催款证据的收集保管意识;8、注意遣词造句和语言表达的准确性;9、注意“借条”与“欠条”的差别;10、注意“借条”与“收条”的差别;11、借条上不能少了出借人的准确姓名;12、注意强化担保意识;13、注意保存银行转账凭证等给付借款的证据;14、小额借贷中注意强化第三人作证的意识等。从借款人的角度,提醒民众注意:1、避免书写漏洞;2、注意借款金额的大小写;3、注意书写借条的时间表述;4、要强化文字校核意识;5、注意借条的法律效力;6、注意还款手续的完备等。
    二、几点体会
    (一)要深刻领会“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理念的精神实质  众所周知,目前整个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充满了期待,存在较高的心理预期。然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现状及实际效果又往往与人民群众的较高心理预期存在着现实的差距。那么,人民法院适时提出“能动司法、司法为民”工作理念,是有利于弥合这种差距的。“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理念不应是空中楼阁似的空洞说教,而应真实体现在司法审判工作实践当中,体现在每一起案件的 过程中。法庭进社区,主动服 区群众,帮助社区群众自觉增强预防纠纷的意识,自觉提高依法 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能够避免社区民众产生本无必要的民事纠纷,或者一有民事纠纷就到法院打官司。真实到位的“能动司法、司法为民”,一定能起到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进社会和谐程度之功效。
    (二)法院工作要处理好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一方面,好的内容也必须有好的形式,内容才能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另一方面,没有好的内容作为承载,再好的形式也都不会受民众欢迎的。人民法院的工作 这样,必须是好的内容和好的形式完美结合,相得益彰。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社会空前的关注。多少不佳的案件 ,多少无良的法官行为,使得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性变得严重不足。但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是公平公正的,绝大多数法官是勤政廉政的。为此,法院和法官要发出自己的 ,要宣示主流,弘扬 ,要让自己公 法一心为民的本职工作能够被社会民众看得见,摸得着。首先要公正 好每一起案件,“为了公 哪怕天塌下来”。其次也要充分利用发达的资讯媒体 自己。只要有了好的内容,为自己进行不是为了“作秀”而“作秀”的形象 ,就完全是有必要的。
    (三)法律服务宣传资料应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笔者曾看到过,也曾参与过诸多法院和法官向社会民众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但总觉得遗憾的是, 发放的法律服务宣传资料,要么过于简单,要么习惯于宏大叙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无法激起社会民众的内心认同和行为支持。上文所述《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便是笔者试图克服以往法律咨询服务普存弊端的积极探索和真实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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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让当事人安心过年
    2010年2月11日,即农历的2009年腊月28日,是2010年春节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是日,美丽的星城长沙已处处充满着浓浓的节前喜庆气氛。张三诉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原、被告双方在笔者的主持下,经友好协商达成调 议,被告当场履行了大部分的还款义务。一个安宁祥和的春节降临诉讼双方。??
    现将该案的审理调 况整理手记如下:??
    2008年4月,李四的儿子李某某因故向张三借款47 000元,出具了借条,承诺于当年7月12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能还款。双方经重新协商,由李某某重新出具借条,还款期限延长至2009年4月5日。李四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借条上出具担保意见,表示愿意为李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李某某陆续归还借款共计3万元,尚欠17 000元未予归还。张三找李某某索还剩余借款,李某某要么拒绝,要么拖延,且经常行踪不定。张三因要外出打工,无奈之下全权委托父亲张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立即归还剩余借款17 000元,并要求李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张三的起诉后,确定由笔者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本案。在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李某某行踪不定,无法直接送达,又不具备留置送达的条件。如此一来,案件势必不能快审快结。在此情况下,笔者迅速调整审理思路,决定着重审理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纠纷,并采取“背对背”电话调 ,争取促成双方调 决纠纷。??
    电话调解中,对保证人李四,笔者着重强调张三尚只20余岁,17 000元对她来说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应当充分理 的起诉;张某某作为张三的父亲,出于疼女之心,全权 张三起诉,也应当予以充分理解。对张某某,笔者着重强调四十多岁的李某某如今行踪不定, 程序 案件显然不利于张三快速回款;李四作为七十多岁的母亲,虽然表示愿意担保,但也是出于爱子之心,故也应当予以充分理 双方都应站在对方的角度,多想想对方的难处,争取心平气和、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立案后的一个多月里,经过笔者来回电话沟通,双方终于在电话里就还款数额和期限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由李四 偿还借款12 000元,于签订调 议之日一次性付清后,张三与李某某、李四之间的借款、保证纠纷则全部了结。此后李四即全力筹款以便能够在签订书面调 议时当场付清12 000元。由于李四没有收入,筹资渠道有限,临近年关尚只能筹集到现金???? 8 000元。张某某则误认为李四一方没有诚意,向笔者表示如果李四不能在过年之前付清12 000元, 过年后将不再履行先前达成的调 议,要求对方全额还款17 000元,并表示不惜将官司打到底。在此情况下,笔者深感在过年之前前调 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果不能成功调 案, 双方都不会过上一个安心的春节。笔者遂一方面做李四的工作,建议她尽快将剩余的4 000元想办法筹措到位,时间越快越好,同时考虑将已筹措的8 000元在签订书面调解协议时付清,余款4 000元则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清。另一方面则做张某某的工作,建议他理解年逾古稀的李四一方筹资不易,同时考虑由对方先还8000元、此后再在合理期限内还款4 000元的方案。双方一致接受了笔者的调解建议。??
    2010年2月11日下午3时30分,即2009年农历腊月28日,张某某和李四共同来到法院,在笔者的主持下进行“面对面”调 双方见面后,依然对此前的借款及相关事宜怨气难消,几度情绪激烈,言词不逊。笔者历经一个多小时的来回调 反复劝说,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达成了书面调解协议。内容为:张三从程序上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李四代李某某归还张三借款12 000元,签订调解协议时当场付清8 000元,余款4 000元于2010年3月31日之前还清;李四将12 000元借款全部还清后,张三与李某某、李四之间的借款及保证纠纷全部了结,各方不再有任何争议。调 议签订后,笔者当即制作 调 议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并当即送达给双方。随即李四当场给付张某某8 000元,张某某出具了收条。这样,一起历时将近两年的民间借贷纠纷终于以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调 议的方式妥善 。当时时针已指向下午5点30分。此后的2010年3月30日,李四和张某某如约来到法院,在笔者的见证下履行余款4000元的交付手续。双方的借款及保证纠纷至此彻底了结。??
    本案的审理过程,使笔者对法官的“苦”与“乐”有了更深一层的体会和理 白岩松说过新闻工作者“痛并快乐着”, 我要说的是法官“辛苦并快乐着”。??
    法官的辛苦无疑不仅仅是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结案率、调 诉率、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 等公司化 指标简直让人喘不过气来;上级法院不定期的所谓案卷质量检查、同级法院之间无谓的排名竞争,无不让人疲于应付而心力交瘁;当事人不服裁判而不讲理性地缠诉上访,无不让人对原本热爱的本职工作心生畏惧;对案件不讲过程只要结果的领导或同事关注,则更让本想一心一意公 理案件的法官们苦不堪言。一句话,办案法官到底辛苦不辛苦,“如鱼入水,冷暖自知”。??
    但比较来,法官又是快乐的,而且是最真实的快乐,是性价比要大于辛苦的快乐。这样的快乐来自于法官工作职 身,即法官面对的是一个又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需要发挥自己的聪明智慧,秉承人类普遍的良知,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勤勉敬业善思善断,着力化 个又一个具体的矛盾和纠纷。法官成功化 一桩纠纷,社会则必然会增进一份和谐。当事人心焦气闷地来到法院,之后心宽气顺地离开法院,这是法院最美丽的风景,也是法官最大的快乐。对法官而言,永远是辛苦着,快乐着。这就是个案 ,这就是人民司法。??
    ★本文曾发表于经济日报出版社《新时期基层工作创新与和谐社会建设理论实践》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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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为了公平正义
    ——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的办案体会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XX公司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芙蓉区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法院二 审。判决生效后,XX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 的人身损害赔偿义务。该案的 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现将办理该案的几点工作体会整理手记如下:
    一、民事案件的 应当以民生为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某是一名即将参加高考的高三学生。在学校上完晚自习后回家途中跌入公共道路上的土坑中受伤,发生肝脏破裂、伤残程度达八级的人身损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面临如何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这一权利救济问题。但当时客观情况下 谁为民事赔偿义务人都是很困难的。张某某及其家人为此想尽了各种办法,通过各种途径,新闻媒体也介入追踪报道,总算找到了依法应对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的XX公司。但在庭审中,XX公司 人代表XX公司坚决否认肇事土坑是该公司施工挖掘的,并称土坑并不在公共道路上,而是在道旁绿化带中,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 行走,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应自行承担民事 。如此一来,张某某的维权索赔能否成功面临极大挑战。站在司法审判的角度,法院又不能以同情代替法律。法院如何全面认定本案事实,如何准 用法律,成了妥善解决本案纠纷,切实保护受害方合法民事权益的关键。
    二、证据认证上,依法采信间接证据。
    本案中,基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因素(发生于晚上11时左右,肇事土坑的施工挖掘并非正在进行中)以及空间因素(肇事土坑周围没有足以 谁是土坑施工挖掘人的标识物),虽经多方查找,但张某某仍然未能提供足以证实肇事土坑系XX公司施工所挖的直接证据。XX公司也正是以此否认土坑系该公司所挖掘。如何认定本案事实?法院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间接证据的认证规则,采信了张某某提供的一系列间接证据。这些间接证据主要有当事人陈述、两次调 录、新闻媒体报道等。尤其是东屯渡派出所主持调解后所做的调解笔录内容,足以表明XX公司认可土坑系该公司所挖,调解未成功的原因仅仅在于双方关于损失赔偿数额的分歧太大。一系列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使法院 张某某主张的事实属实。XX公司法定 人接受法院询问所作答复的内容亦印证了法院的 。这样就为依法支持张某某的维权索赔主张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三、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认真组织现场勘查,全面认定案件事实。
    庭审表明双方争议较大的另一个焦点是肇事土坑的具体位置。张某某主张土坑在公共道路上,给公众出行带来潜在的风险,此次事故看似偶然,实则必然。XX公司则主张土坑并非在公共道路上,而是在道旁绿化带中,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不 行走的过错,应对事故损害自行承担民事 。以上争议表明查明土坑的具体位置对 事故责任承担具有重要价值。为此,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对肇事土坑的具体位置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表明,肇事土坑位于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道路上。至此,应依法 张某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而XX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四、谨慎对待媒体报道,确保独立司法审判的中立和理性。
    本案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即经常发生人民群众遭受民事上的人身损害,需要通过民事法律途径维权,但苦于无法确定民事 承担人。受害方为了维权往往需要耗费高昂的成本调查取证。取证难度大又使得受害方还要承担索赔可能失败的巨大心理压力。新闻媒体为了道义担当,往往对索赔进程进行追踪报道。本案中,《潇湘晨报》对纠纷 进程所作的追踪报道即是如此。本案一审宣判前,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组记者还联系法院要求拍摄当事人的证据材料以制作法制宣传节目。法院该如何面对新闻媒体对案情的报道及宣判前的采访要求?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我们把 总体原则是司法应当保持中立和理性。在案件 结果依法公开 之前,如果新闻媒体介入,难免给法院的公正审判带来不应有的影响。为了避免“媒体审判”的不良后果,一审法院坚决拒绝了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组记者的采访要求。一审宣判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以本案案情为蓝本,从批评城市公共道路上琉璃井盖被偷盗后有关部门未能及时填补,给公众出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潜在风险等现象的角度,于2008年10月17日播放了一期节目《被“坑”害的命运》。其中关于法院审理的报道内容仅仅只是一审宣判的结果。如此报道,既发挥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功能,又没有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可以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司法和传媒的关系是良性互动的。
    ★阅读链接:本书文章《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被“坑”害的命运>(200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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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为了“案结事了”
    原告张三(男方)诉被告李四(女方)离婚纠纷一案,由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和把关下独立调 历时数周的来回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自愿签订离婚调 议。双方和平结束了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各自开始展望新的生活。
    现将该案的调 况整理手记如下:
    张三和李四于198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于1987年3月登记结婚。1987年11月共同生育一个女孩。张三认为双方自1995年起就一直感情不和,经常吵闹,要求与李四离婚。双方就是否离婚几经协商未果。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李四辩称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家庭生活幸福,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但如果张三坚持要离婚, 要求将张三名下的共同房产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号房屋过户至李四名下,并要求张三另外给付李四青春损失补偿款20万元。
    开庭审理中,法官询问双方的调解方案。张三表示要求调 婚,可以将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号房屋过户至李四名下,并不要求李四给付一半价值的房屋折价补偿款,但不能接受李四关于另外给付20万元青春损失补偿款的要求,因为张三现在 没有钱给。李四则表示如果张三不满足房屋过户和补偿20万元的要求, 李四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调 双方分歧太大而未能达成调 议。法官遂 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后,法官在起草制作判决书过程中,原本想从再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暂时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的角度出发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六个月内双方感情没有好转迹象,双方均可在六个月之后另行起诉要求离婚。但考虑到如下因素:1、双方从认识到结婚,时间只有四个月,婚前感情基础可谓不牢固;2、双方虽然婚后共同生育了小孩,但双方因性格不合,从1995年起就开始吵闹,至今已有十余年,婚后夫妻感情发展并不好,且双方和好的可能性也很小;3、小孩已经成年独立生活,父母离婚不会对小孩成长造成不利影响;4、虽然李四表态不同意离婚,但从其辩称内容可知李四也明白“强扭的瓜不甜”的道理,不然不会提出离婚的条件;5、双方就共同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的意见一致,这对女方而言显然是一个退而求其次但也是比较好的权益保护方案;6、双方的分歧之处只在于张三是否应给付李四离婚补偿款及补偿款的具体数额。如果简单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虽然一审诉讼程序可以结案,但有可能产生两方面的负面效果:一是可能双方婚姻关系已经 名存实亡,即便给予6个月的冷静期,也无助于夫妻感情真 好;二是张三可能会改变主意,将来不同意将共同房产全部过户给李四,彼时李四的财产利益必然会减少,这样反而不利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基于以上分析,法官认为此案有必要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争取双方调 婚,离婚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在财产分割上充分体现对女方的权益保护。
    基于分流工作压力和增强法官助理调 力的双重考虑,法官决定将此案交由法官助理独立组织庭外调解。交办前指导助理选择调解方向,制定调 略,把握双方有利于调 积极因素。此后,法官助理历时一周时间,独立召集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通过“背对背”、“面对面”等方式开展了数轮调解工作。调 对张三强调要考虑女方对离婚的心理感受和相对较差的职业收入状况,应当考虑夫妻不再但友情可续;对李四则强调要考虑夫妻感情现状及张三的经济承受能力,即便张三愿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数额也不能超出张三的经济承受能力。双方都应当互谅互让,换位思考,不能一味地只强调自己一方的感受和要求。
    调解中,张三向法官助理表示可以考虑给付不超过1万元的现金补偿;李四则表示补偿款至少不能低于10万元。法官助理也还了 双方事实上均希望早日结束已经死亡的婚姻关系,均希望能够各自开始新的生活。看到双方终于有了让步,法官助理趁热打铁,进一步做双方的调 作,来回电话沟通,反复合理劝说,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自愿离婚、共同房产全部归李四所有、张三一次性给付李四45000元补偿款的调 议。
    2010年3月1日下午4点,双方如约来到法官助理办公室,在法官助理面前签订了内容如上的调 议,张三当场给付李四补偿款45000元。随后法官助理当场起草制作民事调 交由法官审核签发,之后打印盖章,当场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双方离开法院时,均对法官助理的辛勤劳动以及负 高效的司法调解工作道了一声由衷的“谢谢”。
    本案的审理和调解经过表明,法官将一些合适的案件交由有一定经验、善于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法官助理调解,调 法官及时给予指导和把关,这样的做法无论是对于缓解法官自身的工作压力,抑或对于培育法院司法新人,还是对于提高法院整体上的工作效率,都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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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评原告肯定被告??
    2010年3月2日,本院召集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双方当事人来法院进行庭前调解。调 ,双方情绪激动,原告动用“国骂”,被告狠话相向,双方几欲互殴。法官见状严厉批评原告不该骂人,积极肯定被告确有还款诚意,好言劝说双方一定要心平气和,理性面对,终于在一个小时之内促使双方达成调 议。一起差点因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而调 望的民间借贷纠纷终于调解结案,案结事了。
    现将该案的调 况整理手记如下:
    2008年12月20日,李四因故向好友张三借款16000元,出具了借条,承诺半年内归还。半年过后,张三向李四催还借款。李四表示肯定会还,只是暂时还不上,希望再借半年。张三表示同意。又一个半年过去了,李四仍未还款。张三继续催要,李四总是表示会还,但一直没有明确的还款计划,更没有实际的还款行为。张三对李四失去了信任,无奈之下提起诉讼,双方对簿公堂。
    本院立案受理张三的起诉后,决定快速裁判。法官召集双方进行庭前调 争取不开庭即 纠纷。调 于上午10时进行。9时48分,李四即来到调 。法官遂立即电话催促张三赶紧到场。
    张三赶到之前,法官征询李四对如何 纠纷的明确意见。李四表示此借款是赌债,张三不应该通过诉讼方式追债;至于是否还款以及如何还款,要看张三的态度如何;在张三来到之前,不便明确表态。
    张三到庭后,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调解。调 始,张三大 求李四立马还款;李四则大 复要求张三立马撤诉,撤诉之后一年内肯定还款。双方意见可谓“针尖对麦芒”,第一轮调 能不欢而散。之后双方情绪激动,恶言以对。张三称李四不守 ,李四则称张三不够朋友。张三不惜动用“国骂”,李四则愤然起身离开调解室。之后双方在走廊上继续争吵不休,几乎老拳相向。
    见此情况,法官和书记员一起追到走廊上,站在两个身高将近一米八的大男人之间,一边严厉批评张三不该骂人,对他强调如果今天调解不成,则张三应对纠纷不能通过调解 负全部责任;另一方面肯定李四还是有诚意解决纠纷的,比对方早到法院就是明证,进而劝说李四“既来之,则安之”,抽时间来法院就要把纠纷解决了再回去。走廊上因休庭而暂时赋闲的两位人民陪审员亦共同劝说双方要冷静面对,换位思考,要坐下来好好协商,争取不伤和气地 纠纷。双方好说歹说总算返回调解室坐下来继续调解。
    接下来的调解中,法官再次向双方强调互谅互让、换位思考对调解的积极意义,告诫双方一定要讲理性,不要争狠斗气,要注意语言措辞。对张三,法官建议一定要看到对方还是有还款诚意的,更要充分相信对方不会讲空话;对李四,法官建议要充分理解对方作为原告的心情,其实谁也不愿到法院打官司,更不愿意因官司而伤害朋友情谊。即便如此,此后双方仍然就借款经过等情况争执不休,法官不得不数次严词制止一方随意打断对方发言的行为。经过来回调 反复磋商,双方终于接受法官提出的参考方案并最终达成以约定李四于一年内一次性归还张三借款16000元为主要内容的调 议。上午11时整,双方签收了民事调解书。一起差点因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而调 望的民事案件,终于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妥善解决,案结事了。
    有一个细节很有意思。双方签署调 议后,李四居然拿出一包新版“三五”牌香烟递给张三,说“一个朋友给我的,你验证一下这包香烟是真的还是假的,如果是真的,就给你抽”,因为李四习惯了抽“芙蓉王”。张三抽出一根闻了闻,说了 真的”,并收下了 香烟。李四还当场表示要张三放一万个心,肯定会按照调 议的约定还款。双方离开法院时,均郑重地对法官和书记员说了 谢谢”。
    本案的调 程表明,一些看似简单容易解决的小案子,即便当事人有 纠纷的诚意,也可能因当事人情绪失控而增加调处难度。在此情况下,需要法官出于公心,富于耐心,该批评就批评,该肯定就肯定,善于发现双方的闪光点,善于抓住有利于调 积极因素,争取一切机会促使双方达成调 议。只有这样,纠纷才能尽可能以不伤和气的方式妥善解决,这个社会也才能少一桩纠纷,多一分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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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当事人之所想
    本院曾审理一起婚姻后财产纠纷,经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相约于周末晚上8点前来到法院,在法官的见证下当面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现将该案 调解情况整理手记如下:
    原告张三(女方)与被告李四(男方)于1999年底2000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两天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0年3月6日登记结婚。张三系初婚,李四系再婚。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因李四直接抚养其与前妻共同生育的两个小孩,按政策张三不能生育小孩,因而作了结扎手术。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发展到多次动手打架。较严重的一次是2002年8月13日,张三被李四打成轻微伤。2005年12月16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和冲突后,张三与李四开始分居。2002年2月1日,双方曾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对房屋、家具电器等进行了分割,并明确李四因张三结扎,一次性补偿张三5000元整。2007年4月12日,张三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李四赔偿因家庭暴力而造成的损害2万元及因结扎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李四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任何赔偿。本院于2007年8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是准许双方离婚,依照此前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李四一次性给付张三因结扎不能生育的补偿金7000元(含离婚协议中确定的5000元),驳回张三关于因家庭暴力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8年6月2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李四一次性给付张三因结扎不能生育的补偿金数额为2万元(不含离婚协议中确定的5000元),其他判项予以维持。终审判决作出后,李四未自动履行补偿金给付义务,张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李四以终审判决超出张三一审诉讼请求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遂中止该案的强制执行。
    张三因认为一审及二审中未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四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于2009年4月1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李四则认为双方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带有储蓄性质的商业保险没有作为共同财产在一、二审中进行分割,反诉要求分割并要求法院合并 。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22日、6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张三诉李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耐心劝说双方从长远考虑,互谅互让,协商 所有纠纷,包括原终审判决的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商业保险的处理等。双方当事人一度情绪十分激动,2009年5月22日即因意见分歧太大而未能达成一致。2009年6月17日开庭审理中,法官再次做双方的调 作,对张三:达成调解协议,让李四一次性将原终审判决 的款项给付完毕,其积极意义远甚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每个月从李四的工资账户中进行 的效果;对李四:双方婚姻关系中,张三系初婚,李四系再婚,张三还因李四已有两个小孩,不能生育小孩而采取了结扎手术,于情于理李四都应给予张三适当补偿,而终审判决 的25 000元补偿款数额并不高,应当考虑迅速执行该判决;并建议双方在迅速履行该补偿款给付义务后,双方均不再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发生任何纠纷,包括住房公积金分割及商业保险问题的处理等。此后法官从法理、情理等多角度,多方面反复做双方的调 作,双方最终就补偿金的数额、给付期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和商业保险的处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和水电费交纳的更名、今后双方的权利和义 等,达成了全面的调解协议。
    为了履行该调 议,双方协商确定于2009年6月19日(星期五)履行补偿金23 000元的给付义务。由于李四白天需要处理小孩的中考事宜,张三则白天要上班不能请假,双方只能于晚上8点之前到法院来履行。法官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遂同意双方的要求。2009年6月19日晚上7点30分,双方如约来到法院,在法官和书记员的见证下,履行了补偿款23 000元的给付义务。双方历时两年有余的离婚纠纷终于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得以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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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东方法眼。
    急当事人之所急
    2010年4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一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后,立即审查,依法裁定,并以最快速度执行完毕,全部工作于立案当日完成,体现了“急当事人之所急”的“能动司法、为民司法”工作理念。
    现将该案的裁定及执行情况整理手记如下:
    2010年4月13日上午9时,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三以李四为被申请人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
    申请人张三述称: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李四因购买XX市XX区XX小区XX栋X单元XXX号房屋之需,先后以现金和银行转账等方式从张三处借款共计22万元整。当时基于信任关系,张三未要求李四出具任何借款手续。2010年3月23日,李四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拟将XX市XX区XX小区XX栋X单元XXX号房屋出售。2010年4月2日,李四在张三的要求下补写欠条,承诺待出卖房屋款到账后归还欠款22万元,同时约定双方于2010年4月7日到中介公司催收购房款。到了4月7日,李四未如约到中介公司催款,且拒绝与张三见面协商还款事宜。4月10日,张三再次向李四索还欠款,李四却扬言要丢掉手机卡以使张三无法与其联系,由此张三可能无法收回欠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三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李四名下的XX市XX区XX小区XX栋X单元XXX号房屋。
    本院立案受理张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决定快速裁判。立案当日上午10时30分,案卷即快速流转到承办法官手中。法官收到案卷后,立即依法对张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严格审查,并 张三依法提供担保。在张三的申请和担保均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情况下,考虑到一方面张三是外地人,从外地来本市申请财产保全,光交通费就是一笔不菲的开支,精力、时间上的投入亦会不少;另一方面被申请人一方可能随时办理房屋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如果被申请人成功出售房屋,那么申请人一方的债权极有可能面临落空的危险,因而本案的裁定及执行措施刻不容缓。基于以上考虑,法官立即起草制作民事裁定书,及时报请院领导审核签发,第一时间打印盖章,并于当日下午4点赶到XX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协助查封XX市XX区XX小区XX栋X单元XXX号房屋的手续。下午5时30分,协助查封房屋手续顺利办结。至此,申请人张三对被申请人李四出售房屋的担心得以消除,张三对本院就此案的快速裁定和有效执行工作表示相当的满意。
    本案的审理经过表明,对于案情本身需要立即采取司法裁判执行措施的,对于当事人因交通、经济开支等原因对案件审理的进程安排确有合理需求的,承办法官及案件 流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树立和强化“急当事人之所急”的“能动司法、为民司法”意识,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能快速裁判就快速裁判,该快速执行就快速执行,切实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切实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东方法眼。
    庭前调解女军官离婚案
    着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切实实现司法为民便民。我院全面加快审理民事案件各个环节的工作节奏,全方位推进简易民事案件快速裁判工作,尤其重视和发挥庭前调 快速处理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笔者作为我院探索创新民事案件速裁工作机制的积极参与者,亦于近日通过庭前调解方式,成功审结自己所承办的一起涉军离婚纠纷。调 程又好又快,整个案件的审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较好统一。
    为了交流办案心得,现将该案的庭前调解经过整理手记如下:
    一、简要案情
    原告王某,女,某军区中校级干部;被告赵某,男,某局处级干部。
    2004年,王某和赵某经人介绍认识,3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生育一小孩。王某认为婚后双方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夫妻感情始终未能建立,小孩的出生也未增进双方的夫妻感情;因工作原因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夫妻关系日益疏远;赵某从不顾及家庭,其赌博、外遇等恶习致使双方有限的夫妻感情迅速恶化,到如今已然破裂。王某于2009年6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准许离婚;2、小孩由王某直接抚养,赵某每月负担抚育费12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所在单位某军区某部政治处致函法院,希望法院尽快妥善处理案件,依法支持王某的合理诉求。
    二、调处经过
    笔者承办此案,收到此案案卷后,即按我院快速裁判民事案件的要求,迅速审阅案卷材料,安排庭前准备工作,当即通知赵某前来法院领取应诉材料并接受询问,听取其明确的意见和要求。通过询问了解到,赵某认为:王某个性过于强烈,不习惯于商量 问题;王某长期不在家,使得赵某有妻子跟没有妻子一个样;王某居然不允许赵某父子见面,剥夺了赵某做父亲的权利;基于双方婚姻关系现状,赵某同意离婚,但要求自己直接抚养小孩,双方名下的财产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鉴于赵某同意离婚,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由谁直接抚养小孩。笔者遂围绕小孩抚养问题对双方当事人展开全面的调 作。先是在电话里单方面做一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法律宣传工作。对赵某:小孩出生后一直随母亲一方生活,且尚不足三岁,突然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小孩的成长,既然深爱小孩,应考虑小孩随王某直接生活为好。对王某:小孩是双方的宝贝,小孩的成长也不能没有父爱,应当考虑已逾不惑之年的赵某作为父亲的感受和要求,不能剥夺其做父亲的权利,不能妨碍其对小孩行使探望权。
    数轮单方面的电话沟通后,笔者得知,赵某表示为了小孩的成长,小孩由王某直接抚养也可以,但必须保证赵某一年中至少有30天单独抚养教育小孩的时间;王某则表示坚决要求自己直接抚养小孩,绝对不会妨碍赵某行使探望权,相反会充分支持和配合。但笔者在电话沟通中还是发现,双方对对方以往的生活习惯、为人处事等方面成见颇深,互不信任,互相不满,情绪相当激动。基于此,笔者认识到,如果正常开庭,起诉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双方极有可能会因情绪激动影响各自的理性思考和表达,不利于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遂决定在既定开庭日期之前通知双方到法院进行庭前调 争取此案不经开庭即 纠纷。
    2009年6月25日一早,双方如约来到法院。同样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对双方进行“背对背”的调解。调 笔者在双方之间来回穿梭,反复劝说,从法律规定、以往案例、人伦情理等多角度、多方面开展工作。通过一上午的调 双方终于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就小孩由谁直接抚养、抚育费的负担、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了全面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在调 议上签名之后时针已指向12点40分。
    此案以庭前调 方式,在立案后30天内快速处理结案,既体现了本院对涉军案件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本院民事审判工作在落实“司法为民”理念,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不懈地追求和有效地努力。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东方法眼。
    法院办公室记事
    ——当事人晚上9点打来电话
    白天上班时间办公室里总是人来人往、电话不断的,根本写不成判决书。??
    某日晚饭后,七点钟左右,笔者来到办公室加班赶写一份判决书。因为这份判决书第二天下午必须送达给当事人,所以只好加班了。??
    9点左右,判决书草稿拟就,只待第二天上午再校对、润色一番就行了。笔者开始收拾东西准备回家。??
    就在这时,办公室电话响了!??
    笔者暗想:这个时候还有谁会打来电话?该不会是诈骗电话吧?近年来电话诈骗的事例常常见诸报端,这样的电话不接也罢!??
    电话响了三 笔者坚持不接。??
    可是电话一直响个不停,看来是没有停下来的意思。??
    笔者拿起了话筒。??
    电话 传来一声低沉的男中音:“今天上午谁打我的手机?”??
    听这么一问,笔者猜测可能是上午书记员小刘用办公室电话拨打了某一个案件当事人的手机,而当时可能因某种原因未能妥善联系好,因而这应该是某一案件当事人打来的电话,而不会是诈骗电话,故必须认真接听并对话了。??
    下面是笔者与该当事人之间的来回通话实录:??
    回电:“请问您贵姓?”??
    来电:“这是哪里的电话???
    回电:“这里是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办公室电话。”??
    来电:“法院的电话?我犯什么法了?”
    回电:“法院打你电话,并不是说就是您犯什么法了。这里是民事审判庭。如果是这里打您的电话了,那么应该就是有人起诉您了,有一个以您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子已经在这里了。”??
    来电:“起诉我?被告?你告诉我对方是谁?我要找他去!”??
    回电:“您还是必须先告诉我您是谁?”
    来电:“我叫张三!”??
    原来甲公司起诉张三房屋认购合同纠纷一案,刚分过来没两天。应该是书记员小刘准备了该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要连同甲公司的起诉状副本一并送达给张三,所以上午用办公室电话打张三的手机,请张三来法院领取了。下午还曾听小刘报告说上午就该案应诉材料的送达事宜电话联系张三,手机倒是打通了,但效果很不理想。??
    回电:“是甲公司起诉您了,为的是您从甲公司认购一套房屋的事情。我们根据法律规定要向您送达甲公司的起诉状副本、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所以上午打您的手机了,请您来法院领取。”??
    来电:“什么?甲公司?订购房屋的事情?还有这样的事?我订购了甲公司的一套房屋,五年了甲公司都没有交房,他还恶人先告状,要我做被告?甲公司凭什么起诉?你们法院怎么能受理他的起诉?你们这是为虎作伥,你们是帮凶!”??
    回电:“目前法院还只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您送达有关应诉材料。至于是甲公司有道理还是您有道理,还需要开庭,经你们双方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之后才能慎重裁判 。所以一定要请你来法院领取上述应诉材料!”??
    来电:“甲公司明明没有道理,你们还要受理他的起诉?我就不来!看你们又能怎么样?对了,你叫什么名字?是不是法院的?上午接到这个电话时,电话里就不是同一个人。我已经将这件事情告诉我在省高级法院的一个兄弟了。他说了,天底下哪有这样的事情?要我问清楚承办法官的姓名,他会一查到底的!你告诉我你叫什么名字?”??
    回电:“你没有必要现在问我姓什么叫什么,但请你相信这里肯定是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办公电话。请你明天上午八点来法院XXX号办公室领取上述应诉材料。有什么想法请见面后再讲清楚!喂、喂……”
    来电:“嘟-嘟-嘟……”
    回拨过去,电话关机!??
    唉,一次没有办法才进行的加班!
    唉,一段令人很郁闷的与当事人通话!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东方法眼,北大法律信息网。
    美丽元宵节,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1年2月17日,农历2011年的 十五,正是传统的元宵佳节。是日一大早,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速裁组办公室就迎来了到法院庭前调 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经承办法官半个多小时快速有效的调解,双方很快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并当场签收了民事调 。双方就此握手言和,都放心地过上了一个美丽的元宵节。
    现将该案的调 过及工作体会简要整理手记如下:
    【基本案情及调解经过】
    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因李某某一直未归还借款四万元,张某某于2010年12月30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将案件交由民事审判一庭审理。
    民一庭决定由速裁组法官具体承办该案。速裁组的一位承办法官收到案卷后,立即阅卷以确定工作思路,随后马上安排书记员整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全套应诉材料进行送达。
    在随后的送达工作中,书记员电话接通李某某,告知法院已经受理张某某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请李某某直接来法院领取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电话中的李某某却认为张某某很不够意思,居然为了这区区四万元将其告到法院,进而表现出很不配合的态度,竟然明确表示不会到法院来签收应诉材料。书记员只好将应诉材料交由法院专司送达工作的干警上门送达。
    法院的送达工作干警到了李某某的住处,向其出示工作证并说明来意,请李某某签收应诉材料。李某某依然怨气难消,继续持不配合的态度,坚决不在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收。干警只好依法将应诉材料留置送达。
    此后的2011年2月16日,法官进一步审阅案卷材料,看看案件是否也还是存在调 案的可能性。经审阅原告的起诉状,发现张某某的起诉只是要求李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四万元,连借款利息都没有要求,由此初步确信张某某并非睚眦必报之人,应该是能够接受通过调解方式 纠纷的工作思路的。
    随后,法官考虑到此案的应诉材料对李某某而言是留置送达的,从充分保障李某某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也要提醒他务必积极应诉和答辩,而不宜将应诉材料置之不理,同时也为了试着征询李某某的调解意愿和调 案,遂安排书记员再一次拨通了李某某的电话。
    电话中,李某某的 比以前稍有缓和,表示自己并不是不愿意归还这四万元借款,只是因为目前 面临一些经济上的困难,因而只能凭工资按月给付,期限上则需要两年左右。而对于法官关于通过调解方式 纠纷的建议,则表示愿意调 时间上可随时到法院来,具体时间依张某某的方便而定。
    得知李某某的上述意见后,法官立马与张某某电话联系,征询他的调 愿和调解方案。没想到,张某某却认为李某某已经毫无诚信可言,因为起诉之前李某某就曾承诺过多次,但就是不见他还款,因而不愿再相信李某某的承诺,并表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在此情况下,法官觉得此案中作为被告的李某某愿意还款,愿意调解,在众多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这样的被告实在不多,这样的机会也实在难得,法官如果仅因张某某不相信李某某而放弃调 力则实在可惜。法官于是进一步做张某某的调解工作,建议他要认识到李某某还是有还款诚意的,只是可能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困难,因而不能马上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而且既然当初张某某愿意借钱给李某某,一般情况下能够说明双方原本就是很好的朋友关系,事至如今又何不再相信他一次,再给他一个机会?更为重要的是,这次如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将会得到法院的依法 ,而法院根据双方调 议的内容作出的民事调 生效后,即具有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一样的强制执行力,另外,从时间和效率上来看,调 式处理纠纷则比判决方式更具优越性。
    张某某听取法官的上述建议后,向自己聘请的 律师进行了咨询,随后向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愿意到法院与对方进行面对面的协商。
    得知张某某愿意调 意见后,法官趁热打铁,就将调 间安排在第二天,而这一天恰好是农历2011年的 十五元宵节。这一天双方会不会有什么顾忌而不愿到法院来?法官又马上安排书记员电话询问双方是否方便在元宵节这一天来法院调解。双方都表示为了尽快妥善 纠纷,对法院这样的时间安排不持异议。
    2011年2月17日,即农历2011年正月十五元宵节这一天,双方当事人都一大早如约来到法院。法官首先对双方分别进行了一番思想疏导和法律解释工作,接着介绍以往成功调解的案例供双方参考,并为双方设计调解方案, 调 案是一个既能保障原告方合法债权得以实现,又能充分照顾被告方实际情况的调 案,是一个对双方都具有可接受性的调解方案。这样经过大约半个多小时的来回背对背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以李某某每月还款5000元、八个月内全部还清所欠张某某借款四万元为主要内容的调 议。
    待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法官和书记员又马不停蹄地当场制作民事调 ,并以最快的速度办理完毕调解书的打印、盖章、送达及因调解结案而产生的一半案件受理费的退费手续。至此,原本定于3月份开庭审理的案件,就在2月17日元宵节这一天,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调 议的方式妥善 。
    更令人欣慰的是,双方当事人齐齐走出法院办公室时握手言和,友好地互道了一声“元宵节快乐”!
    【工作体会】
    此案的审理和调解经过表明,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期望值是蛮高的。人民群众总是希望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既公正,又高效率。这是因为司法审判工作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及时而妥善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以便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秩序迅速恢复到 和安宁的状态。基于此,当事人哪怕放弃节假日的休息娱乐时间,也愿意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因之,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也就应当“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切实站在要为当事人服好务的角度设计工作思路,注意工作方法,妥善安排工作时间,真 能动司法”,真正“司法为民”。只有这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才能真 到“案结事了”,也才能真 得上为增进社会和谐打一份工,尽一份心,出一份力!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湖南法院网,北大法律信息网,东方法眼,南京51资金项目网,中南大学法学院。
    妻子信教,丈夫要求离婚
    ——“法庭进社区”审理一起离婚案纪实
    2011年4月13日下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在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人民新村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是妻子信教,丈夫不能容忍,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庭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庭审中,四、五十余名社区群众旁听了案件 。庭 束后,社区群众普遍表示,法院将法庭开进社区,将与社区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件审理过程真实而完整地呈现在面前,这对于促进社区群众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了 对于提高社区群众依法维权的本领、增强预防法律纠纷的意识,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希望这样的“法庭进社区”活动经常开展。
    现将此次社区开庭的有关情况纪实如下:
    基本案情:原告张刚强,丈夫。被告李桂花,妻子。
    原告张刚强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初认识,自由恋爱后于1993年9月13日结婚,婚后于1994年5月5日共同生育一女儿。自1996年起,李桂花听从他人唆使迷信鬼神,沉溺其中,不务 ,经原告苦口婆心劝说仍不悔改。双方现已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双方离婚;2、婚生女由李桂花直接抚养。
    被告李桂花辩称:1、双方婚前自由恋爱三年,夫妻感情基础好,双方并不是草率结婚。婚后至今已同甘共苦20年,夫妻感情发展不错。2、李桂花没有迷信鬼神,而是信奉基督教,而且经原告劝说后已没有信教了。3、双方并没有根本性、长期性的矛盾和冲突,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即使生活中难免有些争吵,但也只是夫妻间的小打小闹,双方还是存在和好的可能。4、女儿现在面临高考,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加之被告年龄大了又没有工作,不能没有原配的夫妻关系,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张刚强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的起诉和答辩,法庭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 破裂;妻子李桂花到底是信教还是迷信鬼神;如果是信教,那么李桂花的信教行为是否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
    在随后的 中,法庭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组织法庭辩论。经 查明,张刚强诉称李桂花迷信鬼神,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桂花辩称自己是信仰基 而非迷信鬼神,因为自己完全是根据一本《圣经》进行宗教活动,并称自从 《圣经》被张刚强撕了之后就再也没有信教了,而且自己也一直在改正过去的一些做法。对于李桂花所述一本《圣经》被张刚强撕了的说法,张刚强在法庭陈述中并不否认,但认为李桂花竟然将被张刚强撕碎了的《圣经》捡起来收藏好,这足以说明李桂花超出了正常的宗教信仰范畴,张刚强对此无法容忍。双方也就是因为这而经常闹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并没有诸如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赌博吸毒、分居等足以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形。
    根据以上法庭查明的情况,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张刚强和李桂花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双方感情发展不错,至今已经携手走过20年,还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双方的夫妻感情值得珍惜。根据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李桂花有依法信教的权利。由于李桂花从事宗教活动的方式方法问题,使得张刚强认为李桂花不是真正信教而是迷信鬼神,双方因此发生了一些矛盾和纠纷,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分歧。只要双方互相珍惜,互相体谅,妥善解决对宗教信仰的认识和方式方法问题,双方的夫妻感情应该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张刚强作为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 破裂。经调解,双方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故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不准许张刚强和李桂花离婚。
    一审宣判后,张刚强没有当庭表示要求上诉。
    值得说明的是,在开庭审理案件前,审理该案的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一起,花了大约半个小时的时间,与参加旁听的四、五十名社区群众先行做了一 短而极富意义的互动交流。主要内容:首先向社区群众简要介绍法院的基本情况,着重介绍法院近年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繁 精美“新芙蓉”,为芙蓉区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安宁而做出的诸多工作和努力。其 要介绍了民事诉讼的一般工作流程,目的在于让社区群众消除对民事诉讼的神秘感、畏惧感,以便社区群众万一需要进行民事诉讼时,能够依法正确地维权。三是为了真 强社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本领,将精心编写的法律服务宣传资料《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律谚语》、《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散发给在座的社区群众。四是通过在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真实的民事案件,促使社区群众直观地熟悉民事诉讼程序,增强依法维权意识。最后,还就社区群众感兴 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
    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法庭进社区”活动事实上已经开展很多年了。尤其是自2009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号召全市法院系统开展“司法公 沙行”活动以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更是将“法庭进社区”活动作为落实“司法公 沙行”活动要求的具体行动加以落实。2010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就曾选择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以及债权债务纠纷等典型民事案件到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韭菜园街道、解放路街道、都 街道、五里牌街道等辖区内的社区公开开庭。2011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大力开展“法庭进社区”活动,以实际行动贯彻 “能动司法、和谐司法”的工作理念,以实际效果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
    注:文中当事人的姓名为化名。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找法网,中国儒教网,法律图书馆,东方法眼,湖南大学爱晚红枫论坛,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中南大学法学院。
    纠纷十五载,一笑泯恩仇
    ——成功调 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纪实
    一起源自十五年前的房屋产权过户纠纷,令当事人百般纠结,双方的生活都难以安宁。近日,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将该案纠纷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笑泯恩仇。
    【案情概要】
    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
    1992年5月28日,XXXXXXXXX公司拆迁安置给王某某和李某某夫妇一套住房,坐落于XX市XX开发区X片XXX栋X-XXX房;1994年7月28日,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李某某的名下,权证号码为XX私字第XXXXX号,登记所有权性质为“私有”,登记房屋坐落为“XX开发区X片XX栋X-XXX房”,登记建筑面积为75.51平方米;1995年8月25日,李某某与张某某经友好协商,将房屋卖给张某某,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由张某某一次性将购房款68000元付给李某某,李某某出具了收条,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一份李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张某某,其中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特别注明“仅作过户用”;李某某和张某某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时,王某某在场,并对房屋买卖没有任何异议;此后因XX市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房屋的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完毕。
    【案件审理及调解经过】
    张某某认为房屋一直未过户,原因就在于李某某不积极配合,多次找李某某协商未果,遂于2011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某立即履行义务将讼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至张某某的名下。
    案件分到了民一庭。民一庭承办法官随即开展案件审理的各项工作。
    首先是安排书记员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全套应诉材料。书记员拨通了李某某家里的电话,拟请李某某本人来法院直接领取起诉状副本。接听电话的不是李某某本人,只说了一句李某某晚上7点以后在家后就把电话挂了,之后就再也不接书记员的电话。书记员只好将全套应诉材料交由法院专司送达工作的干警上门送达。
    法院的送达工作干警来到李某某的住处,出示工作证说明来意,请李某某签收应诉材料并建议积极应诉。李某某却愤怒不已,拒绝签收应诉材料,并表示绝对不会来法院出庭应诉。法院干警依法将应诉材料留置送达。
    5月2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李某某委托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但李某某本人并未到庭。
    庭审中,李某某的 律师 李某某提出如下几点答辩意见:一是讼争房屋系李某某与丈夫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当初李某某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张某某时,并未征得丈夫王某某的同意,因而讼争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至少也是部分无效;二是讼争房屋的土地性质当时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该房屋属于宅基地性质的农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范围内进行流转,而张某某并不具备“本村村民”的购房人主体资格,因此讼争房屋的买卖也自始无效;三是讼争房屋至今未过户,根本原因是张某某自己没有将该事情放在心上,并不是李某某不积极配合造成的。总之,请求法院驳回张某某关于过户讼争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对李某某的答辩意见进行了反驳:1995年张某某和李某某商量买卖讼争房屋时,李某某的丈夫王某某是在场的,当时并未表示反对买卖讼争房屋,反而是表示同意出售的,只不过当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要求王某某和李某某夫妇共同签名而已,而且自1995年之后至今,王某某也从未对买卖讼争房屋提出过任何异议,更未依法申请撤销该房屋买卖行为。讼争房屋的土地性质已经属于国有土地,相关手续也都已办妥,讼争房屋的产权过户也只要李某某配合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签个字就行了。为了请李某某配合过户讼争房屋产权,张某某本人及相关亲友曾上门找过李某某十多次,但每次都是因李某某态度蛮横不讲理无果而终。因此,张某某要求无论如何都要将讼争房屋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
    为了对李某某的代理律师提交的证据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法庭电话通知李某某本人赶紧将相应的证据原件送来法院。李某某遂来到法庭,坐到了被告席上。
    接下来的庭审中,李某某对张某某过去十五年来的诸多言行和做法深表不满,尤其对张某某居然将其告到法院大为光火。张某某则依然对过去十多次上门请李某某配合过户未果而倍感委屈,进而大声指 数落李某某的种种不是。此间双方一度情绪失控,言辞交锋你来我往,激烈而火爆。
    法官见状 休庭,建议双方先冷静下来控制好情绪后再继续开庭。
    休庭中,法官考虑到本案讼争房屋的买卖已有十五年之久,张某某作为购房人早在购房之初就已居住使用讼争房屋至今,李某某也自始终未表示房屋不卖了,本案纠纷应该只是因双方性格都很倔强,产生了一些误会造成 ,双方就讼争房屋的买卖本身并没有根本性的分歧,因此认为本案纠纷以尽量调解 为上策,于是建议双方冷静下来后考虑调解方案,并“背对背”地对双方开展调 作。
    对张某某,法官建议说,双方矛盾发展到今天,应该不全是李某某一方不积极配合过户所致,肯定也有张某某行为上对自己的大事不够专心,言语上对李某某不够尊重等方面的原因,因此也应体谅体谅对方,可考虑从经济上适当补偿对方。对李某某,法官则建议说,人家张某某作为购房人,房屋都住了十五年了,产权却还未过户,这于法、于情、于理都讲不过去,因此配合过户房屋产权是李某某首先要履行到位的义务。
    经法官来回“背对背”地调解,双方的调解差距最后集中在张某某应给付李某某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上面。李某某要求补偿四至五万元,张某某则说充其量只能补偿三千元的样子。
    双方的调 案明显差距过大!法官遂宣布定期宣判,但同时还是建议双方休庭后继续在法官的主持下积极调 争取在宣判前调解成功。
    在此后的调解中,法官注意发挥李某某的 律师的积极作用:先是建议张某某和李某某的 律师直接接触,让律师充分感受张某某所受的委屈。从与张某某的面谈中,律师得知张某某能给付补偿金的上限也就只能是五千元。法官接着建议律师做李某某的工作,要李某某更多考虑十五年没有过户产权的买房人张某某的委屈感受,从而降低对补偿金数额的过高心理预期,并考虑补偿金数额不超过一万的调解方案。律师对此很是配合,积极做了李某某的思想开导工作,李某某接受了先积极配合过户房屋产权,后由张某某给付补偿金一万元的调 案。在此情况下,法官趁热打铁建议张某某“风物长宜放眼量”,考虑一次性补偿李某某一万元的调 案,前提当然是李某某先履行配合过户产权的义务。张某某再三斟酌后接受了法官的调 议。
    2011年6月2日,是双方来法院签署调解协议的日子。法官考虑到万一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还需要李某某的丈夫王某某配合签字,于是要求王某某也带着自己身份证来法院,以担保人的名义在调 议上签名确认。有意思的是,王某某和李某某夫妇不但都来了,还抱着一个两岁多一点的小孙子。在大家的惊愕中,他们解释说是儿子儿媳白天工作忙不过来,自己老两 休了,负 孙子,由于今天两个人都要来法院,所以只好把小孙子也抱来了。原来如此!大家都不禁笑了。
    由于此前的调 案都已在电话中沟通好,以王某某和李某某夫妇先配合过户产权,后由张某某给付经济补偿金一万元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协议的签署也就水到渠成了。
    一起纠缠了张某某和李某某以及双方家庭长达十五年之久的房屋买卖纠纷终于调 决。双方又都楼上楼下的,抬头不见低头见,邻里互助的美丽生活画卷必将徐徐展开……
    【工作感言】
    1、案件如能成功调 在起草调 议时,有必要充分考虑如何确保调解协议顺利履行,进而 真 案结事了”。本案中,为了避免在房产 部门具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可能发生的需要李某某的丈夫王某某到场配合签字的问题,法院要求王某某一同到场参加调 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调解协议上签名 ,这样就彻底消除了后患,避免产生新的争议,从而 调 议能顺利履行。
    2、对于当事人委托了代理律师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情绪相当对立和激动, 就可考虑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当事人和解方面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本案中,法官建议张某某与李某某的代理律师积极接触,坦陈心迹;建议律师也做李某某的思想开导工作,拉近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对于法官的建议,律师则给予了很好的配合,积极做了双方当事人的和 作。本案最终顺利调 案,表明在有 律师的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代理律师在促进当事人和 面的积极作用, 是一个有利于案件快速审理,有利于纠纷调 决的不错的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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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民事调解中的积极作用
    ——成功调 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纪实

    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发商逾期四年多一直未交房,业主遂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和主审法官一道,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终于促使双方就违约金数额、房屋交付等事宜达成全面的和 议,最后案件以业主自愿撤诉的方式顺利结案,“案结事了”。
    【案情概要及案件理、调 过】
    原告张某某。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2007年3月27日,张某某(买受人)与XX公司(出卖人)签订一份编号为XXXXXXXX号的《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购买XX公司开发的XX市XXX路XXX号“XXXX”小区第X幢XXXX号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154.11平方米;房屋单价每平方米2831.40元,总价款468988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交房日期为2007年7月28日前;合同第九条是“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内容为出卖人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张某某向XX公司一次性付清购房款468988元,加上税费等,共计付款495822元。
    此后,XX公司因规划变更,未能于约定的2007年7月28日前交付房屋,而且直至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仍未交房。张某某遂要求XX公司依约计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5850元。XX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只表示同意减免今后的2万元物业 费。双方就此协商不成,张某某遂于2011年3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5850元。
    2011年6月1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的法庭调 ,主审法官建议双方互谅互让,友好协商,争取达成调 议。对XX公司,法官建议要充分考虑一个在合同签订当日就一次性付清购房款近50万元,但至今四年了还 到房屋的购房人的心情;对张某某,法官则建议还是要考虑XX公司未能如期交房,毕竟是因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发生变更所致,带有一定的客观因素,并不完全是XX公司故意违约造成的,因此也宜“得饶人处且饶人”,适当做出一些让步,“退一步海阔天空”。在此基础上,法官提出XX公司一次性给付张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万元,同时双方立即办理好交房、产权过户等一切手续,确保今后不再产生任何新的争议的调 案供双方参考。
    对于法官的上述调 作及建议方案,张某某表示愿意做出适当让步,但违约金绝对不能低于6万元。XX公司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则表示自己虽然是XX公司的全权诉讼代理人,但 是名义上的,真正作主的还是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给付张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万元,还得由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拍板。
    在此后的调解中,两位人民陪审员余晓琴和蔡厚成,从人情伦理、生活经验等多方面、多角度地对张某某开展了调解工作。人民陪审员对张某某说:一方面,如果本案不能互谅互让达成调 议解决纠纷, 即使法院判决支持张某某有关违约金的全部诉讼请求,XX公司也有可能会上诉;上诉的结果则有可能不是百分之百地对张某某有利;即使二审判决也支持了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双方的关系则有可能由此更加恶化,进而XX公司有可能继续拖延交房,今还有可能拖延产权过户;如果出现这样的后果,张某某则必然会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来解决这些问题,“两害相权取其轻”,舍轻取重则实在是划不来。另一方面,如果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同时就房屋交付和产权过户等事项一并友好协商解决, 张某某则可以尽快使用房屋,包括尽快出租房屋获得租金收入等,这样因让步而少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就完全可以通过租金收入得到弥补。总之一句话,本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协议,对双方纠纷的全面 ,对确保双方各自的损失降到最低,都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
    经两位人民陪审员苦口婆心地调 说,张某某全面权衡,慎重考虑后,最终接受了逾期交房违约金 为4万元的调 案。
    此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从XX公司的全权代理人 索要了XX公司法定 人的手机号码,当庭给他打电话,向其通报庭审情况,并建议其积极考虑法庭提出的调 议。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电话里沉默了几秒钟后,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调 议,同意与对方签订以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万元和立即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为核心内容的和 议。自此,张某某和XX公司之间纠结了四年之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于以双方在法庭建议下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方式得到全面解决。
    2011年6月23日,张某某来到法院,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状。撤诉状中载明,XX公司已经给付张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万元,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法院遂裁定准许张某某撤诉。
    【工作感言】
    在有人民陪审员参 民事案件 中,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真实的调解意愿,那么就应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 议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案中,两位人民陪审员从日常生活经验的角度全面做了张某某的调解工作,使得张某某能够全面权 决和调 利弊得失,从而最终作出既坚持了原则——XX公司必须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又予以适当让步——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要求,但避免判决后XX公司上诉而有可能发生的不利诉讼后果、避免今后双方因伤了和气而在交房、产权过户等方面再度发生新的争议,乃至再度形成新的诉讼——的调解决策。没有宽容,没有体谅,没有理性,没有全面权 就不会有真 纠纷 !本案的 和调 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促成当事人和解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案最终调撤结案,而且“案结事了”, 对这一观点的有力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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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送我一包烟之前
    2012年1月21日是2012年春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更是张三(女)离婚后信访申诉案的调 议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芙蓉区法院)办公室兑现履行的日子。
    作为芙蓉区法院的张三离婚后信访申诉案的直接接待人,同时也是调 ,必须见证调 议的履行,我一如往常上班,早上8时许就来到法院办公室等待着双方的到来。
    到了将近11时的样子,作为被信访申诉的一方当事人的李四(男)及其弟弟李某某首先来到办公室。根据调 议,他们需要一次性给付张三离婚后生活困难适当帮助款3万元整。
    见他们来了,我便打电话给张三,告知李四和李某某已经到了法院,希望她尽快赶过来。随后起身给李四和李某某泡茶。
    就在这当儿,李四递给我一包黄色芙蓉王香烟(市价24元),并连 着:“法官,我这个事真的辛苦你了。”
    我推辞不收。要知道如今这个社会,哪个做法官的敢收当事人的一分钱财?
    李四又说:“法官,张三离婚后信访申诉这件事,要是没有你大量辛勤的工作,是不可能调解好的。而如果没有调 ,我恐怕今年会连年都过不好。现在调 了,我终于可以放心过年了。我是真心实意地感谢你的,请你一定要收下。”
    想到李四和李某某今天可是过来向张三兑现付款的,他不认为我在此前的调解工作中向着张三就不错了,却还愿意给我一包烟,这应该是他的真心实意,收了就收了吧。要知道近两年的信访接待,可没抽上他们双方一根烟,反倒是一次调 为了与张三取得联系而自掏腰包替她交了20元的手机费。于是接过李四递过来的香烟,解开,抽出两根来递给他们抽。
    一刻钟后,张三如约来到办公室。五分钟内,李四和李某某在我的见证下给付张三3万元整,张三向李四和李某某出具了收条。
    事毕。张三、李四和李某某走出我的办公室门口时,齐齐向我表示感谢,并祝春节快乐。
    我向他们挥手再见:“好好过年!”
    看着他们离去的背影,我长吁了一 :总算可以安心过一个年了!
    但此时此刻,近两年的信访接待、调 过不可阻遏地像放电影一样地,一幕一幕地在脑海中浮现出来,想要忘记都无能为力,令人感慨万千!
    要说张三离婚后信访申诉案的来龙去脉, 真是“小孩没娘,说来话长”,还得从上世纪八、九十年 起。
    1984年1月,张三与李四登记结婚。1990年3月15日,张三向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区法院,1996年后改名芙蓉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四离婚。东区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案。后该案以张三自愿撤诉的方式结案。1991年8月13日,张三第二次向东区法院起诉。东区法院再 案受理了张三的起诉。该离婚案经调解,东区法院于1991年9月26日作出《民事调 》,确认张三与李四达成的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张三提出离婚,李四表示同意;二、共同所生之女李某(7岁)由李四负 养,且不要张三负担小孩抚养费;三、共同财产归李四所有;四、各人 归各人;五、其他无争执。”该《民事调 》由张三、李四于1991年9月26日签收后产生了法律效力,张三与李四的婚姻关系即于1991年9月26日依法解除。
    离婚后的张三自1993年起因刑事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服刑期间获减刑,实际服刑10年后于2003年获释出狱。
    李四曾于双方第一次在法院诉讼离婚期间的1990年4月9日向张三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共同债务李四负责偿还24000元,由李四向张三打欠条,以后直接还给张三。该债务的债权人是张三的父亲张某。1991年9月26日双方离婚后,李四又于1992年3月25日直接向张某出具一份借条, 李四离婚后所欠张三娘家的债务为25000元(为何李四分担的债务原本只有24000元,但后来却出具了金额为25000元的借条,是因为离婚后张三娘家为李四争取停薪留职而另外开支了1000元,所以李四出具了一张总的借条,金额就是25000元了),承诺于4-5年内还清,但后来该25000元直到2004年11月2日才向张某还清,但未付任何利息。2001年,李四与第三人王五登记结婚。2002年,李四参加房改购房,只 了李四的26年工龄,购买了某房屋。2005年,李四以赠与的形式将某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至王五的儿子即李四的继子王某名下。另外,根据双方1991年9月26日的离婚调解协议,女儿李某由李四直接抚养监护。但双方离婚后不久,由于李四自身生活困难而张三娘家的经济条件较好,李某实际上是由张三的娘家直接抚养长大至今。
    自2010年3月份开始,张三开始向芙蓉区法院信访。其信访诉求的主要内容:1、李四将本应属张三和李四的共同财产的某房屋全部赠与给继子王某,侵犯了张三的财产权,要求变更某房屋的产权登记,确认某房屋一半的产权归张三所有。2、李四曾于1990年4月9日向张三出具欠条, 欠款金额为24000元,却迟至2004年才将欠款归还到张三的父亲张某手中,时间长达十四年多,因此要求李四偿付该笔借款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37000元。
    芙蓉区法院受理张三的信访申诉后,鉴于该案自张三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起距今已近20年之久,双方离婚后各自经历的事情又多又复杂,加之案件的原承办法官都已退休,领导遂安排我接待处理张三的信访申诉。
    领命后,我就开始了这一起应该称得上是极其艰难的信访接待及调 作。现将具体经过简要纪实如下:
    首先是找李四听取他对张三信访诉求的意见。第一次打通李四的电话,李四听清电话来意后,当即怒不可遏,表示其与张三的婚姻关系早已通过法院调解 ,如今已时过二十年,张三却来要求分割某房屋的产权,纯系无理取闹,要求法院对张三的信访申诉不予理睬,并表示不愿意到法院来,随便法院怎么处理,只要不找李四的麻烦就行。
    怎么能对张三的信访申诉不理不睬呢?既然李四是张三的前夫,是法院曾经审理的一起离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对方对离婚案件不断信访申诉的情况下,就有义务配合法院查明事实,共同妥善做好张三的信访接待工作!于是我要求李四针对张三的信访诉求提交自己的书面回应意见,并就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的证据。
    好说歹说,李四总算同意来法院。李四对张三的信访诉求回应称:1、关于某房屋:某房屋系双方离婚后李四以自己个人名义购买的房改房,与张三无关;李四购房时经济困难,只有26年工龄折 无力现金支付,而购房所需现金全系现任妻子王五支付;由于张三自2003年开始就找李四理论某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李四为避免现任妻子王五及继子王某受牵连,于是将某房屋赠与并过户到继子王某的名下,这完全是李四的自主权利,并没有侵犯张三的任何权利。2、关于1990年4月9日欠条载明的24000元债务的问题:此债务实际系双方所欠张三父亲张某的共同债务,双方1991年离婚时约定由李四负 还;离婚后的1992年3月25日,李四向张三的父亲张某补写了借条,金额为25000元(为何李四分担的债务原本只有24000元,但后来却出具了金额为25000元的借条,是因为离婚后张三娘家为李四争取停薪留职而另外开支了1000元,所以李四出具了一张总的借条,金额就是25000元了);2004年11月2日,李四将该25000元还给了张某,张某也出具了收条,并将1992年3月25日的借条原件退还给了李四,因此李四不欠张三任何债务。
    鉴于李四的回应意见与张三的信访诉求“针尖对麦芒”,且李四的回应意见也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明 复张三的信访诉求是否合法。我调出双方1990年、1991年两起离婚诉讼案件的原始卷宗,结合当事人的申诉信访意见、证据材料等,全面研究案情,全面分析评价双方的主张,报经领导同意后,于2011年2月28日下午接待张三,对张三的信访诉求进行了全面的答复:1、关于某房屋的产权分割问题:某房屋是李四与张三离婚后,于2002年5月才购买的房改房,当时只 了李四的26年工龄,未计算张三的工龄,而且张三也未实际出资,因此某房屋不是张三与李四的夫妻共有房屋,张三无权要求分割某房屋的一半产权。2、关于24000元的债务问题:李四同样还有持有一份借条,时间为1992年3月25日,金额为25000元,还款时间4-5年;该借款已于2004年11月2日还给张三之父张某,之后李四将借条原件收回;如此过程表明,李四实际是向张某借了款,而非向张三借款;张三所持李四出具的欠条的时间为1990年4月9日,内容也表明是“共同债务”,而当时双方并未离婚;如此欠条恰好印证了李四收回的借条中所表明的借款属于所欠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而非欠张三的个人债务;如今李四已经归还了张某的借款。至于利息,即使要主张权利,权利人也应是张某而非张三。
    对于以上答复,张三却表示坚决不认可,不接受,更不愿意就此息诉罢访!
    我将张三对法院郑重答复的反应情况报告领导后,领导表示虽然张三的信访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但鉴于张三的生活困难现状,从合情合理的角度出发,还是要安排张三和李四面对面调 争取双方互谅互让,友好协商解决有关争议。
    自此,我就开始了难以计数的来回劝说调 作。
    2011年3月31日下午,我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整整一个下午双方都情绪激动,互相指责,根本不能理性地商讨争议如何 ,直到下午六点都无任何结果。
    但调 ,得知李四实际上也曾有过某房屋将来会要给继子王某和亲女李某各一半的意愿。我于是建议李四回去考虑能否现在就将某房屋的产权重新登记至两个子女的名下,两个子女各一半。李某表示也可以考虑,但要回去征求现任妻子王五和继子王某的意见。对此方案,张三却明确表示,将某房屋一半产权登记在亲女李某的名下还不行,而是必须登记在张三的名下,并坚持认为某房屋就是张三和李四的夫妻共同财产,张三应享有一半的所有权份额,而且如今张三没有房屋居住,张三有权而且必须住进某房屋。
    这样的一对矛盾真的是难以调解,张三的要求也真的是难以满足啊!
    2011年4月7日,李四应我电话通知来到法院,再次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强烈声明某房屋不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四对张三如今的住房困难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帮其解决,并请求法院为其主持公道。
    2011年4月22日,张三再次来到法院,表示自己现在是孤身一人,无依无靠,没有房屋居住,又患有癌症,生活很是困难,认为法院必须解决其无房居住的问题。我明 复张三:法院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张三和李四离婚案的问题;至于张三现在的生活困难问题,法院只能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依政策妥善 。张三对我的答复很是不满,坚决表示要信访申诉到底!
    此后,我又建议张三的朋友赵六单独找李四联系,看能否找到合情合理的 办法。赵六表示愿意配合法院从中做些调 作。李四则经我再三劝说后也在电话中表示愿意和赵六联系协商。但后来就是未见有实际行动,更谈不上取得实质性的协商结果。得知如上过程后,张三进一步认为李四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还认为法院一直是在偏袒李四,由此表示要进一步向上级信访!
    2011年10月18日下午,我又一次通知张三和李四来法院面对面调 建议双方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互谅互让,争取和平协商解决纠纷。但一下午的时间过去了,双方依然不能达成调 议。就在这次调 束时,李四向我明确表示再也不会到法院来调 并再次要求法院对张三的信访诉求置之不理。果不其然,后来我再给李四打电话,李四居然不接电话了。张三得知李四不接法院的电话后,则更加激动地表示:如果法院不再调 或者调 有实质性的进展,她自己会强制性地搬进某房屋居住!
    为了避免双方发生激烈冲突乃至发生治安刑事案件,也为了对某房屋有一个感性认识,我带着书记员走访李四所居住的某房屋。该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实际是由李四和王五夫妇居住着,王某则在外地念书。李四对我和书记员的到来首先是不愿开门,后经反复劝说才开门,并拿出所有的证据原件,反复诉说张三的无理和自己生活的艰难。王五更是怒不可遏地说张三纯粹是无理取闹,认为法院必须保证王某的财产权利和王五的生活安宁不容侵犯,否则王五也会像张三一样不断地信访,看你法院怎么办,并表示如果张三不讲道理地上门骚扰,他们就只有报警了。
    鉴于李四和王五的如上态度,我一再建议张三要克制,不要做出不理性的过激行动。张三却坚决表示如果法院不解决她的房屋居住问题,他就要一定找李四和王五一家私了,出了事情你法院不可能不管!
    为了尽可能找到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我又直接找王某商量,看能不能从王某这里商量出 问题的办法,因为某房屋的产权已实际登记在王某名下,而王某已经成年。王某在第一 话里就称张三有没有房屋居住与王某无关,之后就再也不接来自法院的电话,更谈不上来法院与张三面对面坐下来协商 问题的办法,甚至后来还更换了电话号码!
    这调 路啊,真的是越来越窄!
    激烈冲突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2012年1月中下旬的某日晚上,张三径直来到李四和王五家,要求住进该房屋。李四和王五则打110报警。110出警后,发现双方矛盾由来已久,不好做治安案件处理,只好建议双方还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好些,但对双方强调一定要保持克制,绝对不要发生治安乃至刑事案件。
    第二天一上班,李四就主动打电话给我,说经110建议,已和张三约好共同来法院,请法院再次组织面对面调
    我说,法院调 大门始终是敞开的,希望双方最终协商解决好所有争议。
    当日下午三点,张三和李四共同来法院调 同李四一起来的还有李四的亲弟弟李某某。
    调解中,我建议李四一定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张三离婚后因发生了刑事犯罪的事情,服刑十年,此间错过了房改购房的机会,如今出狱后没有房屋居住,生活确实很困难;二是虽然1990年4月9日欠条所载金额 是共同债务,但李四后来确实是过了十二年才还清的,且没有给付任何利息,而一般情况下确实是应当给付逾期还款利息的;三是1991年的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了李某由李四直接抚养,但后来不久李某就实际由张三的娘家 抚养了,这体现了张三娘家对李四的支持,如今张三 有房屋居住方面的困难,作为对张三娘家的报答,李四也以给予张三合情合理的帮助为宜。综合以上三方面的因素,最后建议李四考虑补偿张三3万元的离婚后生活困难帮助款。
    针对上述参考方案,张三却表示3万元太少,绝对不能低于5万元。
    李四则说法官建议考虑的三点因素都合情合理,值得认真考虑,但如今李四确实没有经济能力拿出这3万元来,因为自己是失业人员,靠开摩的为生。
    调解还是达不成协议!必须另辟蹊径才行!
    我把目光转向了李四的亲弟弟李某某。一直默不作声的李某某突然说话了,他说如果张三同意这是最后的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的方案,那么他做弟弟的原意 给付这3万元,过年之前一定想办法到位。
    调解终于出现了转机!
    我于是请李四一方暂时回避,背对背地做张三的工作,建议张三一定要考虑李四现在的难处,补偿3万元是合情合理的,如果非要坚持补偿5万元,那样肯定会让李四一方很为难;而且要看到即便是3万元,李四自己都拿不出来;如今李某某愿意 3万元的目的在于真切希望双方的生活从此安宁,不再发生任何矛盾和纠纷。最后建议张三:一方面要认可3万元的补偿数额;另一方面要承诺今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张三不再就离婚及相关事宜找李四和李四家人的任何麻烦。
    张三思考再三,同意了如上建议。
    至此,2012年1月19日,张三和李四、以及作为担保人的李某某共同在一份《调 议书》上签字, 同意如下调 议内容:一、李四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天内一次性给付张三离婚后生活困难适当帮助款项3万元整;二、担保人李某某对李四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在李四履行完毕3万元金钱给付义务后,张三与李四之间就离婚及相关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再无任何争议,张三不再向李四及相关人员主张分割某房屋以及要求偿付1990年4月9日的欠条所载欠款24000元的逾期还款利息。
    2012年1月21日,是双方履行调 议兑现给付3万元的日子,于是发生了本文开头描述的 幕。
    愿张三和李四双方今后的生活都从此安宁,不再发生任何矛盾和纠纷!
    愿张三和李四双方都过好今后的日子,年年好,月月好,天天好!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东方法眼。
    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
    ——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
    朋友,你借过钱给别人吗?你向别人借过钱吗?有过什么麻烦吗?愿意为借钱的事情到法院打官司吗?如果你并不愿意为借钱的事情劳神费力到法院打官司, 不妨仔细阅读本文的一字一句,读完肯定会有收获!
    ——题记
    一、意识理念篇
    1、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亲友有急,急需花钱,救急不救穷,该帮的忙还得帮,该借的钱还得借! 一难,助人一力,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
    2、俗话又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酒中不语真君子,财上分明大丈夫”。亲友关系感情再好,借钱还钱一事也必须钉铆分明,容不得半点随便、急躁和马虎!必须有意识地防范借钱还钱中的法律风险!
    3、为避免引发纠纷,借贷双方都要有完善借款还款手续的法律意识。借款人应主动出具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不要碍于情面说不出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当场书写借条时,应有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证,事后及时补写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则应当主动出具收款收据,借款人则应妥善保管好还款证据。
    二、细节技巧篇
    (一)从出借人的角度
    1、要看清借款人的身份
    如果借款人为公民个人,应要求借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下同)原件,看清后复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并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签时间。如果借款人是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则应由其监护人出面借钱。如果借款人现在实际居住地址与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不一致,则应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现在实际居住地址(尽量详细至所在楼栋的门牌号码),并留下联系电话。
    如果借款人为法人(含其他组织,下同),则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供查验后,复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借条上必须加盖法人经工商备案的印章,并由经手 人签名。经手代理人必须提供经法人盖章授权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关对现在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方面的注意情况同上。
    2、注意借条落款的签名或盖章
    应要求借款人当面亲自书写借条,并 '地签名或盖章。签名、盖章时要各方当事人均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替换。借款人为公民个人的,签名应为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不能用乳名、小名、化名、代号、绰号、名字谐音等。应由借款人本人签名,而不能由他人 签名。签名应当用 字体,以便于辨认。签名应当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钢笔书写,不能用蓝色圆珠笔书写,以便于保管。不能以电脑打印姓名 借款人亲笔手写签名。
    借款人为法人的,所盖公章的文字字样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样一致,而且公章应为该法人最高效力的公章,而非“财务专用章”、“项目部章”等部门小章,以防发生纠纷后法人对该公章的效力不予认可。借款经手人为法人 时,则须明 款债务人是该法人代表本人个人还是其所 的法人。如果法人代表明确为法人借款,但以自己是法人 ,无需加盖法人公章为由而表示不愿或不便加盖法人公章时, 出借人应坚持要求其写明债务承担者是该法人代表本人个人而非其所 的法人。
    3、注意借条的基本要素
    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要明确到年月日)、是否支付利息等基本要素。借款时,出借人务必问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如果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比如走私、诈骗、赌博、买卖毒品或者贩卖人 等,就应当断然拒绝。否则,如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借款将不受法律保护。
    4、关于如何约定利息
    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利息数额或者利息计算办法即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数额和利率,则视为无息借款。利率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目前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为5.31%,四倍则为21.24%。因而如果约定“月息两分”的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24%,即已略高于法定的最高民间借贷允许利率。约定利率时,应明 明利率的具体表示方法。具体表示方法主要有:1)年利率:用“%”表示;2)月利率,用“‰”表示;3)日利率,用“/万”表示。
    5、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原件
    出借人应妥善保管好借条原件。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原件被盗窃、丢失或受到污染。保 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品接触。缺角或者缺字的借条,其证据效力就可能有所减弱。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一般情况下只需使用复印件,以避免过度使用原件而致原件损坏,也防止居心不良的借款人骗取、抢夺、毁损借条原件。如果借款人骗取借条原件后立即销毁,会导致事实难以说清的被动局面。如遇借款人抢夺或者暴力抢夺借条原件,而后将其撕毁,以达到不履行债务之目的,就应当及时报案,因为对方已涉嫌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如此,公安部门的办案人员可立即做笔录,笔录的相关内容对借条原件载明的事实可以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偷窃借条原件亦可能涉嫌盗窃罪。如果纠纷 不能友好协商解决, 借条原件只应在法庭上出现。
    6、注意诉讼时效规定
    如果借款系借条上载明了借款期限的借款,则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后次日起计算。如果系未明确载明借款期限的不定期借款,则诉讼时效期间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最长20年,从借条出具之日开始计算。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借款后20年内的某一天出借人催告过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比如三个月)还款,而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还款, 如果出借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届满之后的两年内起诉,且无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情形,则两年之后依然会超过一般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应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为法律不会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避免诉讼时效规定对出借人不利的解决办法:如果还款期限过后即将届满两年,而借款人 钱可还,那么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如果借款人不愿意更换借条,则出借人应及时发出催款函或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以便形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如果借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经多次催款仍然未还,出借人则应及时提起诉讼寻求 。
    7、要强化催款证据的收集保管意识
    出借人应收集保管好有关催款的证据材料。对于约定了借款期限而未如期还款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原件上签署请求延长还款期限的意见并签名、签时间,或者由借款人另行写出还款计划或催款证明等。对于借款期内借款人已归还了部分借款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原件上签署“何年何月何日还款多少元,尚欠多少元未还”的意见并签名、签时间。对于借款人不愿在借条原件上签署足以证明出借人催过款的意见的,或者有意躲避出借人的,出借人催款时最好带上两个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以便一旦需要进行诉讼,就有符合证人资格的证人出庭提供 证明力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出借人曾及时主张过权利,进而证明出借人的起诉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8、注意遣词造句和语言表达的准确性
    造句不可大意,顺序不能颠倒,“借到张三”与“张三借到”便有天壤之别。书写借条时不应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义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字,则极有可能引发争议。比如“还借款人民币 元”,既可理解为“已归还(huan))借款人民币 元”,也可以理 “还(hai)欠借款人民币 元”。
    9、注意“借条”与“欠条”的差别
    不能让借款人把“借条”写为“欠条”。有些企业向员工借款,向员工出具“欠条”而“借条”,一字之差,普通民事纠纷瞬间转变成劳资纠纷。“借条”从字面上就能够独立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欠条”背后的法律关系则应当根据形成欠 原因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10、注意“借条”与“收条”的差别
    不能让借款人把“借条”写为“收条”。比如,张三借钱给李四人民币32万元,李四出具借条为“今收张三人民币32万元整。”如此借条极易引发争议,争议之处就在这个“收”字上面,这里的“收”,既可理解为“李四收到张三的还款人民币32万元整”,也可理解为“李四收到张三的借款人民币32万元整”,收到的是“借款”还是“还款”,一时难以分清。如果形成诉讼,张三则可能陷入被动。
    11、借条上不能少了出借人的准确姓名
    借条上应载明出借人的法定姓名(名称),即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要注意避免使用同音字。如“今借司马先生人民币20000元”中“司马先生”就属指 明。一旦形成诉讼,借款人就有可能抗辩称出借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给出借人维权带来被动和增加负担。
    12、注意强化担保意识
    为避免借款人借钱时说得天花乱坠,钱借到手后就玩失踪游戏,减小出借人的资金风险,尤其是在借款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或明显感觉到可能存在借款人还款不能之风险的情况下,在出借之初就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可以提供实物财产担保,最好是房屋等不动产(需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提供人保,即找一个有能力还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保证 担保。还要注意如果借贷双方未经担保人同意,擅自对还款期限或借款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将不再承担保证 。另外,不管是实物财产担保还是保证人 保证担保都应签订书面的担保协议。
    13、注意保存银行转账凭证等给付借款的证据
    数额大的借款(一般可理解为5万元以上)直接给付现金而不通过银行转账是难以让人理 。数额大的借款给付也最好通过银行转账而非直以现金给付。因之,出借人应有意识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给付大额借款,并保管好银行转账凭证,以便对抗借款人有关未实际收到借款的不实抗辩。
    14、小额借贷中注意强化第三人作证的意识
    借钱还钱虽然只是双方的事情,但最好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特别是小额借贷不打借条的借款,以减少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需要注意的是,除非特别约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和见证人,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保证 。
    (二)从借款人的角度
    1、避免书写漏洞
    借款人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和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条人(出借人或其他人,下同)增写其他内容。
    2、注意借款金额的大小写
    借款金额要既有大写汉字计数,又有阿拉伯数字计数,且数额要完全一致。有小写而没有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数字前头有空格,小数点位置不准 ,这些都便于持条人添加数字或修改,进而引发纠纷。如“借款计 捌万人民币(1800000元)”,此为常见的失误,表明阿拉伯数字末尾加了个零,数额便会骤然巨变。
    3、注意书写借条的时间表述
    应清晰载明出具借条的时间。书写年月日时要注意技巧,谨防被人修改,如“1997”可能被改为“1999”,“7月”亦可能被修改为“2月”或“9月”。书写落款日期,提倡遵守《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中关于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规定,要用大写汉字,要具体到年月日。
    4、要强化文字校核意识
    注意认真核对借条。在书写借条后,双方应当认真核对,如有漏洞或者差错,应当立即修正,最好是先写好草稿,而后照定稿抄写。必要时,可找第三人对借条字斟句酌,切忌稀里糊涂就签字、盖章。
    5、注意借条的法律效力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婚姻、感情之债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应为无效。
    6、注意还款手续的完备
    不能简单地认为还款后借条原件被收回,借款人就可以毫无担心地高枕无忧。最好的办法是,借款人还款时,不管全部还款还是部分还款,都应要求出借人出具内容清晰、形式严谨的收条,以防出借人借口借条原件暂未带在身上,过几天一定交还,或是已经找不到了,口头承诺只要还款了就永远记得再无事端之类的话,将来却可能持借条原件找借款人重复索款。如果全部款项已经还清,则最好要求出借人在收条上特别注明“在此之前一切借条均已作废。”
    ★本文曾发表于《农民文摘》(2011年第7期)及经济日报出版社《新时期基层工作创新与和谐社会建设理论实践》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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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咱也“能动司法”了一回
    某月某日(星期六)上午11时30分,笔者在单位办公室加班赶写完一份判决书,正收拾东西准备回家,突然接到单位领导的电话,要我赶紧到县政府会议室开会,好像是要商量两个学生被河水淹死的善后问题。笔者估计是死者家属找学校索赔,遂携带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马不停蹄地赶往县政府会议室。
    来到会议室,偌大的会议室居然坐满了人。有县长、主管教育的副县长、县政法委综治办主任、县政法委维稳办主任、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县教育局 局长、县信访局长、县安监局长、某乡乡长等等,估计有二三十来人,熟悉的不熟悉的都有。笔者在后排找了一个偏僻的位置坐定。
    不久县长 会议开始,说是要紧急商量一起因本县某学校两名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生被附近河水淹死,学生家属找学校索赔、闹事而引发的维护社会稳定事宜。先请法院就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提供法律依据。主管教育的副县长招呼我到前排就座,并介绍了基本情况。原来是本县城关镇某学校的两名学生昨日下午意外溺水身亡,但几天前其中一个学生因自身情况及中考需要,已由家长带回家里复习,该学生系自己离家与同学结伴到河边玩水时不幸溺水身亡。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死者家属不在场陈述意见,又如何能断然认定学校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 ?笔者只能当场宣读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关于学校基于教育、管理、保护职 对学生的人身损害只负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当然,如学校对本次学生溺水身亡事件没有过错 ,那么可以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随后,各方与会人员均从自身工作的角度谈了对此事如何处理、如何维稳的意见。最后县长决定,成立由主管教育的副县长挂帅、县政法委综治、维稳两办牵头,公安、法院、教育、信访、乡政府等单位派人参加的工作组,全面处理与本次学生意外溺水身亡事件有关的索赔、维稳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公安负 体法医鉴定、目击证人走访取证等,县政法委综治、维稳两办负 死者家属初次见面,听取家属的意见和要求。待公安的调查结论出来后,再由县教育局以学校主管部门的名义向家属通报死因以及学校是否应负民事赔偿 。
    下午3点,工作组与死者家属在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会议室初次见面,主要目的是听取家属的诉求。家属的要求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要求查清死因;二是要求学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参照死者老家的类似情况为50万元。
    针对第一点要求,工作组答复公安机关目前正在马不停蹄地进行调查认定,很快就会有结果出来。针对第二点要求,工作组答复需要等公安的调查结果出来后,才能 学校有无过错,是否应当负责,最后才能 赔偿或补偿的具体金额。
    家属们对工作组的第一点答复表示认同,但不认同第二点答复,认为此前已有某位领导承诺于星期六下午两点前一定给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到如今居然又只是派人来听取意见和诉求,这表明学校是在拖延时间,毫无赔偿的诚意。另外认为学校让家长将孩子带回家里复习,实际上是停了孩子的课。如果学校不停孩子的课,孩子就不会被淹死,因此学校应对学生的死亡负完全的赔偿 。此间家属情绪一度十分激动,甚至表示如果达不到家属的赔偿要求,家属一方会将尸体抬到学校讨说法。到了下午5点半,工作组在 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可以在晚上7时30分左右出来的情况下,与家属约定于当晚10时第二次见面通报调查结论,协商是否赔偿等相关事宜。
    此间,笔者从侧面了解到,溺水事件发生在昨日下午6点左右。8点左右县公安、教育、学 部门和单位开始寻找打捞尸体。由于最近暴雨频仍,河里水涨很深,增加了打捞工作的难度,直到晚上12点才将尸体打捞上岸。由于打捞时间过长,死者家属亲友几十人从外地赶来尸体打捞现场,到现场围观看热闹的本地群众也越聚越多,都失去理性地要求学校承担 。几十名公安干警、县教育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做死者家属的思想疏导工作,但都没有效果。现场场面几乎失控。到了凌晨3点,为了平息矛盾稳定秩序,县教育局 学校临时开房十余间安顿外地赶来的死者家属,并提供工作用餐。有关方面答应于星期六下午两点见面协商善后事宜。于是就有了星期六上午县长亲自出持的维稳工作会议、下午3点工作组与家属见面听取家属诉求的协调会议。
    晚上10时,家属和工作组第二次见面。首先由县教育局通报死者学生生前的身份及在学校的就读情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发原因、经过、结果;事件发生后学校及县教育局、县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打捞尸体、与家属交涉善后事宜的经过等情况。其 公安机关公布了死因勘验鉴定报告。报告表明死者身上无伤痕,无搏斗痕迹,排除他杀可能,且符合因溺水而死 法医学特征,故死因鉴定结论为意外溺水身亡。公安机关还介绍了调查取证的基本过程,找了哪些目击证人进行调查核实等等。
    家属对公安机关的死因鉴定结论不持异议,但对学校有无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赔偿 有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如果学校不停学生的课程,学生留在学校里读书,就不会发生溺水身亡事件,因而学校肯定存在过错。另外还认为家属将孩子送到学校读书,监护权就发生了转移;学生放学没回家,没回到父母身边,只要发生意外,学校就要负监护不力的监护 。因此,学校必须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本次学生溺水身亡事件,发生的时间是学校教学时间之外,发生的地点不是在学校校园之内,发生的原因也与学校的教学行为无关。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也表明纯属意外溺水身亡事件,故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 。至于家属的丧子之痛,学校深表同情和理解,也很悲痛,毕竟溺水身亡的是自己的学生,因而也愿意给予家属人道主义性质的经济补偿,但数额不可能高。
    家属对学 观点表示强烈不满,认为人家儿子都没有了,学校居然还说出这样的话,这是不讲良心和人性的话。第二次见面会上,家属一方仍然几度情绪失控。很明显,双方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 这一关键问题上。
    工作组要求我 县法院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学校到底是否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笔者正准备开 话,家属一方就有人抗议:“我们又没起诉,法院又未立案,怎么法院也来人了?”
    针对家属的抗议,我谈了如下几点看法:
    “一、按照‘不告不理’、‘司法中立’的法治原则,我确实不应该来。
    二、但按照如今法院系统‘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我还是来了。我不隐瞒自己的工作身份,我确实是县法院的工作人员,而且是一名专司民事审判的民事法官。我一方面是受领导安排而来,另一方面自己也愿意过来。为什么呢?因为我过来只是把法律条文带过来,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双方澄清对某些法律概念、法律规定的 认识,以便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都能站在一个合法、理性的平台上进行交涉,这样能增加协商成功的几率和效率。如果家属一方坚持认为学校有过错,而学校一方则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双方无论如何也是不可能达成共识和协议的。学校是否应负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必须对照法律规定作出认定,双方的协商才会有成功的希望。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家属一方势必会起诉索赔,那么县法院又会多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反,如果双方在关键问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协商成功,法院又必然少一件案子,我自然就愿意过来了。
    三、对学校应否赔偿如何认定,需要明确两个法律概念:
    1、何为监护权?学生入校就读,是否发生监护权转移,学校对学生是否应负监护职 如果不是监护职责,那么学校对学生应负什么职
    对这个问题,很多人都认为,家长送孩子上学,监护权就转移给了学校。只要孩子是上学去了没有在家,就认为是学校在履行着监护职责,出了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就应承担完全的责任。其实这种理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职 并不能因小孩入学,监护职 当然地转移给了学校。一句话,学校是不能成为监护权主体的。那么学 职责何在?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职责就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在学校受伤害,学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 。如果学校没有疏于教育、管理混乱、安全保护不力等失职行为,就没有过错,就不应赔偿。如果没有过错,凭什么要学校担责?对学校而言,如有责任,逃也逃不掉;如无 ,也不要把责任强加在学校头上。
    2、学 教学行为是否与学生的溺水身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作为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四个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侵权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一种必然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换句话说就是只有有了这样的行为,才会有这样的后果,这就是法律上所讲的因果关系。与之相近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条件’,即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是客观上为受害人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时间或地点等某一方面的条件,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只存在偶然性的联系,而不存在必然性的联系。经对比可知,‘原因’和‘条件’是有本质区别的。具体到本事件中,家属主张学校让家长带孩子回家复习,实际上是停了孩子的课,以至于孩子脱离学校的管束,有了时间从家里出来到河边玩水,最终发生了溺水身亡事件。学校要求家长带孩子回家复习,对孩子溺水身亡这一后果,到底是‘原因’还是‘条件’?我个人认为不构成法律上的‘原因’,充其量只是创造了一个时间上的‘条件’。要知道,学校让家长带孩子回家的做法,可以说在全国的中小学校中都是有可能存在的,并不只存在于本次事件中的当事学校。学校应如何与家长配合互动,以共同教育好孩子,这是整个教育界的重大课题。我们当然有理由对学校有时耐心不够、决定草率的教育行为表示愤慨和不满,但学 教育行为是否属于失职,属于过错,是否因此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本次事件中,一方面是学校和学生家长商量好了,解释清楚了,家长才带学生回家的,另一方面学生也是从自己家里出来到河边玩水时出事的。更何况另外一名同时溺水身 学生,他可没有被学校要求家长带回家,而是放学后没有径直回家,却和同学结伴到河边玩水,以至于不幸事件就这样意外地发生了。说到这里,学校的教育行为与本次学生溺水身亡事件的发生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结论应该是很明朗的了。相应的,本次事件中学校是否应负过错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相信大家也都有了一个清晰的判断。我的发言暂时到此。”
    家属们听了我的发言后,依然情绪十分激动,大 问我:通篇讲话没有讲学校应负哪怕是一点点的责任,反而好像是在讲学生自己有责任。哪有这样的道理?现在孩子人都死了,你怎么还能这样说话?你有没有孩子?你难道就不能体会死者家属的心情?你可要摸着自己的良心说话!我们都是农村的,都没文化,但还是知道一个道理, 是一个活生生的孩子死了,必须要有人负 学校不负责,我们就永远跟学校没完。
    针对家属的强硬质问,笔者接着谈了下面一些观点:“我完全理解死者家属的心情,也完全同情你们。我也有孩子,换个位置,我也会很难受,很激动。但是心情归心情,责任是 。心情不能代替责任,同情也不能代替法律。现在我们坐在一起,目的是在达成一些共识的基础上,争取尽快协商 纠纷。在学校不负过错赔偿的基础上,学校愿意给予一定数额的人道主义补偿,但数额不可能高,肯定会跟家属认为的学校应负过错赔偿 的赔偿数额低很多。如果家属认为这根本不可能达成协议, 完全可以考虑依法起诉,要求学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那样通过法院判决,届时学校该赔多少就赔多少。如果起诉, 辖法院肯定是我所供职的县法院。但请家属朋友们放一万个心。我一方面会对这个案件主动要求回避,自己坚决不承办这个案件;另一方面也不会对其他 这个案件的法官说上只言片语。我保证说到做到。唯一希望的是家属朋友在维权过程中,一定要讲法律,讲理性,冷静思考,全面权 不要意气用事,不要纯粹地情绪发泄,更不要无谓地影响 的社会工作生活秩序。”
    此后,工作组与家属方继续会谈,直至星期日凌晨2点,双方依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家属方依然情绪激动,居然再次扬言,如果达不到家属的要求,家属就把尸体抬到学校。但双方还是约定于星期日上午8点半继续协商。星期日上午8点半,工作组在会议室等待家属方到来,不见人来。10点半,工作组主动与家属方联系。之后双方一直持续会谈至中午1点。午餐过后,下午3点,双方继续面对面磋商。最后总算于下午5点半协商一致,达成学校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助家属方若干元;家属方 学校不负民事赔偿责任、限时火化尸体、保证今后不再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学校教学工作秩序;双方自此永无争议等内容全面的调 议。协议签订后,学校当场给付家属方人道主义补偿金若干元。
    调解协议达成了,工作了整整两天两夜的临时工作组即面临 。临走时,同志们握手言别,互道“赶紧回去好好休息,明天又是星期一了”。公安派出所的张警察却说,刚才接到县局办公室的通知,某处刚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需要马上赶到事发地点执行任务;县政法委维稳办的李主任则说今天晚上10点钟还要赶到某处拆迁工地参加一周一 拆迁工作调度会;乡政府的王干部则说上面早就通知了,今晚必须上河堤监测汛情。看来大家其实都是很忙的。难道就我这个法官不忙吗?我可得赶紧回办公室继续加班写那永远也写不完的判决书!
    以上就是笔者亲身经历的一次“能动司法”。如今回顾起来,可谓感慨良多,感悟深深:
    人民群众维权索赔要讲法律,要讲理性。对于一个具体的维权索赔事例,如果每个人都从自己的主观认识角度出发,多少都会有不一致的地方。只有法律,才能使事情的处理求得标准统一;只有理性,才能使事情的处理体现“公 效率”。那些纯情绪 ,只认一个死理,不顾大局,不计后果的维权模式,于社会于他人有害,于己亦无益。
    在类似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地方基层政府积极面对,紧急调度,稳控大局, 正常的社会工作生活秩序不受影响,或者使之回归正常,这是完全有必要的。但在具体的工作当中,在追求工作效率的同时,政府要讲执法公正,要讲为民服务。应该说,在此次学生意外溺水身亡事件的善后处理中,县政府是做到了这一点的,很值得肯定。
    今后法院在类似事件的紧急处理中,是完全可以有所作为的, 是“能动司法”。但一定要避免与“司法中立”这一基石性的现代司法理念相违背。具体措施有二:一、“能动司法”中,法官的职责仅仅是宣讲法律规定, 法律概念,而不要站在一方的角度评判另一方的主张;二、如果双方最终协商不成以至于不得不形成诉讼, 此前“能动司法”过的法官就应当毫不犹豫地主动回避相应案件的 ,也不要过问其他法官 该案件。这样既防止了自己“先入为主”,又避免了让当事人合理怀疑。
    最后说两句话:
    愿逝者瞑目安息,西天极乐!
    愿生者坚强理性,幸福安康!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外民商裁判网,东方法眼,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法院网,中国侵权网。
    加强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个人建议
    6月1日的零陵法院枪击事件,举国震惊。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成了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紧要任务。
    法官的人身安全风险存在于每一件案件的 之中,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为防止零陵法院类似事件在我院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安全保卫工作,特提出如下几点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一、切实加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进入法院时的安检工作,坚决防止携带水果刀、硫酸等攻击性物品、农药等自杀性物品进入院内。
    二、 法警调动紧急联系电话(法院内部110),时刻保持通讯 状态,只要法官遇到紧急状况,法官可立即拨打该电话,法警能在第一时间赶到紧急现场,而无需法官事先请示各级领导同意,有关出警审批手续可事后补办。
    三、加强巡防:每天早上八点至下午六点,审判区固定四名法警着装携械巡防,重点巡防 开庭的法庭区域;办公区固定两名法警着装携械巡防,重点巡防民一庭、执行局所在楼层。
    四、开庭审理案件,如当事人众多、旁听人员众多、当事人情绪激动等,应有法警值庭维持秩序,不管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件,事先用警报批的环节、手续尽量简化。
    五、安排人员巡查全院各处隐蔽处所,防止爆炸及不明物品等。
    以上建议如妥当可行,希采纳。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东方法眼。
    简易民事案件快速裁判程序规则
    (个人建议稿)??
    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简化诉讼程序,实现“繁简分流”,提高民事审判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庭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程序定义】本规则所指快速裁判是指对事实清楚、权利和义务关系明 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易民事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采取速裁方式,迅速裁决,即时裁决,快速审理裁判结案。
    第二条【工作原则】快速裁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法原则;
    (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原则;
    (三)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四)简便、灵活、快捷、高效原则。
    第三条【审判组织】快速裁判案件由一名法官和一名法官助理(兼书记员,下同)组成的独任审判庭负责 和裁判。
    本庭确定三名法官和三名法官助理组成三个独任审判庭,并以此成立民一庭速裁法庭,负 庭快速裁判案件的 。
    法官的职责:主持快速裁判案件的庭前、庭中、庭后调 主持快速裁判案件的庭审;签发快速裁判案件法律文书;指导法官助理调解、起草法律文书;完成院、庭领导交办的与快速裁判有关的工作。
    法官助理的职责:联系、接待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送达法律文书;记录询问、调 庭审;装订案卷;案卷归 移交;案件报结;在法官的指导下主持调 起草裁判文书;完成院、庭领导及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快速裁判受案范围】快速裁判案件总体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易民事案件:
    (二)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均能使用简便、快捷的方式随时传唤到庭。
    快速裁判案件具体受案范围:
    (一)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请求即时 纠纷的简易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
    (三)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以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件;
    (四)适用 程序 的案件(支付令);
    (五)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的案件;
    (六)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案件;
    (七)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其他民事案件。
    第五条【快速裁判受案范围的例外】
    (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继承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或 婚姻无效的案件;
    (三)原告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包括不能提供被告准 联系电话)的案件;
    (四)需要追加当事人或者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
    (五)集团诉讼案件;
    (六)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及再审案件;
    (七)本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八)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的案件;
    (九)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第六条【快速裁判立案程序】
    (一)原告先到立案庭办理起诉立案手续。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或者委托他人代书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 起诉,由立案庭书记员在本院空白《起诉状》文本上记录 起诉内容并由原告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捺手模印。
    (二)原告立案时,须在本院《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明 明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并签名或者按捺手模印表示确认已经知道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不及时告知法院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原告自愿提出或同意快速裁判,填写申请表后(也可口头、网络、通讯等方式提出),即决定将案件适用快速裁判程序审理。
    (四)适用立案调解程序未能 的案件,由立案调 官将案件直接转入快速裁判程序。
    (五)立案后或立案调解未审结的案件移送至速裁法庭后,立案庭内勤将案件当日移交速裁法庭,由速裁法庭确定速裁法官进行快速裁判。
    第七条【快速裁判审理前的准备】
    (一)速裁法庭确定案件的速裁法官后,速裁法官当日安排法官助理进行送达应诉材料及征询被告意见等工作。
    (二)法官助理当日迅速用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联系被告,要求被告迅速来法院签收应诉材料并接受询问:
    被告应通知来法院后,法官助理立即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应诉材料,并向被告 介绍本庭《简易民事案件快速裁判程序规则》。其中《应诉通知书》中载明法院根据案情,决定适用快速裁判程序审理此案。
    被告应当在本院《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明 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被告的联系电话),并签名或者按捺手模印表示确认已经知道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不及时告知法院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案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应诉通知书》中可合理指定低于15天的答辩期间;《举证通知书》中可合理指定低于30天的举证期间。
    法官助理即时对被告制作《询问笔录》,征询被告是否可以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答辩和举证,是否可以立即答辩、是否承认原告诉称的事实、有何明确的调解方案、是否需要在午间、夜间或者节假日调解或开庭等意见并记入笔录,由被告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按捺手模印。
    被告表示可以立即 答辩的,法官助理可以在《询问笔录》中记录被告的答辩意见及理由,由被告签名认可无笔误和遗漏后,该《询问笔录》即具有《民事答辩状》的法律效力;法官助理可将该《询问笔录》复印件送达给原告,即产生向原告送达《民事答辩状》副本的法律效力。法官助理也可应被告的要求,根据被告 答辩内容,为被告提供《民事答辩状》代书及打印等司法便民服务。
    (三)下列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 者显然没有调 要的除外。
    第八条【快速裁判审理程序】
    (一)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诉讼 人到庭情况后,将当事人及诉讼 人的到庭情况记入《简易民事案件快速裁判开庭签到表》,并由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 人签名。
    (二)法官宣布当事人名称、案由及独任法官和书记员姓名,简易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后,直接征询是否申请法官及书记员回避的意见并记入笔录。
    (三)被告答辩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明确表示同意或者基本同意的,只是对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有争议的,可不经法庭调查阶段,直接归纳双方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方面的争议焦点,并组织当事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辩论。
    (四)被告答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性质表示承认,只是对具体数额存在争议,或者只是认为在语言文字表述上有瑕疵的,可不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直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中调
    (五)法庭调查阶段需要举证、质证、认证的,可以同当事人陈述诉辩主张结合起来,无需设立独立的举证、质证、认证阶段。先由原告及 人简略陈述诉请并同时举证,再由被告指出有争议的地方并举证。法官随即围绕有争议的地方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及法庭辩论。
    (六)法庭辩论时强调一次辩论终结。
    (七)庭审中,可根据案情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合并进行。
    (八)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完毕后,凡能当庭 的,则尽量当庭宣判,当庭 后十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如当事人仍有调 和解可能的,或者案情表明当庭宣判可能激化矛盾的,可不当庭 。但在宣布定期宣判时,应当同时确定下次开庭宣判的时间、地点, 时间尽量安排在庭审后十个工作日内,并表明不再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既定宣判时间到庭参加宣判,将缺席宣判,以宣判日期 为裁判文书送达日期,将以上内容记入笔录。
    (九)适用快速裁判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案件进行先行调解,且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乃至宣判前的休庭期间,只要发现有调 可能性,即可中断诉讼进程,即时进行调解,争取最终调 决纠纷,调解原则应当贯穿快速裁判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十)适用快速裁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化有关笔录的制作:
    1、庭 录中不必一一载明分段明 法庭调查、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内容;
    2、原告提出撤诉的,无需制作同意当事人撤诉的询问笔录,口头裁定的除外;
    3、当事人自行庭外达成和解并提交协议的,无需制作审查当事人和 议的调解笔录,在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调 达成协议的除外。
    第九条【裁判文书制作】
    (一)适用快速裁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具体裁判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中规定的样式相应制作。
    (二)制作《民事调 》时,可省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只写明当事人达成的调 议或和解协议的内容,以及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的情况即可。当事人明 求写明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的,可简要写明。
    (三)裁判文书由速裁法官制作并签发,也可由法官助理在速裁法官的指导下起草制作,并由速裁法官审核签发。
    第十条【裁判文书送达】
    送达裁判文书,除能当庭送达及当事人应简便方式通知能及时领取外,尽可能依当事人确认的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第十一条【程序转换】
    适用快速裁判程序审理案件中,速裁法官发现该案件不属于快速裁判程序受案范围,应当报经庭领导同意,将案件及时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及时将程序转换的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法官助理对双方当事人制作《快速裁判案件程序转换告知笔录》,告知程序转换理由及时间,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确认。告知后,法官助理及时将案卷整理移交给民事审判一庭内勤签收。
    第十二条【程序异议及处理】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快速裁判程序适用中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要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速裁法官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依据本规则 的受案范围进行审查并予答复:异议成立的,依照本规则第十一 规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 告知双方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附则】速裁案件卷宗随卷一份《案件审理流程信息单》,记载立案、送达、征询当事人意见、调 开庭、宣判、程序转换、案卷移交、订卷归 工作情况以供备查。??
    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回信,对本文提出修改建议:
    钟庭:您好
    来信收悉,因最近较忙,迟复为歉。
    我认真阅读了您草拟的《简易民事案件快速裁判程序规则(个人建议稿)》,很受教益,启发很大。
    速裁机制、速裁法庭是最高法院二五、三五改革纲要中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您草拟的程序规则,对于完善我国的速裁机制,有参考价值。下面提几个具体问题:
    1、速裁法庭的设置。目前在民一庭内设,其他民庭处理类似案件,不知如何处理?另外,速裁法庭与民一庭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庭是何种关系?因为以独任法官与法官助理为结构的速裁法庭,在外观上与普通民庭、派出法庭处理交易案件广泛采用的独任制,没有根本区别。
    建议:设置独立速裁庭,或者放在立案庭以减少公文旅行。
    2、原则:建议增加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
    3、受案范围:
    由于速裁案件属于简易案件范畴,因此,不属于简易案件范围的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案件列入速裁案件是否妥当?
    速裁案件与普通简易案件是否有区分?是否比普通简易案件范围更小一些,如标的额更低一些?
    4、“集团诉讼”案件一词,不妥。集团诉讼有两种:美式集团诉讼、英式集团诉讼。我国称 人诉讼。或者干脆叫群体性诉讼也可。
    5、第7条(三)规定与第5条规定矛盾。第5条中,婚姻继承相邻医疗损害赔偿等案件,排除在速裁范围之外,但第7条又作了规定,要求先行调 我理解,第5条似乎更妥当。
    6、关于速裁的立案、审前准备、开庭、裁判及送达、程序转换等,与最高法院2003年简易程序规定司法解释相近,且进一步细化。
    以上意见不一定对,供参考。
    祝好
    肖建国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东方法眼。
    XX公寓X号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
    说明:笔者为了解决住在无电梯的安置房六楼而底层没有杂屋给生活起居带来的不方便,以高出原购买价一倍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一间车库做杂屋用。为防止发生纠纷,笔者坚持要求自己起草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以下是笔者起草的协议文本。后来双方按以下文本内容签订了协议,并顺利履行,未发生任何纠纷。
    甲方: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门XX楼XX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乙方: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门XX楼XX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甲乙双方就自愿转让和受让XX公寓XX栋架X号车库(以下简称X号车库)的使用权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转让标的及价款:甲方于XXXX年XX月XX日与开发商XX公司签订《协议书》,以每平方米XXXX元的价格购买取得XX公司开发建设的X号车库的使用权;该车库面积XX平方米,价款共计XXXXX元,甲方已经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公司付清全部的购买车库款XXXXX元(含卷闸门款XXXX元);现甲方自愿以XXXXX元的价款将X号车库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
    二、权属瑕疵保证:甲方确保X号车库的使用权无任何其他权属争议(含:如属共有财产,则甲方已经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如有其他权属争议,概由甲方处理,乙方不负任何 。
    三、付款期限:乙方确认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甲方车库使用权转让款人民币XXXXX元整,余款XXXXX元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付清,由甲方出具收条。
    四、X号车库权属凭证的交付及相关协助义 履行:甲方 于乙方支付XXXXX元之日将X号车库的车库款(XXXXX元)收款发票(收据)原件交给乙方保管,由乙方出具收条;于乙方付清余款XXXXX元之日将关于X号车库的《协议书》原件、车库交付通知单原件及其他全部相关凭证原件交付给乙方,由乙方出具收条,并配合乙方办理好在开发商XX公司的协议更名手续和在XX物业公司的物管备案手续。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名并经XX市XX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出具《公证书》后即产生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不得违反;如甲方违反协议,则守约的乙方有权 本协议,收回已付款项,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XXXX元;如乙方违反协议,守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已交付的X号车库权属凭证原件,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XXXX元。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XX市XX区公证处、开发商XX公司、XX物业公司各留一份备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未尽事宜及履行争议,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 。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东方法眼,芙蓉区法院网。
    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
    (普通程序)
    第一章 庭前准备
    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座。
    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 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五、不准吸烟、嚼槟榔、嚼 糖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 警告、训诫。对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 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就座后,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 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已经就绪。
    审判长:请坐下。
    第二章 庭 审
    审判长宣布开庭:(敲法槌)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今天在此公开 原告XXX诉被告XXXXXXXXX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第一节 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
    原告(法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原告诉讼 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代理权限。
    被告(自然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告诉讼 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代理权限。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你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有无异议?
    被告,你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有无异议?
    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 :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 人的身份和资格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被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长应宣布:
    被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法庭对被告XXX进行缺席 和裁判。)
    第二节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审判长:下面 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 规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或 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或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XXX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XXX担任庭审记录。
    原告,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了吗?
    第三节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 理,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2、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可以依法申请重新调查取证、组织勘验和鉴定。
    4、进行法庭辩论和请求法庭主持调解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应该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展开辩论。
    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直至 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请求法庭主持调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有权向法庭陈述自己对案件应该如何处理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 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更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
    5、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 、裁定书。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是否听清法庭告知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被告是否听清法庭告知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法定理由,然后宣布:由于当事人XXX对合议庭组成人员XXX(或书记员XXX)提出回避申请,现在休庭,待依法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 决定:
    1、(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
    ⑴ 当事人XXX申请书记员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当事人XXX 申请书记员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另定日期开庭。
    2、(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
    ⑴当事人XXX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当事人XXX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另定日期开庭。
    当事人对不予准许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 法庭调查
    审判长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法庭认为应当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 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当事人陈述和答辩:
    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可 《民事起诉状》),询问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原告主张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当庭对其原来《民事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被告可以同意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同意合并 。被告是否同意合并审理?】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可 《民事答辩状》),询问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规则和要求进行。
    一、当事人所举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要求,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目录及证据副本;书证应提供原件,以供法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 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三、出示和 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来源及基本内容,并说明所要证明的对象。
    四、质证时首先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其次要对证据的形式和取得是否合法发表意见;同时还要对证据与本案有无关联性,能否证明对方所要证明的问题发表意见。否认对方的证据,应当说明理由或提供反驳证据。
    五、对对方的举证不作肯定或否定表态的,视为对证据无异议。
    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必须先经审判长许可。
    先由原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举证,由被告进行质证。
    后由被告就自己的答辩主张向法庭举证,由原告进行质证。
    证人出庭作证:
    一、传证人 XXX出庭;
    二、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向证人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依法出庭作证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人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
    四、证人签署《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五、证人向法庭如实陈述自己亲身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六、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分别向证人提问。所提问题必须与案件有关,且不得涉及证人的隐私,否则证人有权拒绝回答。
    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向证人询问。
    八、证人退庭。休庭后由证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审判长宣读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的意见。
    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能够当庭认证的,合议庭当庭认证。不宜当庭认证的,审判长 休庭后由合议庭在评议时进行认证。
    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部分有无需要补充陈述的。
    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提问的问题。
    审判长:现在法庭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向双方当事人发问,要求当事人如实回答。
    审判长征询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第五节 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及法庭 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支持自己诉讼主张或反驳对方诉讼主张的辩论意见。在法庭辩论中,应实事求是,阐明法律依据,讲明道理;应理性表达意见,不得纯情绪化地表达,更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 规定,第一轮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 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及其诉讼 人发表辩论意见。
    根据案件 需要,审判长可 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的意见。
    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主张新的事实或提供新的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审判长视辩论情况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补充辩论意见。如无新的补充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
    第六节 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审判长: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第七节 法庭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调
    审判长分别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 ,应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提出调解方案。法庭可根据案情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时间安排, 休庭后进行庭外调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法庭应当 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 能达成协议的,法庭应当宣布终止调 序。
    第八节 评议和宣判
    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XX分钟后继续开庭。(敲法槌)
    (合议庭进行评议……)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就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根据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举证和质证、法庭辩论及合议庭评议情况,对证据进行认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简要说明裁判纠纷的法律依据和裁判理由。
    当庭 的,审判长宣布“判决如下:”时,书记员 :“全体起立”后,审判长再宣告判决主文。
    审判长在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后, :原告XXX诉被告XXXXXXXXX纠纷一案,现已 终结。闭庭。(敲法槌)
    【一、经合议庭评议,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能够当庭 的,应当当庭 。宣告判决结果,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后, 闭庭。(敲法槌)
    二、经合议庭评议,不宜当庭 的,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定期 ,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敲法槌)
    三、合议庭评议时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明,需要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或者需要人民法院另行调查核实的,或还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因而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 休庭,本案延期审理,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敲法槌)】
    书记员宣布:请审判长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退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退庭后)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退庭,请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阅读核对庭审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 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 人认为庭 录对自己的陈述有笔误和遗漏的,有权申请补 如果不准补 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庭审笔录由当事人及其诉讼 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本文合作作者:张朝晖,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闫静,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法官。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东方法眼,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爱晚红枫论坛,法律快车,豆丁网。
    从一起拍卖纠纷谈竞拍文物、艺术作品的
    法律风险及预防对策
    “盛世兴收藏”。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也不断增强。近年来不断升温的收藏热即是这种反映。收藏的对象一般有文物古玩、名家书画等。由于收藏物在满足收藏者精神需求的同时,往往蕴涵着一定的甚至巨大的经济价值,因而收藏常常又体现为一种投资行为。人们购买收藏物,期望收藏物升值后高价转让以获取利润。既然是投资,那么有可能获得利润,也可能遇到风险。那么,如何尽可能避免和减少风险呢?本文拟通过剖析一个真实的案例,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投资文物、艺术作品收藏时应具备怎样的投资风险意识,应如何运用法律手段避免收藏风险。希望本文能为人们理性地投资收藏,也为促进收藏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简要案情
    原告王女士(郭某之妻),原告小郭(郭某之子),原告老郭(郭某之父)。
    被告某拍卖公司。
    原告王女士、小郭、老郭向法院起诉称:郭某于1997年11月30日1998年8月25日在被告举办的拍卖会上先后竞拍购得溥仪楷书横幅、梅兰芳楷书五言联、沈尹默行书立轴、张大千唐人抚琴图各一件,价款共计102 500元。2004年4月27日郭某因病死亡,上述四幅书画作品作为遗产由我们三人继承。经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四幅书画作品为仿品。被告在拍卖时没有向竞买人说明拍卖物的瑕疵,违反了《拍卖法》的规定,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02 500元。
    被告某拍卖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拍卖会前公示的竞买规则已明 明,上述四件书画作品系他人委托我公司拍卖,我公司对拍卖标的物的真伪或者品质瑕疵不承担担保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郭某从某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上竞拍书画作品的时间、作品名称和件数、成交金额、原告系郭某的合法继承人等事实属实。另查明:被告某拍卖公司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举办拍卖会,拍卖开始前在向社会公示的拍卖规则中声明:竞买人在办理完竞买登记手续后,有权查验拍卖品、查阅有关拍卖资料,以鉴定或者其他方式(包括聘请专家)弄清自己想了解的拍卖品的情况,有权取得拍卖资料;竞买人进入拍卖会现场参加应价,则视为认可拍卖品的现状(包括瑕疵和缺陷),愿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 ,并绝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者拒绝付款,否则本公司将依法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本公司在拍卖目录或者图录中、或者以其他形式对任何拍卖品有关作者、来历、日期、年 尺寸、质材、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价、售价或者艺术价值所作的介绍,仅作为意见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作任何担保。本公司任何人或者本公司委托的任何代理人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介等)对拍卖品所作的任何内容的介绍、描述或者评价,仅属参考意见,并不表示本公司对拍卖品作任何担保。为了 四幅书画作品的真伪,2004年8月30日,王女士向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出具了《文物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上述四幅书画作品均属仿品,但《文物鉴定书》没有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缺乏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王女 小郭、老郭认为某拍卖公司未向竞买人告知拍卖物瑕疵,造成了经济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拍卖公司赔偿102 500元。
    二、法院裁判
    某拍卖公司分别于1997年11月和1998年8月举办的两次拍卖会均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依法制定了拍卖规则,均 不对拍卖品的瑕疵提供担保,并在拍卖会前进行了公示。拍卖行为作为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为,是一种不同于一般买卖行为的特殊买卖行为。郭某在两次拍卖会上举牌竞拍即应视为其知晓并接受某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知晓其竞拍的投资风险。郭某举牌竞拍成功并已实际办理完毕拍卖交接手续,拍卖行为已经完成,拍卖品的瑕疵风险和投资后果均已转移给郭某。无论郭某竞拍所得的四幅书画作品是真品还是仿品,均已无权要求某拍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王女士、小郭、老郭作为遗产继承人要求某拍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拍卖法》第61 1、2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小郭、老郭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因拍卖书画艺术品而引起的拍卖纠纷案件。本案中,原告为了证明从被告竞拍所得的书画作品是仿品,提供了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该证据因《文物鉴定书》没有鉴定人资格的说明,缺乏证据的形式要件而没有被法院采信,原告败诉似乎成了必然。但综观全案,这并不是原告败诉的真正原因。原告败诉的真正原因在于无论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被采信,也就是说,无论该四幅书画作品是否确系仿品,基于当事人之间拍卖关系的法律性质和《拍卖法》的规定,原告均不能按照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对已经拍卖成交的四幅书画作品的真伪或品质瑕疵承担担保 。这涉及到人们通过参加竞拍的方式投资文物、艺术品收藏时如何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如何区别拍卖行为与一般买卖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熟悉和运用拍卖法律规定规避不必要法律风险的问题。
    从法律性质上看,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行为。《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拍卖法》第3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可见拍卖的本质仍是出卖人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因而属于买卖合同。但基于拍卖行为的特殊性,如拍卖人只能是享有法定资质的拍卖企业法人、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拍卖过程应当遵循有关强制性规定等,国家另行颁布了《拍卖法》以规范拍卖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73条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表明《拍卖法》相对《合同法》而言是特殊法。根据“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对当事人因拍卖行为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法院应当首先适用《拍卖法》的规定进行 和裁判。
    在一般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对买卖标的物应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出卖人没有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买卖标的物应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法律推定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是否存在瑕疵是明知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不应将存在品质瑕疵的标的物转让给买受人。
    在拍卖关系中,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进行拍卖,拍卖人和委托人就拍卖标的的品质瑕疵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 。《拍卖法》第18 2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27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61 1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的18 2款、第27 规定,未说明拍卖表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委托人和拍卖人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担保 的前提条件是拍卖前未尽说明义务,反之则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拍卖法》第61 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 。”这一规定表明如果拍卖人、委托人尽了说明义务,或者说明了标的物存在品质瑕疵,或者明确 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伪或者品质,竞买人仍然参加竞买并买受确有真伪或品质瑕疵的标的物,只能表明买受人自愿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风险。买受人不能依照《拍卖法》第61 1款的规定要求拍卖人和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拍卖人某拍卖公司组织的两次拍卖均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依法制定了拍卖规则,均明确 不对拍卖的书画作品的真伪和品质瑕疵承担担保 ,并在拍卖前进行了公示。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举牌参加竞拍,应视为其已经知晓拍卖规则的内容,知晓拍卖人关于不对拍卖标的物的真伪或品质瑕疵承担担保责任的声明,且自愿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真伪或品质瑕疵风险。根据《拍卖法》第61 2款的规定,某拍卖公司对该四幅书画作品的真伪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无论郭某竞拍所得的四幅书画作品是真品还是仿品,原告均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王女 小郭、老郭作为遗产继承人要求某拍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符合《拍卖法》的规定。
    后语
    综上所述,结合文物收藏专家的意见,本文提醒广大收藏爱好者,随着收藏时代的到来,人们通过参加拍卖投资文物古玩、书画艺术等物品的收藏成了经常之事,而投资受益与风险往往并存。为了避免拍卖物品的真伪或者品质瑕疵风险,一是要切实增强投资风险意识,谨慎从事,不要跟风竞拍,盲目投资。二是要熟练掌握《拍卖法》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加拍卖,在参加竞拍前尽可能要求拍卖人、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瑕疵。如果拍卖人明 明不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承担担保责任,则更要谨慎竞拍。凭拍卖人、委托人对拍卖物的介绍及自己的专业知识尚不能确定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瑕疵时,要尽可能通过专家权威鉴定确认后再决定是否参加竞拍。三是普通收藏爱好者投资书画艺术作品,平时就应自觉提高鉴别真伪的能力,应多关心行情,多到拍卖市场看看,参考成交价格。在开始当买家时,最好选择一个门类,或某个时期、某种题材、某个画派,甚至某个画家的作品,掌握其艺术特征,做到心中有数。当无法判断某幅书画作品是真品还是赝品时就不要购买,对古玩藏品应多看多揣摩,要特别注意古玩藏品的制造年份、艺术造型和特征。
    ★本文合作作者:张朝晖,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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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全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一、人民调 司法调解都是“大调解”矛盾纠纷综合调 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各地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实践中,逐渐探索并形成了一整套人民调解、司法调 行政调 结合的“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性调 制,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有利于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有效化
    人民调解和司法调 是“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有着各自的特色,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 作的发展,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奠定了坚实的立法基础。
    司法调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工作制度和工作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一直是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理念、方法和目标。
    二、切实建立健全司法调 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工作机制
    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 机制改革是中央 的改革项目。《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也将此项改革列为改革重点之一。早在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通过了《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机制、各类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 诉讼的衔接机制、各类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规范,扩大了赋予合同效力的调 议的范围,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执行调解协议。这些规定有利于鼓励行政调解,人民调 商事调 行业调 各类仲裁的发展,有利于缓 效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的 纠纷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满足各种不同的纠纷解决需求,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途径。
    人民调解即属于非诉讼 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具有及时性,有利于将矛盾纠纷 在萌芽状态;具有灵活性,有利于充分发挥纠纷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调解积极性,增加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几率。司法调 叫诉讼调 一般是指法官在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后进行的调解,具有纠纷解决终局性的特点。
    建立司法调解和人民调 机衔接的工作机制是进行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总结提出了司法 程序。
    《人民调 》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成调 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 ”。 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人民调 议司法 程序的若干规定》,对司法 程序案件的管辖法院、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司法 案件的受理、法院办理司法 案件的期限、审查方式等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明 为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司法 基础。这个规定的出台,必将有力推进司法调 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
    三、芙蓉区法院将全力支持芙蓉区的人民调 作
    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司法调 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人民法院应当以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 工作为基础,全力支持人民调 作。
    就我们芙蓉区来说,芙蓉区法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全力支持芙蓉区的人民调 作: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人民调 》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 议司法 程序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全力做好人民调 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在这一方面,今年我们已经受理并快速审结了多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今后将继续依法受理,快审快结该类案件。
    二是继续贯彻落实《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的规定,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指导。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法律规定了基层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则与其说是指导,还不如说是工作经验交流。司法调 人民调解都是调解,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经验都可以很丰富。我们将不定期地邀请人民调 与法院调 验丰富的法官座谈,互相学习交流调 验;也可通过区人大任命部分人民调 作为我院的人民陪审员直接参审诉讼案件,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调 的积极作用,便于人民调解员和办案法官近距离接触,切磋调解技巧,提高调解能力。
    三是基于“能动司法”工作理念,及时派出法官参加突发事件中的人民调解工作。“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是目前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理念。“能动司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院不固守“不告不理”的工作理念,及时派出法官参加一些有可能影响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事件的人民调解,由法官 与事件相关的现行法律规定,澄清纠纷当事人有可能的对一些法律概念的 认识,帮助当事人预测如果不能及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而诉讼至法院之后有可能遇到的法律后果,从而促使当事人冷静认识,理性预期,增加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几率。在这一方面,在座的很多人民调解员应该经常看到过我们芙蓉区法院法官的身影。他们的工作态度是积极的,工作方法是严谨的,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全程参与直至成功促使当事人达成人民调 议。如果经各方共同努力实在不能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则积极引导和准备诉讼应对措施,确保纠纷通过理性的途径依法依规 , 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不受影响。当然,今后在这方面我们法院的法官们还需要进一步努力,态度要更积极,方法要更有效,要争取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总之,人民调 作的意义重大,而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凸显的今天,人民调解工作也更任重而道远!芙蓉区法院将以人民调 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为基础,以建立健全司法调解和人民调 机衔接工作机制为目标,全力支持芙蓉区的人民调 作,为芙蓉区的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湖湘之心、中部标杆、全国一流”的新芙蓉作出应有的 !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东方法眼,北大法律信息网。
    充分发挥法律志愿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
    积 极 作 用
    ——参加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志愿者工作室朝阳社区站成立大会有感
    2010年8月20日,笔者作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一员,参加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志愿者工作室朝阳社区站成立大会。与会人员有芙蓉区政法委、芙蓉区法院、朝阳社区、中南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领导、工作人员以及朝阳社区的居民朋友。大会的主要内容是介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志愿者工作室的创立和工作情况,宣布成立法律志愿者工作室朝阳社区站,并进行现场法律咨询和法律知识讲座。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作为亲历此次活动的一员,笔者可谓是感慨良多,遐想连篇。
    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 不断走向深入。任何一项大的改革举动都可能带来 两方面的社会集群效应,因而各种经济社会矛盾凸显,各种法律纠纷频发,社会的和谐稳定面临着巨大挑战。面对如此状况,我们芙蓉区法院和中南大学法学院联手,适时推出了法律志愿者工作机制,在全省首先创立法律志愿者工作室,目的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高度出发,弘扬志愿精神,充分发挥法律志愿者在凝聚社会人心、提升人们的社会 感、缓和化 会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期实现社会稳定和谐、长治久安。
    一、法律志愿者工作机制是志愿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需求相结合的实际行动。
    志愿精神是指一种自愿的、不为报酬和收入而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志愿精神是个人对生命价值、社会、人类和人生观的一种积极态度。法律志愿者自愿以自己的法律知识、技能为社会民众服务,不计报酬,不求名分,只求增强民众的法律纠纷预防意识,提高民众的法律纠纷预防能力。法律志愿者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和重要力量。
    二、法律志愿者工作机制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司法为民”工作思路的有效落实。
    2009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所导致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和经济衰退,党中央适时提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方针,各行各业围绕这一中心任务积极采取对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全国法院立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新开拓工作思路,积极有效地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在这一背景下,人民法院适当延伸、扩大审判服务领域,强调加强“能动司法,司法为民”,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律志愿者工作机制,即是对“能动司法,司法为民”这一工作思路的有效创新和具体落实。通过法律志愿者的工作,我们能够传播法律理念,传授法律技能,及时预防、发现和调处各种法律纠纷,尽量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因未及时化解矛盾而可能造成化解成本增加、化 度增大,化解效果不佳等诸多问题。
    三、法律志愿者工作机制有利于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党的“十五大” 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已写进了《宪法》,成为举国上下为之奋斗的崇高目标。法治,不仅仅是法律工作者的法治,更是普天之下芸芸众生的法治。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四大环节当中,守法的价值实际上比其他环节的价值之和还要大。因为只有全民守法,才能有真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守法的前提是普法。普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宣传介绍法律条文,而应当是真实到位的、真 及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的普法。也就是说,普法应当是深度的,而不是肤浅的;应当是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法律志愿者是法律信仰的坚守者,是法治精神的传播者,是法律技能的传授者。法律志愿者的工作实际上是对社会民众进行深度普法,有利于增强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提高社会民众预防法律纠纷的能力和依法化解法律纠纷的本领,从而有利于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
    四、法律志愿者工作机制有利于培养法学青年,推进法学教育。
    高校学子是未来祖国各项事业的中坚,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希望所在。他们的法律信仰如何,他们的法律技能怎样,都意味着法学教育是否成功,意味着我们的法治建设事业是否后继有人。法学教育必须讲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司法实践则必须亲近和顾及法学教育。我们的法律志愿者都是由高校优秀的法学研究生担任。他们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更具有迫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 愿望和激情。由他们积极参与法律志愿服务工作,直接回应社会民众的法律服务需求,能促使他们真 情民意,能增强他们的社会 感,能检验他们的学习效果,能提高他们毕业后以法律服务社会的技能和本领。一句话,法律志愿者工作机制对高校法学青年的学习和成长,对高校法学教育的创新和发展,可谓百利而无一害,善莫大焉!
    法律志愿者工作室是我们芙蓉区法院和中南大学法学院在“理论联系实践”这一理念指导下友情合作的产物,在湖南省可是首创。今天的法律志愿者工作室朝阳社区站揭牌成立仪式,确立法律志愿者社区巡回工作模式,是对法律志愿者工作机制进一步的创新和发展。法律志愿者工作机制的价值追求,必然会在社区巡回工作模式下进一步发扬光大。
    祝愿我们的法律志愿者社区巡回工作模式取得预期的效果,祝愿我们的法律志愿者工作机制不断发扬光大,祝愿我们的国家法治昌明,祝愿我们的社会稳定和谐!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中国普法网,法搜网,中南大学法学院,东方法眼。
    运用伊妹儿通讯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 议
    ——成功调 起信用卡纠纷案件纪实
    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实现司法为民便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充分利用电子传真、电子邮件(伊妹儿)等信息社会新型通讯方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交流,最大限度地方便诉讼当事人,最高效率地实践司法为民,最终促使当事人调解 纠纷,真 到了“快速裁判,案结事了”。
    【案件索引】
    (2010)芙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 》,2010年9月1日。
    【审理经过】
    2010年6月18日,法院立案受理原告了张三诉被告某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基本案情:2010年5月24日,张三因购买房产之需,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 中心申请贷款,却被告知有不良 记录(还款逾期XX次,欠款金额共计XXXX元),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查实,是由于张三曾在某银行办理的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欠缴了年费,因而产生了不良 记录。张三对此不服,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某银行消除张三的不良信用记录及欠缴的年费XXXX元;赔偿张三经济损失XX元钱并公开登报道歉。
    承办法官收到案卷后,立即审阅案卷材料,发现此案还是存在调 必要性和可能性,遂在尽快安排法官助理(兼书记员,下同)向某银行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后,立即指导法官助理打电话给某银行的全权委托 人,询问张三在某银行办理和使用信用卡的真实情况、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真正原因、某银行是否有调 意愿等,并建议某银行主动与张三联系协商解决纠纷。在得到某银行委托代理人的肯定答复后,法官助理即马上电话征得张三同意,将张三的手机号码告知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
    随后的几个星期内,法官助理在双方之间来回电话沟通斡旋,及时跟踪双方庭外协商的进展情况,并合法合理地劝导双方当事人。对张三:此案为合同纠纷;就算某银行要承担违约责任, 只是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公开登报赔礼道歉的责任承当方式,主要适用于侵犯名誉权等人格权纠纷案件,一般不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张三放弃登报道歉的要求,也算是给某银行一个机会, 双方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会要大许多。对某银行:一定要尽快查清不良 记录产生的真 因是否 是张三存在违约欠款行为;如果张三并不存在违约欠款行为,而是某些客观原因所致,尤其有可能是某银行自己某些管理不到位的原因所致, 就要有勇气承认自己的工作失误,并举一反三加强 理,避免今后发生类似纠纷;鉴于不良信用记录对一个人生活的负面影响巨大,故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务必以诚恳的态度和积极的行动赢得张三的理 谅解。
    通过以上努力,双方终于在既定开庭之日前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某银行负责消除张三的不良信用记录及年费欠款XXXX元;张三自愿放弃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双方确认今后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以上调解过程,双方及法官助理之间一直都是电话联系,没有形成任何书面材料,而法院结案又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共同签名盖章的书面和解协议。在此情况下,某银行提议可以先行起草一份和 议文本,请法院转交给张三审阅修改;待双方均 可以定稿了之后,再由双方电话告知法院,请法院根据双方 的协议文本提前制作《民事调 》;此后双方只需在既定开庭之日到法院共同在和 议上签名盖章并签收法院的《民事调 》即可。法官助理遂将此提议电话告知张三,张三电话回复表示可行。
    由于按某银行的内部规定,某银行无权决定与张三的和 议内容,决定权在某银行深圳总行,而若从深圳邮寄和 议到法院,邮寄所耗费的时间肯定相对较长,不利于快速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对张三生活的负面影响。考虑到像某银行这样的大型金融机构应当配备了传真机,法官助理遂建议某银行委托代理人联系某银行深圳总行,可将和 议文本起草后,通过电子传真方式交给法院,并告知了法院的传真号码。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依计而行。
    法官助理收到某银行深圳总行发送的和解协议传真件后,马上电话联系张三,通知其来法院领取和解协议传真件。张三却表示自己居住在距离本院路途较远的河西岳麓区,加之工作繁忙难以请假,故对亲自来法院领取和解协议传真件感到有些为难,同时也明确表示自己没有传真接收和 议的通讯设备。在此情况下,法官助理考虑到张三作为一名青年知识分子,应当比较熟悉电脑操作和网络通讯方式,遂询问并记下张三的电子邮箱地址,然后将和解协议传真内容在电脑上一字一句地制作成WORD文 再用自己的私人电子邮箱将和 议WORD文 送到张三的电子邮箱里。张三在其电脑上阅读和解协议后,电话告知法官助理表示同意和解协议的内容。法官助理遂马上电话告知某银行的委托 人,并随即根据双方 的和解协议内容起草制作《民事调 》交承办法官审核签发,打印盖章。既定开庭之日,张三和某银行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如约来到法院,共同在和解协议上签名盖章,并签收法院的《民事调 》。至此,张三与某银行 纷一案调 功。
    张三诉某银行 纷一案,从案件受理到最终调 案,双方当事人都只到法院来了一趟,来一趟的目的就是最后签字 和 议和签收《民事调 》,其他工作都是通过电话、传真、伊妹儿等方式完成。本案的 ,大大节省了双方当事人的宝贵时间,有效地提高了司法调 作效率。
    【经验交流】
    本案的审理经过表明:
    1、人民法院的审判调解工作应当“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之所想”,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设计工作思路,如此才能真 到“能动司法,司法为民”;
    2、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化 盾纠纷,促进人民群众工作顺利和生活安宁。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方式日益丰富多彩,人民法院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则必须跟得上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要求。法院不宜动不动就要求当事人亲自来法院,而应尽可能考虑和体谅当事人的工作生活安排。本案中法官助理充分利用传真、伊妹儿等现 息社会特有的新型通讯方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交流,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着力提高司法能力的时代精神。
    3、实行“一审一书”的审判工作模式,法官与助理密切配合,既能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又能充分发挥助理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有利于培养司法新人,有利于减轻法官的事务性工作压力,可谓善莫大焉,值得坚持和推广。
    ★本文合作作者:竺雨迪,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南大学法学院,法搜网。
    原告、被告致人民法院的两封感谢信
    扎扎实实的司法为民,真真切切的人民崇法!一个真实的案件,原告被告双双致信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的工作作风表示肯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效果表示满意,对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两封感谢信足以表明我们人民法院的工作并不是某些人所想象的那么一团糟,也足以表明我们的人民群众是多么的淳朴厚道,可亲可敬。司法能够为民,人民愿意崇法,以法治为基础的和谐社会,又何愁不能实现?笔者遂将两封感谢信予以整理发布,目的就在于追求和谐司法,促进社会和谐。当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感谢信隐去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信息。特此说明。
    感 谢!
    XXXXXX人民法院:
    我的妻弟张三,是受包工头李四的邀请来XX市打工做事的农民工。在由李四包工包料的王五个体投资的酒店外墙装修工程施工中,张三从楼上跌落到地面受伤,现正在医院治疗,还没有出院。事故发生后,酒店业主王五积极配合治疗,并已支付XXXXX元医药费。就业主应赔偿多少的问题,张三及我等亲友与业主王五友好协商,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但需要法院 。为此张三全权委托我向贵院起诉。由于张三尚在医院不能行走,贵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到医院上门立案。立案后的次日,贵院速裁庭工作人员马上组织调 双方当日达成了全面的调解协议,王五当场给付赔偿款现金XXXXX元整。调 的第二天,王五将余款XXXXX元给付到位。至此,双方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基于以上情况,我全权代表张三向贵院及贵院工作人员表示诚挚的谢意!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的全权委托代理人XXX
    年 月 日
    鸣 谢!
    XXXXXX人民法院:
    张三是受包工头李四的邀请来XX市打工做事的农民工。我将我个体投资的酒店外墙装修工程包工包料给李四。施工中,张三从二楼跌落到地面受伤,现正在医院治疗,还没有出院。事故发生后,我作为酒店业主积极配合治疗,并已支付XXXXX元医药费。就业主应赔偿多少的问题,我和张三及其亲友友好协商,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但需要法院 。为此张三将我起诉至贵院。贵院立案后马上组织调解,双方在立案的第二天就达成了全面的调 议,当日我给付赔偿款XXXXX元,次日给付XXXXX元。至此,双方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且双方 今后永无争议。这样,我作为业主一方,既承担了应负的赔偿责任,也避免了可能无穷无尽的责任和麻烦。为此,我向贵院及贵院工作人员“司法为民”的精神和效率表示诚挚的谢意!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被告王五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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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大学法学院反家暴项目组
    调研长沙芙蓉区法院
    2012年2月17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拯救沉默的羔羊——以“民事保护令”为重点的受暴妇女法律救济途径效果评估》项目组(指导老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以下简称项目组)一行五人来到芙蓉区法院调研“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民事保护令”)的实施情况。芙蓉区法院热情接待,安排民一庭庭长张朝晖率副庭长杨宜、钟建林,法官丁湘宁、管奕锋、向湘菱、阳曙文以及研究室宣传干事袁建斌等与项目组成员举行座谈会。宾主双方就项目组的既定调研事项进行了整整一下午的真情恳谈,座谈会取得了圆满成功!
    芙蓉区法院领导非常重视此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调研接待,在项目组到来之前就先行安排民一庭相关人员进行了以下准备工作:一是全面梳理五年来芙蓉区法院审结的所有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二是认真分析芙蓉区法院已经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查找问题,准备建议;三是按照项目组的问卷设计,选择50名审理离婚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问卷调查,提前组织法官填写好问卷调查表;四是配合项目组前期联系好芙蓉区妇联、芙蓉区公安分局等单位,以便项目组前往上述单位调研时节约时间,马到成功。
    调研座谈会由民一庭副庭长钟建林主持。
    钟建林副庭长首先简要介绍了芙蓉区法院概况;其次简要介绍了芙蓉区法院的与会人员;再 要介绍了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三级在实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推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整体工作情况,并着重介绍了芙蓉区法院近几年来反家暴工作的做法和亮点:一是制定《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暂行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当事人须知》等规范性文件;二是于2009年6月22日召开“人身保护令”研讨会,商讨反家暴的应对之策;三是向全社会发出《从自己做起,我们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告男性同胞书),对全体男性同胞发出倡议,让男同胞成为反家暴工作的生力军和主力军;四是 “民刑合一”审判模式,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和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由兼具民事和刑事审判法律知识、经验的资深法官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确保民刑协调,共同致力于反对家庭暴力。
    杨宜副庭长针对项目组的访谈提纲中列出的问题,以芙蓉区法院已经发出三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案件为素材,就“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签发条件、程序、内容、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等事宜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介绍。丁湘宁等法官结合自己多年审理离婚案件中遇到家庭暴力问题时采取的做法谈了自己的工作体会,并对此次调研项目的后续研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张朝晖庭长作了总结发言。首先代表芙蓉区法院对项目组前来调研表示热烈欢迎;其次对项目组不辞劳苦实证调研的精神表示肯定和钦佩;最后对项目组提出殷切期望:“希望你们这次来芙蓉区法院调研仅仅只是一个开始,更希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建立长久的沟通互动机制,让我们成为'法学理论紧密联系司法实践'的光辉典范,让我们携手共促法治建设,共同推进社会和谐”。
    项目组成员王晓岑、于慧颖、郝一洋、吕沛、迟骋分别对芙蓉区法院的调研接待工作发表了感言,一致认为芙蓉区法院的调研接待工作准备充分,资料扎实,经验独到,座谈会让项目组成员耳目一新,感受深刻,获益匪浅,因此对芙蓉区法院的调研接待工作表示真心的感谢,并真切地表示:此前在学校里学到的相关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真的存在很多的不同,这正说明了大力加强法学院和法院之间沟通联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项目组将会认真整理、采纳从芙蓉区法院调研中获悉的经验和建议,使项目的后续研究更具有针对性,更有利于将来的反家暴司法实践。
    之后,芙蓉区法院将民一庭法官给芙蓉区妇联干部培训反家暴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的《讲座提纲》、三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格式文本、有关反家暴经典案件的判决书等资料提供给项目组带回北京深入研究。
    接着,张朝晖庭长带领项目组成员参观了芙蓉区法院的立案信访大厅。然后,调研座谈会全体与会人员在象征公平 的“山”字形的芙蓉区法院审判办公大楼前合影留念。
    最后,芙蓉区法院领导安排民一庭与会人员在长沙湘菜名店新玉楼东热情宴请项目组一行。席间宾主双方觥筹交错,真情共话友谊,红心共展未来,共祝法治中国的明天更美好!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东方法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一份反映服务型政府建设需求的司法建议书
    ××省××市××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中共××市××区委、区政府:
    本院在审判原告张某某诉被告XXXX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
    原告张某某为了寻找到肇事土坑的施工人XX公司,花费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包括不得不求助于媒体报道,到最后还是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肇事土坑系XX公司施工所挖掘,以至于法院只能根据间接证据进行事实认定。本案一审、二 尽了各种法律手段支持了张某某的索赔请求,而XX公司也 是应当对肇事土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施工单位。
    比较起来,本案中的张某某还算是幸运的。因为有些类似案件中受害人的举证意识不强,举证能力有限,法院根据受害人提供的间接证据有时真还不能认定 '的责任人,因而有时受害人的索赔请求真还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样的案件如果多了,显然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构成不利。
    为此,特建议:
    对一些突发性的民事权益损害事件,针对不能及时准确 民事赔偿义务人的情况,从为民事受害人及时提供民事权益救济的角度出发,也从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建立一种突发性事件中公民民事权益保护救济应急机制。
    这种机制的内容是:以区委政法委牵头,区司法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街道等职能部门和地方为成员单位,组建XX区突发事件民事权益保护救济中心。该中心的价值在于综合发挥各部门的权力职能作用和专业技能作用,准 及时、有效地化解突发事件中的民事侵权纠纷。只要是在XX区辖区内发生突发性的公民民事权益损害事件,中心在接到救济报告后,就立即有针对性地派出工作组,迅速查勘现场,迅速通过各种途径确定 '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同时提供法律援助,协助民事权益受害人采集固定证据,之后及时建议和组织当事人进行调 实在调 成,则建议当事人依法起诉,通过司法裁判理性解决纠纷。这样就能够尽可能将民事纠纷 在萌芽状态,尽可能切实维护民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当事人动辄将民事纠纷交由法院裁判,从而使社会尽可能减少一桩纠纷,增进一份和谐。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院印)
    抄送:XX区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建设局、城管局、各街道。
    ★阅读链接:本书文章《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被“坑”害的命运>(2008.10.17)》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南大学法学院,深圳疑难律师网,法搜网。
    送达调解,高效便民
    ——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纪实
      
    日前,一起女儿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的纠纷,令一个离异的家庭更加针锋相对。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就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成功促使双方达成调 议,且自动履行了抚养费给付义务。正所谓:送达调解,高效便民,案结事了。
    现将该案的审理、调 况简要整理纪实如下:
    【案情概要】
    原告张三(女儿)
    法定 人李四(母亲)
    被告王五(父亲)
    三人原本为一家人。李四与王五于2009年9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女儿张三跟母亲李四一起生活。父亲王五承诺给张三每月3000元的生活费,开始是一直兑现了的,但到了2011年10月,王五突然拒绝继续给付女儿生活费。李四遂 张三遂诉至法院,要求王五支付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的生活费每月3000元。
    【案件审理及调解经过】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将案件分至民一庭审理。民一庭承办法官随即开展了如下工作:
    首先安排助理向被告王五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助理拨通王五的电话后,发现电话一直处于通话中,一连好几次都是如此。可能是王五的手机设置了陌生号码拒绝功能,助理遂将应诉材料交由法院送达组干警上门直接送达。
    送达组干警与李四联系直接送达事宜。李四表示到王五在长沙市雨花区的户籍所在地无法直接送达,因为王五现 湖南省 市衡东县的衡枣高速 县工作站工作,经常不回长沙老家。得知上述情况后,送达工作任务繁重的送达组干警向承办法官表示实在抽不出时间到外地直接送达,希望承办法官考虑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鉴于以上情况,加之经询问李四得知向王五的工作单位特快专递邮寄送达亦不方便,遂决定带上助理自行前往衡东县直接送达。
    为了送达的快速方便,考虑李四对王五的工作地点比较熟悉,承办法官同意李四一同前往衡东县。另有一名自称是李四和王五多年共同的朋友的杨某,表示愿一同前往协助送达,承办法官亦予准许。
    经过三个半小时的车程,承办法官一行终于到达了王五所在的衡枣高速 县工作站,却发现王五本人当时并不在工作站内。承办法官于是与其单位领导沟通,请单位领导与王五电话联系,要求王五回工作站当面签收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一开始王五还是有顾虑,电话里反复询问法院来人是为何事,表现出不愿意回单位和承办法官见面的意思。承办法官遂建议杨某与王五通话,同时为尽量不给王五造成工作上的负面影响以打消他的顾虑,建议考虑将见面地点安排在远离单位的其他地方。王五终于答应前往约定地点见面。
    见面后承办法官并没有直奔主题,而是先跟其寒暄,询问王五的工作是否顺利,聊起他女儿张三的学习生活近况,借此拉近与王五的心理距离。王五表示自己 有苦衷:前几个月没有给付抚养费,是因为工程中断,几个月没发工资了,确实是一时经济紧张;之所以被诉诸法院,也是因为与李四缺乏有效的沟通;现在工程已恢复正常,不仅愿意继续按承诺给付每月3000元的生活费,而且愿意将给付期限延长至女儿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为止。在承办法官问到具体给付方式时,王五表示肯定会按时向李四的银行卡内打钱,但李四当即表示不同意,因为怀疑王五是在借口拖延,怕到时候又还是拿不到钱。针对双方的分歧,承办法官打出了女儿张三这张“亲情牌”,说她现正在名牌的爱学中学读高三,非常听话懂事,学习成绩优异, 在考大学的关键阶段,读高中的花费又大,李四现在独自一人抚养女儿 也不容易,做父亲的切不可因为这件事情分 儿的学习精力,建议王五一定要给李四母女吃一颗“定心丸”,不要让她们每个月担心生活费能否到位,更不要让女儿误认为父亲是不负 的。同时,杨某作为双方共同多年的朋友,也建议王五一定要克服困难,切实担负起父亲的责任。经过一番思考,王五当即表示愿意马上将自己的工资卡交付给李四,李四可每月从中取款3000元用于女儿的学习生活。李四对这个方案表示赞同。承办法官随即趁热打铁,就地起草了以王五自愿每月给付女儿生活3000元为主要内容的调 议,交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至此,该案在送达阶段即成功调 当事人不但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而且当即按调 议履行了义务,案结事了。
    【经验交流】
    该案在送达起诉状副本阶段即成功调解,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案件处理结果令双方当事人都满意,该案的审理真 到了“案结事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 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指出:“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和基本工作方法。对依法和依案件性质可以调解的所有民事案件都要首先尝试通过运用调解方式 ,将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所有环节。”根据如上司法政策精神,关于民事案件的调 就要树立“全程调 的意识。送达调解,系立案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过程中进行的调解。这既是“全程调 意识的重要体现,也是民事审判高效便民的必然要求,因此应当大力提倡送达调解。
    如何提高送达调解成功的几率?我们认为:
    一是办案法官要切实践行“调 先,调判结合”的工作理念,尤其要强化“全程调 的意识,从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始就考虑要随时发现和把握住调 会。
    二是只要时间允许,对于明显具有调 能性的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的送达,最好由承办法官亲自进行,这样承办法官才有可能在第一时间知道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进而抓住一切稍瞬即逝的机会开展调 作。
    三是要讲究一些调 巧:
    1、调 要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仅要多听取原告方的意见,而且还要多听取被告方的意见。因为只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求,才能知道双方的争议焦点所在,才能知道双方主张分歧的距离,也才能知道案件有没有调解的空间和可能。
    2、调 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到场辅助调 这些相关人员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朋友,在婚姻家庭类案件审理中,比如本案,一旦双方当事人陷入针锋相对的境地,此时 朋友就是双方的情绪缓冲剂,能够及时浇灭双方心中的怒火,而且他有着熟悉双方性格脾气的优势,能够很好地辅助法官对当事人因势利导,促成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这些相关人员也可以是基层组织的领导,如邻里纠纷,因为绝大多数人还是要面子的,他还是要在自己生活的圈子里继续生活下去,有时候也不得不放弃一些不合理诉求,而在基层尤其是在农村,村委会干部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说话有一定的分量,因而邀请基层干部辅助调 往会起到事半功倍之效;这些相关人员还可以是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伤情及以后的康复治疗情况,当事人更愿意听取专业人 意见,因而邀请专业人士辅助调 果会更好。
    3、调 场所可以多样化。调 场所不一定要局限在法院内。众所周知,法院是一个庄严神 地方,很多人进了法院可能会有所顾虑,不利于其充分表达诉讼主张。因而在案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将调解场所多样化。例如,宅基地纠纷,就可以将调解场所放在宅基地现场,这样不仅可以现场实地勘察,还可以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争取更好的效果。但是调 所的 也不应使双方产生心理负担,比如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就不宜将调 所放在一方当事人的工作单位,本案中就考虑到了这一点,因而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
    ★本文合作作者:王双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法官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东方法眼,湖南法院网。
    长沙中院民一庭到芙蓉区法院调研民事审判工作

    1月6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丁念红,副庭长刘应江、易颍等一行六人,来芙蓉法院调研、指导民事审判工作。该院主管民事审判的王长江副院长、民一庭庭长张朝晖等领导率民一庭审判业务骨干参加了调研座谈会。
    首先,王长江副院长代表芙蓉区法院对中院民一庭领导下基层来调研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并对中院民一庭多年来给我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和关心表示衷心感谢。
    接着,丁念红庭长介绍了此行的目的:一是发现、收集2010年度芙蓉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法律实 难问题;二是就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的指导意见(草案)》中的相关问题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就医疗损害、交通事故等侵权纠纷案件 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调研;三是就芙蓉区法院在开展“巡回法庭”工作、联系和指导人民调解、加强与基层社区的联系,促进“社会矛盾化 社会 创新”等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和好的经验进行调研。
    随后,张朝辉庭长汇报了该院民一庭2010年度的工作。之后,该院民一庭杨宜副庭长就如何开展“人身保护裁定”工作,推进“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建设的一些具体做法和工作经验作了补充汇报。钟建林副庭长就如何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促使社会民众尽量预防纠纷和避免诉讼,有效“能动司法”,不断推进“社会矛盾化 这一重点工作,汇报了一些具体做法、真实案例和工作体会。
    听取了该院民一庭的工作汇报后,丁念红庭长指出:芙蓉区法院2010年度民事审判工作可圈可点:全年受理3078件, 2826件,人均结案188.40件,全庭结案数占全院结案数的49.74%,几乎占去一半。繁重的办案任务下,还积极探索创新工作举措,积累了不少经验,值得肯定。并指出:芙蓉区法院2010年度民事审判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亮点纷呈,值得继续探索和积累经验:
    1、“法庭进社区”的同时有针对性地撰写和发放法律服务宣传资料,有利于提高社区民众积极预防、理性处理法律纠纷的意识和本领,能尽量促使民众少打官司,能够充分发挥“开审一案,教育一片”的积极功效,这样的做法值得提倡和推广。
    2、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身保护裁定”措施的适用值得在更大范围内探索和积累经验。
    3、向立案前延伸司法职能的“能动司法”到底该如何进行,又该如何规范,值得继续探索。
    4、体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的“巡回法庭”设置,如何实现司法职能延伸而又不背离“司法中立”这一根本的法治原则,值得继续探索。
    5、“反家庭暴力”案件实行“刑民合一”的 工作机制,是个很好的尝试。
    6、针对同类案件的专业特点相对固定合议庭成员审理的做法,是克服基层法官成为“万金油”式法官这一弊端的有益尝试,有利于提高法官审案的专业水准,有利于提高案件 的质量和效率,也值得继续探索和积累经验。
    此后,中院民一庭领导还就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的指导意见(草案)》中的借用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程序、夫妻离婚时一方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以及该如何分割、法官是否应就探望权向离婚诉讼当事人进行释明等常见而且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征求基层法官的意见和建议。宾主双方深入研讨,气氛热烈。
    最后,中院民一庭领导对该院民一庭以往工作中经常碰到的一些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了答疑解惑,涉及问题共计二十余个。



    @:曾刊登本文的网站:湖南法院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南大学法学院,芙蓉区法院网。
    积极预防纠纷案例一则
    ——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张某某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中医认为,疾病的预防比治疗更重要。法律亦然。
    ——题记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因与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张某某发生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于2007年12月21日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
    芙蓉区法院受理后,本着着重解决纠纷,争取案结事了的原则,于2008年1月10日即组织各方当事人第一次调 当事人的调 案差距巨大:甲公司不同意任何补偿;乙公司和丙公司只同意补偿5万,张某某则要求得到补偿103万,至此调解未果。此后法院要求各方拿出书面调 案:乙公司和丙公司只同意加至8万;张某某则只同意降至98万。双方的差距仍然巨大。
    2008年3月12日开庭后,没有当庭宣判。3月21日通知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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