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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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