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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盛区青山湖水库二期工程枢纽工程
    招 标 文 件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编号:HYZB2013-211)

    招 标 人

    重庆市渝盛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
    目 录
    第1章 一般规定
    1.1 工程说明
    1.1.1 工程概况
    青山湖水库是以城镇供水为主,水库总库容1205万m3,大坝坝型为重力坝,最大坝高29.0m, 灌溉渠系总长41.9km,其中干渠长11.9km,支渠长30km,渠道电站一处,装机容量2×1000kw(后调整为2×800kw)。
    青山湖水库大坝位于张三塘原石河堰上游约50m处,大坝采用C10细石砼砌块石重力坝。泄水建筑物位于主河道坝段,距左坝肩约94.77m,采用WES实用堰型,有闸控制,消能防冲形式采用底流综合式消能。取水建筑物位于左坝非溢流坝段上,距左坝肩63.28m,进 置拦污栅,分两层坝内埋管取水,取水管中心高程分别为581.5m、590.50m,取水管径为1m,取水管于坝后采用闸阀单独控制,并于闸后合并后经减压阀进入干渠渠首,库水经渠系进入灌区。工程分一、二期实施,一期工程于2005年底开工,2006年12月枢纽工程完工,2007年6月一期电站工程完工。
    目前青山湖水库工程一期工程已经实施,一期工程水库正常蓄水位585.50m,兴利库容87.3万m3,总库容279万m3。校核洪水位587.35m,下泄流量193m3/s,设计洪水位586.30m,下泄流量134m3/s。一期大坝采用C10细石砼砌块石重力坝,坝顶高程588.90m,坝顶轴线长151.43m,最大坝高21.90m,坝底最大宽度24.57m,挡水坝段布置于两岸,溢流坝段布置于河床。大坝采用闸门控制泄洪和底流消能。引水建筑物采用φ=1000mm压力钢管直接在坝上取水,进水 置于左侧非溢流坝段中部。进水口前设栏污删,坝后设流量调节阀控制水流,然后通过跌坎将水流引入渠首消力池,水流经过消能后进入干渠渠首。
    青山湖水库工程二期大坝坝轴线长由151.43m延伸至187.73m,坝顶高程由588.90m加高至596.00m,坝顶加宽至8.00m,大坝共分9个非溢流坝段和1个溢流坝段,各坝段间设置变形缝,缝间距采用13~22.0m,缝间设置橡胶止水。右岸非溢流坝段长由73.19m加长至93.18m,溢流堰顶由582.50m加高至591.00m,溢流坝段长19.00m,左岸非溢流坝段长由60.41m加长至75.55m。上游坝面582.5m高程以上垂直,582.5m高程以下采用坡比1:0.2;下游坝面593.00m高程以上垂直,593.00m高程以下坡降1:0.80,非溢流坝段最大坝高由22.65m加高至29.00m,最大坝底宽由25.56m加宽至31.90m;溢流坝段最大坝高由15.35m加高至24.00m,最大坝底宽由21.59m加宽至31.78m。坝体距迎水面1.5m厚范围内和坝基以上3m的坝体采用C15 砼,溢流面采用C20砼防渗层厚1.50m,其防渗标号为W6,其余坝体采用C10细石砼砌块石。
    本次招标范围:大坝枢纽建筑物(二期)土建、二期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大坝安全监测工程,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上坝连接公路等。
    1.1.2 水文气象
    1. 水文气象
    青山湖水库地理坐标为东经106??53ˊ、北纬28??59ˊ,水库坝址以上流域面积40.3 km2,河长14.85 km,河道坡降3.66‰;马头桥支沟集雨面积12.6km2,河长7.15km,河道比降8.55‰;二郎峡倒虹管处位于蒲河支流金鸡沟,集雨面积331.4km2,河长45.6km,河道比降7.6‰。水库坝址以上有两座小(2)型水库,分别为风岩沟水库(集雨面积2.03km2)及沟扁水库(集雨面积0.75km2),初设阶段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流域干流坝址以上未新建有规模的水利工程。
    青山湖水库工程区为亚热带湿润气候区,具有东亚季风特点。气候特点表现为:冬暖、春早、夏热、秋阴,受大陆季风影响显著,灾害性天气频繁。
    据南桐气 实测资料统计,多年平均气温18.1oC,极端最高气温达41.7 oC(1972年8月2日),极端最低气温-3.6 oC(1975年12月6日),月平均最高气温多在七月。多年平均相对湿度80%,多年平均有霜期3.3天,多年平均日照1295.5h,多年平均风速1.1m/s,最大瞬时风速23.0m/s。
    青山湖水库工程所在流域降水量丰富,多年平均降水量达1307.1mm。最大年降水量1590.2mm(1967年),最小年降水量973.1mm(1981年),最大日降水量149.6mm(1974年9月6日),多年平均降水日数为162天。多年平均蒸发量1326.7mm。降水在年内分配不均匀性较突出,5~10月降水多、强度大,其降水量占年降水量的76~80%,11月~次年4月的降水量仅占年降水量的20~24%,最大月降水多在6月,可达全年的30~40%。
    2.径流
    查《四川省水文手册》该地区径流深h=590mm与计算值h=600mm差异较小,所以,青山湖水库坝址径流成果基本合理,青山湖水库坝址初设阶段径流深仍然采用600mm。
    3.设计洪水
    计流域无实测洪水资料,且流域面积较小,在可研阶段中分别采用了《四川省中小流域暴雨洪水 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中推理公式法、瞬时单位线法及水文比拟法移用石角水文站实测洪水成果三种方案推求坝址处设计洪水,并经综合比较后最终推荐采用推理公式法 的设计流域洪水成果。由于本阶段与可研报告编制时间较接近,未增加新的暴雨资料,因此,本次设计仍采用可研阶段推求的各断面设计洪水成果,见表1-1。
    表1-1 青山湖水库坝址设计洪峰流量成果表
    频率(%
    单位
    0.2
    1
    2
    3.3
    5
    10
    20
    手册
    W(万m3)
    1110
    870
    767
    693
    632
    527
    420
    4.分期设计洪水
    青山湖水库坝址以上集雨面积内无实测洪水资料,分期设计洪水按本工程下游的石角水文站分析的分期洪水,采用按水文比拟法移用至本工程,作为本工程分期设计洪水。青山湖水库分期设计洪水成果见表1-2。
    表1-2 青山湖水库坝址分期洪水 成果表 单位:m3/s
    时段
    各频率设计值Qp
    5
    10
    20
    50
    1月
    2.95
    2.54
    1.85
    0.96
    2月
    3.14
    2.46
    1.78
    0.89
    3月
    10.87
    7.31
    4.15
    1.20
    4月
    32.27
    24.21
    16.43
    7.09
    10月
    33.30
    25.09
    17.02
    7.41
    11月
    20.69
    15.26
    10.11
    4.08
    12月
    6.92
    5.15
    3.45
    1.44
    11~3月
    21.57
    16.43
    11.41
    5.16
    11~4月
    33.60
    26.41
    19.22
    9.77
    10~4月
    38.44
    31.10
    23.62
    13.23
    12~2月
    7.00
    5.30
    3.64
    1.61
    12~3月
    11.12
    8.35
    5.68
    2.44
    5~9月
    157
    124
    94.1
    57
    5.水位流量关系
    青山湖水库坝址处无实测水位流量资料,坝址下游天然水位流量关系曲线的绘制,是在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2003年6月施测的1/500《坝枢工程平面图》上剖得的横断面资料和量算的水面比降(i=4.6‰),糙率根据该河段河槽及岸边的组成情况在“天然河道糙率表”中选取n=0.04。计算公式采用稳定均匀流公式Q= AR2/3 而得,其成果见表1-3。
    表1-3 青山湖水库坝址(下游)水位流量关系成果表
    H(m)
    575.0
    575.2
    575.4
    575.6
    575.8
    576.0
    576.2
    576.4
    576.6
    576.8
    577.0
    Q(m3/s)
    0
    0.8
    2.8
    6.2
    11.1
    17.7
    27.3
    38.2
    51.3
    65.9
    82.6
    H(m)
    577.2
    577.4
    577.6
    577.8
    578.0
    578.2
    578.4
    578.6
    578.8
    579.0
    Q(m3/s)
    100.0
    120.3
    141.8
    165.4
    190.0
    217.9
    248.5
    280.5
    313.6
    348.9
    1.1.3 枢纽区工程地质
    1.地形条件
    建坝河段弯曲,河谷宽缓,岸坡左陡右缓为不对称的“U”形,岩层倾向上游偏右岸,倾角18~22°。在594.0m高程河谷宽高比为6.1。地形条件基本适宜加坝。
    2.岩土体特征
    除河床与左岸坡顶、右岸坡中下部有小面积第四系松散层分布外,坝址区均为基岩 ,岩性为砂质泥岩、泥质粉砂岩互层夹长石砂岩。河床冲积粉质粘土一般厚度1.0~4.5m,两岸坡残坡积粉质粘土夹碎石一般厚度1.0~5.5m,下伏基岩岩体薄层~中厚层状构造,浅部裂隙较发育,砂质泥岩、泥质粉砂岩为软岩,工程地质分类C 岩体抗压、抗滑及抗变形性能差;长石砂岩为中硬岩,工程地质分类BⅢ,岩体抗压、抗滑及抗变形性能较好。坝基岩体均一性较差。
    坝区无严重不良地质现象。强风化带厚度2~7.5m。水平强卸荷带厚度8~10m。
    从整体上讲,坝区地质条件较简单,可以满足低重力坝对坝基的要求。处理后,一期工程竣工地质条件亦可满足二期工程加坝要求。
    3.抗滑稳定性
    坝基砂质泥岩、泥质粉砂岩为软岩,且在右岸坡下部厚层砂岩下存在厚度2~3m的软弱夹层,该软弱夹层颜色呈紫灰色,由泥岩岩屑、碎块及粘土组成,其中岩屑约占46%,岩石碎块约占35%,粘土约占19%,其类型为岩屑夹泥型,主要分布于高程576.3~578.4m处,地表被第四系残坡积层覆盖。其物理力学性质差,故坝基坝肩抗滑稳定性较差。一期工程坝基开挖时,对该软弱夹层进行了追踪超挖、砼回填及锚固处理,处理后,坝基抗滑稳定性较好。
    4.坝基岩体变形
    坝基岩体为砂、泥质互层,岩体相变明显,其中左岸泥质粉砂岩在右岸相变为厚层砂岩,砂质泥岩、泥质粉砂岩为软岩,长石砂岩为中硬岩,其物理力学及变形性质存在较大差异;且在右岸坡下部存在厚度2~3m的软弱夹层,其物理力学性质差。在坝体重力作用下,坝基易产生不均匀沉降。
    5.边 定性
    坝区无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基岩出露情况较好。坝区左岸层面裂隙:N40°~60°W/NE∠18~22°和节理:N20°~30°E/NW∠60°~75°为不利结构面组合,但左岸以粘土岩为主,粘土岩中裂隙多短小闭合,故左岸岸坡稳定性较好。右岸坡地表为残 粉质粘土夹碎石,地形较平缓,虽然局部存在小塌滑,但边坡整体稳定性较好。
    6.坝基(肩)渗漏及绕坝渗漏问题
    坝址区岩体属薄层~中厚层状构造,节理局部较发育,钻孔揭示河床相对隔水层(q≤5Lu)埋深25~30m,左岸埋深30~35m,右岸埋深25~30m,需做固结灌浆和帷幕灌浆处理。
    青山湖水库一期工程对坝基做了固结灌浆和帷幕灌浆处理,其中固结灌浆采用梅花形布置,分两序进行,孔距、排距均为3m,孔深进入基岩5m,共253孔;帷幕灌浆采用单排布置,分三序进行,孔距2m,孔深河床段一般30~35m,两岸坡一般40~55m,共99孔。
    青山湖水库一期工程坝基灌浆处理,河床段基本上满足二期加坝要求。二期工程左岸山体单薄,山顶标高612.2m,蓄水后存在左岸渗透问题,故建议左岸防渗线接一期帷幕延至ZK5钻孔处。经 ,水库蓄水后,库水通过左岸山体垭口向下游的渗漏量很小,对水库库容无实质性影响。故建议蓄水后,对左岸单薄分水岭进行监测,视渗漏情况再考虑是否做防渗处理。右岸建议防渗帷幕接一期帷幕向山顶方向延至高程625m处。
    7.基础处理
    青山湖水库一期工程大坝基础以弱风化中下部岩体作为持力层。对于地基局部存在的泥化夹层、软弱夹层采取深挖清除或开挖置换砼并用钢筋锚固的方式进行处理,处理后坝基满足二期工程加坝要求。由于砂质泥岩物理力学性能差,具极强的崩解性,风化速度快,因此,在二期加坝开挖过程中应注意基坑的及时封闭,防止持力层岩体二次风化。
    1.1.4 施工条件
    1. 交通条件
    (1)对外交通条件
    大坝坝址位于万盛区金桥镇,并有万盛——金桥镇县级公路通过,一期坝区已扩建1.3km、新建2.2km永久公路,并搭接万桥公路作为工程区对外交通,外来物资可由此公路直接运输到施工现场,交通比较方便。
    二期工程对外交通可直接使用一期已建道路,场内拟新建的临时公路约150m(具体由施工单位自行布置)。
    承包人的货物运输重量超过桥涵载重量时,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桥涵加固及运输安全,否则,由此而引起桥涵等的破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2)场内交通
    施工阶段场内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布置与修建。
    (3)弃
    弃渣场位置由发包人指定,本次设计坝区暂按1km考虑,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弃渣场,且总综合运距在1km范围内不考虑调整价格。
    (4)料场
    旭日灰岩料场(商品料场)位于万盛区南桐乡大石园附近,距离南桐乡政府仅0.8km(距坝址约15km,距厂房约10km),有公路通往料场,交通便利。旭日灰岩料场山顶高程380.6m,坡脚采石场高程320m,地形坡度15°~30°。料场地层岩性为三迭系下统嘉陵江组中厚层夹薄层状灰岩,岩层产状N30°E/NW∠62°。
    地表测绘及室内试验表明,料场有用层为灰岩,天然容重26.8kN/m3,饱和容重26.9kN/m3,天然孔隙率2.0%,平均烘干抗压强度46.8MPa(单值间于45.4~48.9MPa),平均饱和抗压强度40.6MPa(单值间于38.6~42.2MPa),软化系数0.87,满足设计要求(设计要求平均饱和抗压强度40.0MPa以上)。料场无用层为表层溶蚀夹泥层及少量透镜状岩溶角砾岩。在图示拟开采范围内(顶部高程380.6m,底部高程320.0m),有用层厚度约45m,无用层厚度约4.5m, 有用层储量42.2万m3,无用层体积5.0万m3,剥采比0.12。
    (5)施工导流
    导流标准选为5年一遇洪水重现期,导流时段为枯水期12~2月,相应流量为3.64m3/s。导流方式采用一期已建取水管导流,降低水库水位,使水库水位保持在施工工作面以下。
    (6)控制进度
    第一年9~10月大坝岸坡及基础开挖,同年11月开始大坝混凝土浇筑;第二年5月底,将溢流坝段整体加高至584.5m以上;第三年1月底,二期工程竣工。
    (7)施工布置
    由于一期工程竣工不久,上坝道路、供水池、供电线路等原有临时设施施工单位可以经修复后使用。金结拼装场、机械停放场、砼拌和系统、综合加工厂和工棚等集中布置于坝址左岸进场公路旁和永久 房附近。
    1.2 主体工程合同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但不限于)
    1、大坝枢纽工程:坝基、坝体、交通桥、启闭排架、消力池、取水塔、坝肩与岸坡支护、闸阀室、镇(支)墩、坝枢配套等项目的土建施工;
    2、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电缆、路灯、动力配电箱、放水房照明和接镀锌扁铁等项目的采购,启闭机、闸阀、锥形阀、电缆、动力配电箱、路灯、放水房照明和大坝接地等项目的施工与安装。
    3、金属结构及设备安装工程:放水塔手动单轨小车、取水闸阀、锥形阀、排气阀、压力表等项目的采购与安装,溢洪道闸门、放水设施、取水设施等项目的施工与安装。
    4、其他:工程量清单中除上述之外包含的其他项目的采购、施工或安装。同时包含大坝枢纽区附属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建设、上坝连接公路等。
    1.2.2 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施工场地的征用、搬迁和移民安置。
    1.3 施工临时设施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3.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包括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由本合同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施工场地内的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给水、施工通信、施工供风、照明系统、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细石混凝土生产系统、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各类仓库、存料和弃料堆储场地、加工修配企业及工地试验室等。
    1.3.2 本合同承包人对临时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责任
    包括:由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上述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以及完工后的拆除和清理等工作内容。
    1.4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4.1 发包人负 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 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4.2 定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4.2 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15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各年度的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定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 每年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第1.4.2条1款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
    3. 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1.4.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份数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 4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4.4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 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5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 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15天提供给承包人。
    3. 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15天提供给承包人。
    4. 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15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15 天前提供给承包人。
    5. 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
    6. 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
    1.4.5 施工图纸的修改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4.4 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 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15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2. 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 15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 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1.5 承包人文件
    1.5.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15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 15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以下第1.5.2条至第1.5.6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他图纸和文件。
    1.5.2 承包人负 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 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设计依据、计算资料,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
    2.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5.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 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条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
    1.5.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5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15天内批复承包人。
    2.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与本章第1.5.5条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1.5.5 施工临时设施设计
    1. 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在施工临时设施开工前 天,将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 天内批复承包人。
    2.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辅助设施设计应包括施工辅助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各项设计应详细表述以下内容:
    (1) 场内施工交通工程(包括施工支洞)的设计标准、运输量和运输强度,场内施工交通工程(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等的规划布置及定线以及道路、桥涵、隧道和停车场等的布置图和工程量。
    (2) 施工用电负荷、电压等级、输电线路、配电所和功率补偿装置以及应急备用电源等的布置图、工程量和全部输配电设备配置一览表。
    (3) 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用水量,施工供水系统的蓄水池、泵站、供水管路和水处理设施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4) 各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的照明设计标准,以及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5)施工通信系统设计,以及通信设施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6)施工供风系统设计,以及施工供风系统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7)砂石料、土料开采加工系统,各种料物的生产量以及开采加工系统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8)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标准和生产量,混凝土拌合、制冷(热)、运输和浇筑的设备容量选择,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和制冷(热)系统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9)各附属加工厂(包括混凝土预制件加工厂、钢筋加工厂、木材加工厂、钢管加工厂等)的设计功能,及其各加工厂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10)各类仓库(包括由发包人指定的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堆料场的储存容量选择,以及仓库和堆料场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11)现场试验室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12)承包人设计的各项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13)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场布置图、工程量及其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14)施工现场的废水及排污处理设施,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1.5.6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各章节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交施工方法和措施(包括一份电子文 提交监理人审批。
    2.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的施工文件,应绘制其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上述施工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天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文件后的 天内批复承包人。
    1.5.7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
    2. 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拦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 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 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6.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1.6.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7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7.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他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2. 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 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 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7.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 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
    2.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
    1.7.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 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15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审批。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 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 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7.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1.8 进度计划的实施
    1.8.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按本章第1.5.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安排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安排计划;
    (5)工程资金流计划;
    (6)其它说明。
    1.8.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下旬向监理人提交下年度的进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他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8.3 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 月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
    (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 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 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8.4 月、周进度报告
    1. 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2.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3. 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工程质量情况;
    (5)要求监理人协调 的主要问题。
    1.8.5 进度会议
    1. 监理人应定期召开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 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 承包人应在每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报表。
    1.9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1.9.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5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作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监理人应参加为查明事故原因的试验和抽样检验,试验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1.9.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 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承包人提供的合格证书、检测成果和施工安装记录等将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附件。
    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和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10 验收
    1.10.1 发包人的完工验收
    1.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 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10.2 验收
    1.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部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
    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 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 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8.3款和18.4款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 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1.10.3 专项验收
    1. 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2. 专项验收可与 验收一并进行,其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10.2
    要求进行。
    1.10.4 阶段验收
    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 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
    1.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2.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3.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4. 机组启动验收;
    5. 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1.10.5 工程 验收
    1. 工程 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2. 工程 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 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1 工程量计量方法
    1.11.1 说明
    1. 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 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 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本技术条款规定计量范围以外的工程量均不予计量。
    4. 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计量,应由承包人按根据施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按水利工程计量相关规则 ,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
    5. 一切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均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测量。当发现不符合本工程施工图纸的测量成果,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重新测量后,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6. 土石方开挖按自然方计量;土石方填筑按压实方计量。
    1.11.2 重量计量
    1. 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 门检验合格的秤量器,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2. 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含搭接附加钢筋量)。钢筋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批准的钢筋表中的直径和长度进行 ,不计入钢筋损耗、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预应力钢绞线、预应力钢筋和预应力钢丝的工程量,按锚固长度与工作长度之和计算重量;钢板和型钢材料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该项钢材的标准单位重量 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和预应力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均不另行计量。
    1.11.3 面积计量
    结构物面积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1.11.4 体积计量
    1. 结构物体积计量的 ,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设计体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2. 混凝土工程量的最终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结构物净尺寸 ;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最终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结构物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1.11.5 长度计量
    长度以m为单位计量,所有以延米“m”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1.12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2.1 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遵行顺序
    水利工程的施工和安装应遵行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顺序为:
    1.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2. 材料与工程设备供货合同中指定的专用技术标准;
    3. 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
    4. 履行合同过程中,由监理人发出的指示与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提交件中有关施工安装的补充技术要求;
    1.12.2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
    1.12.3 新技术和新工艺的采用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中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 约定办理。
    1.12.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12年,在本文本出版时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规程规范都会被修订,故使用本合同工程技术条款时,应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中已被修改的相关数据和技术要求取
    1.13 工程保险
    1.13.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 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 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 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 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投保);
    5.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 保)。
    1.13.2 保险费用
    1. 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 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 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和20.3款约定的 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3. 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 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4.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 保,其保险费用计入施工设备的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4 支付
    列入本章的支付项目均执行总价支付。
    1.14.1 进场费
    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 和进场开办费,应由承包人按
    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专项列报,发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后 天内支付。
    1.14.2 临时设施建设费
    本章第1.3.1条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全部费用。
    1.14.3 保险费
    发包人应按本章第1.13节的规定和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并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限额支付。
    1.14.4 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除临时工程、场地平整等所需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所列总价项目进行专项列报,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检查 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后予以支付。
    1.14.5 其它费用
    除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其他各项辅助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有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2章 施工临时设施
    2.1 一般规定
    2.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本合同水利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水、施工供电、施工通信、施工照明、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及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 承包人的
    1.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与2.3节的规定,负 工程的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 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包括场内的道路、桥涵、停车场及必要的场外临近交通设施等)。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 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包括其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5.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 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碴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包括其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等)。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 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全部 。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5.5条1款,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 方式;
    (5)施工进度计划等。
    2.1.4引用标准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
    2.2 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
    2.3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与14.3款的规定执行。
    2.4施工交通
    2.4.1场内施工道路
    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 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 和维护(包括 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 承包人修建的道路应做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以及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
    2.4.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
    2.5 施工供电
    2.5.1施工电源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将在本工程的挡水坝左坝肩附近地点配置一个容量为250KVA的 380 V的施工电源接 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电。发包人在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 设置计量电表,按约定的价格向承包人收取电费。
    2.承包人应负 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供紧急供电之用。除因发包人电源接口和电网停电事故引起的施工供电中断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源接 承包人的电力设备(包括事故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造成的损失。
    2.5.2施工用电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 始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 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
    2.6 施工供水
    2.6.1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则承包人除应负 计、采购、安装、运行、管理和维修各蓄水池出水 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外,还应负 计、采购、安装、运行、管理和维修从发包人指定的水源至施工现场的全部引水、储水和供水设施。
    2.7 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
    2.8 施工照明
    1. 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第12.3.10 规定。
    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2.9.1施工通信
    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邮电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信线路和现场的邮电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
    2. 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
    2.9.2 邮政服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 施工现场邮政服务设施等的相关事宜。
    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
    2.11.1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1. 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 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12 施工工厂设施
    2.12.1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各机械修配厂和加工厂,并负责各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全部工作。
    1. 钢筋加工厂;
    2. 木材加工厂;
    3. 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
    4. 机械修配工厂;
    5. 汽车保养站;
    6. 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2.12.2 承包人应在各加工厂开始施工前 7 天,将加工厂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
    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
    1.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 14 天,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
    2.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规范的规定。
    4. 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可用渣料和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设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2.14 弃渣场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弃渣场的设计、施工、维护及 。承包人应在堆渣场施工前 14 天,将弃 的布置图和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
    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对弃 的环境保护采取以下措施:
    (1)弃 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承包人应做好弃 堆渣起坡点的坡脚防护设施,以保护堆渣边坡的稳定。
    (3)承包人应做好弃 弃渣后覆耕措施。
    3. 弃渣场位置由发包人指定,本次设计暂按1km考虑,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弃渣场,且总综合运距在1km范围内不考虑调整价格。
    2.15 临时生产 和生活设施
    2.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 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 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4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 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
    2.16 计量和支付
    1. 施工交通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场内施工道路的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和支付。总价中应包括场内施工道路的设计、施工、交通管理、道路养护等所需的全部费用。
    (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需要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的临近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运输,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实际启运时,超大、超重件的尺寸和(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施工供电
    (1)承包人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列报。总价中包括从发包人施工电源接 出端以后,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包括事故备用电源)的设计和施工;设备和装置的配置、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等的全部费用。
    (2)施工和生活用电量的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电价和用电实耗量进行计价支付。
    3. 施工供水
    (1)承包人施工用水设施的建设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列报。总价中包括承包人拟定的取水点输水至蓄水池、再由蓄水池出水 出后的施工供水系统(包括输水、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供水设备的配置、安装、管理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费用。
    (2)施工用水量的支付应按按合同约定的水价和用水实耗量进行计价支付。
    6. 施工供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供风的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列报,总价中包括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施工、设备配置和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及拆除等的全部费用。
    7. 施工照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照明的的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列报,总价中包括照明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设备配置和安装、管理和维护及拆除等的全部费用。
    8.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设置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设施的费用,包括其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设施的设计、施工、设备配置和安装,以及运行管理和维修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均应摊入有关工程项目的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 混凝土生产系统
    (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列报。总价中应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及其混凝土生产设备(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设施与混凝土温控设施)的配置、安装材料的采购和运输,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各工程项目混凝土的生产、运输、浇筑所需的费用应摊入混凝土浇筑体的每立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 附属加工厂
    承包人修建附属加工厂的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总价中包括各附属加工厂的设计、施工、设备配置、材料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的全部费用。
    11. 仓库和存料场
    承包人修建仓库或存料场的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总价中包括各仓库或存料场的设计、施工、设备配置、材料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的全部费用。
    12. 弃渣场
    承包人修建弃 的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总价中包括设备配置、材料采购,以及弃渣场的 和维护的全部费用。
    13. 污水及垃圾处理
    1)承包人应负 工工地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理,在承包人进行工作的每一块地区,应备有临时的污水汇集设施。污水处理系统的位置、容量与设计,应经过项目监理批准。任何未经处理的污水和超标废水都不能直接排入河道。住地污水应汇入化粪池或经项目监理批准的系统。在任何远离有固定卫生设施的地方,承包人应提供(包括维修、清理)带化学药品处理的卫生设施或其它类似卫生设施,这些设施供现场施工人员、承包人和业主的工作人员及项目监理使用,污水处理系统应予以管理、维护直到合同终了。
    2)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及时搜集和处理施工区、驻地住房、办公室及其它房屋的一切垃圾,包括工程所有人员进行工作的区域的垃圾,并将其运至项目监理或业主指定的地点进行掩埋或焚烧处理。以上垃圾搜集的处理工作,应进行到工程竣工为止。
    3)其费用已包括在各项目报价中,不再单独计量和支付。
    14. 消防
    承包人应在施工工程区、承包人临时工程和设施区采取有效的防火与消防措施。其费用已包括在各项目报价中,不再单独计量和支付。
    15. 急救及医疗服务
    承包人应配备必要数量的医护人员、医疗器械和药品。其费用已包括在各项目报价中,不再单独计量和支付。
    16. 拆除临时设施和施工现场恢复
    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后,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场地清理及恢复应满足《重庆小城市基础设施改善项目环境 计划》(EMP)第3.3.6条“临时用地的恢复”的规定。
    17. 进场和退场
    (1)范围
    应包括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设备和材料,以及实施本合同规定、图纸和文件要求的进场和退场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进场应包括进入现场的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设备和材料,承包人要求设置的施工临时工程和设施,施工、组装和安装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临时工程和设施,以及实施本合同的规定、图纸和文件要求的其它进场工作,做好工程开工的准备。
    退场应包括从现场拆除和迁走所有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设备和材料,从现场清除全部废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运送到项目监理指定的地点,以及实施本合同规定、图纸和文件要求的其它退场工作,使工程现场保持在一种项目监理满意的、干净的、反映高水平施工人员素质的状态。办公生活区的房屋和其它设施,如业主需要,承包人应无偿移交给业主。
    (2)计量
    进场和退场费支付包括以下各项:所有劳务、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和材料的供应以及实施按本技术规范规定和图纸所示的进场和从工地退场所需的所有工作。
    18. 临时生产 和生活设施
    (1)承包人修建临时生产 和生活设施的全部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列报,总价中包括其所需的设备配置、材料采购,以及生产和生活建筑设施的 和维护的全部费用。
    (2)除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外,未列入本章的承包人其他临时设施项目的建设费用及其相关费用均已包括在各永久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3章 施工安全措施
    3.1一般规定
    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 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
    3.1.2 承包人责任
    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 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
    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 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 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11条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
    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 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 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 。
    6. 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3.1.3 主要提交件
    1.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28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及行业和地方有关的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2. 承包人应在每年、每 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各施工工作面的安全措施计划实施情况,以及按监理人指示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记录和安全事故处理记录。
    3.1.4 引用标准
    1.法律法规
    (1) 《水利水电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号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2-2002
    2.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2)《安全标志》GB2894-1996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3.2 施工安全措施
    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按本章第3.1.3条1款规定提交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 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 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
    3.2.2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包括:
    1. 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劳动者必需的安全帽、水鞋、雨 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 按《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劳动保护法》的规定。
    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2. 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对居住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 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 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 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和第8.3.4 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油料的规定。
    3.2.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 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398-2007第4.5.9条至第4.5.14 规定。
    3.2.6 接地及避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 .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2.8 爆破作业安全
    1. 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 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 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 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他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 。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
    3.2.9 消防
    1. 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 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 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 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3.2.10 洪水和气 害的防护
    1. 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 安全的有效措施。
    2. 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至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3.2.11 安全标志
    1. 承包人应按GB2894-1996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必需的安全标志,包括:
    (1) 标准道路标志;
    (2) 报警标志;
    (3) 危险标志;
    (4) 控制标志;
    (5) 安全标志;
    (6) 指示标志。
    2. 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3.2.12 施工安全监测
    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
    3.3 应急救援措施
    3.3.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报告提交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2. 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3.3.2 伤亡事故处理
    1. 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 若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除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 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 工程人员、财产的安全。
    2.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的安全负责人与各相关人员应立即奔赴现场,按其安全职 工立即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并在最短时间内划定警戒范围,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 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并做好现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书面记录和见证人员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有明 令后,再行清除事故现场。
    3.4 计量和支付
    1. 承包人按本章第3.2与3.3款要求进行的、非直接用于工程项目施工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费用全部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时单列,按总价进行限额支付。
    2. 本合同各工程项目专项施工的安全措施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4章 环境保护
    4.1一般规定
    4.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与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以及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4.1.2 承包人责任
    1. 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2. 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以外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 ),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4.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延误,未能及时按施工图纸要求和(或)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永久性的环境保护工作,因而增加额外工作量,导致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负责。
    4.1.3 主要提交件
    1.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区噪 制措施;
    (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7)本工程存料场、弃 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植被恢复的规划措施。
    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 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方案、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3. 验收报告和资料
    (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 引用标准
    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2007年4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 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9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3年8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 规程规范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
    4.2 施工环境保护
    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
    2. 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必须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4.2.2 生产废水处理
    1. 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 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他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 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 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
    5. 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审批。
    2.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
    4. 承包人在制定的除尘措施,除遵守SL398-2007第3.4.2 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 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 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 配有袋式过滤器。
    (6) 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蓬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8) 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 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4.4 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 卫生限值。
    3. 生活区噪声 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表3.2.8的规定。
    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 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 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 收利用。
    3. 承包人应按指定的 弃渣,弃 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 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 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3 1条和第11.3.2 规定。
    4.3 生态环境保护
    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 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保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 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3. 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 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 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4.4 环境清理
    4.4.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订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 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 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 植被种植措施。
    4.4.2 环境清理
    1. 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 承包人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按计划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他生产垃圾应统一按环境规划的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 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他设施和结构,均应及时清理出场。
    4. 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在《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第7.2.2条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5. 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
    4.5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
    4.5.1 施工期环保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1. 各项施工期环保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 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2)各项环保临时设施布置图;
    (3)施工质量检查纪录;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
    4.5.2 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章第4.2 至4.4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 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保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施工布置图;
    (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
    (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 措施;
    4.5.3 永久性环保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
    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申请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保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保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 图及其有关的 资料;
    (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质量检查纪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验收资料。
    4.6 计量和支付
    1. 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均应包括在本技术条款第5章基坑排水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或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 承包人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生产生活用水设施(包括净水设备和装置)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和《工程量清单》所列生产生活用水项目的总价支付。总价中包括生产生活用水设施施工及水处理设备和装置的采购、安装和运行监测等全部费用。
    3. 混凝土生产和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的废水处理设施应包括在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所列混凝土生产和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各自的相关项目中,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废水处理子项进行支付。该子项中应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运行和水质监测等所需的全部费用。
    4. 机械修理及汽车修理的废油、废水处理设施(或措施)的费用应列入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的“机修车间”项目中,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总价进行支付。
    5. 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其他零星污水、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均应计入相应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 大气环境和 境保护措施的费用,均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总价中应包括其工程所需的各项监测设备和设施的采购、施工、安装和经常性测试等的费用。
    7. 各工程项目(包括临时设施)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费用均包括在各自相应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8. 列入本章的环境保护的其他工程项目,如 和场内交通的工程防护设施等,均应按本章第4.3~4.4节所列项目,以《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进行计量支付。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应包括各环境保护等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运行、监测等的全部费用。
    第5章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5.1 一般规定
    5.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截流、度汛、基坑排水、排冰、下闸及封堵和施工期下游供水等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5.1.2 承包人的
    1. 承包人应按本工程确定的施工导流设计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本合同所确定的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2.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 成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本章第5.1.1条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的工作内容。
    (2)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中施工;
    (3)按合同约定,负 流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试验、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拆除,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
    3.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安排好施工通航和施工期下游供水等工作。*
    4. 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其导流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以及永久建筑物的施工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5. 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由于自然灾害和超标准洪水造成永久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损失或损坏,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条及有关条款的约定处理。
    5.1.3 主要提交件
    1. 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 28 天,按本章第5.1.1条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提交一份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截流试验报告和截流施工措施方案;
    (2)基坑排水措施;
    (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
    (4)下闸封堵措施;
    (5)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6)监理人要求其他补充措施计划。
    2. 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项导流建筑物施工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交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导流设计图纸,提交监理人审批。
    3. 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在施工导流期间,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 56 天,提交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提交监理人审批。
    (1)截止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
    (2)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
    (3)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
    (4)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
    (5)临时通航的安全度汛措施;
    (6)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施工度汛资料。
    4. 施工期临时通航设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期临时通航开始前 天,提交一份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5.截流、下闸和封堵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截流前或闸门试运行前 14 天,提交一份截流、下闸及封堵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截流措施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1)截流的施工进度计划。
    2)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如立堵、平堵或两者兼有)、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水力参数。
    3)供料的料源、备料场地储量,各种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数量和备料情况。
    4)截流材料抛投的主要施工运输设备的配置情况和运输道路等。
    5)截流过程水力参数的测试安排。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截流资料。
    (2)下闸及封堵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下闸及封堵前、后主体工程应完成的工程形象面貌;
    2)下闸及封堵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计划;
    3)下闸及封堵前的库区施工场地清理和验收计划;
    4)下闸及封堵前,观测设备的观测初始值;
    5)下闸及封堵的施工措施(如导流隧洞、导流底孔等封堵措施);
    6)下闸及封堵后的下游供水措施。
    (3)承包人应在水库开始蓄水前 天,提交一份水库蓄水或水库分阶段蓄水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
    5.1.4 引用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199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规定)2007年4月1日施行
    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5.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6.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7.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规范》SL174-1996
    8.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1994
    9. 本章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5.2 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
    5.2.1 施工导流及度汛标准
    列表说明本工程采用的导流方式、各阶段导流标准及导流程序。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并根据 的施工导流标准、度汛标准和度汛方式,完成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施工形象面貌。
    5.2.2 临时通航、下游供水和排冰凌
    1. 下游供水要求:_____________;
    5.3 截流
    5.3.1 截流设计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水文气象资料,并结合模型试验成果,以及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详细的截流设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包括龙口位置选择、断面形式及进占方式)、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水力参数、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和数量、料源、备料场地、主要施工运输设备和运输道路等。
    5.3.2 模型试验论证
    对大型或重要工程,承包人应进行截流水工模型试验,提交监理人审批,其试验项目包括:截流流量选择、龙 寸和截流戗堤位置、落差和流速,护底方式、抛投强度、各品种投料数量和顺序、龙 拢时间,以及配备的测试仪器设备等。
    5.3.3 临时断航
    截流期间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地方交通部门和灌溉部门,妥善安排好短期断航等事项,承包人应尽量缩短临时断航的时间。
    5.4 导流建筑物施工
    5.4.1 导流围堰施工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导流围堰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
    2. 围堰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挡水要求,并应在各种运行水位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堰体的稳定和安全。
    5.4.2 围堰拆除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拆除范围和监理人指示及时拆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
    5.4.3 导流建筑物的封堵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导流建筑物封堵施工措施计划,并于封堵施工前 14 天,提交监理人审批。
    2. 导流建筑物的封堵应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
    3. 承包人应尽早封堵与永久性水工隧洞相连接的导流隧洞部位,并应在导流隧洞结合段的上游侧进行封堵,其封堵段的混凝土宜采用低热微膨胀水泥,并应进行膨胀性混凝土的施工工艺试验,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5.4.4 导流底孔及未完坝段或其缺 水
    导流底孔、未完建永久建筑物过水的坝段或其缺口等,其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章节的规定施工。
    5.5 基坑排水
    5.5.1 基坑初期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
    5.5.2 基坑经常性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入基坑的地表汇水。承包人应将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5.5.3. 基坑排水设备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
    5.5.4 基坑内废水处理应按本技术条款第4.2.2 规定处理。
    5.6 安全度汛
    5.6.1安全度汛
    1. 说明每年汛前承包人应达到工程施工面貌要求;
    2. 每年汛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根据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设备,并做好应急的各种防汛措施安排。发包人亦应在每年汛前,对承包人的安全度汛措施进行全面检查。
    5.7 下闸封堵和下游供水
    5.7.1下闸封堵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闸封堵措施,在规定期限进行下闸封堵。
    5.7.2下游供水
    在导流泄水建筑物进口闸门下闸后(或封堵完毕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游供水措施向下游供水。
    5.8 质量检查和验收
    5.8.1 导流建筑物的质量检查
    本工程的围堰、导流隧洞和明渠、导流底孔建筑物以及临时通航和下游供水建筑物等的土石方开挖、支护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及钻孔灌浆工程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相关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5.8.2 主河床截流前验收
    主河床截流前,工程具备SL223-2008第6.2.2条和第6.2.3 规定内容,进行主河
    床截流的阶段验收。
    5.8.3 水库蓄水前验收
    1.下闸蓄水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各种永久泄水建筑物的闸门、门槽、启闭机和拦污栅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发现有不合格的部件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并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试运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水库蓄水前的工程验收应具备SL223-2008第6.3.2 条件,并按照相应规范的第6.3.3条规定内容,进行水库蓄水前的验收。
    5.8.4 下闸封堵前验收
    下闸封堵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主体工程建筑物的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已达到下闸封堵和安全度汛的要求,永久挡水建筑物下闸封堵水位以下部位已验收完毕,永久泄水建筑物已建成和验收合格;
    2. 工程施工面貌应达到下闸封堵后不影响未完工程建筑物的后续施工;
    3. 下闸封堵后需要使用的挡水和导流建筑物各项闸门和启闭机及其控制系统已安装调试完毕,并达到安全操作的要求;
    4. 永久建筑物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已按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埋设和调试完毕,并已取得初始值和施工期的观测数据。
    5. 下闸封堵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保护已妥善 ;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完成;下闸封堵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波、塌方等已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
    5.9 计量和支付
    本章工程项目按总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第6章 土方明挖
    6.1 一般规定
    6. 1. 1 应用范围
    1.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覆盖层开挖、以及其他土方明挖工程。
    2. 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的土方工程。
    6.1.2 承包人的
    1.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
    2. 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 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
    3.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的要求,在高边坡开挖的危险地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6.1.3 主要提交件
    1. 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7 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2.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28 天,按监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要求,编制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 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 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
    (3) 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 开挖边 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
    (5) 土料利用和弃 施;
    (6)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 施工进度计划等。
    3. 料场规划报告
    承包人应在土料场开工前 28 天,按本章第6.5节规定的内容,编制一份土料场
    规划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6.1.4 引用标准
    1.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2. 《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3.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1983;
    6.2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
    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
    6.2.1 植被清理
    1. 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 其他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
    3. 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的不良后果。
    4. 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交给发包人。
    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对燃烧后果负责。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6. 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
    6.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运到指
    定地点堆放保存。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
    6.3 土方开挖
    6.3.1 土方定义
    1. 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 塌体、石 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
    2. 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遵守SL303-2004表C.1.1的规定。
    6.3.2 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SL303-2004第5.3节,本技术条款第 1.5.4 规定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
    6.3.3 干地施工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干地进行施工。
    6.3.4 雨季施工
    在雨 工中,承包人应采取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地防止
    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6.3.5 校核测量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
    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6.3.6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
    行 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
    6.3.7 基础和边坡开挖
    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303-2004第4.2节的规定。
    6.3.8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
    工图纸要求完成。冬 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
    6.3.9 开挖线的变更
    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
    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修改图后才能开挖。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 约定办理。
    6.3.10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
    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6.4 施工期临时排水
    6.4.1 临时性排水措施
    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
    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向监理人提交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图纸和文件。
    6.4.2 提前做好排水设施
    为保护开挖边坡免受雨水冲刷,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完成边坡
    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并提交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6.4.3 及时排除地面积水
    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
    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
    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人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6.4.4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6.4.5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 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编制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技术措施,应提交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2. 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进行基坑开挖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 O.5m以下。
    3. 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6.5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 理
    6.5.1 可利用渣料专用于本工程
    承包人提交的土方明挖工程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
    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6.5.2 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应分类堆存
    承包人进行工程开挖时,应将可利用 和弃置废 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承
    包人应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 的堆渣地点、范围和堆渣方式进行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6.5.3 可利用渣料的保质措施
    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
    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6.6 检查和验收
    6.6.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1. 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 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
    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3. 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6.6.2 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 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要
    求检查开挖边 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6.6.3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 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 6.7.3 1款的规定。
    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
    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
    上述第1款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第2款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
    进行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3. 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1)永久边 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4. 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6.7 计量和支付
    土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列项,以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m3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土方明挖的单价均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
    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和支付。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
    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办理。
    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单价中。
    (6)本合同工程中工程量清单所列土方开挖工程量为各类土的合计,可能土的类别不同,也可能是淤泥,承包人应根据现场调查报告和在现场勘察所获得的资料 各类土所占比列,从而 一个综合的土方开挖单价。发包人不会因实际情况与承包人在投标时所作的估计不同而调整或修改单价。开挖中遇到坚硬孤石时,按监理人指示施工,此类开挖包含在开挖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第7章 石方明挖
    7.1 一般规定
    7.1.1 应用范围
    1.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石方明挖工程,其工作
    内容包括: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钻孔爆破、石 输和堆存、边坡施工期临时监测和防护、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按监理人指示对废弃料的存放等工作。
    2. 开挖场地清理和支护应分别按本技术条款第6章“土方明挖”和第8章“支护工程”
    有关规定执行。
    7.1.2 承包人的
    1.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组织并实施工程的全部石方明挖工作,并应保持开挖部位的山体稳定。
    2.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若承包人根据实际地质情况需要修改开挖边坡和开挖尺寸时,应提交监理人审准。
    3.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要求,协助监理人进行地质测绘和地质编录工作,其工作内容还应包括地质测绘前必要的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工作,承包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索取额外费用。
    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要求的专项爆破试验工作。
    7.1.3 主要提交件
    1.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14 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开挖布置图;
    (2)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出 弃 石料的利用措施;
    (5)边 保护加固和排水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护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2. 开挖放样剖面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28 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提交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3. 钻爆作业措施计划
    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 28 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1)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孔深和倾角;
    (2)炸药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单响药量和总装药量;
    (3)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
    (4)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
    (5)爆破参数试验成果。
    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 7 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责任。
    4. 梯段爆破作业措施
    每一梯段爆破钻孔之前,承包人应提交本梯段钻孔爆破的详细作业图及措施,包括预裂爆破和梯段爆破的孔距、孔深、孔方位角及倾角、装药方式、装药量、起爆网络等,提交监理人批准。
    7.1.4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4.《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6.《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7.《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1994;
    8.《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2001;
    7.2 钻孔与爆破
    7.2.1 爆破作业安全
    爆破作业的安全,应遵守SL398-2007第8章或《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规定。
    7.2.2 爆破材料的试验和选用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监理人批准的钻爆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选用爆破材料,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材料性能试验,证明其符合技术要求时才能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7.2.3 控制爆破
    边坡和基础开挖必须按以下各项要求进行控制爆破:
    1.承包人应对岩质基础、边坡、马道的所有轮廓线上的垂直、斜坡面应采用控制爆破。
    2.紧邻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建筑物或防护目标,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
    并应采用毫秒延时起爆网络。
    3. 钻孔爆破施工应符合SL47-1994第3.3节的规定。
    4. 在新浇混凝土、新灌浆区、新喷锚支护区和已建建筑物附近进行爆破,以及有特殊要求部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爆破措施方案。
    5. 对廊道、齿槽和其它特殊沟槽等开挖必须进行控制爆破设计,并通过爆破试验调整其爆破参数。
    6. 台阶爆破的最大一段起爆药量,应不大于300kg,临近设计建基面和设计边 台阶爆破以及缓冲孔爆破的最大一段起爆药量,应不大于100kg.
    7. 预裂爆破、梯段爆破和特殊部位的爆破,其所用的参数和装药量应由承包人通过专项爆破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8. 对爆破空气冲击波和飞石要做好控制与防护措施,以免危及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
    7.3 石方明挖
    7.3.1 岩石分级和石方定义
    1. 岩石开挖级别划分应遵守SL303-2004表C.1.2的规定。
    2. 石方明挖系指本章第7.1.1 1款所列的开挖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或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工程。
    7.3.2 岩石开挖技术要求
    边坡开挖及其不良地段处理、邻近建基面的开挖技术要求;坑、槽部位开挖方法及其偏差要求等,应遵守SL47-1994第2.1节的规定。
    7.3.3 基础开挖
    1. 开挖要求及质量标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采取有效措施 基础开挖的施工质量。除按本技术条款第7.2.3条作好控制爆破外,还应满足SL47-1994第2.1.4条、第2.1.5条和第2.1.10 有关规定。
    2. 基础保护
    裂隙较发育部位的基础面,应在清除裂隙松动岩石后,进行喷混凝土保护。
    7.4 施工期临时排水
    承包人应遵照本技术条款第6章第6.4条施工期临时排水的有关规定。
    7.5 的利用和堆渣场地
    7.5.1 开挖渣料的利用
    1. 按合同约定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应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需要使用本工程 时,应经监理人批准。
    2. 承包人应充分利用石方开挖的 ,采取合理的爆破、装运和堆渣措施,以提高 的利用率, 本工程的渣料能充分利用。
    3. 用作堆存可利用渣料的场地,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平整处理,渣料堆存应按施工措施计划要求分层进行,并便于取料。
    7.5.2 堆渣场地
    1. 开挖出的渣料,除安排直接运往使用地点外,其余 (包括弃 )均应按本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 。
    2. 堆渣位置、范围和高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施,严禁将可利用 与弃 杂装运和堆存。
    3. 承包人应保持 堆体周边的边 定,并作好堆 的边坡保护和排水工作。
    7.6 石料场
    7.6.1 料场复查
    1. 复查工作内容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各种石料的使用要求,进行本合同指定石料场的复勘核查,其复查内容包括:
    (1)各种堆石料、混凝土骨料和砌体石料等的开采范围和数量,以及各种石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取样试验;
    (2)石料场剥离层厚度、有效开采厚度和软弱夹层分布情况;
    (3)石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装运条件。
    2. 复查后的料场变更
    经承包人复查后,需要变更石料场的位置或开采区,应由承包人提交变更石料场的复查论证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7.6.2 料场规划
    石料场规划内容参照本技术条款第6.5.2 有关条款内容进行。
    7.6.3 石料场开采
    1. 表土和覆盖层的剥离
    石料开采前,应按批准的料场开采规划和作业措施,进行表土和覆盖层的剥离至可用石层为止。剥离的表层有机土壤和废土应按本技术条款第6.2.2 有关规定,运往监理人指定地点堆放。
    2. 开采石料采用台阶钻孔爆破分层开采的施工方法。台阶高度、钻孔布置和单位炸药量,应针对采区的具体情况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 在开采过程中,遇有比较集中的软弱带时,应按监理人指示予以清除,严禁在可利用料内混杂废 ,可利用料和废渣料均应分别装运至指定的存料场和弃 堆存。
    7.6.4 开采范围的调整
    在石料场开采过程中,监理人有权根据石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对料场各采区的开采范围及深度做出局部调整。当料场调整引起原批准的料场发生变更,需要调整料场的开采费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 约定办理。
    7.6.5 爆破试验和爆破参数的优化
    石料场的开采爆破必须采取控制爆破措施,承包人应通过试验优选石料开采的爆破参数,开采的石料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用途。爆破试验的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7.6.6 料场整治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对不稳定的边坡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必要的处理,防止发生坍塌或形成泥石流,危及下游安全。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4章的规定,对石料场开挖后的场地进行整治和绿化。
    7.7 质量检查和验收
    7.7.1 边坡开挖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边坡开挖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边坡开挖前,应进行以下质量检查工作:
    (1)按施工图纸所示检查边坡开挖剖面和测量放样成果,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2)按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上部的危岩清理进行检查,经监理人复查确认达到安全标准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3)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2. 边坡开挖过程的定期检查
    在边坡工程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7.3.2 规定,定期检查开挖剖面规格和边坡软弱岩层及破碎带等不稳定岩体的处理质量,经监理人复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向下开挖。
    3. 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
    边坡开挖全部完成后,应进行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边坡开挖面的完工平面和剖面图;
    (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3)监理人的质量验收签证。
    7.7.2 岩石基础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开挖爆破措施的检查
    在基础开挖过程中,特别是开挖至临近建基面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基础开挖的爆破方法和措施进行严格检查,以 建基面的开挖质量。
    2. 建基面开挖质量的检查
    建基面开挖质量应达到本技术条款第7.3.3条规定的标准。
    3. 岩基面开挖工程的验收
    (1)建基面基础开挖完成后,应进行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开挖竣工后实测平面和剖面图;
    2)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超 测试);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签证。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质量验收资料。
    (2)岩基面基础覆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在岩基面基础的建筑物被浇筑(或砌筑)覆盖前,对岩基面基础进行基础清理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施工。
    (3)本款规定的建基面检查验收与建筑物浇筑(或砌筑)前的基础清理验收是性质和目的不相同的两次验收,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验收合并为一次完成。
    7.7.3 完工验收资料
    石方明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应按以下规定的内容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1)石方明挖工程竣工平、剖面图;
    (2)质量检查记录;
    (3)弹性纵波波速检测成果;
    (4)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7.8 计量和支付
    石方开挖的计量和支付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石方开挖的单价包括石方的开挖、地基清理和平整、装卸、运输、堆存、检测试验和质量检查及验收等全部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
    石方开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
    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处理。
    利用开挖料作为永久或临时工程混凝土骨料和填筑料时,进入存料场以前的开挖运输费用不应在混凝土骨料开采费用中重复 ,利用开挖料直接填筑时,还应 至存料场的运输及堆存费用。
    除施工图纸中己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工程排水设施外,一切为石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设施(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拆除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中,不单独列项支付。
    本合同工程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石方开挖工程量为各类岩石的合计,可能岩石类别不同,承包人应根据现场调查报告和在现场勘察所获得的资料 各类岩石所处部位及所占比列,从而 一个相应的石方开挖单价。发包人不会因实际情况与承包人在投标时所作的估计不同而调整或修改单价。
    第8章 支护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边坡工程和地下洞室开挖后的围岩永久支
    护及临时支护。其主要支护结构类型包括锚杆、喷射混凝土、预应力锚索、抗滑桩、锚固洞、挡墙、护壁、护坡、护网,以及钢支撑、管棚等的支护和支挡结构,以及用于边坡工程和支挡结构的组合。
    8.1.2 承包人的
    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开挖后的边坡和地下洞室围岩及时进行支护。
    2. 在地下开挖和支护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围岩稳定监测措施,对洞室围岩进行变形监测,并及时将监测资料提交监理人。
    3.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邻近开挖工程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锚杆、钢支撑、喷射混凝土等的配件和材料及有关设备,遇有可能发生坍塌的危险情况及时采取紧急支护措施。
    8.1.3 主要提交件
    1.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土石方明挖和地下洞室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的同时,应根据施工图纸
    和监理人指示,编制支护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支护工程范围及其支护方案选择;
    (2)工程地质资料和数据;
    (3)支护结构型式和细部设计;
    (4)支护用的施工设备清单;
    (5)各项支护材料试验成果;
    (6)边坡和地下洞室的围岩稳定监测方法;
    (7)支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2. 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提交各项工程的施工记录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岩石锚杆、预应力岩锚和喷射混凝土的支护时间和完成工程量统计;
    (2)材料试验成果;
    (3)质量检查和检测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8.1.4 引用标准
    1.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5224—2003;
    2.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5223—2003;
    3.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GB50086—2001*;
    4. 《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L377-2007;
    5.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87-2007;
    6. 《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SL326-2005;
    7.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1994;
    8.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1994;
    9.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00;
    10. 《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光面钢筋》 GB/T13013-1991;
    11.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161-2004;
    12.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J257-2003,
    13.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
    14. 《水电水利工程岩壁梁施工规程》DL/T5198-2004;
    15. 《水电水利工程预应力锚索施工规范》DL/T5083-2004*。
    8.2 锚杆(岩石锚杆)
    8.2.1 锚杆类型
    明挖边坡和地下洞室锚喷支护采用以下类型的锚杆:
    1. 水泥砂浆锚杆;
    2. 张拉锚杆;
    3. 水工预应力锚杆;
    4. 缝管式锚杆;
    5. 水胀式锚杆;
    6. 花管注浆锚杆;
    7. 自钻式注浆锚杆。
    8.2.1 材料
    锚杆材料应遵守SL377-2007第5.1.2 规定。
    8.2.2 锚杆孔的钻孔
    锚杆孔的钻孔施工应遵守SL377-2007第5.1.1 规定。
    8.2.3 锚杆的施工和安装
    本章第9.2.1条所指锚杆类型的施工和安装应遵守SL377-2007第5章有关的规定。
    8.2.4 锚杆的注浆
    锚杆的注浆应符合SL377-2007第5.2.3 有关规定。
    8.2.5 锚杆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锚杆钻孔规格的抽检:应按监理人指示的抽验范围和数量,对锚杆孔的钻孔孔径、
    深度和倾斜度进行抽查并作好记录。
    2.锚杆的材质检验应符合SL377-2007第10.1.1条规定。
    3.锚杆的施工质量检查应符合SL377-2007第10.1.2~10.1.4条规定。锚杆的注浆密实度检测应由监理人根据作业分区和现场实际情况指定抽查范围,其抽查比例不得低于锚杆总数的 %。
    4.锚杆验收:承包人应将每批锚杆材质的抽验记录、每项注浆密实度试验记录和成果、锚杆孔钻孔记录、各作业分区的锚杆长度和砂浆密度检测记录等验收资料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进行逐项验收后,在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支护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
    8.3 预应力锚索
    8.3.1 一般要求
    1. 本节规定的预应力锚索包括全长粘结预应力锚索、无粘结预应力锚索、拉力分
    锚索、压力分 锚索和双重保护无粘结锚索等
    2. 预应力锚索施工提交件
    (1)承包人应在预应力锚索施工前 天,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预应力锚索施工工艺报告
    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预应力锚索施工工艺和方法、锚固张拉的机具、设备和仪表配置、锚索张拉试验大纲等。
    (2)预应力锚索施工的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在提交预应力锚索施工工艺报告的同时,制定预应力锚索制作安装和岩锚施工的操作规程,报送监理人审批。
    3. 预应力锚索张拉试验
    (1)预应力锚索施工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先进行锚索张拉试验,张拉次序应严格按施工图纸进行,试验锚索的数量和位置由监理人 。
    (2)进行锚索试验时,应认真记录压力传感器和千斤顶的读数,以及试验锚索不同张拉吨位的伸长值,记录成果应提交监理人。进行试验性张拉时,应有监理人在场。
    8.3.2 材料
    1. 全长粘结预应力锚索使用的钢绞线应符合GB5224-2003和GB5223-2003的有关规定
    及施工图纸的要求。
    2. 无粘结预应力锚索使用的钢绞线应符合JG161-2004的有关规定。
    3. 预应力锚孔灌浆使用的水、水泥、砂和外加剂等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规定。
    4. 预应力锚索使用的锚具应符合GB/T14370-2000的有关规定。
    8.3.3 预应力锚索的造孔和保护
    1. 预应力锚索的造孔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遵守SL46-1994第3.1和3.2节的规定。
    2. 预应力锚索的锚固端应位于稳定的基岩中,若孔深已达到预定施工图纸所示的深
    度,而仍处于破碎带或断层等软弱岩层时,应延长孔深,继续钻进,直至监理人认可为止。
    3. 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锚索孔道,应按DL/T5083-2004第7.1.3条规定,采用埋管法
    成孔,其管材可根据混凝土结构的特征、浇筑方法和锚索体结构型式选定。
    4. 在堆积体、崩积层边坡的松 中钻孔应采取套管跟进保护钻孔。待堆积体、崩积
    层边 松散体中套管保护钻孔钻到设计孔深并用高压风彻底冲洗钻孔后,在套管内放入保护管,才能将套管拔出。
    8.3.4 预应力锚索的制作与安装
    预应力锚索的制作与安装应遵守SL46-1994第4章的规定。
    8.3.5 锚索的张拉
    预应力锚索的张拉应遵守SL46-1994第5章的规定。
    8.3.6预应力锚索的防护
    预应力锚索安装完成后的防护应遵守SL46-1994第6章的规定。
    8.3.7预应力锚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质量检查:
    (1)预应力锚索施工的质量检查应按SL46-1994第8.2节的规定进行。
    (2)每项质量检查的报告和记录,均应由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签字后作为验收资料。
    2. 验收:
    (1)预应力锚索验收试验:
    预应力锚索施工中,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随机抽样进行验收试验,抽样数量不
    应小于三束。对高边坡预应力锚索的验收试验必须在张拉后及时进行。
    (2)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将预应力锚索工程的各项质量检查记录、试验成果,以及预应力锚索验收记
    录和抽样检查记录,提交监理人审查后作为预应力锚索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
    8.4 喷射混凝土
    8.4.1 一般要求
    1. 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素喷射混凝土、锚杆喷射混凝土、钢纤维(或微纤维)喷射混凝土、钢筋网(或钢丝网)及钢支撑喷射混凝土等喷射混凝土施工作业。
    2. 承包人应在喷射混凝土施工作业开始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一份上述各项喷射混
    凝土作业的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8.4.2 材料
    用于喷射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水、外加剂、钢纤维、钢筋(丝)网等应满足SL377-2007
    第6.1节的有关规定。
    8.4.3 配合比
    1.喷射混凝土配合比,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SL377-2007第6.3.1 规定,通过室内
    试验和现场试验选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2. 速凝剂的掺量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喷射混凝土的初凝和终凝时间,应满足施工图
    纸和现场喷射工艺的要求;
    8.4.4 配料、拌和及运输
    1. 喷射混凝土的配料应遵守SL377-2007第6.3.1条和第6.3.2 规定。
    2. 混合料搅拌时间应遵守SL377-2007第6.3.3 规定:
    3. 运输和存放
    (1)运输存放混合料,应严防雨淋、滴水及混入大块石等杂物,装入喷射机前应过筛。
    (2)干混合料应随拌随用。无速凝剂掺入的混合料,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h;干混合料
    掺入速凝剂后,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0min。
    8.4.5 喷射混凝土准备工作
    喷射混凝土的准备工作应遵守SL377-2007第6.4节的规定。
    8.4.6 喷射混凝土施工
    1. 喷射混凝土作业应遵守SL377-2007第6.5节的规定。
    2. 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的作业应遵守SL377-2007第6.7节的规定,钢纤维掺量应根据
    试验确定,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3. 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施工除应遵守SL377-2007第6.7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搅拌混合料时应采用钢纤维播料机往混合料中加钢纤维,搅拌时间不小于180s:(2)钢纤维在混合料中应分布均匀,不得成团;
    (3)在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的表面应再喷一层厚度为10mm的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
    应低于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8.4.7 钢筋网(或钢丝网)喷射混凝土施工
    钢筋网(或钢丝网)喷射混凝土施工应遵守SL377-2007第7.1节的规定。
    8.4.8 钢拱架、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施工
    钢拱架、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施工应遵守SL377-2007第7.2节的规定。
    8.4.9 特殊地质条件下的锚喷联合支护
    特殊地质条件下的锚喷联合支护施工应遵守SL377-2007第7.3节的规定。
    8.4.10 喷射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质量检查:
    (1)承包人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喷射混凝土材料、配合比,以及抗压强度的
    抽样检验,并将检验成果提交监理人。
    (2)喷射混凝土施工质量检查应遵守SL377-2007第9.2节的规定。
    2. 验收
    承包人应为喷射混凝土工程的验收,提供以下验收资料:
    (1)材料出厂合格证、现场材料试验报告、代用材料试验报告;
    (2)喷射混凝土施工记录,包括喷射混凝土配合比、速凝剂和外加剂掺量、水灰比,
    以及各工序施工作业时间表。
    (3)喷射混凝土强度、厚度、黏结力、外观质量等检查报告和检验验收记录;
    (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8.5 岩石边坡支护工程
    8.5.1 岩石边坡支护措施计划
    岩石边坡的支护作业应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本章第8.2~8.4节的规定,编制
    本工程岩石边坡支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岩石边 开挖和支护程序;
    2.支护材料和支护方案选择;
    3. 安全监测措施;
    4.岩石边坡的特殊支护措施。
    8.5.2 岩石边坡的锚杆支护
    1. 岩石边坡的支护锚杆,应在边坡自上而下边开挖、边支护的方法进行。每次开挖和
    支护的边坡分层高度应不大于 m。
    2. 每层边坡开挖完成,并经监理人检查 合格后,承包人应立即按本章第8.2节的
    有关规定,及时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全部边坡支护锚杆。
    3.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对岩石边 局部破碎地带随机
    增设永久性加强锚杆和(或)加设钢筋网。并做好详细记录提交监理人。
    8.5.3 岩石边坡的预应力锚索支护
    1. 岩石边坡预应力锚索的各项材料参照本章第8.3.2 规定选用。
    2. 岩石边坡的预应力锚索支护前,承包人应修整边坡面和锚固基础达到监理人指示的
    验收标准。
    3. 预应力锚索支护前,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锚索及全部附件的产品样本、特性参
    数、标准、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及其规格性能等资料。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支护。
    4. 岩石边坡预应力锚索的施工安装,应在岩石边坡按台阶自上而下分层开挖过程中进
    行。承包人应在其下部台阶的坡面开挖完成前,完成上部台阶的预应力锚索施工和安装,并经监理人验收和签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台阶的开挖。
    5. 岩石边坡的预应力锚索施工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埋设监测仪器对
    边坡面进行变形监测,并在岩石边坡逐层开挖的过程中,及时跟踪监测边坡变形,发现检测数据异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保护,并同时报告监理人。
    8.5.4 岩石边坡的喷射混凝土支护
    1. 喷射混凝土施工作业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 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技术获得的喷射面。应经监理人检查认为边坡开挖面
    已达到喷射的岩面要求时,才能开始喷射混凝土;
    (2)对不进行开挖的自然边坡,承包人应将其基岩面整平,并将表面松动岩块、浮 覆盖物清理干净后,才能开始喷射混凝土;
    2. 岩石边坡的喷射混凝土作业应在全部岩石边坡锚杆钻设完成后,立即进行喷射混凝
    土。若根据安全监测发现数据异常,监理人认为需要在锚杆钻设前喷射混凝土时,承包人应立即执行。
    3. 岩石边坡的喷射混凝土施工应按本章第9.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混凝土终凝至下一
    层放炮时间不应少于 小时。
    4. 岩石边坡的喷射混凝土回弹率:30??~45??边坡不应大于 %;垂直边坡不应大于
    15%。
    8.5.5 边坡工程支挡结构
    边坡工程支挡结构包括抗滑桩、边坡衬砌、护 络和锚固框架结构等。
    1. 抗滑洞和抗滑桩
    (1)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边坡和挡墙基础的抗滑洞桩结构,以及边
    坡支护工程的抗滑洞桩结构与护坡衬砌或网格框架结构的连接施工;
    (2)施工作业顺序
    1)在同一平面上,抗滑桩的施工应分序进行,根据施工安全要求采取间隔跳桩或
    由两侧向中部推进的施工顺序。各间隔桩的混凝土浇筑完毕 天后,方能进行邻桩开挖;邻近同序桩井开挖施工的高差控制应按监理人指示执行;
    2)每个洞、桩均应连续一次浇筑完成,若分段浇筑,其分缝位置及缝面处理应经
    监理人批准;
    3)护壁混凝土表面进行必要的人工凿毛处理,并冲洗干净。
    (3)抗滑洞桩施工安全
    1)承包人应在抗滑洞桩施工前 天,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的有关规定,提交抗
    滑洞桩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动工;
    2)开挖前,应对洞脸边坡岩体的稳定性进行检查,做好危石清理、坡面加固及排
    水等工作。必要时在洞脸的上方加设 栏栅,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同意后,方能开挖洞
    3)桩井的洞口和井 应做好可靠的锁口;开挖过程中应及时做好护壁和排水;
    4) 抗滑桩井台应设置临时排水措施,切实做好地表和洞井内排水,防止施工用水
    漫溢、地表水入渗使地下水位升高等可能引起洞井壁或边坡失稳。
    2. 高边坡衬砌与桩井护壁结构
    (1) 高边坡衬砌或边坡上部挡墙浇筑或砌筑前,应做边坡上部与两侧的危石清理及
    坡面加固和排水工作,必要时在工作面上方加设防护栏栅,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后才准施工。
    (2)高陡边坡上部衬砌混凝土,应与一次支护锚杆或加设的插筋可靠连接。已支护的
    喷混凝土面,应在衬砌前进行凿毛处理。
    (3)桩井护壁应与挂壁锚杆可靠锚固和连接,井 应与基础有效锚固。
    3. 高边坡护 格和锚固框架结构
    (1)护 格混凝土或砌体结构均应嵌入坡面1/3以上,其厚度应大于5cm。
    (2)边坡锚固框架在不施加预应力的节点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设置锚杆,陡坡段除满
    足施工图纸要求外,还应根据坡比情况及施工稳定需要,沿框架轴线设置非节点锚杆。
    (3)预应力锚固框架混凝土应尽量与外锚墩结构同时浇筑。
    8.5.6 边坡柔性防护网结构
    1. 边坡柔性防护网结构是由钢丝绳网(或格栅)和(或)固定系统(锚杆、钢筋、支
    撑绳、缝合绳等)与专用锚垫板等构成防护结构系统。
    2. 边坡柔性防护网结构材料和部件包括钢丝绳网、固定系统(锚杆、拉锚绳、基座和
    支撑绳)、减压环和钢柱等。
    3. 防护网结构的施工安装程序:
    (1)清除或就地处理坡面防护区域内影响施工安全的浮土及浮石;
    (2)测量基座位置和锚杆放样,凿孔安装锚杆,进行钢柱基座开挖与混凝土浇筑,
    (3)基座锚杆与纵横向支撑绳的安装,张拉紧后两端用绳卡与锚杆外露环套固定连接。
    (4)从上向下铺挂格栅网,在格栅网铺设的同时,将钢丝绳网系统从上向下缝合。
    (5)安装锚垫板并拧紧螺母来对锚杆施加预应力并张紧格栅。
    9.5.7岩石边坡支护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岩石边坡支护锚杆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按本章第8.2.5 规定执行。
    2. 岩石边坡预应力锚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按本章第8.3.7 规定执行。
    3. 岩石边坡喷射混凝土支护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按本章第8.4.10 规定执行。
    4. 岩石边坡支护工程的各项防护结构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参照本技术条款有关结构物
    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
    8.6 完工验收资料
    各项支护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以下的规
    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1)支护工程竣工图;
    (2)锚杆、喷射混凝土、预应力锚索和岩石边坡支护等的原材料试验成果报告;
    (3)现场监测及试验检验记录;
    (4)预应力锚杆和锚索的施工和施加预应力记录;
    (5)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8.7 计量和支付
    8.7.1 锚杆的计量和支付
    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列各种类型的锚杆,以监理人验收合格的锚杆根数进行计量,
    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中相应的每根单价进行支付。
    8.7.2 预应力锚索的计量和支付
    1. 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批准使用的各类预应力锚索,按其锚索长度和预加应力吨
    位或按有效根数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以每种类型锚索的每千牛·米单价支付或有效根数单价支付。
    2. 预应力锚索孔的钻孔费用包括在各类预应力锚索的每千牛·米单价或有效根数的单
    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单价中应包括在软弱破碎岩层中钻进所需的一切附加的材料、钻进附件与使用其他设备和设施的费用。
    3. 承包人对锚索安装的监测设备和监测工作费用应包括在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应
    力锚索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 预应力锚索孔的灌浆,以及锚固段的固结灌浆或超灌量,均按实际灌入水泥干灰重
    量吨(t)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t)单价支付。
    5. 因承包人原因报废的预应力锚索孔及张拉报废的预应力锚索一律不予以支付。
    8.7.3 喷射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
    1. 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以施喷在开挖面上规定厚度的喷射混凝土,按立方
    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m3)的单价支付。
    2. 喷射素混凝土及钢筋网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以喷
    在开挖面上规定厚度的混凝土,按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m3)单价进行支付。
    8.7.4 钢筋网(或钢丝网)的计量和支付
    按施工图纸所示和(或)监理人指示,按实际使用的重量以每吨(t)为单位计量。计
    量中应包括为固定钢筋网(或钢丝网)所需用的附加钢筋重量。钢筋网的支付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每千克(kg)单价进行支付。
    8.7.5 钢纤维和微纤维的计量和支付
    1. 钢纤维的计量应按量测喷射面积后按实际掺量 ,以每千克(kg)为单位计量。
    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每千克(kg)单价支付。
    2. 微纤维不单独计量支付,其材料费及其他附加费用均计入喷射混凝土单价中。
    8.7.6 钢支撑的计量和支付
    1. 钢支撑及其附件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单价中应包括钢支撑
    及其附件的材料费,以及钢支撑的制作、运输、安装架设和拆除等费用。
    按本技术条款第8.5.5 规定未予使用的备用钢支撑及其附件,均应将其材料、加
    工和运输费用支付给承包人。
    8.7.7 岩石边坡防护结构的计量和支付
    岩石边坡防护结构的钢筋、型钢、锚杆、预应力锚束、土石方、砌石、混凝土等材料
    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或)或监理人指示的实际耗用量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的单价进行支付。单价中应包括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支挡结构工程的构件制作安装和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费用。
    8.7.8 边坡柔性防护网的计量和支付
    边坡柔性防护网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按实际使用的面积以平方米(m2)为
    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米(m2)单价支付。
    第9章 钻孔和灌浆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各工程建筑物施工的钻孔和灌浆,其内容包括:
    1. 钻孔:包括勘探孔、灌浆孔、检查孔和排水孔的钻孔,以及为钻孔和灌浆工程所需进行的钻取岩芯和试验、钻孔冲洗、压水试验、灌浆前孔口加塞保护等全部钻孔作业。
    2. 灌浆:包括水泥灌浆、化学灌浆和劈裂灌浆。
    (1)水泥灌浆适用范围包括帷幕灌浆、固结灌浆、回填灌浆、接缝灌浆和接触灌浆;
    (2)化学灌浆适用范围为水工建筑物工程部位的防渗、堵漏、补强和加固等;
    (3)土石坝劈裂灌浆为消除土坝坝体隐 提高坝体防渗能力和稳定性。
    9.1.2 承包人的
    1.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工程的全部钻孔和灌浆作业,包括提供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及其它辅助设施。
    2.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编制灌浆试验大纲,进行灌浆试验,择优选定灌浆施工参数。
    3.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详细了解工程的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在不良地质段进行钻孔和灌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4. 混凝土建筑物部位进行钻孔灌浆作业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保护好建筑物体内的预埋设施。
    9.1.3 主要提交件
    1. 施工措施计划
    在灌浆作业开始前 28 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编制一份钻孔和灌浆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1)钻孔和灌浆工程的施工平面布置图;
    (2)钻孔和灌浆的材料和设备;
    (3)钻孔和灌浆的程序和工艺;
    (4)质量保证措施;
    (5)灌浆试验大纲;
    (6)施工人员配备;
    (7)施工进度计划及安全措施等。
    2. 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
    承包人应提交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灌浆工程原材料试验和质量检验成果;
    (2)钻孔灌浆压水施工记录;
    (3)钻孔岩芯取样试验成果;
    (4)质量检查记录;
    (5)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1.4 引用标准
    1.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2.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3. 《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SL326—2005。
    4. 《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31—2003;
    5. 《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2001;
    6.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1994;
    7.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2006;
    8. 《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SD266—88
    9.2 灌浆材料
    9.2.1 一般要求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 购(统供材料除外)、运输、储存、保管钻孔和灌浆所需的全部材料。每批到达现场的水泥、外加剂、掺和料和化学灌浆材料等,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材料质量标准,并附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
    2. 每批材料入库前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本技术条款规定进行检验验收,承包人应及时将检验成果提交监理人。
    9.2.2 水泥灌浆材料和浆液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选用灌浆用的水泥品种。用于回填灌浆、帷幕灌浆、固结灌浆、坝体接缝、接触灌浆和钢衬接触灌浆的水泥材料及浆液应满足SL62-1994第2.1节规定。
    9.2.3 水
    灌浆用水应符合JGJ63-2006标准的规定,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40℃,接缝及接触灌浆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20℃。
    9.2.4 掺合料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砂、黏性土、粉煤灰和水玻璃等掺合料。各种掺合料质量应符合SL62-1994第2.1.6 有关规定,其掺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9.2.5 外加剂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速凝剂、减水剂、稳定剂以及监理人指示或批准的其它外加剂。各种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SL62-1994第2.1.7 规定,其最优掺加量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灌浆试验 ,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所有能溶于水的外加剂均应以水溶液状态加入。
    9.2.6 化学灌浆材料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选用符合本章第 9.11节规定的化学灌浆材料。
    1. 帷幕灌浆中的化学灌浆可采用丙烯酸盐类、环氧树脂等类化学材料,材料的选用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结合现场实际情况 。
    2. 固结灌浆中可采用改性环氧树脂类化学材料,其性能见下表9.2.6:
    表9.2.6 改性环氧树脂类化学材料性能
    起始粘度mPa·s
    抗压强度mPa
    抗拉强度mPa
    抗剪强度mPa
    9.2.7 土石坝劈裂灌浆材料:使用的土料应满足本章第9.12.2条规定要求。
    9.3 设备
    钻孔和灌浆的设备、机具应满足SL62-1994第2.3节规定。
    9.4 钻孔
    9.4.1 坝基灌浆的钻孔
    1. 坝基帷幕灌浆孔和固结灌浆孔的钻孔应满足SL62-1994第3.2节的规定。
    2. 坝基排水孔的钻孔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要求进行。排水孔钻孔完毕后,应仔细冲洗干净,加以保护,以防堵塞,若排水孔遭堵塞报废,应按监理人指示重钻。
    9.4.2 钻孔取芯和芯样试验
    1.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勘探孔、灌浆先导孔、观测孔、检查孔等的钻孔取芯,并按取芯次序统一编号、填牌装箱、绘制钻孔柱状图和进行岩芯描述。
    2. 钻孔取芯试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试验单位完成,所有试验设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9.4.3 钻孔保护
    承包人应妥善保护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钻孔,防止流进污水和落入异物,直到验收合格为止。因承包人过失造成扫孔或重钻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5 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
    9.5.1 一般要求
    1. 承包人应在坝基岩石灌浆前,对所有灌浆孔(段)进行裂隙冲洗和压水试验。
    2. 在岩溶、断层、大裂隙等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区域,其裂隙冲洗方法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现场试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9.5.2 钻孔冲洗
    钻孔冲洗应遵守SL62-1994第3.3.1条至第3.3.3 规定。
    9.5.3 压水试验
    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压水试验应遵守SL62-1994第3.3.5条至第3.3.9 规定。
    9.6 灌浆试验
    9.6.1 提交灌浆试验大纲
    承包人应在灌浆作业开工前 28 天,编制灌浆试验大纲,提交监理人审批。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将试验记录和试验分析成果提交监理人。
    9.6.2 室内浆液试验
    现场灌浆试验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浆液试验选择浆液水灰比以及掺合料、外加剂等的品种及其掺量,并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浆液试验的内容包括:
    (1)浆液配制程序及拌制时间;
    (2)浆液密度测定;
    (3)浆液流变参数;
    (4)浆液的沉淀稳定性;
    (5)浆液凝结时间,包括初凝或终凝时间;
    (6)浆液结石的密度、强度、弹性模量和渗透性;
    (7)监理人指示的其它试验内容。
    9.6.3 现场灌浆试验
    1.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根据工程的建筑物布置和地质条件,选择地质条件中等或偏差地段进行灌浆区的灌浆试验,或与永久灌浆区相似的地段作为灌浆试验区。
    2.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选定试验孔的布置方式、孔深、灌浆分段、灌浆压力等试验参数。
    3.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灌浆试验大纲进行灌浆试验,检查灌浆效果。承包人应将各序孔和检查孔的单位吸水率、单位耗灰量等试验资料和灌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
    4. 承包人不得在帷幕灌浆线上进行灌浆试验。
    9.7 制浆
    1. 制浆材料和浆液置备应遵守SL62-1994第2.1.节的规定。
    2. 帷幕和固结灌浆的制浆应遵守SL62-1994第2.2.节的规定。
    9.8 坝基帷幕灌浆及固结灌浆
    9.8.1 一般要求
    1. 同一地段的基岩灌浆必须在先完成固结灌浆,并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帷幕灌浆。
    2. 平洞内的帷幕灌浆应在平洞支护(锚杆、混凝土衬砌等)作业完成后进行。
    3. 固结灌浆和帷幕灌浆应采用自动记录仪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
    4. 岩基固结灌浆应在有混凝土盖重情况下进行,其钻孔和灌浆均需在相应部位混凝土达到50%设计强度后方可开始灌浆。若需采用无盖重灌浆,应经监理人批准。
    9.8.2 灌浆方法
    坝基帷幕灌浆及固结灌浆的灌浆方法应遵守SL62-1994第3.4节的规定。
    9.8.3 灌浆压力和浆液变浆标准
    灌浆压力和浆液变浆标准应遵守SL62-1994第3.5节的规定。
    9.8.4 灌浆结束标准
    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灌浆结束标准应遵守SL62-1994第3.6节规定。
    9.8.5 灌浆孔封孔
    灌浆孔封闭灌浆法应遵守SL62-1994第3.7节的规定。
    9.8.6 特殊情况处理
    灌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处理应遵守SL62-1994第3.8节的规定。
    9.8.7 物探测试
    1. 施工图纸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需要进行物探测试的灌浆孔或检查孔,应由承包人负责委托有物探测试资质的单位按SL326-2005的规定进行灌前、灌后的物探测试工作。物探测试的钻孔、取芯、孔斜测量、灌后扫孔、压水试验、封孔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物探测试的成果应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
    2. 在测试钻孔灌浆前进行的物探测试工作完成后,应由承包人负责对钻孔妥加保护。因保护不善造成钻孔堵塞,承包人应负 理。
    3. 物探测试钻孔灌浆后,应由承包人进行扫孔、冲洗和压水试验后进行物探测试。
    4. 灌后物探测试孔工作完毕后,承包人应按灌浆孔封孔要求进行封孔,并经监理人检查批准。
    9.8.8 抬动观测
    1. 设有抬动变形观测的部位,其观测孔邻近的灌浆孔段在裂隙冲洗、压水试验及灌浆
    过程中均应进行观测,并将观测成果提交监理人审查。
    2. 坝基抬动变形允许值为 200 μm,或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3. 抬动变形观测应进行观测记录,在裂隙冲洗、压水试验及灌浆等作业过程中,当变形值接近变形允许值或变形值上升较快时,应及时通知各工序操作人员采取降低压力措施。如施工中发现变形超过规定的允许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4. 抬动变形观测过程中,应严格防止观测发生碰撞,保证能在 工作状态下进行观测, 观测精度。
    5. 灌浆工作结束后,抬动观测孔应进行封孔处理。
    9.8.9 灌浆质量检查
    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 灌浆质量检查应遵守SL62-1994第3.9节规定。
    9.9 混凝土坝接缝灌浆
    9.9.1 一般要求
    1. 混凝土坝接缝灌浆的施工顺序除应遵守SL62-1994第5.1.2 规定外,可根据
    现场具体情况,由承包人进行调整后选定,但需经监理人批准。
    2. 混凝土坝的各灌区具备SL62-1994第5.1.3条规定的条件后,方能开始接缝灌浆。
    3.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SL62-1994第5.1.4 规定在混凝土坝体内应按施
    工图纸要求埋设测缝计和测温计,并进行定期观测,观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 同一高程的纵缝(或横缝)灌区,其相邻纵缝(或横缝)灌区的灌浆方式应遵守
    SL62-1994第5.1.5 规定。
    5. 同一坝缝,其上下层灌区的灌浆方式应遵守SL62-1994第5.1.6 规定。
    6. 在灌浆过程中出现灌浆中断、串孔、冒浆、漏浆、孔 水、大吸浆量等情况,承
    包人应按SL62-1994第5.7节的要求处理,并应将处理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批。
    9.9.2 灌浆系统布置
    灌浆系统的布置应遵守SL62-1994第5.2节的规定。
    9.9.3 灌浆管路和部件的加工和安装
    1.灌浆管路和部件的加工和安装应遵守SL62-1994第5.3节的规定。
    2. 全部灌浆系统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上述预埋灌浆管、槽进行全面
    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提交监理人。
    9.9.4 灌浆系统的检查和维护
    1.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每层混凝土浇筑前和浇筑后,对灌浆系统进行认真检查,
    并做好各项灌浆设施的维护工作。
    2.灌浆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应遵守SL62-1994第5.4节的规定。
    3.承包人应对灌浆系统进行通水检查、冲洗和复查, 通水检查不合格者,应及时处
    理,承包人并应做好检查和复查记录提交监理人。
    9.9.5 开始灌浆前的准备工作
    1. 混凝土坝接缝灌浆前的准备工作应遵守SL62-1994第5.5节的规定。
    2. 承包人应根据灌浆需要,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在缝面上安设变形观测装
    置。并应在灌浆开始前和灌浆过程中作好监测记录,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9.9.6 灌浆施工
    1. 混凝土坝接缝灌浆及基础接触灌浆的施工应遵守SL62-1994第5.6节的规定。
    2. 进行岸坡接触灌浆时,应按施工图纸和SL62-1994第5.9节规定执行。
    9.9.7 特殊情况处理
    混凝土坝接缝灌浆及基础接触灌浆施工过程中,遇有外漏、串浆、管路堵塞和灌浆中
    断等情况时, 应按SL62-1994第5.7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9.9.8 灌浆质量检查
    混凝土坝接缝灌浆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62-1994第5.8节的规定。
    9.10 化学灌浆
    9.10.1 一般要求
    1. 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以及监理人指示的工程部位进行的化学灌
    浆(简称化灌),其工程部位包括:
    (1)灌浆地层的裂隙与孔隙较小,悬浊液型材料不能灌入的区域;
    (2)灌浆地层的防渗或加固要求较高,悬浊液型材料不能满足工程要求的部位;
    (3)渗透水量较大,其它悬浊液型材料不能封堵的部位;
    (4)混凝土建筑物内部缺陷修复,悬浊液型材料灌浆不能满足工程要求的部位;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部位。
    2.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指示,根据选定的化灌材料进行现场化灌试
    验,选择化学灌浆工艺。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审批。
    3.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化学灌浆的材料和设备,其中包括制浆所需的主剂、固化剂、
    催化剂、活性剂、缓凝剂和中和剂等。
    4. 承包人应按现场化灌试验的成果,编制本工程化学灌浆的施工程序和方法提交监
    理人审批。
    9.10.2 化灌材料的选用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选用以下各项化灌材料:
    (1)防渗止水类;有水玻璃、水溶性聚氨酯、弹性聚氨酯和木质素浆等;
    (2)加固补强类:环氧树脂、甲基丙烯酸甲脂、非水酯浆等。
    2. 承包人采购的化灌材料应附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所有化灌材料应按生产厂家推荐的方法装运、储存和使用。
    9.10.3 化灌设备
    1. 化灌钻孔设备的钻孔孔径和孔深能满足化学灌浆的技术要求。为了减少孔内
    占浆,应采用小孔径钻具进行钻孔。
    2. 化灌制浆应使用不受化灌浆液侵蚀的专门制浆设备,并易于拆卸和检修。
    3. 化灌泵应满足耐腐蚀要求,灌浆泵性能应与浆液类型和浓度相适应。
    4. 化灌泵的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最大灌浆压力的1.5倍,并应有足够的排浆量
    和稳定的工作性能;要求灌浆泵的压力平稳、控制灵活、操作简单、拆洗和检修方便。
    9.10.4 化灌试验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下列各项试验:
    1. 配合比试验:承包人应按化灌材料生产厂家推荐的配合比进行试验,测定各种
    材料配合比浆液的有关技术参数和性能,选择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化灌浆液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 现场化灌试验: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布置和地质条件选择与实际灌浆区地质条件相似的地段进行现场化灌试验,试验的布孔方式、孔深、灌浆分段、灌浆压力均应提交监理人审批。试验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现场化灌试验的各项参数。试验完成后,应按监理人指示布设检查孔对灌浆效果进行检查,并向监理人提交现场化灌试验成果报告。其报告内容应包括现场化灌试验参数、各序孔的单位透水率、单位注入量以及检查孔试验资料等。
    3. 其它试验: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化灌材料的物理力学
    性能试验、毒理试验及废浆回收试验,以及化灌材料生产厂家要求进行的其他特殊试验,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9.10.5 化灌施工
    1. 承包人应按现场化灌试验成果选择化灌施工的程序和方法,编制化灌施工的工艺
    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交监理人审批。工艺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应 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2. 化灌操作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 灌浆压力和灌浆结束标准应按化灌材料的供货说明书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并
    通过现场化灌试验选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9.10.6化灌质量检查
    化灌结束后,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筑物基础防渗、采用压水试验、物样测试或
    其他方法进行化灌质量检查、补强等的化灌质量进行检查,并根据工艺流程做好施工记录提交监理人。检查合格后,应由承包人编制化灌质量检查报告(包括施工记录和试验成果),作为建筑物基础防渗或建筑物化灌补强的完工验收资料。
    9.11 灌浆工程验收
    9.11.1 灌浆工程施灌过程的验收
    监理人应在钻孔和灌浆作业过程中,按照本技术条款规定的各项施灌工艺标准,以及各类灌浆工程的质量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灌浆工程的逐项验收。承包人应将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提交监理人。
    9.11.2 灌浆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
    各类灌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灌浆工程的 图;
    (2)钻孔和灌浆的各项试验成果;
    (3)钻孔岩芯取样试验的岩芯柱状图和摄影资料;
    (4)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9.12 计量和支付
    9.12.1 灌浆
    固结灌浆、帷幕灌浆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以延米单价进行支付,其单价中包含掺和料、外加剂、预埋管等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安装和水泥的卸货、验收、检测、存放和保管等全部费用以及为实施全部灌浆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和设施以及各种试验、观测和质量检查验收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回填灌浆、接触灌浆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灌浆面积,以m2为单位进行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2灌浆的单价支付。其单价中包含掺和料、外加剂、预埋管等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和水泥的卸货、验收、检测、存放和保管的全部费用以及为实施全部灌浆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和设施以及各种试验、观测和质量检查验收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3)灌浆钻孔、灌浆试验、压水试验、冲洗等所有作业的均不单独计量支付,其费用均包含在相应的各灌浆项目中。
    (4)对于由于地质缺陷造成的各类灌浆,对于超灌发包人对超灌的材料(如水泥)计量支付,人工费和机械费则按投标单价的30%计量支付。
    9.12.2 管道
    (1) 排水孔管道和预埋灌浆管道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批准实际安装的管道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单价中包含管道的购置、运输、储存、保管和加工安装等费用。
    (2) 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施工中所用的排水管、灌浆管、套管、保护管、导向管、止水片(止浆片)及经监理人批准的金属埋件等费用,以及埋入在永久工程中的管道阀门、接头或其它零配件等均以吨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
    第10章 土石方填筑工程
    10.1 工程说明
    10.1.1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碾压式的土坝、土石坝、各种类型堆石坝等的坝体填筑;堤防工程的填筑施工;土石围堰堰体填筑工程的施工;土工合成材料施工。
    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坝料的现场碾压试验;运输;坝料的填筑、碾压;排水设施和护坡;及其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10.1.2 承包人的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完成本章第10.1.1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2. 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土、石料场的复核和统一规划,进行建筑物的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填筑料物的供求平
    3. 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4.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技术指标,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
    5.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坝面施工的合理安排、分段流水作业,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填筑竣工后,应修整坝体下游面,使其坡面平整,颜色均匀。
    10.1.3 主要提交件
    1. 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坝(堤防、堰)体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
    (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
    (4)土石方平 划;
    (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
    (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9)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 地形测量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28 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 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28 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10.2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提交本章第10.4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
    4. 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
    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在坝体填筑前 14 天,将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10.1.4 引用标准
    1.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1998;
    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3.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4. 《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5. 《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
    6. 《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1998;
    7.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1998
    8.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1994;
    9.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1994。
    10.《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363-2006;
    11.《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
    10.2 料场复查
    10.2.1 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各种料源的勘测报告和试验利用资料进行复查,必要时可辅以适量的坑探和钻孔,并对料场料源和建筑物开挖料源的储量进行复核,若料源达不到SL251-2000规程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报告监理人,以共同研究调整或变更措施。
    10.2 2 土石料质量复查
    1. 粘性土、砾质土:粘性土、砾质土应按DL/T5129-2001第7.1.5 要求进行。
    2. 软岩、风化料:软岩、风化料应按DL/T5129-2001第7.1.6 要求进行。
    3. 砂砾料:砂砾料应按DL/T5129-2001第7.1.7 要求进行。
    4. 石料;石料应按DL/T5129-2001第7.1.8 要求进行。
    5. 天然反滤料:天然反滤料应按DL/T5129-2001第7.1.9 要求进行。
    10.2.3 提交料源复查报告
    承包人应按DL/T5129-2001第7.1.3 要求,对各种填料料源进行复查,并应提交料源复查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复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 土、石方填料料源分布图;
    2. 建筑物开挖料的利用;
    3. 各种料源材料试验分析成果;
    4. 有效开挖面积,实际可开采的数量;
    5. 结论和建议。
    10.2.4 料源复查后的变更
    若料源复查成果与本合同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一致,需要变更填筑料源时,承包人应及时编制料源变更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3 填筑合理用料
    10.3.1 料物供求平 划
    1. 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建筑物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坝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订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 划。
    2. 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坝体填筑面貌。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
    10.3.2 合理用料
    1. 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高料高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等的干扰。
    2.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并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的开挖料。
    10.4 土石方填筑的现场试验
    10.4.1 一般要求
    1.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根据建筑物填料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10.4.2条规定的试验内容,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各项现场工艺试验,以 填筑施工参数。
    2. 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
    10.4.2 土料碾压试验
    1. 使用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
    2. 土料和人工掺和料的混合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混合效果(土石混合的均匀性)以及含水量变化规律等试验。
    3. 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 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等试验。
    4. 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10.4.3 垫层料和堆石料碾压试验
    1. 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激振力,进行各种堆石料的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加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振动碾压前后填筑体及选定碾压遍数的填筑体干密度和颗粒级配等试验。
    2.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垫层料碾压试验除遵守本章第10.4.3 1款的规定外,尚应进行垫层料的斜坡碾压试验。必要时应进行上游坡面保护施工方法(如喷混凝土、碾压砂浆或喷乳化沥青等)的试验。
    10.5 坝料料源和要求
    10.5.1 土料
    1. 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或进行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不合格时,应在料场调整合格后,才能运到坝上。
    2. 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符合DL/T5129-2001第8.2.3 规定。
    3. 人工掺和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制备好的人工掺和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应符合DL/T5129-2001第8.2.4 规定。
    10.5.2 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
    1. 土石坝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和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料采用天然砂砾石料加工或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采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骨料的掺和料。
    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中低坝垫层料可按监理人指示适当降低要求。
    3.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4. 沥青混凝土坝的垫层料应是致密坚硬碎石料,有良好的级配,沥青混凝土最大骨料与垫层料的最大粒径的比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5. 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
    10.5.3 过渡料
    过渡料(包括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细堆石料)采用硬岩料时,其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10.5.4 堆石料料源和要求
    1. 土石坝、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各种堆石料,应使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开挖料,若承包人拟用已堆存的其他料物上坝,应经监理人批准。
    2. 碾压后硬岩堆石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通过现场试验选定。
    3. 坝料开采与加工应遵照SL49-1994第4.2节的有关规定。
    4. 护坡块石料应是新鲜坚硬耐风化的石料,其粒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10.5.5 抛投块体
    承包人在施工期,需要保护坝脚、防止岸坡崩塌、以及截流龙 投料等,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抛投石料材质要求、粒径要求、抛投方式,以 抛投钢筋笼或混凝土异形块,其尺寸、单块重量应按工程需要 。
    10.6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
    10.6.1 材料
    1. 用于土石坝、围堰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
    2. 土工合成材料的性能应符合SL/T225-1998第3.2节的有规定。
    10.6.2 运输及储存
    1. 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L/T225-1998第3.3节的规定。
    2. 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 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
    3. 土工合成材料运抵工地后应妥为保存,应将其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
    10.6.3 拼接
    1. 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符合SL/T225-1998第5.6.2条至第5.6.5 有关规定。
    2. 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0℃,必须对黏结剂和黏结面进行加热处理。黏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3. 采用现场黏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作到黏结剂涂抹均匀,无漏粘;采用热熔焊接方式进行材料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应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所选的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黏(搭)结工作量。
    10.6.4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
    1. 一般要求
    (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施工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防止机械搬运损伤已铺设完成的土工合成材料。
    (2)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铺设方法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渡汛要求以及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 。
    (3)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
    (4)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进行修理,在修理土工合成材料前,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入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1m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
    2. 斜墙上土工合成材料铺设
    (1)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支持层施工,支持层应碾压密实,坡面平整。
    (2)按施工图纸要求开挖基础锚固槽和坡面防滑槽,断面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
    (3)对基础锚固槽、坡面防滑槽 和坝坡坡面进行清理和验收后,由上向下滚铺卷材。
    (4)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的鞋。不准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护坡块体,不准用带尖头的撬动工具,不准进行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
    (5)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对易产生架空现 坝面马道部位可设置水平槽。
    3. 心墙土工合成材料铺设
    (1)中央防渗的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应和坝体填筑同时进行,按“之”字形铺设。其具体折皱高度和折皱角度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2)若沿坝轴线方向设有伸缩节、并采用单一土工隔膜时,应在隔膜两侧加细颗粒料或加土工织物。
    (3)回填两侧砂砾石料时,在距土工膜50~100cm范围内只能用小型设备压实,不得用振动碾碾压。
    4. 土工膜与周边连接施工
    (1)土工膜应通过锚固槽与河床或岸 不透水基岩紧密连接,顶部应锚固于防浪墙的混凝土中,以形成整体防渗。其锚固长度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土工膜与周边的连接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土工膜与下部混凝土防渗墙连接时,土工膜应直接埋入防渗墙混凝土内。与岸坡基岩或混凝土建筑物连接,可直接锚在基岩或混凝土面上,或埋入混凝土齿墙内,并同时在岸坡附近设伸缩节。
    10.6.5 保护层施工
    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混凝土块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10.7 质量检查和验收
    10.7.1 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石方填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2. 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
    3. 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
    4. 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10.7.2 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本章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土石填筑质量进行检查,质量检查记录应定期提交监理人。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符合SL49-1994附录A的规定。监理人需要使用承包人设备和仪器进行质量抽查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方便。
    2. 坝料填筑质量控制标准应满足本章第10.6.2、10.6.3、10.6.4和10.6.8 规定。
    3. 在土料场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颗粒级配进行检验,严格控制运往坝上的土料的含水量;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水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
    4. 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
    5. 对坝体的每一层填筑面,按本章第10.6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
    6. 取样测定堆石料干密度,其平均值应不小于施工图纸规定的设计值。
    7.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针对本章第10.6节的施工内容,提交各项质量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后作为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验收的附件。
    10.7.3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按SL260-1998第10、11章的规定进行。
    10.7.4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承包人采购的土工合成材料应由专业厂家生产,其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并符合本章第10.7.1 有关规定。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性能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明书。
    2. 材料到场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0.7.1 规定,对进货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外观检查和材料性能的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3. 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
    (1)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按SL/T225-1998 第5.6.9 1、2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
    (2)按SL/T225-1998第5.6.9 3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0%,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
    10.7.5 完工验收资料
    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以下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1)坝(堤)体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 图;
    (2)坝基及其排水孔(洞)、灌浆洞地质编录资料;
    (3)现场试验成果;
    (4)坝(堤)体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施工期坝(堤)体安全监测的观测成果;
    (6)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7)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0.8 计量与支付
    各种填筑工程最终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和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的实测地形, 各种填筑体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填筑料的每m3单价支付。
    进度支付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外轮廓尺寸边线和实测施工期各填筑体的高程 其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填筑料的每m3单价支付。
    各种填筑料填筑的每m3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料场清理、料物开采、加工、运输、堆存、试验、填筑、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的一切费用。
    本技术条款第3.5节由承包人进行的料场复查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填筑料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经监理人批准改变料场引起填筑料单价的调整,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 规定办理。
    土工合成材料工程量应以完工时实际测量的铺设面积计算,以m2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2单价进行支付,其中接缝搭接的面积和折皱面积不另行计量。该单价中包括土工合成材料的提供及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铺设、保护等施工作业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土工合成材料拼接所用的粘接剂、焊接剂和缝合细线等材料的提供及其抽样检验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应包括在土工合成材料的每m2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11章 混凝土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普通混凝土、预制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水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泵送混凝土、细石混凝土以及埋石混凝土施工等。
    2.本章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和温度控制;混凝土养护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3.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和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 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
    11.1.2 承包人责任
    1. 除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 、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 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及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3. 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施工安装及质量检查和检验等全部施工作业。
    4. 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各项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审批。
    5.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 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养护、维修及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等施工。
    6.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吊运、安装;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等施工。
    11.1.3 主要提交件
    1. 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开工前 28 天,编制一份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
    (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
    (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
    (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
    (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
    2. 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和事故处理,以及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
    11.1.4 引用标准
    1. 《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
    2.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1992;
    5.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1990;
    6.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1987;
    7.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2003;
    8.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03;
    9.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00;
    10.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11.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1994;
    12.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1994;
    13.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1992;
    14.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T191-1996;
    15. 《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5—2007;
    16. 《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
    17. 《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
    18.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19.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
    20.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21.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
    22.《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1995
    23. 《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
    11.2 混凝土生产
    11.2.1 混凝土材料
    1. 水泥
    普通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DL/T5144-2001第5.1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2. 骨料
    普通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3. 水
    水应遵守DL/T5144-2001第5.5节的规定。
    4. 掺合料
    普通混凝土掺合料应符合DL/T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5. 外加剂
    普通混凝土外加剂应符合DL/T5144-2001第5.4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6. 硅粉
    (1)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应满足下列规定:
    二氧化硅含量度 ≥_%;含水率≤_%;烧失量≤_%;
    火山灰活性指数 ≥_%; 45μm 筛余量≤_%;比表面积 ≥ m2/g
    密度与均质偏差 ≤_%;细度筛余量与均值的偏差(百分点)≤ 。
    (2)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时,应严格控制配料的称量误差,其误差规定为;
    水 ≤_%;(必须严格控制)
    水泥与硅粉干剂 ≤_%;
    各种粒径骨料 ≤_%;
    外加剂 ≤_%。
    (3)承包人配制硅粉混凝土时,应同步加入减水剂和膨胀剂等外加剂,其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承包人采购硅粉前,应将其供应厂家、材料样品和质量证明书提交监理人。
    (5)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部位掺加硅粉,硅粉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11.2.2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选定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符合DL/T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
    11.2.3 普通混凝土拌和
    1. 混凝土拌和设备
    (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
    (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 量设备的精度。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审批。
    (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
    2. 混凝土拌和
    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514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
    11.2.4 普通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
    1. 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
    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符合DL/T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2. 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
    (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符合DL/T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
    (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
    (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按SL352-2006规定执行。
    (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按SL352-2006的规定执行。
    11.3 模板
    11.3.1 模板材料
    模板材料应符合DL/T5110-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
    11.3.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1. 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
    2. 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
    3. 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等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除应遵守DL/T5110-2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监理人批准的模板设计文件规定的允许偏差及结构要求。
    4. 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不应超过DL/T5110-2000第7.0.1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
    5. 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
    6. 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
    7. 模板安装必须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 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
    8. 建筑结构物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第4.2.7 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8.0.9 规定。
    11.3.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 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
    2. 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他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
    11.3.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
    1. 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1 规定;
    2. 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__Mpa时,方可拆除模板。
    3. 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
    4. 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3 规定。
    5.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6. 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
    7. 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
    11.3.5 模板质量检查
    1. 现场安装质量检查:
    (1) 模板安装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进场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2) 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
    (3) 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
    (4) 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提交监理人。
    (5)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一旦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做好记录,及时提交监理人。
    2. 模板拆除后的检查
    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11.3.6 模扳的计量和支付
    混凝土浇筑、预制件使用的模板和及其支撑的材料,以及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修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单价内,不单独计量和支付。
    11.4 钢筋和锚筋
    11.4.1 材料
    1. 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符合DL/T5169-2002的规定,钢筋和锚筋的配置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2. 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5169-2002第4.2.2 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 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5169-2002第4.2.3 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11.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 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 钢筋的的弯折,以及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按DL/T5169-2002第5.2和5.3节的规定执行。
    3. 钢筋的焊接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施工图纸和DL/T5169-2002第6章的规定执行。
    4. 钢筋的气压焊接作业应按DL/T5169-2002第6.2.8 规定执行。
    5. 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按DL/T5169-2002第7章的规定要求执行。
    11.4.3 锚筋安装
    锚筋安装应符合DL/T5144-2001第 7.5节的有关规定。
    11.4.4 钢筋和锚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 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4.2.2 规定。
    2. 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按DL /T5169-2002第6.2节的要求进行,其中气压焊应符合DL/T5169-2002第6.2.8 规定;机械连接应符合按DL/T5169-2002第6.2.9条规定。
    3. 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
    4. 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 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5. 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作好记录,经监理人签字后才能浇筑混凝土。
    11.4.5 计量和支付
    钢筋:按本合同施工图纸配置的钢筋 ,每项钢筋以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所示钢筋直径和长度折算成重量进行计算。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设置的架立筋,在切割、弯曲加工中损耗的钢筋重量,不予计量,各项钢筋分别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进行支付。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储存、保管、安装和损耗、试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的一切费用。
    锚杆:由钻孔现场灌浆及锚杆材料组成,锚杆以根数为单位进行计量,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根单价进行支付,单价中应包括锚杆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保管、锚杆的加工(包括损耗)和安装,锚杆孔的钻孔和灌浆以及施工中的试验检测、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的一切费用。
    11.5 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普通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拌和等要求,应按本章14.2节的规定执行。
    11.5.1 普通混凝土运输
    普通混凝土运输应符合DL/T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
    11.5.2普通混凝土浇筑
    1. 浇筑前准备
    浇筑前准备应符合DL/T5144-2001第7.3.1条至第7.3.4 规定。
    2. 基础面混凝土浇筑
    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上浇筑混凝土,承包人应符合DL/T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
    3. 混凝土分层浇筑
    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符合DL/T5144-2001第7.3.6条至第7.3.8 有关规定。
    4. 混凝土振捣
    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按DL/T5144-2001第7.3.9 规定执行。
    5. 浇筑间歇时间
    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应符合DL/T5144-2001第7.3.11条有关规定。
    6. 浇筑层厚度
    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 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 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按DL/T5144-2001表7.3.7的有关规定。
    7. 浇筑施工缝面处理
    混凝土浇筑施工缝处理应按DL/T5144-2001第7.3.14 规定执行。
    11.5.3 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养护应按DL/T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
    11.5.4 混凝土温度控制
    1. 一般要求
    (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满足DL/T5144-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对于其他有温度控制要求部位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他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
    (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
    (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审批。
    (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514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
    2. 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
    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符合DL/T5144-2001第8.2.1 有关规定。
    3. 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
    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
    4. 降低坝体内外温差
    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
    5. 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按DL/T5144-2001有关规定执行。
    6. 通水冷却
    (1)初期冷却:埋管应在混凝土浇筑开始后通水,通水时间由计算 ,一般为10天~15天。混凝土温度与水温之差不超过25℃,通水流量按1m3/h~1.5m3/h控制。当进出 流温度相差超过10℃,应当每12小时改变一次水流方向。同层冷却区、上下冷却块的梯度温差应满足设计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冷却时混凝土日降温幅度不应超过1℃。
    2)后期冷却:坝体应达到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定的灌浆温度和缝面允许张开度时,才允许灌浆。接缝灌浆应遵守本技术条款第10.10节的规定。
    3)灌浆管路、部件加工和安装,以及止浆片连接与安装应符合DL/T5144-2001第10.2节和第10.3节的有关规定。
    7. 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
    混凝土表面保护应按DL/T5144-2001第8.2.4 规定进行保护。
    8. 温度测量
    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按DL/T5144-2001条8.3节的规定进行温度测量。
    9. 低温 施工
    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
    11.5.5 混凝土防渗面板建筑物施工
    1. 面板和趾板混凝土的原材料应遵守SL49-1994第6.1.1 规定。
    2. 面板与趾板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和SL49-1994第6.1.2 规定。
    3. 趾板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6.2节的有关规定。
    4. 面板施工应遵守SL49-1994第6.3节的规定施工。
    5. 面板的止水设施施工应遵守SL49-1994第7章的有关规定。
    11.5.6 二期混凝土施工
    1. 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门机大梁轨底预留槽混凝土、电站厂房尾水管锥管和蜗壳周围混凝土、座环及水轮发电机支承混凝土、轨道梁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
    2. 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混凝土强度保证率 %以上,离差系数不大于 ,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审批。
    3. 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 ,避免漏振。
    4. 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执行。
    11.5.7 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
    1. 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 等泄水建筑物。
    2. 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符合DL/T5207-2005第6章和第7.1节的规定。
    3. 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施工技术要求应符合DL/T5207-2005第7.2节的有关规定。
    11.5.8 混凝土中止水、伸缩缝、排水施工
    混凝土中止水、伸缩缝、排水施工应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2节的有关规定。
    11.5.9埋设管路和埋设件
    1. 坝内排水设施
    坝内排水孔设施应符合DL/T5144-2001第10.2.5 规定。
    2. 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
    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应符合DL/T5144-2001第10.3节的有关规定。
    3. 金属件埋设
    金属件埋设应符合DL/T5144-2001第10.4节的有关规定。
    11.5.10 质量检查和验收
    1. 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1.2.1 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 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1.2.2 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过程的质量控制与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 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 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第 规定,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2)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第 规定,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 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对混凝土建筑物成型后的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检验,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 面板(堆石坝)混凝土质量的检验
    (1) 面板滑动模板的质量检查应符合SL49—1994附表A5和A6的有关规定。
    (2) 面板混凝土浇筑质量应按SL49—1994附表A7和A8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应按SL49—1994附录A1.4.2规定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 面板、趾板的止水设施应按SL49—1994附录A1.5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数量,止水设施至少每5m检查一点。
    5. 完工验收资料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
    (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
    11.5.11 计量和支付
    混凝土以每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规定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开挖边线以外的超挖回填混凝土以及按本章第11.5.10条中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m3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0.1 m3,或截面积小于0.1m2的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中不予扣除。
    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水泥、钢筋由承包人采购和运输,到达工地后,由承包人负 供材料的卸货、验收、检测、存放、保管。承包人负责砼浇注所用的其它材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混凝土的生产、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的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m3单价中。
    根据本章第10.4.4条要求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经监理人最终批准的试验报告,按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项目的总价支付,总价中包括试验所有材料、试验样品、劳动力及设备和辅助设施的提供,以及与试验有关的养护和测试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施工缝、伸缩缝所用各种止水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止水材料的供货、贮存、安装、拼接、浇筑、埋置、支撑和保护,以及其他劳务、安装所用设备、材料等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m3单价中。
    无砂混凝土预制管按施工图纸规定的中心线长度进行计量,单位以米计,坝顶排水管(沟)以米为单位进行计量,施工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每米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回填护坡等的排水孔费用,包括在相应回填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9) 新老混凝土结合处凿毛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m3单价中。
    11.6 预制混凝土
    11.6.1 材料
    1. 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11.2节和第11.5节的有关规定。
    2.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11.3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
    3. 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1.4节的有关规定。
    11.6.2 预制构件
    1. 制作场地: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
    2. 钢筋安装和绑扎: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进行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并应符合本章第11.4节和DL/T5169-2002的有关规定。
    3. 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40:92表6.2.37的有关规定。
    4.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4-2002表9.2.5的有关规定。
    5. 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GB50204-2002表4.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
    11.6.3 养护及缺陷修补
    1. 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 天;采用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2. 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DL/T5144-2001有关规定。
    3. 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
    11.6.4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50204-2002第9.4节有关规定。
    11.6.5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 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11.2节有关规定执行。
    2. 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50204-2002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
    3. 预制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混凝土取样试验应按本章第11.5节的规定执行。
    11.6.6 计量和支付
    1. 预制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构件尺寸,以每m3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
    2. 预制混凝土的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量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支付。承包人为施工需要的架立筋和加工损耗的钢筋不予计量,其费用包括在相应的钢筋或混凝土单价中。
    3. 预埋件的计量和支付,按本技术条款第22章的规定执行。
    11.7 预应力混凝土
    11.7.1 材料
    1. 预应力混凝土所采用的常规钢筋、水泥、骨料和掺合料等应符合本章第 11.2节和第11.4节的有关规定。
    2. 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
    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应符合GB50204-2002第6.2节的有关规定。
    11.7.2 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
    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应符合GB/T14370-2000和GB50204-2002第6.2.6条至第6.2.8 有关规定。
    11.7.3 预应力筋制作和安装
    预应力筋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GB50204-2002第6.3节的有关规定。
    11.7.4 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和养护
    1. 预应力混凝土浇筑构件内的钢筋绑扎及套 各类预埋件的埋设和固定就位完毕,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预应力构件的混凝土浇筑。
    2. 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不允许产生混凝土冷缝;混凝土振捣时,避免碰撞预应力钢束管道和预埋件,并应经常检查模板、管道、锚固件及埋设件有无缺失和损坏。
    3. 预应力混凝土的养护应按普通混凝土的有关规定进行。
    4. 混凝土强度尚未达到15~20MPa时,不得拆除模板。
    11.7.5 预应力张拉
    预应力张拉应符合GB50204-2002第6.4节的有关规定。
    11.7.6 灌浆及封锚
    灌浆及封锚应符合GB50204-2002第6.5节的有关规定。
    11.7.7 运输和安装
    预应力混凝土预制件的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按本章第11.6.4 规定进行。
    11.7.8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应力混凝土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 预应力混凝土的各项原材料应按本章第11.2.1 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2.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1)预应力混凝土浇筑过程的取样试验按本章第11.2.4条有关规定执行。
    (2)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
    (3)预应力构件安装的定位放样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4)预应力的应力延伸率的预应力损失值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11.7.9 计量和支付
    1. 预应力混凝土的预应力筋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型号、尺寸和实际预应力筋下料用量,以t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进行支付。
    2. 预应力钢绞线和钢丝张拉项目,以施加预应力的每kN.m(千牛·米)单位进行计量和支付。
    3. 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和常规钢筋的计量和支付按本章第11.6条和第11.4.5 有关规定执行。
    4. 灌浆所用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的费用,均包括在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的单价中。
    11.8 水下混凝土
    11.8.1 材料
    水下混凝土采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其品质应符合本章第11.2.1条和第11.4.1 规定,并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11.8.2 水下地形测量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本工程的水下混凝土浇筑前 28 天,按本合同施工图纸规定的施测范围,测绘水下混凝土工程的水下地形图及其有关的测绘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11.8.3 水下混凝土施工
    1. 水下混凝土采用直升导管法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
    (1)导 数量与位置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浇筑范围和导管的作用半径 。
    (2)导管在使用前应进行密闭试验,密闭情况良好的导管才可投入使用。
    (3)在浇灌过程中,导管只能上下升降,不得左右移动。
    (4)开始浇灌时,导管底部应离水下地基面 ㎝,并尽量安置在地基低洼处。
    2. 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导管内径的1/4,或钢筋净间距的1/4,亦不应超过 ㎝;坍落度应取 至___㎝之间,开始坍落度取小值,结束时酌量放大,以保证后注入的混凝土能自动摊平。
    3. 水下混凝土应连续浇灌,若混凝土的供应因故暂时中断,应设法防止管内出空。若中断时间较长,则必须等待已浇灌混凝土的强度达到2.5мpa 时,并清除混凝土表面软弱部分后,才允许继续灌注混凝土。
    4. 灌注混凝土表面应高于设计标高约10㎝,以便清除其强度低的表层混凝土。
    11.8.4 质量检查和验收
    1. 水下混凝土浇灌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按本章第11.8.1 要求进行水下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 监理人应按本章第11.8.2 规定进行水下地形测量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2. 水下混凝土浇灌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1) 水下混凝土取样试验成果的检验和验收;
    (2)水下混凝土浇灌后,应钻取芯样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和验收。
    11.8.5 计量和支付
    1. 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范围,以灌注混凝土前后的水下地形测量剖面进行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
    2. 图纸无法标明的工程量,可按实际灌注到指定位置所发生的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
    11.9 混凝土泵送施工
    11.9.1 一般要求
    1.混凝土泵送施工应有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施工前项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2.混凝土泵送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9.2 混凝土泵送施工的配合比
    1.混凝土泵送施工的配合比,除必须满足混凝土设计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外,尚应满足可泵性要求;
    2.混凝土泵送施工的设计配合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3.混凝土泵送施工的可泵性,可用压力泌水试验结合施工经验进行控制,一般10s时的相对压力泌水率S10不宜超过40%;
    4.混凝土泵送施工的坍落度,可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选用;
    5. 混凝土泵送施工的水灰比宜为0.4~0.6;
    6.混凝土泵送施工的砂率宜为38%~45;
    7.混凝土泵送施工的最小水泥用量宜为300kg/m3。
    11.9.3 混凝土泵送施工的供应符合JGJ10-1995第4章的规定。
    11.9.4 混凝土泵送施工设备及管道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JGJ/T10-1995第5章的规定。
    11.9.5 混凝土泵送施工的混凝土泵送与浇筑应符合JGJ/T10-1995第6章的规定。
    11.9.6 混凝土泵送施工的质量控制应符合JGJ/T10-1995第7章的有关规定。
    11.9.7 计量和支付
    (1)预制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以施工图纸所示的构件尺寸,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预制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应包括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模板的制作、搬运和架设,混凝土的浇筑,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运输、安装、焊接和二期混凝土填筑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验和验收等一切费用。
    (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钢筋型号和尺寸进行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的实际钢筋用量,以每吨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每吨钢筋的单价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钢筋的制作、绑焊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11.10细石混凝土施工
    11.10.1 材料
    细石混凝土材料;包括水泥、骨料、掺合料、外加剂和水,均应符合SL53—1994第2章的有关规定。
    11.10.2 配合比
    坝体细石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并报监理、业主和设计批准。经批准的配合比不得随意更改,如实际情况有变化,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进行调整,并报监理批准。
    11.10.3 坝砌筑体施工参数要求
    根据《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并参照其他工程经验,大坝砌筑施工按下表设计要求控制施工质量。
    表2 大坝砌筑石体标准
    设计要求
    设计干密度(g/m3)
    线膨胀系数α(10-6/℃)
    弹性模量Ee(Gpa)
    变形模量Eo(Gpa)
    透水
    率ω
    空隙率η
    泊松比μ
    极限抗压强度fcc (Gpa)
    抗拉强度ft(Gpa)
    2400
    7
    7
    4
    <3Lu
    <3%
    0.2
    7
    0.42
    表3 大坝砌筑体层间标准
    设计要求
    层间抗剪强度指标f
    安放各乱毛石块的间隙ξ(cm)
    层高h(m)
    竖缝一次填入砼高度h’(m)
    坝体面石与腹石砌筑顺序
    >0.5
    8~10
    ≤1
    ≤0.4
    坝体面石应先与腹石砌筑
    11.10.4 坝体细石砼温度控制标准
    混凝土入仓浇筑温度(指细石混凝土摊铺完后的混凝土温度)控制:入仓温度不得高于25℃,不得低于3℃。
    11.10.5 施工要求
    1 一般规定
    (1)、坝体砌筑原则上应在坝基、两岸岸坡处理验收且垫层混凝土浇筑完成后进行。
    (2)、本工程砌石体砌筑方法建议采用直接砌筑法(直接砌筑法就是在已处理好的砌石体层面上不座浆直接安放乱毛石块,砌筑层高约0.5~1.0m,石块最小边长不小于0.2m、最大边长不大于1.5m。根据石块形状可横向安放和竖向安放,石块安放时采取小头或小面朝下,并塞填小石块架空和垫稳安放的大石块,尽量减少石块下部分与原砌石体层面的接合面积,安放的各块石之间宜用小片石塞好保持8~10cm的间隙。块石的安放按坝段或结合坝横缝大面积安放,然后按40cm左右分层浇灌砼,用φ30或φ50插入式振 有序振捣,振 用撬棍对个别没安稳或浇灌砼撞动了叠在一起的石块进行适当撬动,以使砼能充分填实空隙,对石块不规则、缝隙较宽的地方可以边振 塞片石。浇灌每层砼时要求将石块大部分覆盖,留小部分外露,以便形成锯齿形起伏的层面,增加层面间的接合,进行连续施工,一次性将整块、整层已安放好块石的部位全部浇灌完。然后待砼初凝后用压实水将表面冲毛,待砼达到一定强度后(一般达到2.5Mpa以上)按上述方法继续往上施工。坝体面石应先与腹石砌筑)。
    (3)、砌石体单层砌筑厚度最大为100cm,砌筑原则为均匀分层(每次摆放的石料只能是一层)、错缝砌筑、灌浆饱满、振 实。
    (4)、同一砌筑层内,石块应互相错缝砌筑,不允许出现顺流向的通缝;上下相邻砌筑层的石块应错缝搭接,避免形成竖向通缝。做到同一层径向错缝,上下层竖向错缝。
    (5)、砌石体层间间隔时间宜控制在6小时以内,最长不得超过混凝土现场的初凝时间,否则,须按冷缝进行处理。混凝土拌和物从拌和到浇筑完毕的历时应不大于2小时。
    (6)、细石混凝土初凝时间宜控制在12小时~14小时以内,最长不宜超过16小时。冬 石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7)、摊铺好的砌石体应及时浇灌细石砼,用插入式软轴振 振捣,直至振 实为止。
    (8)、必须严格筑坝材料的质量,其岩性、级配和含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合格料严禁上坝。对已运至坝面且又不满足石料控制标准的坝料,应立即清出坝外。
    (9)、施工中应严格控制砌筑体参数,并采用挖坑法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干密度、孔隙率和透水率应满足表2的要求。对规定的铺料厚度应经仪器检查。
    (10)、砌石体内的临时施工道路,应设于砌筑合格的坝段。
      (11)、当坝料砌筑与基础灌浆等工序同时施工时,应做好科学规划,避免相互干扰,并采取措施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12)、在主体工程砌石体施工前,应对砌石体石料供应、砂石料生产系统、各种原材料的供应、混凝土制备、运输、铺筑、检测等设备的能力、状况及施工措施等进行综合检测,特别是拌和系统 精度应是检测的重中之重,当所有这一切满足有关要求后,方能开始施工。
    (13)、砌石体入仓方式应根据施工单位自身情况 ,并报监理批准。
    (14)、卸料应按砌筑条带进行,尽量避免将料卸在已砌筑好的相邻条带层面上。
    (15)、石料平仓厚度应控制在100 cm以内,可一次铺填到该厚度 。
    (16)、卸下的石料应及时进行摊铺,避免石料堆积过高,造成平仓厚度增加。卸料或摊铺过程中应辅以人工及时处理,将集中的石料分 各层面内。
    (17)、坝体排水管垂直坝轴线方向的偏差应小于±20cm,顺坝轴线方向的偏差应小于±50 cm。排水管必须保证通畅。
    2特殊气象条件下的施工
    (1)、施工期间应加强气象预报,及时了 场观测的雨情、风速和气温情况,妥善安排施工进度。
    (2)、降雨强度大于3mm/h时,应停止施工,对于已卸至仓面的石料,应迅速完成平仓作业;刚振 的仓面应采取防雨和排水措施。
    (3)、本工程细石混凝土正常浇注仓面气温(指采取防护措施以后的仓面实际环境气温)为平均气温3℃~25℃,平均气温低于3℃或高于25℃时,不得进行主体工程细石混凝土施工。
    (4)、仓面必须采取专门措施(如仓面喷雾,塑料薄膜覆盖等)保持仓面始终湿润。
    (5)、未尽事宜须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要求。
    11.10.6 坝体砌筑质量检查的主要项目及技术要求
    1 主要控制项目
    (1)每砌一层砌体时,前一层砌体表面的浮渣必须清除,砂浆或砼表面必须凿毛,并将仓面冲洗干净,排干积水。
      (2)砌体石料的质量必须符合11.11.3表中的要求。
    (3)坝体每砌筑层必须在前一层(含坝基岸坡处理)验收合格后进行。
    (4)坝体砌筑应严格按选定的参数进行施工。铺层厚度不得超径、超厚,含泥量均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5)砌筑材料的纵横向接合部位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与岸坡接合处的料物不得分离、架空。
    2 基本项目
    (1)坝体砌筑层铺料厚度不得超厚。
    (2)坝体砌筑层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层面平整,分区能均衡上升。
    (3)单层砌筑体干密度合格率:检测点的合格率应大于或等于95%,不合格值不得小于设计干密度的0.98。检查方法:挖坑灌水法测定。
    3坝体填筑质量控制的主要检查内容
      (1)料场和上坝材料主要检查内容:超径石料含量、细颗粒含量、级配。
    (2)坝体施工状况和施工工艺参数主要检查内容:砌筑层高、石料间隙、抗剪强度。
    (3)砌石体质量主要检查内容:干密度(挖坑灌水法)、空隙率、透水率。
    (4)坝体断面尺寸主要检查内容:体型、尺寸、坡度以及分界面位置。
    (6)以上各项检侧参数必须符合设计及《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 》 ( S D120 - 84)的要求。试坑要求每砌5~10m挖一组 ,每组3个试坑。
    11.10.7 质量评定与验收
    严格按相关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规范执行。
    11.10.8 计量和支付
    (1)混凝土以每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规定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开挖边线以外的超挖回填混凝土以及按本章第11.5.10条中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m3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0.1 m3,或截面积小于0.1m2的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中不予扣除。
    (3)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水泥、钢筋由承包人采购和运输,到达工地后,由承包人负 供材料的卸货、验收、检测、存放、保管。承包人负责砼浇注所用的其它材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混凝土的生产、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的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m3单价中。
    (4)根据本章第11.4.4条要求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经监理人最终批准的试验报告,按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项目的总价支付,总价中包括试验所有材料、试验样品、劳动力及设备和辅助设施的提供,以及与试验有关的养护和测试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5)施工缝、伸缩缝所用各种止水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止水材料的供货、贮存、安装、拼接、浇筑、埋置、支撑和保护,以及其他劳务、安装所用设备、材料等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m3单价中。
    (7)无砂混凝土预制管按施工图纸规定的中心线长度进行计量,单位以米计,坝顶排水管(沟)以米为单位进行计量,施工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每米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8)回填护 的排水孔费用,包括在相应回填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11.11埋石混凝土施工
    11.11.1 材料
    (1) 水泥:宜用32.5号~42.5号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2) 砂:中砂或粗砂,含泥量不大于5%。
    (3) 石子:卵石或碎石,粒径5~32mm,含泥量不大于2%,且无杂物。
    (4) 水:应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5) 块石:应选用坚实、未风化的石料,其极限抗压强度不应低于30Mpa,块石尺寸不应大于所浇部位最小宽度的1/3,并不得大于30cm,表面污泥、水锈应在填充前,用水冲洗干净。
    (6) 外加剂、掺合料:其品种及掺量,应根据需要通过试验确定。
    11.11.2 作业条件
    (1) 基础轴线尺寸、基底标高和地质情况均经过检查,并应办完隐检手续。
    (2) 安装的模板已经过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办完预检。
    (3) 在模板上做好混凝土上平的标志,基础每隔2m左右钉上水平桩。
    11.11.3混凝土浇筑
    1. 浇筑前准备
    浇筑前准备应符合DL/T5144-2001第7.3.1条至第7.3.4 规定。
    2. 基础面混凝土浇筑
    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上浇筑混凝土,承包人应符合DL/T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
    3. 混凝土分层浇筑
    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符合DL/T5144-2001第7.3.6条至第7.3.8 有关规定。
    4. 混凝土振捣
    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按DL/T5144-2001第7.3.9 规定执行。
    5. 浇筑间歇时间
    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应符合DL/T5144-2001第7.3.11条有关规定。
    6. 浇筑层厚度
    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 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 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按DL/T5144-2001表7.3.7的有关规定。
    7. 浇筑施工缝面处理
    混凝土浇筑施工缝处理应按DL/T5144-2001第7.3.14 规定执行。
    11.11.4 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养护应按DL/T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
    11.11.5 质量检查
    (1) 混凝土所用的水泥、水、骨料、外加剂等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混凝土的配合比、原材料计量、搅拌、养护和施工缝处理,必须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
    (3) 评定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必须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取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其强度必须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
    (4) 对设计不允许有裂缝的结构,严禁出现裂缝;设计允许出现裂缝的结构,其裂缝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 混凝土应振捣密实,蜂窝面积一处不大于200cm2,累计不大于400cm2,无孔洞。
    (6 ) 无缝隙无夹渣层。
    (7) 块石无干靠现象。
    (8) 允许偏差项目,标高允许偏差±10㎜,预留坑中心线位移±5㎜。
    11.11.6 计量和支付
    (1)混凝土以每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规定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开挖边线以外的超挖回填混凝土以及按本章第11.5.10条中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m3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0.1 m3,或截面积小于0.1m2的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中不予扣除。
    (3)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水泥、钢筋由承包人采购和运输,到达工地后,由承包人负 供材料的卸货、验收、检测、存放、保管。承包人负责砼浇注所用的其它材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混凝土的生产、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的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m3单价中。
    (4)根据本章第11.4.4条要求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经监理人最终批准的试验报告,按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项目的总价支付,总价中包括试验所有材料、试验样品、劳动力及设备和辅助设施的提供,以及与试验有关的养护和测试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5)施工缝、伸缩缝所用各种止水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止水材料的供货、贮存、安装、拼接、浇筑、埋置、支撑和保护,以及其他劳务、安装所用设备、材料等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m3单价中。
    (7)无砂混凝土预制管按施工图纸规定的中心线长度进行计量,单位以米计,坝顶排水管(沟)以米为单位进行计量,施工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每米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8)回填护 的排水孔费用,包括在相应回填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第12章 砌体工程
    12.1一般规定
    1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厂房、引水渠道、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和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
    12.1.2 承包人责任
    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砌体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全部工作。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 交本合同全部砌体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负 体工程材料的加工、运输、储存和保管等工作。
    3. 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砌体建筑物各种石材、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
    12.1.3 主要提交件
    1.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 天,编制一份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
    (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
    (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
    (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等。
    2. 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批准,其材料试验成果的内容包括:
    (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
    (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
    (3)砌筑工艺试验(若需要时)。
    3. 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
    (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
    (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2.1.4 引用标准
    1. 《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
    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3. 《烧结多孔砖》GB13544-2000
    4. 《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
    5.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6. 《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1984
    7.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8.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9.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
    10.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T137-2001
    11.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
    12.2 石砌体工程
    12.2.1 一般规定
    本章的石砌体工程有浆砌石体(包括浆砌石坝、浆砌石挡土墙和一般浆砌石砌体);干砌石体(包括干砌石护坡和干砌石挡土墙)等。
    12.2.2 材料
    1. 石料
    (1)一般石料
    一般石料的材料应符合GB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 规定。
    (2)坝体石料:
    坝体的石料按外形分为毛石、块石、粗料石,坝体砌石采用的石料应符合SL25-2006第3.1.1 规定。
    2. 骨料(砂)
    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的规格与质量应满足SD120-1984第二章的要求。
    3. 水泥
    砌体工程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2.1 1款的规定。
    4. 水
    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采用JGJ63-2006的有关规定。
    5. 胶凝材料
    石砌体胶凝材料包括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要求如下:
    (1)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照试验 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3)胶凝材料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 。
    (4)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
    (5)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6)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小骨料混凝土,小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提交监理人。
    12.2.3 浆砌石坝砌筑
    1. 坝体与基岩的连接
    (1)坝体砌筑前应清理砌筑基面,清除基面上的尖角、松动石块和杂物,并将基础面的污垢、油污清洗干净,并排除积水。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2)浇筑坝基垫层混凝土前,应先湿润基岩面,按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等级铺设一层水泥砂浆,并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后才能浇筑垫层混凝土。
    (3)垫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施工图纸的标准后,才允许进行坝体砌筑。
    2. 坝体砌筑
    (1)坝体砌筑前,应在坝外将石料逐个检查,要求将表面的泥垢、青苔、油质等冲洗干净,并敲除软弱边角。砌筑时,石料必须保持湿润状态。砌筑基面应经监理人验收后,方能进行坝体砌筑。
    (2)浆砌石坝结构尺寸和位置的砌筑允许偏差应符合SD120-1984表4.2.8 规定。(3)浆砌石坝采用的胶凝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胶凝材料处于初凝至终凝之间的砌体部位不允许扰动。
    (4)砌筑坝体的石料应制样进行强度试验,并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物理力学指标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 浆砌石坝细部结构砌筑
    浆砌石坝细部结构砌筑分别按SD120-1984第4.3.6条至第4.3.11 规定要求施工。
    4. 浆砌石坝水泥砂浆勾缝防渗
    采用浆砌料石砂浆勾缝防渗的施工应符合SD120-1984附录四的有关规定。
    12.2.4 浆砌石挡土墙砌筑
    浆砌石挡土墙砌筑应符合GB50503-2002第7.1节的有关规定。
    12.2.5 浆砌石砌体砌筑
    浆砌石体砌筑应按GB50203-2002第7.2节和第 7.3节的规定施工。
    12.2.6 干砌石砌体砌筑
    1. 一般要求
    (1)干砌石使用的材料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采用料石和毛石砌筑。
    (2)石料使用前表面应洗除泥土和水锈杂质。
    (3)干砌石砌体铺砌前,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干砌石基础应先铺设一层厚度为100mm~200mm的砂砾石垫层。铺设垫层前,应将地基平整夯实,砂砾垫层厚度应均匀,其密实度应大于90%。
    2. 干砌石护坡
    (1) 坡面上的干砌石砌筑,应在夯实的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应不大于50mm,含泥量应小于5 %,垫层应与干砌石铺砌层配合砌筑,随铺随砌。
    (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
    (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
    (4)为使沿石块的全长有坚实支承,所有前后的明缝均应用小片石料填塞紧密。
    3. 干砌石挡土墙
    (1)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1:5的底坡,并应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
    (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表面砌缝宽度应不超过25mm,所有前后的明缝均应用小石块填塞紧密。
    (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铺筑中使每一石块在上下层接触面上都有不少于三个分开的坚实支承点。
    (4)为增加干砌石挡墙的稳定性,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
    12.2.7 石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
    1. 砌筑材料质量检查
    (1)原材料
    1)石砌体工程所用的毛石和料石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2.2.2 规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质和外形尺寸的检查;
    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以及砂和砾石等原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2.2.2 规定进行质量检查。
    (2)胶凝材料
    胶凝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2.2.2 5款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
    2. 浆砌石坝的质量检查
    (1)浆砌石坝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SD120-1984第4.1.1条和第4.1.3 规定,对砌筑体的基础开挖面进行测量放样和基础清理质量的检查,并作好记录,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胶凝材料的沉入度或坍落度每一班至少抽查两次。水泥砂浆的沉入度为40mm~60mm;小骨料混凝土的坍落度为50mm~80mm。
    (3)浆砌石坝砌体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在坝高1/3以下,每砌筑5~10m高至少挖试坑一组,坝高1/3以上的砌体,试坑数量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所测的容重和空隙率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4)砌体应密实、无架空、漏浆情况,有抗渗要求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检验数量和部位,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5)浆砌石坝砌体表面砌缝宽度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2.2.3 规定进行检查,每砌筑10m2抽查一处,每处检查缝长不少于1m。
    3. 浆砌石挡土墙的质量检查
    应按本章第12.2.4 要求,进行浆砌石挡土墙砌筑质量的检查:
    (1)外观检查: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以及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和沉降缝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
    (2)按施工图纸要求排水孔坡度及其阻塞情况检查。
    (3)料石和毛石砌体的轴线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和石砌体尺寸的允许偏差应分别按GB50203-2002表7.2.3和表7.3.1规定检查方法进行。
    4. 一般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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