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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水〔2013〕8号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开展防汛抗旱基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防汛抗旱视频工作会议精神,夯实防汛抗旱基础工作,提高防汛抗旱指挥能力,经研究,决定开展防汛抗旱基础数据的复核、 和标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 或复核辖区内所有河道水文(位)站和有防汛任务临河场镇等重要防汛抗旱断面的警戒水位、保证水位、防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及旱限水位(以下简称河道“五线”水位); 或复核辖区内所有水库汛限水位、旱限水位,收集死水位、正常蓄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以下简称水库“六线”水位)和水位库容曲线。 方法参照附件1和附件2。
    (二)根据已收集、 和复核的上述河道“五线”水位、水库汛限水位、旱限水位、设计洪水位等进行标识设置。
    (三)开展新建水文(位)站的河道测流大断面测量和测洪工作。
    (四)选定城镇防汛特征参照物并开展高程引测工作。
    (五)按照《重庆市水文巡测技术标准》开展水文(位)站的流量巡测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县在1月30日前将开展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报市水文局(详见附件4)。
    (二)市管集雨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五线”水位成果和大型、跨区县的中型水库的“六线”水位成果,请于2013年4月30日前汇总报市水文局,其他基础数据请于7月30日前报市水文局。
    (三)市管河流的旱限水位、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大型、跨区县的中型水库的旱限水位、汛限水位由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审核后,在4月30日前报市水利局批准。其他河流的旱限水位、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其他水库的旱限水位、汛限水位由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并在8月30日前报市水利局备案。
    (四)今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河道“五线”水位和水库汛限水位、旱限水位、设计洪水位等标识设置工作。
    (五)各水文(位)站及有防汛任务临河场镇的防汛特征参照物高程引测成果请于10月30日前汇总报市水文局。
    (六)今年年底前将水文(位)站水文巡测资料进行在站整编初审后汇交到市水文局。
    以上各项工作成果请按附件5、6、7、8、9要求填写。所有水位及防洪参照物的高程均统一为黄海高程,测量精度不低于三等水准技术要求。
    此次开展的防汛抗旱基础工作技术含量高、工作量大,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工作小组,由区县(自治县)防办、水文局(站)、河道、水利、水库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负责,合理分工、各司其 确保工作按时按量完成。市水文局作为此项工作的技术指导单位,将负 供技术指导并完成技术成果的审核和汇总。市水利局将不定期对此项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书面通报。
    联系人:邱鹏、黎春蕾,联系电话:89079192。
    附件:1.警戒水位、保证水位、防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办法
    2.旱限水位(流量) 办法
    3.防汛抗旱特征水位标识设置要求
    4.区县工作组相关 人名单
    5.警戒水位、保证水位、旱限水位、防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成果汇总表
    6.水库死水位、正常蓄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汛限水位、旱限水位汇总表
    7.防汛参照物高程成果汇总表
    8.大断面成果汇总表
    9.水库库容曲线成果汇总表
    10.水文(位)站点统计表
    重庆市水利局
    2013年1月24日
    附件1
    警戒水位、保证水位、防洪水位、
    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办法
    警戒水位是指可能造成防洪工程或防护区出现险情的河流和其它水体的水位。警戒水位是区县人民政府启动防汛级预案的重要依据。
    保证水位是指能保证防洪工程或防护区安全运行的最高洪水位。保证水位是区县人民政府启动防汛级预案的重要依据。
    防洪水位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该场镇防洪标准,推算到重要防洪断面上对应的水位。
    历史最高洪水位是指通过洪水调查得到的在历史上已发生洪水中最大洪水对应的洪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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