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效率,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文件精神,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下设子项目,每年子项目及额度由市政府审议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文件规定,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及子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研究开发能力的自然人(只适用于专利专项资金)、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 (一)重大科技专项、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和科技金融; (二)LED示范工程项目; (三)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含专业镇公共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其他类型公共服务平台等;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五)专利资助、市专利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试点学校; (六)在装备制造及相关领域,实施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项目孵化、公共平台建设项目等; (七)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扶持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有偿与无偿、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第九条 有关专项资金的配套要求,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各子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具体按照各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一条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在本专项资金各子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经过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可以承担2个在研项目,其他单位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 第十二条 每年市科技局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将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子项目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统一申报,打印申报材料交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各子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拨付方式、验收程序详见各子项目资金使用办法.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审核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相关部门,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核定有关资料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九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局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市科技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申报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该项目单位、所在镇(区)申请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科发〔2012〕73号)废止. 附件:1. 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 2. 中山市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3. 中山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4. 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使用办法 5. 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6. 中山市装备制造工业研究院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附件1 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重大科技专项、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和科技金融等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重大科技专项:结合我市科技工作的目标和重点任务,立足重点产业以及重点领域,通过扶持重大科技攻关、科研成果转化、战略产品开发等重大项目,集中资源、重点突破,做大做强优势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旨在鼓励我市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积极性,通过财政补助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三)科技金融: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结合,采取股权投资、委托贷款、科技保险补贴、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金、科技贷款贴息等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自主创新,提高科技型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科技型企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承担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助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方式主要采用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方式.重大科技专项属事前资助;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和科技金融属事后补助.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重大科技专项标准.按项目投入经费一定比例资助,资助额度为50-300万元.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标准.企业获得的补助按该事项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和当年安排市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多少确定.上年度研发费用小于200万元的企业不予补助.每个企业获得的研究开发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科技金融经费补助标准.科技保险补贴资金采取总额限制方式.根据企业申请的险种给予不超过5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当年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股权投资和委托贷款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3〕54号)执行. 第七条 拨付方式: (一)重大科技专项经费拨付方式.资金拨付方式采用分期拨付,首期拨付总额度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科技金融经费拨付方式按年度一次性拨付.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结合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并发布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主体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上申报.项目资料由市科技局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的项目及时通知申报主体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山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六)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主体除符合第十一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二)已建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三)申请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预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对于市委、市政府当年重点扶持项目和农业领域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上述条件可适当降低. 第十三条 申请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扶持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3〕54号)执行.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经过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可以承担2个在研项目,其他单位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一个项目负责人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多头申报,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已获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在研项目研究开发费不在补助范围.鼓励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展协同创新. 第十六条 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申报项目需经主管部门或所在镇(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和推荐. 第十七条 申请不同类别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主体需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申请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资助应填写及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合作单位); 6、查新报告; 7、申请报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获奖证书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8、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1、《中山市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申请科技金融经费补助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1、《中山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2、科技保险合同和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或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5、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审查.市科技局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将进入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候选项目库;如项目申报单位违反第十七条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不安排该项目入候选项目库.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市政府审批、下达通知.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邀请相关专家对进入候选项目库的申报项目采取现场评审和核定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论证. (一)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采取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项目和科技金融项目采取核定方式.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中遴选.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在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获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由市科技局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相关部门,申报主体可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查询项目审批结果. 第二十四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下达后10天内与市科技局签订《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事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合同书. 第五章 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监察等部门以及科技特约监督员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合同书的各项约定使用专项资金和投入经费.在对项目实施专项检查时,项目承担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月前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经所属镇(区)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市科技局,作为项目中期绩效评价依据.绩效评价主要考察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按进度完成目标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并且在五年内不予批准纳入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计划: (一)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和开发; (二)不配合项目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经多次提醒未改正的; (三)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按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及《中山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科发〔2013〕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科发〔2012〕73号)中的《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废止. 附件2 中山市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资金使用依据: 为推动我市LED产业发展,根据《印发中山市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定义及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门用于支持我市LED产业的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科技强企支撑计划、示范工程等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管理主体: 根据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额度由市政府审议确定,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 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等规定.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扶持对象: (一)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中山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LED产业相关产品的设计、制造或为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项目申请单位近3年内因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处; 3、项目申请单位违反中山市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二)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支持以下5种科技计划: 1、发展战略研究计划:旨在为我市LED产业发展的战略决策提供支撑,为我市LED产业提供前瞻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咨询服务. 2、科技研发及产业化计划:旨在支持LED产业发展中具有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的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研究,攻关技术难题,为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提供技术支撑. 3、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计划:旨在重点支持LED产业重大共性技术平台、专业镇技术创新和服务平台、各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以提供各种科技服务为目的的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公共检测平台、公共实验室等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4、科技强企支撑计划:旨在立足我市LED产业的重点企业,强化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的组织和实施,集中财力支持龙头企业研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持重点企业的重大科技活动,做大做强产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对产业发展的带动和引领作用. 5、示范工程支持计划:旨在对参与我市"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建设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资金资助或补贴,加快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资金具体使用范围: 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调研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资金使用绩效目标: 通过大力支持LED产业的科技攻关、公共创新服务平台、重大科技专项、示范工程等科技活动,努力构建LED产业完善的研发、中试、产业化创新链条,健全产业公共创新和服务体系,力争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打造一批龙头企业和创新服务平台,取得一批优秀科技成果和核心技术专利权,带动LED产业优化升级,带动社会资金加大研发投入,使每个承担单位配套资金达到市级资助经费的2~5倍,或所有资助项目的平均新增产值达到所获资助额的50~100倍. 第八条 资金申报条件: 所有申报项目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担单位在中山市注册,有一定科研基础条件,有相对固定的研发团队,运行机制良好,能够按计划落实自筹资金. (二)同一个负责人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 (三)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可以同时承担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4个;高新技术企业或已成立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可以承担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其他单位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 (四)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财务报表; 3、查新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专利证书、检测报告、列入国家或省级计划文件或证书、企业资质证书及近期获奖证书等); 5、申报"科技强企支撑计划"的单位还必须提供近期财务审计报告、资金匹配承诺书、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 第九条 资金资助标准: (一)针对LED产业的战略研究、科技攻关与产业化、平台建设、科技强企支撑计划等子计划项目: 1、重大项目,是指在LED产业的战略研究、科技攻关与产业化、平台建设等子计划中,具有投入大、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等特点的重大科技项目,包括"科技强企支撑计划"等科技专项,重点解决LED产业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或完善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平台建设,支持金额为100-500万元(含100万元); 2、重点项目,是指在战略研究、科技攻关与产业化、平台建设等子计划中,着力解决我市LED产业中热点、难点技术问题,且科技成果转化与市场应用前景良好的科研项目,或建设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平台,支持金额为30-100万元(含30万元); 3、一般项目,是指着力开展LED产业应用技术研究且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推广价值的科技攻关或战略研究项目,或建设具有单一或某些服务功能的创业基地、中介机构、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等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平台,支持金额为30万元以下. (二)示范工程支持计划 按照"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建设的相关协议或规定,市、镇(区)两级地方政府对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给予15%的资金补贴. 第十条 资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 1、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市科技局每年组织编制、发布当年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提交书面材料时要交由镇(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3、项目受理采取"一个窗口、全年受理"的方式,由受理窗口(中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受理项目的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并汇总后提交市科技局. (二)审批程序 1、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度,对申报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计划(除组建工程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之外)、科技强企支撑计划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申请示范工程支持计划的项目,已经过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批准或认可的,不再重复评审. 2、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7〕106号)规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依据专家意见拟定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方式: 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指定期限内签订《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根据资助资金额度的大小,资金拨付方式分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资助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拨付;资助额超过20万元的,首期拨付总额度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的跟踪管理及验收: (一)跟踪管理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验收 资金使用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书,由市科技局有关科室依照《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对示范工程支持计划和资金配套支持计划资助的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市科技局不再组织验收工作.市科技局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项目验收的有关消息. (三)其他事项 项目绩效评价、验收等详细程序参照《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资金主管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追回资助款,或在五年内不予批准纳入政府资助计划等处罚: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发或无故停止项目研发; (三)项目资金未能专帐管理,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挪作他用; (四)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 (五)不配合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市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科发〔2011〕82号)废止. (注:《中山市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为2012年制定,本次未作修改) 附件3 中山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优化区域创新服务平台布局,加强和规范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指面向我市产业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创新需求,集聚和整合区域内外创新资源,为全市范围内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创新平台主要包括: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含专业镇公共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其他类型公共服务平台等. 第三条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予以安排.市科技局是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指南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 第四条 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是指由政府部门主导,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包括公共研发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科技发展服务平台和人才培训服务平台等. 第五条 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第六条 事前资助范围包括:政府部门与高校院所签订协议承诺予以资助支持的;通过验收且成效显著的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开展的后续扩建;其他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发展的费用支持等. 对后续扩建的,需提供具体的扩建方案;对申请平台可持续发展费用支持的,需提供上年度运营费用支出情况及合理性报告. 第七条 事后补助重点支持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科技信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发展服务和人才培训等专业性服务,单个项目同一年度内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申请事后补助的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专职服务人员3人以上,本科以上学历从业人员占全体人员的60%以上; (二)上年度财务规范或财务运行状况良好,收费标准合理;服务方向明确,持续性开展公共服务;服务基础和服务能力较好,服务的中小企业不少于30家;服务总体满意度较高(提供客户满意度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公共技术服务收入须占营业总收入的60%以上(提供相应的服务合作协议及凭证). 第三章 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八条 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含专业镇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围绕我市特色和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以企事业、行业或专业镇为依托,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包括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咨询、电子商务、工业设计、企业融资、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的法人单位. 第九条 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第十条 事前资助重点支持以下两类平台: 市镇(区)明确重点建设的项目. 已具备或申报年度起两年内具备下列条件: 1、总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 2、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 3、具有明显的公共服务功能,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等; 4、管理与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5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占比20%以上; 5、建设单位每年可为平台提供足够的运转经费. 第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根据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实际投入申请事前资助,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市财政按照不超过建设单位实际投入资金的30%比例配套资助,最高为500万元,资金安排根据项目进度滚动支持. 第十二条 事后补助主要用于: (一)对平台建设单位为拓展平台服务范围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的新增投资予以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新增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技术工程化服务、技术培训服务和技术创业辅导等公共服务开支予以补助,每个平台同一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事后补助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四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创新载体.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它投资主体等创办孵化器.新建(在建)孵化器可申请建设启动资金事前资助,按申报主体与科研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实际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事前资助的新建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孵化器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且已基本建设完成; (三)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四)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其它要求. 第十六条 对已建成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予以支持.申报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企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四)孵化器已设立10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有可靠的投资渠道; (五)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孵化企业超过20家; (六)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具有明确的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 (七)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孵化服务. 第十七条 孵化器事后补助主要用于: (一)公共服务设施补助.根据建设单位的可供开放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共享数据库和专用实验仪器设备等公共设施的实际投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新认定省级以上孵化器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的建设补助,一次性拨付. (三)公共服务补贴.支持建设单位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和技术交流以及金融、管理、法律、商务、市场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服务个案不低于在孵企业数的30%;服务总体满意度较高(提供客户满意度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度服务性收入占总收入的15%以上(提供相应的服务合作协议及凭证),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种资助方式. 第十九条 事前资助类平台项目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一)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申报书,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同时还应根据申报项目类别提供包括建设投入资金、人员、场地、服务功能以及反映服务绩效的相关内容和运行服务成本等情况的证明材料等.项目资料由市科技局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的项目及时通知申报主体补充完善.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在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立项计划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书. (四)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按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资金拨付.项目额度在3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拨付;资助额度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首期拨付总额度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二十条 事后补助类平台项目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一)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申报书,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同时还应根据申报项目类别提供包括建设投入资金、人员、场地、服务功能以及反映服务绩效的相关内容和运行服务成本等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定,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在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对完成报批的事后补助类项目,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一条 其他类型的公共服务平台参照上述办法或按当年度申报指南执行. 第六章 验收与监管 第二十二条 事前资助类平台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按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及《中山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科发〔2013〕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平台建设单位对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应严格按照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书要求开支,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建设和运行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平台建设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科技经费等行为,将取消平台资格,停止一切支持.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平台建设进展情况.市科技局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对未达到合同要求、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项目剩余资金;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平台,停拨未拨付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再纳入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资助对象.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附件4 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市创新资金的使用效益,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创新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市创新资金由市科技局管理,专项资金额度根据当年产业扶持资金方案的要求和预算,报市政府审议确定.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等规定,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作为资金主管部门,市科技局遵照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管理职责.具体职能为: (一)根据中山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规划,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编制经费年度决算; (三)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编制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组织项目评审、招标、验收和评估; (四)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条 市创新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市创新资金扶持的对象是在中山市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不低于 30万元,主要从事高新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1、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上一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2)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报前一个月净资产不低于30万元.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2、申报项目的基本要求: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是指尚未形成有效产品销售,仍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以及国家、省当年度发布的创新基金项目指南的要求. (3)技术水平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制造工艺技术改进、材料替代应用、产品性能提高、技术服务模式推广或解决行业关键技术等方面有较大创新. (4)项目执行周期为2年.对于一类新药研究开发项目执行周期可放宽至3年. (5)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资助金额的2倍以上. 同等分数下,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创业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进入广东赛区决赛的项目. 第七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的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二)知识产权不清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 第八条 市创新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中试及产业化阶段的必要补助. 第九条 资金使用绩效目标: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挖掘和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产业前景好的科技项目,扶持和鼓励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提高我市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第十条 市创新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省发布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创新资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并发布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登陆在线申报系统填报,镇(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创新资金的申请时间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项目采取"一个窗口"的受理方式,申报项目经过窗口部门形式审查后,汇总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创新资金扶持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度.项目评审可采取自主评审和委托评审两种方式:自主评审是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或会议评审;委托评审是委托第三方机构集中评审.专家聘任办法及相关制度参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达到立项分数的项目,将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如发现企业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取消其立项资格.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镇(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及现场考察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经市科技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确定市创新资金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额度. (四)市科技局在网上发布市创新资金拟立项项目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下达年度创新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市创新资金的分配办法及拨付方式: (一)市创新资金采取无偿一次性资助的方式. 1、立项项目要求财务分不低于60分.满足财务分要求的,按技术分由高到低排序,择优立项,给予20万元资助,资助额不超过企业申请额度,支持总额不超过当年预算总额. 2、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进入广东赛区决赛的项目给予5万元资助,推荐进入国家赛区的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在全国总决赛中获奖的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项目资助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资助,不影响企业申报市创新资金. 3、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多头申报,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个市创新资金项目,如发现企业已在其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子项目中立项将取消市创新资金立项资格.已获得过市创新资金立项的企业必须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才能再次申请. (二)市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市科技局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列示项目资助额、支持方式,并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验收指标等条款. 第十三条 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及跟踪管理: (一)市创新资金项目的验收按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及《中山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科发〔2013〕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同时获得国家或省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国家或省级的验收结果可同时作为市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结果. 第十四条 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一)创新资金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承担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科目. (二)项目承担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及项目合同的规定,合理、高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三)承担企业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等进行调整或承担企业变更的,应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为保证市创新资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市科技局将对已签订市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市创新资金项目按照《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项目的监理. (五)市科技局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报告市创新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依法追回项目的市财政资助款,并且在五年内不予批准纳入政府资助计划: 1、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2、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和开发; 3、项目经费未能专账管理,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挪作他用; 4、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 5、不配合审计、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6、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市创新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科发〔2012〕73号)中的《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使用办法》废止. 附件5 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我市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专利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门用于促进我市专利事业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是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管理,资金额度由市政府审议确定,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财政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用途调整、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安排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中山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规划,拟定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利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编制经费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受理专利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组织项目评审、招标、验收、评估; (四)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条 专利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在本市从事专利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有关机关单位; (三)自然人; (四)承担我市项目的外地相关机构. 第七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利资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2、涉外专利授权和申请PCT专利资助; 3、专利代理机构和新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资助; 4、专利保险资助; 5、专利执法资助; 6、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专利申请资助; 7、专利交易资助; 8、在本市举办的发明创造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中产生优秀项目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9、镇区促进专利申请资助. (二)扶持项目,包括: 1、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 (三)获国家、广东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包括: 1、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 2、国家、广东省专利奖; 3、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执行单位. (四)以上资金额度将根据当年实际支出情况,在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目标: (一)提高我市专利的申请量和拥有量,改善专利质量,提高产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应对国内外的知识产权竞争;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形成一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规范、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事业单位,不断提高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三)营造创新氛围,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城市形象,吸引拥有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企业及个人在我市创业,促进我市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 第九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 以本市地址申请发明专利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共同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第十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 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并没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0.3万元,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单位资助0.1万元,个人资助0.05万元. 第十一条 涉外专利授权和申请PCT专利资助的条件: 以本市地址的涉外专利授权和PCT专利申请,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共同拥有专利和申请专利的,资助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 第十二条 涉外专利授权和申请PCT专利资助的标准: (一)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 0.5万元;获得授权的香港标准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获得授权的澳门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同一件技术方案最多获得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专利,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0.5万元.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当年所代理的本市发明专利申请超过100件,在全市排名前三位,且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的,可获得资助5-10万元; (二)在本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拥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满2年,并新考取了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每人可获资助0.5万元. 第十四条 专利保护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本市单位购买专利保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但同一单位每年的专利保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本市镇(区)建立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五条 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申报者应是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 试点学校申请外观专利,每件资助0.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每家试点学校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六条 其它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在中山设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运营商,按每年实际发生的与中山市企事业单位有关的专利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每一年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在本市举办的发明创造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中产生优秀项目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三)镇区促进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本市专利工作需要制定. 第十七条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建立面向社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有专利信息、技术展示、技术经纪、评估交易、项目融资、专利孵化、专利维权、维权援助、战略预警、专利联盟等一项或者几项工作内容和工作基础,能形成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专利服务链; (三)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架构和议事议程,配备专利专职工作人员,连续二年,每年专利技术交易20项以上(含20项)或者其他专利项目60项以上(含60项). 第十八条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扶持标准: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金额按承担单位投入的50%配给,每个项目一次性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 申报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立校领导负责制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呈现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发展态势; (二)拥有一支能熟练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三)采用形式多样的教学模式,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工作; (四)小学(四、五年级)和初中(一、二年级)知识产权教育活动每学年不少于4学时,高中(一、二年级)每学年不少于3学时,职业中学(一、二年级)每学年不少于6学时; (五)利用学校网络、宣传橱窗、墙报、校报等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师生喜闻乐见的知识产权宣传,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氛围; (六)积极开展各类与知识产权教育相关的体验实践活动; (七)建立对学生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八)积极开展学校知识产权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 (九)知识产权教育成效明显,师生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学校发明创新活动积极踊跃. 第二十条 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扶持金额的标准: 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每家支持金额3万元,试点学校每年不超过6家.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广东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标准: (一)国家、广东省对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已有扶持资金的不再配套,没有资金扶持的,执行下列标准: 1、中山市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10万元; 2、中山市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5万元; 3、中山市获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3万元. 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单位,每年配套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国家、广东省专利奖配套补贴颁发标准: 1、中山市获国家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 2、中山市获国家专利优秀奖和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万元; 3、中山市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3万元. (三)采用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每家补贴8万元,采用广东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单位每家补贴3万元. 采用国家、广东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单位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在本专项资金中的专利奖励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项目资料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的项目及时通知申报主体补充完善. 第二十三条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采取评审制,每年申报一次. 专利资助和国家、广东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采用核准制,申请人据实申请,通过审批程序后即可获得资助或者补贴. 第二十四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报时间在每件专利申请日的1年内办理申请资助,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实审费发票原件(企业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入帐的可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代办机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四)申请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的,还应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代理机构对授权专利基本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材料等; (五)办理PCT申请资助的,应提供PCT申请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 (六)申请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供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等; (七)申请新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资助的,应提供身份证、新考取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等; (八)其它需要证明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专利保险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保险资助申请表; (二)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利执法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执法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执法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开展专利执法工作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专利交易资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注册证明; (二)专利交易资助申请表; (三)专利交易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申请发明创造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中产生优秀项目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举办竞赛活动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竞赛优秀作品汇总表; (四)拟申请专利名册. 第三十一条 申请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注册证明; (二)工作方案; (三)可行性报告、市场化推广和运用的营运体系; (四)建设项目资金、人员和相关工作到位说明. 第三十二条 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申报书; (二)知识产权工作方案; (三)申请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广东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配套补贴申报书; (二)获得奖励或者资质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申请流程: (一)专利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国家和广东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由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所在镇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涉外专利授权和申请PCT专利资助实行全年申报,集中审批,指定期限收集申报材料; (三)其他类型的专利资助,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审批. 第四章 分配办法及拨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后拟定项目资金计划,并对外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六条 专利资助、国家、广东省项目奖励配套补贴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核准并拟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请人原因造成拨款不成,过期不补. 第五章 验收、管理、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的承担单位应与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与验收申请资料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并于每年年终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汇报项目实施的进展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必须经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同意方可改动.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而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承担单位限期改正、终止合同、收回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处理. 如项目中止或失败,必须如实提供详细说明和资金决算报告,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做出处理结论. 第四十二条 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提交验收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第四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并且在五年内不予批准纳入政府资助计划: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和开发; (三)项目金额未能专账管理,违反项目金额使用范围,挪作他用; (四)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 (五)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科发〔2012〕73号)中的《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废止. 附件6 中山市装备制造工业研究院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装备制造工业研究院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研究院专项资金")的管理,改革和完善专项资金投入方式,根据《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3〕54号,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投入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究院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提高我市装备制造领域创新能力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研究院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包括装备制造领域的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关键及共性技术科技攻关、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以及其它创新活动. (一)公共创新平台建设: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独立或与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团队共同建设、对装备制造产业的发展能够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二)关键与共性技术科技攻关:是指以企业为主体,为解决行业关键性与共有性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科技攻关项目,鼓励企业、高校协同创新. (三)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是指将具有产业化基础、市场前景好的创新成果进行转化或技术推广的创新活动. (四)其他创新活动:是指除上述以外,对我市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的创新活动. 第四条 研究院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股权投资等方式;可以采用事前补助、事后补贴、阶段拨付等不同形式. 无偿资助项目重在发挥科技资金引导作用,激发创新活力,补偿创新风险;股权投资项目重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股权投资项目的管理按《市专项资金投入办法》要求执行.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研究院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委托下属的中山市装备制造业科技研究中心具体负责无偿资助项目的管理和股权投资项目的推荐工作.中山市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运营公司")负责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坚持"创新、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支持标准 第八条 研究院专项资金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具备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求的基本条件,并且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创新团队. 第九条 研究院专项资金通过科技项目立项的形式实施.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属于装备制造领域,符合中山市产业发展方向. (二)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 (三)项目能够按期完成产品技术开发,形成科研成果及产品样机、样品,或进入中试、临床试验阶段,并在中山市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项目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并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团结协作、诚实守信. (六)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申请书纸质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六)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合作单位). (七)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以及国家、省科技计划立项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股权投资项目还需按规定提供所需材料. (九)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研究院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包括以下程序: (一)发布指南:市科技局根据年度政府科技工作重点及研究院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申报与评审:项目申报主体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指定网上申报.项目资料由市科技局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股权投资项目,须由市运营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三)实地考察与项目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实地考察企业,并综合镇(区)职能部门的意见,形成项目初审结果和拟资助项目后,向社会进行7天的公示. (四)项目下达与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市科技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下达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股权投资项目,按照市财政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及相关协议.合同须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研究院专项资金项目资金额度根据项目新增总投资额确定;无偿资助单个项目资金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单个项目资金额度不超过50万元;股权投资单个项目资金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无偿资助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股权投资项目实施期限根据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 无偿资助项目的资金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资金额度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首期拨付7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30%);股权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按《市专项资金投入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会同市财政、监察等部门及科技特约监督员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四)协助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检查、项目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合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专项资金须进行专账管理,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按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市科技局或者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估.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施的,市科技局可中止项目并停拨经费,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变更项目合同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等科技统计报表的,市科技局可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对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责任人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项目参股期限一般为2-5年,最长不超过10年;专项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鼓励采取多元化投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投资. 第二十一条 对股权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运营公司负责. 第二十二条 无偿资助项目在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按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及《中山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科发〔2013〕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股权投资项目,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增值率、企业上市、未能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实现财政资金退出. 股权投资项目资金退出时,除按约定价格退出的以外,应聘请符合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的股权优先转让给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及原始股东,并给予适当让利. 股权投资项目在完成投资1年内,有社会资金跟进投资的,根据社会资金投资比例,经市政府同意,专项资金退出时可将不超过50%的净收益让渡给社会资金. 第二十四条 股权投资项目资金体现市政府政策引导性,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科发〔2012〕73号)的《中山市装备制造工业研究院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