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辽质监〔2014〕46号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 标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4月10日 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辽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编制和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组织制修订、批准发布地方标准.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关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行业、本专业、本地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草拟、复审地方标准. 第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辽宁省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六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法律、法规等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外的,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第七条 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切实可行. 制定地方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八条 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 第十条 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第十二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开征集本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分批下达地方标准项目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随时向有关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 有关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根据需要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应提交项目建议书(附件1、附件2). 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制修订的必要性,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还应当说明其制定的依据及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参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十四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征集到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拟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在其网站上公示7日,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立项编号、项目名称、性质、完成时限、制定或修订、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主要起草单位等.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按立项计划下达的期限完成,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未能按计划期限完成的项目,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经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逾期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 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重新申请立项.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确定后,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标准起草 第二十条 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应经常检查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保证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二十一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成立标准起草小组进行标准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小组人员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确定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 (二)督促标准起草小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组织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五)延长标准制修订时间或者终止项目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六)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对所起草地方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在充分调查、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提出标准实施的建议; (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需要有标准实物样品对照的地方标准,应制备相应的标准实物样品. 第二十五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就"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采取会议、书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各方面意见. 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并填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3).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审查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有关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委托审查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受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附件4).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完成起草任务后,应及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织审查的申请,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安排. 第二十九条 地方标准的审查采用专家组审查方式进行,实行专家组负责制. 专家组由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组成,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相对应的职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方面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推荐性地方标准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强制性地方标准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2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消费者或用户代表列席. 第三十条 专家组应对标准送审稿和标准编制说明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协调性; (二)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商一致; (三)标准适合我省实际用途的特性; (四)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五)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专家组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推荐性标准应有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强制性标准应由专家组一致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审查应形成审查结论意见.审查结论意见的内容包括对本办法第三十条中第(一)至(五)项内容的评价意见,对标准技术内容和文本规范性的修改意见及是否通过的结论等内容,由专家组长代表专家组签字,并附专家组表决表(附件6),作为标准批准发布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形式,特殊情况下,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推荐性地方标准可采用函审形式,函审应发送函审单(附件5),专家组协商一致后,形成函审结论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专家组审查通过后,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按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审查专家组确认以及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 专家组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地方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终止标准起草任务或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审查. 强制性地方标准报批前,应征得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 标准批准、发布 第三十四条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式5份)履行报批手续: (一)地方标准呈报审批表(附件7);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组表决表、专家组审查结论意见; (五)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涉及专利的,参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起草单位交送材料的完整性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格式的规范性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标准报批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推荐性标准公示期限为15日,强制性标准公示期限为60日. 第三十六条 标准报批稿公示结束后,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及时履行批准发布手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返回标准起草单位进行进一步修改论证. 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增减时,应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组织地方标准修改单的修改申报(地方标准修改申报单见附件8)、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及批准发布(地方标准修改单报批公文格式见附件9). 第三十七条 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有不少于6个月的过渡期. 推荐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有不少于1个月的过渡期. 第三十八条 地方标准自发布后30日内,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三十九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情况通告. 第六章 标准复审、修订 第四十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后,地方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 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有关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绩效评价,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意见,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复审意见,确定地方标准继续有效或废止,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规定组织修订.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对本省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制定的标准,简化相关程序,缩短标准制定周期. 第四十四条 对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四十五条 标准文本应图文清晰,印刷格式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四十六条 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5号令)执行. 第四十七条 参与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5月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辽质监标[2011]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项目类别 产品 基础 方法 管理 安全 卫生 环保 其他 主要起草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或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印章) 年月日(印章) 年月日计划起始时间 年月完成时间 年月目的、意义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包括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备注 附件2 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项目类别 产品 基础 方法 管理 安全 卫生 环保 其他 主要起草单位意见 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印章) 年月日(印章) 年月日(印章) 年月日计划起始时间 年月完成时间 年月目的、意义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包括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主要强制内容 强制理由 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强制性标准所涉及的产品 备注 附件3 辽宁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章条 编号 专家意见专家 (姓名、职称、单位) 修改情况(采纳/不采纳) 不采纳理由 原稿改为附件4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方标准审查委托书 : 根据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起草单位已完成了"标准送审稿",现委托贵单位组织召开 地方标准审查会议,请按《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于年月日前完成审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年月日附件5 地方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地方标准项目名称: 地方标准项目主要起草单位: 函审单总数:本单编号: 发出日期:年月日投票截止日期: 年月日表决态度: 赞成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弃权 不赞成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如下: 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组委员(签名): 年月日说明:① 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的符号,只可划一个,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 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 ② 没有回函的按赞成票计. ③ 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④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附件6 辽宁省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组表决表 年月日姓名 专家组职务 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表决 专家签名 通过 不通过 注:表决栏中通过的打"√",不通过的打"*";专家组职务有"组长"、"副组长"、"组员"三种. 附件7 地方标准呈报审批表 标准名称: 立项编号: 主要起草单位 名称: 地址: 主要起草人联系电话: 采用国际标准情况及标准水平 主要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标准审查专家组确认意见 专家组负责人: 年月日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审查意见: 技术审查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意见: 标准编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承办人:审批人:公章 附件8 地方标准修改申报单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归口单位 联系信息 联系人姓名 电话 电子邮件 通信地址 邮编 修改起草单位 修改理由 是否需要通报 建议实施日期 归口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备注 附件9 关于报送DB21/(T)***-2*** ***(标准名称) 第*号修改单的函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21(/T)***-20** ***(标准名称)第*号修改单经我委(厅、局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现报上,请审批.建议该修改单于****年**月**日起实施. 修改单见附件. (盖章) 年月日辽宁省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企业联合制定企业联盟标准,鼓励企业联合转化科技成果,保障企业有序竞争,促进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称为企业联盟标准.制定企业联盟标准是指同一产业领域及其上下游的多个企业或相关组织,为满足共同的生产、经营需要,促进产业发展,自发成立企业标准联盟,共同协商制定企业联盟标准的活动. 企业联盟标准是企业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供企业标准联盟成员采用,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三条??企业标准联盟是指为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共同需要,同一产业领域及其上下游的5个以上(含5个)企业或相关组织,通过联合制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共性要求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共同促进产业发展,自发成立的企业联合体. 企业标准联盟应设秘书处,负责其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应由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担.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秘书处及秘书长的设立由企业标准联盟成员协商确定. 第四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成立企业标准联盟、制定企业联盟标准、企业联盟标准的备案和转化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企业标准联盟应广泛吸纳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六条?鼓励将企业联盟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第二章?企业联盟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企业联盟标准由企业标准联盟成员联合制定,由企业标准联盟秘书长批准、发布,由企业标准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企业联盟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标准联盟成员生产的同类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共同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标准;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除产品标准外的其他具有共性的标准. 第九条?制定企业联盟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有利于技术进步,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四)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充分考虑上下游企业供需要求,促进产业集聚,推动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满足产业发展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条?? 企业联盟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制定企业联盟标准的一般程序是:提案、立项、组建起草工作组、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联盟成员均可以提出企业联盟标准立项提案,经企业标准联盟秘书处提交联盟全体成员按企业标准联盟章程表决,秘书处对表决通过的标准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联盟标准起草完成后,由秘书处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十三条?? 企业联盟标准应由5人以上(含5人)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 (一)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三)了解国内外该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发展状况; (四)来自相关行业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领域. 第十四条?? 企业联盟标准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联盟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第十五条?? 企业联盟标准的审查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意见及会议纪要,在联盟全体成员内公示并协商一致后,作为批准发布企业联盟标准的依据. 第十六条?? 企业联盟标准的代号和编号规则如下: (一)企业联盟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Q"加斜线,加上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再加上企业标准联盟代号"***LM"组成. 示例: 沈阳市企业联盟标准代号:Q/2101***LM (二)企业联盟标准的编号由企业联盟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 沈阳市企业联盟标准编号: Q/2101***LM ***(顺序号)—****(年代号) 第十七条 企业联盟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三章?企业联盟标准的备案及转化 第十八条??企业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报秘书处承担单位注册地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标准联盟将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产品标准可作为企业标准联盟成员转化为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依据. 第二十条? 企业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协议; (二)成立会议纪要; (三)企业标准联盟章程; (四)?企业联盟标准备案申请(包括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五)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六)标准编制说明; (七)?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八)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至(三)项仅在首次备案时提交. 第二十一条???? 负责受理标准备案部门对企业标准联盟秘书处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告知企业标准联盟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重新备案;修订的标准,重新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制定和备案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标准联盟成员采用企业联盟标准的产品标准时,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将已备案的企业联盟标准中的 产品标准转化为本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由企业批 准、编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企业标准联盟成员转化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采用企业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指企业产品标准与企业联盟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企业联盟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修改.等同采用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前言中予以明确. 修改采用指企业产品标准与企业联盟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修改采用时宜清楚标明差异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并保持文本结构对应. 第二十五条??转化后的企业产品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秘书处承担单位注册地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作为依法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等同采用已备案企业联盟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办理备案时,企业需提供相应企业标准联盟备案时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复印件);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包括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 承诺,与相应的企业联盟标准一致性程度的声明);标准纸 质和电子文本. 修改采用已备案企业联盟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办理备案,按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非企业标准联盟成员的其他企业采用企业联盟标准应与该企业标准联盟秘书处协商或按企业标准联盟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联盟标准中除产品标准外的其他标准可报秘书处承担单位注册地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备选建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5月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辽宁省企业联合制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辽质监标[2011]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 辽宁省企业联盟产品标准 备案表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联盟名称: 填表时间: 企业联盟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企业标准联盟意见: 一、本标准已通过了本联盟组织的专家组的审查,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同意本标准批准、发布. 二、本联盟对本标准的内容负责. 三、本联盟所提供的标准备案材料合法、真实. 四、本标准所涉及的现行有效强制性标准如下: (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五、本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比,主要技术指标较推荐性标准:严于/一致/低.其原因是: 标准化检查员签字:企业标准联盟秘书长签字: (秘书处承担单位盖章) 年月日联盟名称 经济行业 秘书处承担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秘书长 单位电话 秘书处承担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联盟标准名称 企业联盟标准编号 原标准备案号 代替标准号 采用的国际标准编号及名称 采用程度 (等同或修改) 主要起草人 联系电话 备案材料 标准 文本 编制 说明 审定会 议纪要 审定专家 签字名单 检验 报告 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企业联盟未办理相关手续,将注销备案. 企业联盟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企业联盟产品标准审查专家组意见 姓名 单位名称 职务 表决意见 签字 联系电话 通过√,不通过* 审查结论: 专家组组长: 年月日注:专家组成员可以是本企业标准联盟或者企业标准联盟外的专业技术人员. 备案记事行政主管部门: 经办人: 年月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经办人: 年月日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指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活动的非法人技术团体组织. 第三条 辽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组建和管理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四条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内容包括: (一)根据本专业领域的需求,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有关地方标准的起草,参与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二)对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三)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技术咨询以及标准化人才的培训; (四)开展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辽宁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对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五)为企业联盟标准制定提供服务. (六)承担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原则: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二)专业领域明确,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无交叉,有较多的标准制修订任务; (三)专业领域原则上应当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已设立的技术领域相对应. 第六条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三)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会计机构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五)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六)满足工作需要的其它条件.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龙头企业等单位积极承担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二章?组建程序 第七条 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拟成立秘书处的承担单位,提出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申请,并报送《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附件1). 特殊领域,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拟成立秘书处的承担单位,提出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申请,并报送《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筹建申请,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其网站上对拟筹建的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九条 对公示后无异议和异议得到圆满解决的筹建申请,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书面批复准予筹建,并明确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的标准化组织、申请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 第十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表建立等工作,并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一)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 (二)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三)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 (四)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2)、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4). 第十一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标委会的筹建. 第十二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成立后30天内启动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 第十三条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由1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专业领域主要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来自企业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3.同一单位在同一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同一人不得在3个以上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标准化行政机关管理人员不得在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等任何职务.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并且能独立行使法律权益; (四)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设置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人.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或与之相对应职务,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六条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设置秘书长、专职秘书,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技术专家.其中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2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 第十七条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八条 委员在本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所在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根据工作需要,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设置顾问、观察员和联络员.顾问、观察员和联络员可以参与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表决,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并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四章?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条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并于每年一季度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筹建部门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表》(附件5). 第二十一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每两年对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参加和组织标准化活动的情况; (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项目申报、制修订和宣贯情况,及标准化工作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情况; (三)参加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情况; (四)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五)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核的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公布考核结果.对未通过考核的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措施、决定.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4年.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届工作总结,换届申请书,新一届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标准体系表、工作规划、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等换届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换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以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者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LN/TC****,具体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印章的名称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命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 申请筹建辽宁省 专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名称 对口的 国家标准化组织 筹建单位名称 秘书处 拟承担单位 秘书处拟承担单位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 一、筹建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 二、秘书处拟承担单位简介及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发展现状: 四、拟开展标准化工作领域和本届重点工作内容(重点阐述本届省标技委工作规划和工作思路): 五、秘书处拟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拟支持情况: 六、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初步组成人员方案(栏数可视需要增加或删减) 序号 本会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从事专业领域 备注 1 主任委员 2 副主任委员 3 秘书长 4 副秘书长 5 委员 6 委员 7 委员 8 委员 9 委员 10 委员 11 委员 12 委员 13 委员 14 委员 15 委员 秘书处拟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 年月日筹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拟定代号: 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 年月日附件2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及代号 对口的 国家标准化组织 本届为第几届 本届成立时间 第一届成立时间 秘书处承担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1.科研院所 2.检验检测机构 3.行业协会 4.企业 5.其他 秘书处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委员人数 秘书处工作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处内职务 专兼职 职务职称 出生年月 学历 外语语种和熟悉程度 1 2 3 4 5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领域: 开展标准化工作内容: 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附件3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 代号二寸照片(电子版)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年月民族参加本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时间 年月在本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担任职务 技术职称 评聘时间 年月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行政职务 现从事专业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年月学历学位会何种外语:1.英语 2.法语 3.德语 4.日语 5.俄语 6.其他(请注明) 外语熟练程度:( )英语、( )法语、( )德语、( )日语、( )俄语、( )其他 选项:1.精通;2.熟练;3.良好;4.一般. 有何专业技术特长 参加其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情况 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从中所起作用情况 (请注明参与制修订的标准名称及代号) 有何发明、著作、学术论文,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名称 参加何学术组织, 担任何职务 受过何种奖励 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附件4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 代号序号 姓名担任职务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从事专业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 主任委员 2 副主任委员 3 副主任委员 4 秘书长 5 副秘书长 6 委员 7 委员 8 委员 9 委员 10 委员 11 委员 12 委员 13 委员 14 委员 15 委员 16 委员 17 委员 18 委员 19 顾问 20 观察员 21 联络员 注:可根据实际人数增加或删减栏目. 附件5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年度工作报表 填表日期: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 代号本届成立时间 对口的 标准化组织 秘书长姓名 电话 现有委员数 秘书处承担单位 本年度组织或协助相关单位完成标准制修订情况 数量(个) 类别 计划完成数量 实际完成数量 主导起草 参与起草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联盟标准 实际完成标准制修订详单 标准编号 名称 主导或参与 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参加和组织标准化活动的情况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项目申报、制修订和宣贯情况,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情况 参加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情况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投入 收入 支出 结余 下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 类别 数量(个)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联盟标准 主导起草 参与起草 下年度其他重点 工作安排情况 秘书长: (签字并盖秘书处公章) 年月日主任委员: (签字并盖省标技委公章) 年月日抄送: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印发 拟稿:祝小龙 审核:王伟东 签发:席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