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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上海师范大学与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小学教育专业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宁电大教〔2009〕50号 各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及开放教育学院: 现将中央电大《关于转发《上海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小学教育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电校教〔2009〕20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上海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小学教育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电校教〔2009〕2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小学教育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学院、西藏学院、残疾人教育学院: 为落实《上海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小学教育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合作协议书》精神,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上海师范大学经充分协商,制定了《上海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小学教育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2009年7月以前取得外语成绩合格证书(时间超过4年)的毕业生将有最后一次申请学士学位的机会,凡有申请学位要求的学生,须于2010年2月前将学士学位申报材料提交中央电大,否则将重新参加学位英语考试.从2010年7月起,申请学士学位工作全部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自2009年秋季起开始执行.原《上海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开放教育本科"小学教育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合作项目中其他有关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上海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小学教育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电大 开放教育 学位 细则 通知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8月28日印发 附件: 上海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 小学教育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开放教育本科小学教育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协议》的有关条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上海师范大学经充分协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2.完成本科(专科起点)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并且其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他各科成绩及网络统考课程成绩合格.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 3. 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中(含中)以上. 4. 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专科起点)毕业生,外语水平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达到满分的60%及以上;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简称PETS-3),笔试成绩合格; (3)参加中央电大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获得由北京市学位办公室或北京市教委颁发的成绩合格证书; (4)上海市学生还可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上海市学位办公室公布的可授予成人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 以上各类证书或成绩单从获得之日起四年内有效.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时间内未取得学校规定的学分或未完成学校要求完成的其他学习环节,未能取得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者. 2.课程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款要求者. 3.毕业论文未达到本细则第一条第三款要求者 4.学位外语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一条第四款要求者. 5.在读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6.考试作弊者. 7.未通过毕业审核者. 8.未缴纳相关费用者.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根据甲方学位评审条件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毕业生进行学士学位的申报与审核.上半年毕业的学生应在当年十月份前提交申报材料;下半年毕业的学生应在次年三月份前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学士学位的论文须经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组织各学科专业复审. 2.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按上海师范大学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证明、毕业论文成绩证明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提交上海师范大学. 3.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获得者资格进行最终审定,并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校长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证书的颁发 1.申请学士学位的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小学教育专业毕业生,经上海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上海师范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2.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学位证书及学位授予证明移交中央电大,由中央电大协助负责学位证书及证明的颁发工作. 3.学士学位资格审核为一次性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4.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 第五条 其他 1.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成人本科学位授予条例有变化或工作程序调整,应以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对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需要变动或增减条款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印发. 2.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上海师范大学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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