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来宾市委员会宣传部 中国共产党来宾市委员会统战部 来宾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来族字﹝2014﹞7号 关于印发《2014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统战部,各县(市、区)民族局: 为贯彻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落实来宾市党委、政府2014年主要工作部署中有关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的任务,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委共同制定了《2014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组织好创建活动. 中共来宾市委宣传部 中共来宾市委统战部 来宾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4年5月16日2014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落实来宾市党委、政府2014年主要工作部署中有关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的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广泛组织各族群众,发动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基层、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把机关、社区、乡镇、学校等作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主阵地、主渠道,通过创建活动,在全市形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作出贡献. 主要工作内容、责任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创建来宾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区)、乡(镇).学习全国、全区模范试点单位成功经验,参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区、市、盟"的创建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创建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区)、乡(镇),为培育国家、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打基础. (牵头单位:市民委.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开展时间:全年.) (二)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亮点培育计划.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社区、乡镇、学校、军营工作中,每县(市、区)1-2个项目,每县(市、区)培育1个亮点.按照《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企业、社区、乡镇、街道、村屯、学校、个人标准》要求,加强创建活动组织领导和机制建设,开展内容丰富和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 (牵头单位:市民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族局.开展时间:全年.) (三)开展"国旗工程"升国旗唱国歌活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唱响民族大团结、大发展、大繁荣的主旋律,在国庆日,统一组织开展升国旗唱国歌活动.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民委,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民族局.开展时间:10月1日.) (四)壮族"三月三"宣传文化活动.精心组织全市壮族"三月三"放假期间各项宣传文化活动.宣传壮族"三月三"的历史文化和广西民族团结、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大力开展以"中国梦"为主题、反映壮族历史文化和浓郁民俗风情的文化活动.报道壮族"三月三"在全市各地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节日活动的盛况和社会各届参与民族团结活动的情况.集中展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丰富的文化、旅游、民俗风情资源. (牵头单位:市民委.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新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开展时间:3-4月.) (五)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惠民服务活动.组织邀请"广西同心专家百人团"部分专家赴金秀瑶族自治县开展惠民服务活动. (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委.开展时间:5-6月.) (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村屯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利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项目经费,改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培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 (牵头单位:市民委.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民族局.开展时间:全年.) (七)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基地.重点培育武宣县民族初级中学、象州县博物馆.通过培育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基地,展示丰富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文物史迹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对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民族团结宣传和爱国主义教育.继续做好自治区第一批、第二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基地金秀瑶族博物馆、忻城县土司博物馆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牵头单位:市民委.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市民委、市教育局、武宣县民族局、象州县民族局、金秀瑶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局、忻城县文化体育旅游局.开展时间:全年.) (八)开展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系列活动.市内主流媒体集中时间段,大力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广西和来宾市的成功实践,反映各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和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期望.召开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座谈会.开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主题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民族局.开展时间:全年.) (九)挖掘、选树一批民族团结先进典型,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宣传工作.做好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来宾市的模范代表推荐工作.加大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模范单位和个人的典型带头作用.宣传维护民族团结的典型人物和事迹,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 (牵头单位:市民委.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市民委,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民族局.开展时间:下半年.) (十)开展调研活动.对民族工作进行调研,重点开展四个专题调研,即来宾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调研、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及民贸民品优惠政策落实难问题调研、来宾市民族事务管理机制创新问题调研、来宾市世居少数民族特殊需求情况调研.通过专题调研,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牵头单位:市民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族局.开展时间:7-11月.) 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分工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会同责任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活动方案.要加大创建活动的覆盖面,加强宣传报道力度. (三)加强领导,确保成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党委、政府的部署,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责任,确保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