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成人教育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规定 为了客观反映学生的学习水平,村立良好的学风、教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成绩考核 第一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均应按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在教学计划上有明确规定,并在下达的教学任务上注明. 第三条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如需要时,五级制成绩按下列对应关系折合成百分制成绩: 优秀:90分 良好:8O分 中等:70分 及格:60分 不及格:45分. 第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旷课者,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十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第五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由学期末(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考查课成绩的评定以平时成绩为主,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前不再集中进行考核.教师可以采用面试、质疑、大作业、口试、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章 平时成绩的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平时成绩应有记录,其占考试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为20~30%.若课程有课内实验,则实验成绩占10%,平时成绩占10~20%. 第八条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制图课、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其它需调整平时成绩比例的课程,可由课程所在的教研室申请,学院审批,并报教务科备案.统考、抽考课程不计平时成绩. 第九条 平时成绩一般由作业、单元测试、考勤、课堂提问、课堂讨论、论文、上机、质疑、学习态度等项目中选择至少四项构成,每项的权重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来确定. 第十条 实习、课程设计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定,毕业设计与论文成绩按毕业设计与论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补考.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详情参见《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筹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考试命题 考试命题的最基本的目标就是保证试题和考试的质量,为实现这一最基本的目标,在考试中,无论是何种试题的命题,都要遵循下面一些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作为基本依据,试题应能体现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命题应能覆盖课程的所有主要内容.以保证考试具有较高的内容效度. 第十四条 试题要能区别不同水平的学生,一般应掌握:60%的试题属于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方面的内容;30%的试题属于考核灵活运用本课程知识能力,具有一定的难度;1O%的试题应有更高的深度和难度,用以考察优秀学生的学习程度. 第十五条 教考分离.公共基础课、学科(技术)基础课在学时数和教学进度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命题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尽量采用试题库或由专人命题. 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试题份量要适当.试题不宜过大,但是题目的数量要足够,以减小随机误差对考试成绩的影响,提高考试的信度. 第四章 考试资格 学生按照规定参加听课,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作业和实验等各个教学环节,准许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无故旷课达该课程学时1/10以上(含1/10)或因病、因事缺课达该课程学时的1/3以上(含1/3)者. 第十八条 全学期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1/3以上(含1/3)者. 任课教师在考试前应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填写"学生缺勤处理登记表"并于考试前一周报教务科备案.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以零分计. 第五章 考场纪律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条 学生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无证件者不得入场参加考试.证件应放在桌上备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不得拖延,试卷由本人送交监考教师或放在指定地方. 第二十二条 闭卷考试时,除文具外,其它物品(包括草稿纸)一律不准带人座位,应放在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禁止携带BP机、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如果己将BP机、手机带入考场的,请立即关上电源,交监考人员代为保管,否则取消考试资格或以作弊论处. 第二十三条 考试时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考场(包括上厕所),批准离开者应有监考教师陪同. 第二十四条 考场保持肃静,不准交谈,如试题印刷有不清之处,可举手示意,询问监考教师;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如确需借用他人文具,须经监考教师同意,且由教师代为借还.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教师指挥,违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二十六条 考试不得作弊.监考教师确认为作弊或协同作弊者,停止其考试,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计.学生的处分按《学生手册》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不允许再改动卷面,学生交卷后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讨论问题,更不得大声喧哗. 第六章 监考教师职责 第二十八条 每一考场安排两位教师监考,其中1人为主监.监考教师应按规定时间、地点提前10分钟到考场. 第二十九条 考试开始前,主监应宣布考场纪律;调整学生座位,监考教师必须在黑板上画出考试座位示意图,学生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座.座位应使其成为整齐的单列,两列间至少应有一个座位间隔;清点考生人数;检查学生是否有学生证或身份证,人、证是否相符,无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十条 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在考场看书、看报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在考场周围闲谈;除回答试卷印刷不清等问题外,对试卷内容不做任何解释和暗示. 第三十一条 发现学生有作弊苗头对其提出口头警告,警告无效者,可停止其考试;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收回试卷,停止其考试.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应在该生试卷上注明.考试结束后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交教务处,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事实及情节均应详细填入此表中. 第三十二条 考试时间为2小时,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事先报教务科批准. 第三十三条 对监考教师迟到、缺监,监考不力,导致考场秩序不好,对学生作弊不当场制止、不报告,甚至隐瞒、包庇等行为,将按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四条 每门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三天内将成绩报告表一式三份报教务科,其中一份附在考试试卷袋中.任课教师将成绩上交后,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正、补充,须写出书面说明,教务科审核后,并经院长同意,以予更正. 第三十五条 对于漏报学生成绩或迟交学生成绩造成教务工作混乱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教务员应及时收集考核成绩,及时输入计算机. 第三十七条 学生科期末应及时将成绩通知学生及家长. 第三十八条 学生查询成绩由学院班主任负责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生成绩档案,由专人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成绩. 第四十条 办理学生成绩证明,由教务科办理,成绩证明加盖教务科公章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已评阅的试卷,由教务科保存三年后方可销毁. 第八章 成绩的复查与修正 第四十二条 课程所在的学院负责解答和处理学生对其成绩提出的质疑,确定成绩的修正调整.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或认为评分不公,可向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签署意见后,由教务科会同课程所在的学院指定的教师进行复查,经复查成绩有误,教务科处予以修正,同时退还复查费. 第四十四条 核查后由学院写出核查情况说明,如确有误判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成教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