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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煤监办安监〔2014〕36号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4年度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 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监察分局、安全技术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号),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稳定提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机制"要求,决定继续开展年度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新版评估表.为保证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新颁布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对评估表(附件表1至表20)进行了修改完善.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新评估表的学习,组织好辖区煤矿的对标宣贯工作,切实将"双七条"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九个"七条规定"贯彻落实到基层和现场. 二、2014年度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工作从六月份开始,评估的组织和实施,仍参照《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的通知》(鲁煤监安监〔2013〕69号)执行. 三、对煤矿企业开展现场评估以前,安全技术中心要通知相关监察分局.在通报反馈评估问题时,监察分局应派人听取反馈意见或将评估问题抄送监察分局,并督促煤矿落实相关问题的整改. 本通知由监察分局转发各煤矿企业. 附件: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表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6月4日表1 安全生产保障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 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1.证照齐全有效.煤矿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 3.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0 1.缺一证或证照失效,扣40分(因小项分值不足,分数从《安全生产保障》大项中扣除.以下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未及时变更或延续,1项扣20分. 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不到二级(含)以上标准,扣15分;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不到三级(含)以上标准,扣40分.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1处扣20分. 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具体措施; (2)制定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的具体措施; (3)制定落实《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七条规定的具体措施; (4)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6)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7)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8)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0)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11)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12)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5 1.主要负责人: (1)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2)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3)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4)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5)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6)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7)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8)不符合要求,1处(次)扣5分; (9)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10)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11)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12)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13)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14)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2.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1)符合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 (2)内容具体,责任明确,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便于对照执行和适用; (3)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4)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时间准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便于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 (5)以文件发布,能够有效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4.安全奖惩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明确安全投入资金渠道.资金使用于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及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 6.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明确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7.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明确领导成员带班人员范围、下井次数、带班个数,实行交接班、公示和档案管理. 8.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标准、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9.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检查标准、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10.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排查周期、范围、组织参与人员;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和义务. 11.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单位、上报时限、上报内容、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12.入井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指定检身人员,佩戴明显标志,明确对入井人员的检查方法,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明确规定入井人员禁止酒后下井和带入井下的物品;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要及时发现并汇报. 13.班组安全管理应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1)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 (2)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3)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4)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 (5)学习培训制度; (6)安全承诺制度; (7)民主管理制度; (8)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9)煤矿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14.制定薄弱人物排查制度及考核办法. 15.制定危险物品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16.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 17.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10 2-6、8-1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每缺一项制度,扣5分;内容不全、执行不严的,1处扣2分. 7.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故意提供虚假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扣40分;不能做到至少一名矿级领导在井下带班的,扣40分;主要领导下井带班个数不符合规定的,缺一次扣20分;其他矿级领导下井带班个数不符合规定的,缺一次扣5分;未制定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一项扣5分;领导带班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的一次扣2分;带班领导未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一次扣5分;领导带班下井未按规定公示的扣5分;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一处扣2分;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查阅领导下井轨迹等记录的,扣5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14.薄弱人物排查制度及考核办法执行不严的,1处扣2分. 15.无危险物品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措施或执行不严的,扣2分. 16.操作规程每缺1工种扣5分;缺操作环节或现场执行不严,1处扣2分. 17.未发放职工安全手册,扣10分,发放不全,一人扣1分;手册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18.不认真执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瞒报、谎报、迟报重大事故隐患的,1次扣10分. 四 安全费用管理: 1.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财务预算;年度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2.安全费用提取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2)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3.安全费用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账,做到账目项目相符. 4.安全费用使用符合下列范围: (1)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采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防突实验室等支出; (2)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采空区治理支出; (3)完善"六大系统"支出,应急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整改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0 1.未制定年度提取和使用计划,扣10分;未纳入财务预算,扣3分;未报有关部门备案(抄送亦可),扣5分. 2.提取费用低于标准或违反规定,扣5分. 3.安全费用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扣3分;未建立项目管理台账,扣2分;台账与项目不相符,1处扣1分. 4.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五 安全管理机构: 1.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3.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负责人. 4.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 5.配备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10 1.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扣5分. 2.未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3.未建立以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4.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无证上岗的,扣40分;虽然经培训合格,但未持证上岗的,一人扣20分;在其他煤矿兼职,1人扣10分. 5.不符合规定要求,1人扣5分. 六 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排查: 1.应当按《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标准规定的申报范围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2.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3.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3)可能发生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4)重大危险源等级; (5)安全对策措施; (6)应急措施; (7)评估结论. 4.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对矿井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排查、整改治理、登记建档等闭合管理. 5.企业对所属矿井的重大危险源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10 1.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2.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评估,扣10分. 3.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4.不符合要求,1处扣10分. 5.重大危险源未备案,扣3分. 七 劳动定员、劳动强度、生产能力: 必须制定劳动定员标准,按规定及时报批、备案,编制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按定员标准和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10 未制定劳动定员标准或定员标准不符合规定,扣10分;未报批或未备案,扣5分;未编制年度、月度生产计划,1次扣3分;月度产量超计划10%,一次扣10分;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生产,扣40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八 工伤保险、风险抵押金: 为全部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加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 未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或参保人数不全或未足额缴费,扣5分;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注:1.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不到三级(含)以上标准,扣40分. 2.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生产,扣40分. 3.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故意提供虚假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扣40分;不能做到至少一名矿级领导在井下带班的,扣40分. 4.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无证上岗的,扣40分. 表2 采煤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 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 开采设计及冲击地压防治管理: 1.采区设计、特殊开采设计、提高开采上限和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计的内容、审批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2.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内容齐全,科学合理;每两月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严禁无规程、无措施组织采煤作业. 3.受冲击地压威胁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防冲机构,配齐人员和防冲装备,按规定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特殊开采专门措施、防冲实施细则和年度、长远防冲工作规划,建立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制度,确定冲击危险指标并按规定审批、备案,按规定进行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落实各项防冲措施.严禁开采各类不安全孤岛煤柱. 4.矿井应合理均衡组织生产.生产采区个数以及采煤工作面布置个数符合规定要求. 5.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严禁破坏工广、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严禁采用非正规方式采煤. 6.采区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前,不得进行采煤作业. 7.大中型矿井生产水平不超过2个,小型矿井不超过1个. 8.大型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超过3个,中小型矿井不超过2个. 20 1.缺少采区、特殊开采、提高开采上限、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计的,1项(处)扣10分;设计内容与实际不符或不按照设计组织施工的,1处扣5分;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1项(处)扣5分.突出矿井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未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的,1处扣10分. 2.无规程组织采煤作业的,1处扣20分;未按规定补充安全措施组织采煤作业的,1处扣10分;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内容缺少或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未每两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复审的,1次扣2分. 3.未设立专门防冲机构的,扣20分.未配备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的,扣10分.未成立专职防冲队伍的,扣10分.防冲机构和防冲队伍不能满足防冲工作需要,每缺1人扣2分.未按规定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特殊开采专门措施、防冲实施细则和年度、长远防冲工作规划,缺少一项即扣20分;未履行报批备案程序的,1项(次)扣5分.未建立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制度,确定冲击危险指标的,缺少一项即扣20分;未履行报批备案程序的,1项(次)扣5分.防冲实施细则和规划内容不完善的,1处扣2分.未按规定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和其他防冲监测装备的,扣20分;微震监测系统不能监测全矿井受冲击威胁区域的,扣10分.未开展年度防冲规划专家论证的,扣10分;受冲击地压威胁的重点区域采煤工作面开工前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专家论证的,1处扣5分;上述分析论证内容不完善的,1处扣2分.未有效履行防冲设计、防冲实施细则和防冲规划的,1处(次)扣2分.未按规定进行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落实防冲措施的,1处(次)扣2分.年度内采掘工程布局不合理造成新增不利于防冲工作的孤岛等煤柱的,1处扣3分.违反规定开采孤岛煤柱的,一处扣20分. 4.不能均衡生产、生产计划不合理的,扣10分;采区(面)个数超过核准规定的,扣20分. 5.破坏工广、矿界等主要安全煤柱(含在煤柱内布置巷道)或在采空区内遗留未经设计的煤柱,1处扣20分;煤柱尺寸与设计不一致的,1处扣10分.采用巷道式等非正规方式采煤的,扣40分. 6.在采区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前进行采煤作业的,扣20分. 7. 大中型矿井生产水平超过2个、小型矿井超过1个的,多一个扣5分. 8.大型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超过3个、中小型矿井超过2个的,多一个扣2分. 二 采煤管理制度和基础资料: 1.工作面实行支护质量检测、顶板动态监测,并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 2.开展工作面班评估工作,对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落实、隐患整改等进行评估. 3.建立支护材料基础台账,所有支护材料的规格型号、供货渠道、数量、合格证、MA标志、检修日期记录要齐全. 4.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及过地质构造带、过旧巷、综采工作面安装和撤面有专项措施. 5.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采煤工作面结束或使用时间超8个月的支柱,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6.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不得隐瞒作业地点. 15 1.未实行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测和顶板动态监测,1处扣5分;无支护质量检测记录或记录不真实,扣3分;分析处理、监测记录不规范,1处扣2分. 2.未开展工作面班评估工作,扣5分;评估不规范,1处扣2分. 3.未建立支护材料台账的,扣5分;支护材料台账不规范,1处扣2分. 4.缺专项措施的,1项扣5分;专项措施内容不完善的,1处扣1分. 5.支柱未按规定进行压力试验的,扣5分. 6.图纸填绘不及时的,扣3分;图纸填绘错误或不规范的,1处扣1分;采掘作业地点没有及时标绘在图纸上或故意隐瞒作业地点的,扣40分. 三 采煤工作面现场管理: 1.同一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类型、不同性能的支柱,综采工作面一般采用单面布置. 2.工作面支护材料符合规定要求,支护材料(包括备用材料)、支护方式、支护质量、特殊条件下的加强支护方式以及控顶距必须与作业规程相符,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保持工作面安全出口的畅通.顺槽高度和人行道宽度、工作面端头支护、超前支护及特殊支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4.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时,充填质量和工艺符合规定. 5.工作面底板松软时,单体液压支柱要穿柱鞋,保证其达到规定的初撑力. 6.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7.工作面顶帮维护良好,人行通畅. 8.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面积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9.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巷道式采煤等淘汰的设备、工艺. 10. 现场作业符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 30 1.使用不同类型、不同性能的支柱的,1处扣10分;综采工作面采用对、顺拉工艺的,扣5分. 2.工作面控顶区内顶底板移近量超标、顶板出现台阶下沉、片帮超过规定以及支架、支护质量与规程不相符,1处扣2分;支护材料不合格或失效,1处扣3分. 3.安全出口不畅通,1处扣10分;高度、宽度不足,1处扣5分;普采工作面未采用端头加强支护及综采工作面未采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的,1处扣5分;端头支护、超前支护、特殊支护等与作业规程不符的,1处扣5分;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未按规定加强支护的,1处扣5分. 4.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时,充填质量和工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处扣5分. 5.工作面及两巷支柱(架)初撑力不足,1棵(架)扣2分,连续两棵(架)及以上的,扣10分. 6.液压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扣10分. 7.工作面顶、帮维护与规程规定不一致的,1处扣2分;工作面人行道不畅通的,1处扣5分. 8.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未及时处理的,1处扣5分. 9.不符合规定的,按照表后说明扣分. 10. 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1次扣2分;空顶作业的,扣40分. 四 爆破作业管理: 1.使用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发放、存放、领退. 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炮眼封堵应使用水炮泥和封泥,封泥长度符合规定,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3. 必须由专职人员按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 15 由非专职人员爆破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扣15分;其他不符合规定的,1处(次)扣3分. 五 采煤机械、照明设施及乳化液泵站: 1.矿井采煤实现机械化. 2.滚筒采煤机、刮板运输机(含顺槽)及信号装置等配套机械的安装固定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必须制定检修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检修维护;采煤面刮板运输机的启动停止信号装置不超15m. 3.采煤工作面照明符合规定. 4.乳化液泵站、液压系统及管路系统完好,压力≥18MPa(综采≥30MPa).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 20 1.采煤机械化程度不低于75%,每少5%扣1分. 2.机械化生产设备的安装、固定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1处扣5分;未制定检修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检修维护,扣5分;刮板运输机的信号装置超15m,1处扣5分. 3.照明不符合规定,一处扣2分. 4.泵站不工作或压力达不到要求的,扣10分;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要求或泵箱无自动给液装置,扣3分;其他达不到要求的,1处扣2分. 注:1.采用巷道式等非正规方式采煤的,扣40分. 表3 掘进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 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1.编制依据充分、科学合理、内容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 2.及时进行审核和修订. 3.审批、传达贯彻手续完备. 15 1. 无规程组织掘进作业的,1处扣20分;未按规定补充安全措施组织掘进作业的,1处扣10分.内容不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1处扣2分. 2.审核和修订不及时的,1次扣2分. 3.审批、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处扣2分. 二 掘进作业: 1.施工巷道净断面必须符合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 2.掘进工艺、工序、劳动组织、循环作业方式必须符合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 3.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4.支护形式(特殊支护、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支护标准、支护材料(含备用支护材料)的材质、规格(型号)、数量、主要技术性能和指标、存放方式等必须与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一致. 5.建立支护材料基础台账,所有支护材料的规格型号、供货渠道、数量、合格证、MA标志齐全. 6.现场作业符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 20 1. 不符合规定的,1处扣2分. 2.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1处扣2分. 3.准备采区,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前,开掘其他巷道的,扣20分. 4.不一致的,1处扣2分. 5.未建立支护材料基础台帐,扣5分,其他不符合规定的,1处扣2分. 6.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1次扣2分;空顶作业的,扣40分.. 三 支护质量: 1.架棚支护巷道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支杆或拉杆;支架与顶帮支架的间隙必须塞紧、背实;锚杆、锚喷支护巷道必须按规定对锚杆做拉力试验;煤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记录牌板齐全记录完整;喷体要按规定做厚度和强度检查,试验、检查记录齐全. 2.工作面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15 1.不符合规定的,1处扣2分. 2.工作面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1处扣5分. 四 掘进爆破: 1.使用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发放、存放、领退. 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炮眼封堵应使用水炮泥和封泥,封泥长度符合规定,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3. 必须由专职人员按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 10 由非专职人员爆破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扣10分;其他不符合规定的,1处(次)扣3分. 五 斜巷掘进安全防护措施: 1.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2.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和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一致. 3.施工期间兼作行人的斜井(巷)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和红灯,并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4.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 5.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10 1.未设置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不起作用的,扣10分. 2.装置安设位置不当的,1处扣5分. 3.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或红灯的,扣10分;其他未按规定执行的,1处(次)扣2分. 4.溜煤(矸)道与人行道未分开的,扣2分. 5.不符合规定的,1处扣2分. 六 掘进机械及照明: 1.矿井掘进施工实现机械化作业.掘进机、装岩机、耙装机的安装、固定、使用、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制定检修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检修维护. 2.掘进工作面照明符合规定. 3.高瓦斯区域(瓦斯异常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15 1.矿井综合掘进机械化率低于20%的,每少5%,扣2分;掘进仍采用人工装岩(煤)的,每处扣3分;未制定检修计划或未按计划检修维护的,扣3分;其他不符合规定的,1处扣2分. 2.不符合规定的,1处扣2分. 3.不符合规定的,扣15分. 七 巷道维修、维护: 1.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按措施组织现场施工. 2.无构成隐患的失修巷道. 5 1.无安全措施施工,1处扣5分;未按措施施工的,1处扣2分. 2.有构成隐患的失修巷道,1处扣5分. 八 防治冲击地压: 1.防冲重点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应进行冲击地压危险分析专家论证. 2.按规定进行冲击地压监测,落实现场防冲工程及管理措施. 10 1.未进行分析或专家论证的,1处扣5分;论证内容不完善的,1处扣2分; 2.现场未有效履行防冲设计、防冲实施细则和防冲规划及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防冲措施的,1处(次)扣2分. 表4 机电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 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 矿井应设置机电副总工程师,其学历和职称与从事专业相符.机电生产管理部门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5 缺少机电副总工程师扣5分(以任命文件为准);学历或职称一项达不到要求扣2分;兼职1人扣3分. 二 健全机电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6 机电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缺少1项扣2分,不符合实际,1处扣1分;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1处扣2分;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全或错误,1处扣1分,执行不严格,1处扣1分. 三 机电技术档案及各类图纸、资料、记录必须准确、完整、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8 缺一项,扣5分;图纸、资料、记录不完整、不齐全,1处扣2分;不准确、不规范、与实际不相符的,1处扣1分. 四1.机电装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修、报废应符合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 2.机电各系统的改造和更换必须有完整的设计、安装、验收资料. 6 1.不符合规定、标准,1处扣3分. 2.不符合要求,1处扣3分. 五1.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电气设备还必须有"防爆合格证". 2.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产品应有安全标志MA. 3.按规定淘汰禁止煤矿使用的设备. 5 1.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材料无"产品合格证",1台(件)扣3分;防爆电气设备无"防爆合格证"1台(件)扣10分. 2.违规使用无安全标志MA设备的,扣40分. 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扣40分. 六 矿井应设立设备管理、电气管理、电缆管理、防爆检查、油脂管理、小型电器组等专业组,实行专业化管理. 5 缺少一种专业组扣2分,专业化管理不到位,1处扣1分. 七 机电设备、仪器仪表、保安用具及材料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检验项目、结果及现场设定的参数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5 未定期进行检测检验,1项扣5分;检验项目、结果及现场设定的参数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1处扣2分. 八 提升装置的安全保护齐全,且动作可靠.提升信号齐全,闭锁安全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0 安全保护、提升信号、闭锁缺少或不可靠,1项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九 提升绞车必须设常用闸和保险闸;应设有电气制动,且能自动投入或人工投入;安全制动减速度、工作制动或安全制动的制动力矩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 缺少常用闸、保险闸、电气制动,1项扣5分;其他不符合规程要求的,1处扣2分. 十 井筒装备、金属井架、提升容器、提升连接装置、防坠装置、过卷和过放缓冲装置、防蹲罐装置、防撞梁、钢丝绳的使用、检查和安全管理符合规定. 6 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十一 1.矿井供电实现双回路电源线路、井下供电不少于两回路,并符合设计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2.变电所(硐室)安全设施、保安用具齐全可靠. 3.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符合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制度及施工措施,"两票"填写规范;严禁非值班电工擅自操作或更改整定值. 6 1.矿井供电未实现双回路电源线路、井下供电少于两回路的,扣40分.2.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3.供配电系统的运行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执行"两票"制度或施工措施不严格,1处扣2分;"两票"填写不规范,1处扣1分;非值班电工擅自操作或更改整定值的,每次扣20分. 十二 1.供配电系统保护齐全,动作可靠.保护整定校验、检查、调整合格. 2.井下接地保护、井下低压电网过流保护、检漏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检查、试验、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应符合规定. 3.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符合规程规定. 5 缺1处保护(装置),扣2分;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十三 井下高、低压电缆的选型、敷设、连接、吊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 选型、连接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十四 1.井下按规定使用电气设备.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不得有失爆现象.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3.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调整符合规定;不得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和电缆. 5 1.未按规定使用防爆设备或设备失爆的,扣40分. 2.无合格证入井,1处扣3分. 3.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和电缆是,扣20分. 十五 1.井上、下电气设备保护齐全,保护装置符合规定、动作可靠. 2.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机电设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防护设施齐全. 5 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十六 1.照明信号按规定设置且保护齐全. 2.井下规定的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矿灯使用、管理符合规定. 5 未使用综合保护装置配电,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十七 主提升带式输送机: 1.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应设置过速、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过载保护、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动作可靠. 2.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应装设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上运时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制动装置、断带保护装置,机头和机尾处固定牢靠、设防护栏罩,行人设过桥. 3.带式输送机下风侧10m-15m处应按规定要求设置相应传感器. 10 缺1处扣2分;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注:1.矿井供电未实现双回路电源线路、井下供电少于两回路的,扣40分.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扣40分. 3.未按规定使用防爆设备或设备失爆的,扣40分. 表5 运输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 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 矿井应设置运输生产管理部门、运输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并有任命文件,其学历和职称与从事专业相符,配备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5 缺少管理部门扣5分;未配备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技术人员(以任命文件为准),缺少1职扣3分;学历和职称达不到要求,1项扣2分. 二1.健全运输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2.设备技术档案、设计资料、安全措施、图纸及记录台账规范、完整. 3.设备操作人员证件清晰、有效,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10 1.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缺少1项扣2分,不符合实际,1处扣1分;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1处扣2分;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全或错误,1处扣1分,执行不严格,1处扣1分. 2.无设备技术档案,扣5分;各类图纸、资料、记录台账不完整、不齐全,不准确、与实际不相符,1处扣2分. 3.不符合要求,1人次扣2分. 三 运输系统的设计、设备选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制定设备、轨道、安全设施检修及更新计划.涉及运输的设备、材料、仪器、装备等应取得相应安全标志. 5 无设计、无计划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未按规定使用有安全标志的设备、材料、仪器,扣40分. 四 提升人员必须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垂深超过50m时的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5 不符合规定,1处扣5分. 五 运输巷道轨道与道岔的选型、铺设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 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 六 井巷提升运输设备、人车装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保护和信号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6 1.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1处扣3分;保护和信号装置不合格,1处扣2分. 2.提升和运输人员设备保护装置失效的,扣20分. 七 井巷提升运输设备、人车装备、钢丝绳和连接装置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检验项目、结果及现场设定的参数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6 未定期进行检测检验,1项扣6分;检验项目、结果及现场设定的参数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1处扣2分. 八1.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装设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倾斜井巷使用的钢丝绳及矿车连接装置按规定选用和检验; 2.使用绞车提升时,井巷上端应有足够的过卷距离;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运人斜井的各车场的信号硐室、躲避硐室及声光报警信号装置符合安全规定. 5 1.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缺1处扣3分;不合格,1处扣2分;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未按规定选用和检验的,1处扣5分; 2.过卷距离不够,1处扣3分;信号硐室、躲避硐室及声光报警信号装置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硐室内有杂物影响使用,1处扣1分. 九 同一水平同时行使3台以上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或使用"信、集、闭"系统;大于5台以上机车时,宜采用监控系统. 3 未装设,扣3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十 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和间距,与巷道或棚梁的距离,绝缘子的悬吊,轨道电阻、绝缘,分段开关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 5 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十一 1.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充电、运行维护、检修及充电室的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充电室配齐防护用具、检测仪器. 5 1.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 2.防护用具、检测仪器缺少,1处扣2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十二 机车运输时,列车应按规定设置照明与信号;巷道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上述地点最高速度应有明确规定且挂牌标识;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且符合要求. 8 列车制动距离未按期测定,1处扣4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十三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车、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电源;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规定. 3 无照明,1处扣3分;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信号区间闭锁未安设,1处扣2分,安设不合格,1处扣1分;列车行驶速度超过4m/s规定,1处扣3分. 十四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运行速度、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必须符合要求;驱动装置(含主驱动轮)必须有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制动装置应为失效安全型.正常工作制动时,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不得同时投入工作.当工作制动器或安全制动器引起紧急停车时,电机电源应立即自动切断,其他停车情况下,电机电源最迟在停车时切断.应设置减速器和液压站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在下人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检测检验符合标准规定. 7 未按期检测检验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十五 1.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车、无极绳绞车的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动系统可靠;车灯、喇叭、信号及通信装置齐全、有效. 2.无轨胶轮车使用、维护、检修应符合《AQ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规定. 10 1.制动系统不可靠,1处扣5分;车灯、喇叭、信号及通信装置不全、失效,1处扣2分. 2.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十六 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的使用符合规定: 1.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2.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3.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4.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5 燃油的闪点不合格扣5分,其他不合格,1处扣2分. 十七 1.带式输送机的各种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检查;在主要运输巷道内的必须在机头和机尾装设防护栏;行人跨越处设过桥. 2.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运行速度、输送带的宽度、绳槽至带边宽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上、下人员的地点的平台、栏杆和照明必须符合要求.在距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设施;装有在全长任何地点可以实施紧急停车的装置;倾斜巷道运输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应设断带保护装置. 7 卸煤口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设施不符合要求,扣5分;缺1种保护,扣2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注:1.未按规定使用有安全标志的设备、材料、仪器,扣40分. 表6 通风系统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 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1.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及附属装置,装备反风设施. 2.主通风机房必须安装相关仪表、直通矿调度电话,有反风操作系统图、操作规程等. 3.主要通风机房应24h不间断值班,司机持证上岗. 4.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安设监测系统,以监测主要通风机及电机的运转情况. 10 1.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同等,扣10分;备用通风机不能在10min 内开动,或不能在10min 内实现反风,扣10分;无反风设施或反风设施失效的,扣20分;主要通风机附属设施不全,1项扣5分. 2.主要通风机房相关仪表(负压计、全压计及正压计等)安设不全、无反风操作系统图、无反风操作规程,1处扣5分;反风操作系统图、反风操作规程内容错误,1处扣2分;无直通矿调度电话,扣2分. 3.达不到24h不间断值班或司机未持证上岗,扣5分;无主通风机运行日志或日志填写数据与实际不符,1处扣2分. 4.未安设监测系统,扣2分;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扣1分. 二1.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独立通风;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巷道贯通必须有安全措施,措施有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 2.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无不符合规定的串联、扩散、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3.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以及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 4.采区变电所、爆炸材料库、移动的抽放泵站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充电室通风系统要符合规定. 5.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20 1.通风系统不合理,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扣10分;采掘工作面未独立通风,扣10分;改变矿井、一翼、水平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或安全措施,扣5分,内容不全,1处扣1分;巷道贯通无安全措施,扣5分,措施无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测风记录,1处扣2分,措施内容不全,1处扣1分. 2.通风系统不可靠,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扣40分;存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扩散、采空区通风、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1处扣20分. 3.应设而未设专用回风巷,扣20分. 4.无独立的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1处扣10分. 5.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存在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现象,扣20分; 三1.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办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合理计算矿井需要风量. 2.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合理通风配置方式. 10 1.未制定风量计算办法,扣10分;未按要求修订或计算不合理,扣5分. 2.未按规定核定矿井通风能力,扣10分;配风方式不合理,1处扣5分;月度配风计划和测风记录内容不全、数据错误,1处扣1分. 四1.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反风演习,多风井反风演习和通风阻力要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有关要求. 2.通风设施健全完好.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严禁使用挡风帘进行调风. 10 1.未进行矿井通风阻力、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反风演习的,扣10分;风机性能、阻力测定项目不全,缺1项扣2分,数据有误,1处扣1分;无反风设施检查记录,扣5分,内容不全,1处扣2分;反风演习方案、总结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通风阻力超规定,扣5分. 2.进、回风井或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通风设施数量、质量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反向风门未正常关闭,1处扣2分.使用挡风帘调风的,一处扣20分. 五 按规定进行测风,矿井外部漏风率、巷道及各作业地点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气候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要求. 10 未按规定测风,扣5分,测风报表、台账错误,1处扣2分;风量、风速、外部漏风、风质不符合规定,1处扣5分;外部漏风率检测、计算错误,扣2分;采掘作业规程配风量计算错误,1处扣1分;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符合规定,1处扣5分. 六1.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 2.通风巷道断面、回风巷失修率符合要求.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3.按规定设置和管理密闭、风门、风窗、风桥等通风设施. 10 1.未建立井巷维修制度,扣5分. 2.实际断面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失修率超过标准,每超1个百分点扣1分. 3.通风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通风设施无检查记录、管理台账,扣2分;记录、台账内容不全,1处扣1分. 七 安装、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规定.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 2.瓦斯矿井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与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电源. 3.局部通风机严禁无计划、无措施擅自停风. 10 局部通风机安装不符合规定、未使用合格风筒以及"三专两闭锁"、自动切换、电源使用不符合要求的,1处扣5分;掘进作业规程、措施无双风机分风器的规格和安设位置内容,扣1分;自动切换无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扣1分;其他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款规定要求,1处扣2分.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擅自停风的,一次扣20分. 八 矿井应设置通防副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并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型矿井不少于5人,中小型矿井不少于3人)和工作人员. 5 未设通防副总或专门管理机构,扣5分;每缺少1名专职通防技术人员,扣1分. 九1.矿井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体系. 2.每年编制"一通三防"安全费用计划,并按期完成. 3.按规定配齐通风仪器仪表,并定期维修、校正、检定,使用符合规定. 5 1.未建立责任制或技术管理体系,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2.未编制"一通三防"安全费用计划,扣5分;"一通三防"安全费用计划未确定完成时限,1项扣1分;未按期完成,1项扣2分. 3.缺少1台(套)扣2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台)扣1分. 十1.按规定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2.各种通风报表、台账,记录资料齐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规范管理. 5 1.缺少一种图纸扣2分;图纸标绘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2.通风报表、台账、资料不全,1处扣2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十一 井下爆炸材料库: 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库房、辅助硐室、通道齐全;布置、支护、防潮、防火、照明等符合规定;爆炸材料的运输、储存、发放、领退、管理制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爆炸材料发放硐室的,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5 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设置不符合规定的,1处扣5分;缺管理制度,扣5分;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现场未按管理制度执行的,1处扣2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注:1.通风系统不可靠,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扣40分. 表7 防治瓦斯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 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1.瓦斯矿井每两年按《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矿井的鉴定必须委托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2.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按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二氧化碳赋存参数,突出矿井应绘制矿井(采区)瓦斯地质图. 5 1.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扣5分. 2.未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二氧化碳赋存参数,扣5分;未按规定绘制矿井或采区瓦斯地质图,扣5分. 二 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建立企业瓦斯抽采达标评价体系和责任制,做好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符合抽放条件的矿井必须实施瓦斯抽采,瓦斯抽放泵站、抽放设施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的要求;定期对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浓度、压力、流量、温度等参数进行测定. 10 未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体系或责任制,扣5分;未按规定建瓦斯抽放系统或抽采不达标的,扣20分;未定期进行参数测定的,扣5分;,测定不全的,1处扣2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三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必须采取区域四位一体和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隐患,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按规定配备防止突出装备和仪器.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专门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防突专项验收移交生产. 5 未建立机构或未配备专业人员,扣5分;未依照规定制定区域或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扣5分;未配备防止突出装备和仪器,1处扣2分;未编制专门防突设计,扣5分;移交生产前未经过防突专项验收,扣5分. 四 矿井应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按规定备案,并严格执行;每月要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并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地点设置和检查,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安设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设置检查点,并按规定次数进行检查. 15 未编制、未备案、未执行瓦斯治理技术方案,1处扣5分;无月度瓦斯检查计划,扣5分,审批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瓦斯检查地点设置不全,1处扣2分;空班漏检、假检的,扣15分. 五 所有的瓦斯检查地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牌板,建立瓦斯检查手册、瓦斯调度台账,并达到"三统一";放炮地点必须设有"一炮三检"牌板. 15 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六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启封密闭、排放瓦斯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排放. 10 未建立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扣5分;瓦斯超限未及时撤出人员的,扣20分;瓦斯超限无停产撤人记录,扣2分;启封密闭、探排瓦斯无安全措施,扣5分,措施内容不符合规定或排放记录填写不全,1处扣2分;救护队未参加启封密闭或探排瓦斯过程,扣10分. 七 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开采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10 不符合要求,1项(处)扣5分. 八1.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规定. 2.矿长、技术负责人、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工、爆破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10 1.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1处扣5分. 2.未按规定携带、使用的,1人扣2分. 九 建立瓦斯日报表审查制度,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审查签字,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查班报,报表填写必须真实可靠,无涂改现象. 10 未建立制度,扣5分;报表填写、审查、签字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十 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检定;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定期标校. 10 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数量不足,扣5分;瓦斯检测仪器未按规定检定,1处(台)扣5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未定期标校,扣2分;瓦斯检测仪器显示数据不准确,1处(台)扣2分. 注:1.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扣40分. 表8 综合防尘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1.有符合规定的各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2.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10 1.缺少1个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扣10分. 2.延深新水平未进行鉴定的,1处扣5分. 二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2.防尘水源、水压符合规定要求. 3.地面永久水池容量应大于200m3或满足2h的防尘用水量,并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小于永久水池水量的一半,水质符合规定. 10 1.系统不完善,扣5分. 2.水源、水压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3.地面永久水池容量或备用水池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防尘水质不符合要求,扣2分. 三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防尘供水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按规定安设支管和阀门,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及净化水幕. 10 未按规定敷设防尘供水管路或管路管径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缺少支管、阀门、喷雾装置、净化水幕,每缺少1处扣2分;防尘设施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四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防隔爆设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其安设地点、数量、水量、隔爆水棚管理牌板和检查周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要求. 10 未按规定安设水棚或岩粉棚的,1处扣5分;主要水棚未设自动补水装置的,1处扣2分;隔爆设施安设地点、数量、水量、隔爆水棚管理牌板、检查周期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五1.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按规定设置喷雾装置及净化水幕,水压符合AQ 1020-2006标准规定.放顶煤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放顶喷雾;安设转载喷雾、风流净化水幕等可靠的防尘措施.综采综掘工作面必须采取喷雾、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2.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应按规定至少设置2道净化水幕;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冲洗沉积煤尘;井下巷道不应有连续长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10 1.未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扣5分;防尘设施不齐全、不可靠、压力不足,1处扣1分. 2.净化水幕设置不全、未及时清理浮煤、巷道煤尘堆积不符合要求的,1处扣2分;未定期对大巷进行刷浆,扣5分. 六1.炮采、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净化风流、爆破前后洒水、放炮喷雾等综合防尘措施. 2.锚喷支护巷道喷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设备. 10 1.未实现湿式打眼的,1处扣10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2.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七 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的防尘设施和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 10 防尘设施不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内外喷雾压力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八1.每年要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按照规定制定防煤尘等安全措施. 10 1.措施或制度缺1项扣5分;内容不全、不具操作性、未组织实施,1处扣2分. 2.未制定安全措施,扣5分. 九1.按规定建立测尘制度. 2.粉尘检测项目和频次应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并有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 10 1.未建立测尘制度,扣5分. 2.粉尘检测项目不全、频次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无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扣5分. 十1.要有矿井防尘系统图和测尘、隔爆设施检查记录. 2.对接触粉尘的人员要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配备专业测尘人员和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并定期校验. 10 1.缺1处扣5分,内容不全或错误,1处扣2分. 2.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配备,扣5分,未按规定使用,1人次扣2分;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测尘人员,每少1人扣2分;测尘仪器仪表配备不足或超期未校验,1台扣2分. 表9 防灭火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 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1.矿井必须明确防灭火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明确职责和制度,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2.按规定对各煤层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结合实际建立防灭火监测系统,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进行定期分析、预报,采取相应措施. 10 1.未明确机构、未配备人员,扣10分;未明确职责、未建立防灭火制度,1项扣2分;无井上、下防火措施,扣5分. 2.缺少1层鉴定资料、未结合实际建立防灭火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1项扣5分;缺少分析预报、无措施,1项扣2分;措施和制度内容不全,1处扣1分. 二1.矿井必须按规定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2.木料厂、矸石山、炉灰场等安排布置符合规定. 10 1.未设地面消防水池,扣5分;无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扣10分;消防管路系统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 2.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 三1.进风井口应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2.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3.主要泵房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4.抽瓦斯泵房防火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10 1.设置不符合要求,扣5分;未设防火铁门且无安全措施或措施不具操作性的,扣5分. 2.未按规定装设,1处扣5分. 3.未按规定装设,1处扣5分. 4.抽瓦斯泵房防火不符合规定,1处扣5分. 四1.井口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2.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作业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10 井下发现使用灯泡取暖或使用电炉,1处扣5分;其他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 五 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配备消防器材,配备标准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和《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每季度对消防材料库及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10 未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1处扣5分;其他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 六1.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井下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其中: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10 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 七1.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2.井下使用的易燃油品必须装入专用容器,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严禁在井下存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3.使用架线机车或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以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要求,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10 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 八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1.必须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采掘作业规程要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按设计和规定要求组织生产. 2.按规定绘制束管监测布置图. 3.必须按规定构筑防火门墙,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构筑质量和位置符合采区设计要求. 4.必须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 5.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10 1.无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无防火安全措施,扣10分;未按设计和规定要求组织生产的,1处扣2分. 2.未绘制,扣5分,绘制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3.未按规定构筑防火门墙,1处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4.未选定、未建立,1处扣3分;井下出现CO超限或内、外因火灾事故,1次扣10分. 5.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九 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计以灌浆(或全部充填)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其他矿井采取防灭火措施时要符合有关规定. 10 无综合防灭火措施,扣10分;缺少1种扣5分;措施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 十1.按规定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绘制防灭火系统图. 2.井下有火区的,要有火区位置关系图,并按规定进行火区管理. 10 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系统或未绘制防灭火系统图,扣10分;防灭火系统图填绘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2.无火区位置关系图,扣5分,填绘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未按规定管理的,1处扣2分. 表10 监测监控系统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 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标准规定的功能,有"MA"标志,井下设备配置符合"MA"证书规定. 10 监控系统无MA标志,扣40分;接入设备不匹配的,一处扣10分. 二 系统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 1.矿井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台帐、记录、资料齐全;安全监测监控日报表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2.中心站实行双回路互为备用供电,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录音电话;系统主机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min内启动;监控主机或显示终端设在矿调度室;安全监控使用专用电缆;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3.系统应与上级部门实行联网,并能正常运行. 10 1.无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台帐、记录,1处扣5分;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监控日报表未按规定审查签字,1处扣2分. 2.中心站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或备用电源持续时间不符合要求,扣5分;无录音电话,扣2分;系统未实现双机备份或不能在5min内完成切换,扣5分;监控主机或显示终端未设置在调度室,扣5分;未使用专用电缆,扣5分;中心站无可靠的接地装置或防雷装置,扣2分. 3.未与上级部门实现联网或不能正常运行,扣5分. 其他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要求的,1处扣2分. 三 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绘制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10 未做出明确规定、未绘制监控布置图或断电控制图,1处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四1.系统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改造、报废. 2.系统分站、传输电缆、各类传感器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第5、6、7条规定. 3.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氧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15 1.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2.分站、电缆安装不符合要求、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位置不当,1处扣2分;分站及模拟量传感器未挂牌管理,1处扣1分;各类传感器未定期升井检修,1处扣2分. 3.监测项目不全或不能实时监测的,1处扣2分. 五 各类传感器监测数据准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定.传感器不能正常显示或中断期间,该范围应停止作业,并有记录可查. 10 监测数据不准确,1处扣2分;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不符合规定,1处扣5分;传感器不能正常显示或中断期间,无停止作业记录,1处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六 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瓦斯流量、温度、压力、压差等传感器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第6.15条和7.4条的规定. 10 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 七1.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备品、备件. 2.按规定定期调校、测试,并有记录. 10 1.备品、备件不足或未进行,1处扣5分. 2.未定期调校、测试或方法不当,1处扣2分;记录不全,1处扣1分. 八1.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配备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实行24h值班制度,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2.安全监控工及检修、值班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10 1.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未实行24h值班制度,1处扣5分. 2.未持有效证件上岗,1人次扣2分. 九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设置检修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装备,建立技术档案,图纸、技术资料、数据的备份、保存符合规定.按规定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检验. 10 未按规定设置检修机构,扣5分;仪器装备不全、无检修记录、未建立技术档案、未按规定备份保存,1处扣2分;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扣10分. 十 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法开采自燃和易自燃厚及特厚煤层矿井应设置束管监测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应取得MA标志. 5 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注:1.监控系统无MA标志,扣40分. 表11 防治水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 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1.煤矿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中等的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煤矿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3.煤矿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4.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至少两台专用钻机);建立专职探放水作业队伍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7 1.未设置地测部门,扣5分,专业技术人员缺少1人扣2分. 2.未按规定设防治水机构的,扣5分. 3.未按规定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扣5分. 4.非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或使用非专用探放水设备作业的,扣20分;专用钻机少1台扣2分;专职探放水作业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1人扣2分. 二 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大雨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 3 缺1项制度扣2分,制度内容针对性差、不具可操作性,1处扣1分. 三1.编制防治水中长期(5-10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实施. 2.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 3.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定期观测,并有原始记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应建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和水害监测预警系统. 4.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3 1.无规划、无计划或未实施的,1处扣2分. 2.未收集、未调查、未核对或未标绘的,1处扣2分,标绘或记录等不符合要求的,1处扣1分. 3.未建立观测系统的,扣2分,未定期观测的,扣1分,记录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1处扣1分;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未建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和水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扣3分. 4.未按规定开展的,扣3分. 四1.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2.矿井建设、生产期间必须进行地质及水文地质勘查,并有勘查报告. 3.查清采空区、废弃老窑、封闭不良钻孔、断层、陷落柱等水害因素,普查隐蔽致灾地质因素,编制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4 1.未查明水害因素进行采掘活动的,扣4分;发现透水征兆未撤出人员或未分析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扣20分. 2.无地质及水文地质勘查报告,扣2分. 3.未按要求编制普查报告,扣2分,未按规定审定,扣1分. 五1.编制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2.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每3年重新确定;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在一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和地质类型. 4 1.未编制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或未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扣4分,未按规定审定,1处扣2分. 2.未确定或未重新确定的,扣4分,未按规定审定,扣2分. 六 编制井田地质勘探报告、矿井设计、建矿地质报告(新建或技改矿井)和生产地质报告;井田地质勘探报告、矿井设计、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中应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4 缺少1种报告扣4分;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生产地质报告未及时修编的,扣4分. 七1.防治水图件齐全,并实现数字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半年对图纸内容修正完善一次. 2.防治水基础台账,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及时更新,每半年修正一次. 6 1.缺少1种图件扣2分,未实现数字化、图纸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的,1处扣1分. 2.缺少1种基础台账扣2分,未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台账内容不全或更新不及时的,1处扣1分. 八 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4 未观测记录突水点资料的,扣4分,记录不全,1处扣1分;未分析原因的,扣2分,未按规定编制卡片的,扣2分. 九1.按规定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2.分水平设观测点观测涌水量,每月不少于三次,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两次,丰、枯水期各一次. 3 1.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内容少1项扣1分. 2.未按规定设观测点观测涌水量或监测水质的,扣3分,少观测或监测1次扣1分. 十 回采工作面采煤前、受水害威胁的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部门审查批准. 4 未按规定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的,扣4分,报告内容、审批不符合规定的,1处扣1分. 十一 带压采掘工作面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3 未编制设计的,扣3分;未制定、落实措施的,扣2分;设计内容不全或措施不具可操作性,1处扣1分. 十二 1.水体下采煤应编制开采设计,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2.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超前钻探,彻底疏放水后,方可掘进回采. 3.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3 1.无设计或未审批,扣3分. 2.未进行超前钻探疏放水掘进开采的,扣3分. 3.擅自提高开采上限的,扣40分. 十三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开展专项水文地质工作,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3 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或未审批的,扣3分;措施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1处扣1分. 十四 按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必备图纸上;严禁采掘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超上限开采;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 5 未按规定留设的,扣40分;未标绘的,1处扣1分;采掘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或超上限开采的,扣40分;顶水作业,扣40分. 十五 1.中央泵房、水平泵房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区排水系统符合设计要求;提引水装置和配水门齐全、可靠;经常保持水仓的空仓容量不小于总容量的50%和排水系统正常运转.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 4 1.中央泵房、水平泵房的水泵、排水管路能力不足,扣40分;其他1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采区排水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扣20分;空仓容量小于总容量的50%的,1处扣2分. 2.未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或潜水电泵的,扣4分. 十六 1.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经常检查、维护,雨季前全面检修一次. 2.每年进行一次水泵性能测试和联合排水试验;并提交排水系统安全检验报告和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3.水仓、沉淀池、水沟每年雨季前清理一次. 4 1.无检查维护记录,扣1分,雨季前未检修的,扣3分. 2.未测试或联合试验的,1处扣2分,无报告,1处扣1分. 3.未按规定清理的,1处扣1分. 十七 延深水平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采区、巷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有足够排水能力. 3 不符合要求,1处扣3分. 十八 1.年度内施工的井下水闸墙、防水闸门,必须有批准的设计(设计单位要具有资质)、经验收合格. 2.具备观测条件的井下水闸墙前安设摄像头,并定期进行观测. 3.防水闸门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关闭闸门所用工具和零配件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 4 1.无设计或未经验收的,1处扣4分. 2.无摄像头或未定期观测的,1处扣1分. 3.未进行关闭试验的或雨季前未试验,扣2分,少试验1次的,扣1分;工具和零配件未按规定保管、存放的,1处扣1分. 十九 根据采掘接续计划,进行水情水害分析,编制采掘工作面年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资料;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 4 缺预测预报资料或未按要求发放水害通知单的,1处扣1分;水害种类不能定性、定量、措施无针对性、不能指导生产的,1处扣1分. 二十 1.采掘工作面受各类水患威胁时,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2.探放水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3.探放水钻孔应有单孔设计、探放水总结报告等. 4.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探放水. 6 1.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或措施的,1处扣4分,未标绘探水线的,扣2分,探水线标绘不全的,1处扣1分. 2.未按规定审定同意的或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的,1处扣4分. 3.无单孔设计,1处扣2分,未提交总结报告或未存档的,1处扣2分. 4.使用非专用探放水设备探放水的,扣40分. 二十一 1.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2.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3.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量;放水时,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 3 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二十二 报废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3 未留泄水孔,1处扣1分,未定期观测,扣2分,观测次数少1次扣1分. 二十三 1.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 2.与周边相邻矿井建立信息沟通. 3.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采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3 1.无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的,扣1分. 2.未建立信息沟通的,扣1分. 3.未采取可靠措施的,扣1分. 二十四 使用中的钻孔应安装孔口盖;封闭不良钻孔封孔资料应记录在案、存档备查,采掘工程揭露前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并落实到相关人员. 3 未安装孔口盖的,1处扣1分;无封孔资料的,1处扣2分,封孔资料不全、未存档的,1处扣1分;采掘工程揭露前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或未落实到相关人员的,1处扣2分. 二十五 1.矿井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按规定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组织抢险队伍,储备防洪抢险物资,排查重点工程和一般工程,并于6月20前完成;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制定并严格执行停产撤人制度. 2.应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雨季前组织一次救灾演练. 3 1.无机构、无计划的,扣3分,机构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计划内容不全,1处扣1分;未组织队伍、未储备物资,扣3分;重点工程未完成,1处扣2分,一般工程未完成,1处扣1分;无防治水工程专门设计,扣2分,未按规定验收的,扣2分;未制定停产撤人制度或未按规定执行停产撤人的,扣20分,制度不全,1处扣1分. 2.未进行教育和培训,扣3分,未按规定演练,扣3分. 二十六 1.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 2.每年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 3.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 1.无预案或方案,扣3分,内容无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1处扣1分,无人员安全撤离具体措施的,扣1分. 2.未修订的,扣1分. 3.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注:1.擅自提高开采上限的,扣40分. 2.未按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扣40分. 3.中央泵房、水平泵房的水泵、排水管路能力不足,扣40分. 表12 压风自救系统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 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 专业管理机构(以正式文件为准)健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配备满足需求,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5 无专业管理机构(以正式文件为准),扣5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发现1人次扣1分. 二1.操作规程、值班、设备检查、检修、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健全. 2.技术档案:设计、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查、记录等资料规范、齐全;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图填绘及时. 3.设备操作人员证件清晰、有效,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10 1.缺1种制度,扣3分;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2.无技术档案,扣5分;各种资料缺1项扣3分,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系统图填绘不及时,扣2分. 3.不符合要求,1人次扣2分. 三 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 5 设置位置不符合规定,扣5分. 四1.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动作可靠,断油(水、风)保护装置或断油(水、风)信号显示装置工作正常. 2.空气压缩机和风包上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过允许温度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电气设备应有过载、短路、断相等保护. 3.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风包的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符合要求的释压阀. 4.安全防护栏等防护设施齐全、可靠. 10 1.压力表、安全阀、压力调节器、断油(水、风)保护或信号装置缺1种扣4分,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2.未装设保护装置或保护失效,1处扣4分. 3.风包上安全阀和放水阀及风包出口管路上释压阀,1处未安装扣4分,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4.防护设施缺1处扣2分,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五1.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 2.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 3.空气压缩机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5 1.排气温度超过规定,1处扣3分. 2.未设置过滤装置,1处扣2分. 3.使用压缩机油闪点不符合要求,扣5分. 六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 5 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七 空气压缩机、风包及相关安全保护、仪表装置按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定及校准,检验项目、结果及现场设定的参数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5 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定及校准,扣5分;检验项目、结果及现场设定的参数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八 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 10 不符合要求,1处扣10分. 九1.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灵活可靠的供气阀门. 2.压风管路和压风自救装置有明显标志并挂牌管理. 10 1.未按规定敷设压风管路或供气阀门,1处扣5分;供气阀门间隔大于200m或供气阀门不灵活可靠,1处扣2分. 2.无明显标志、未挂牌管理,1处扣2分. 十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设压风管路及供气阀门. 10 未按规定设置或增加装置,1处扣4分;未敷设压风管路或供气阀门,1处扣5分;供气阀门不灵活可靠,1处扣2分. 十一 主送气管路各水平低洼处装设合格的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 5 未按规定装设,1处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十二 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 5 功能不全或无风,1处扣3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十三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m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5 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十四 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移动式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 5 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十五 井下压风管路敷设应牢固平直.进入避难硐室和移动式救生舱前20m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 5 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表13 供水施救系统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 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依据《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83-2006)等文件标准,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10 未按规定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扣10分. 二1.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水池容量、水质、地点符合要求,有水质化验报告. 2.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 3.共用防尘系统管网的,要安设转换装置. 4.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10 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三 供水管路、管件和阀门型号符合设计要求,管路应吊挂平直,不拐死弯,连接紧密;阀门管件规格与相关管道匹配. 5 不符合设计要求,1处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四 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以及所有采掘工作面、人员较集中地点、井下各作业地点应设置供水阀门. 10 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五 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m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10 未接入紧急避险设施、未设置供水阀、水量或水压不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需要的,扣10分;未采取保护措施,1处扣5分. 六 供水管路应设过滤水装置,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10 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七 加强对供水管路的管理、维护,定期对供水系统、管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杜绝跑、冒、漏、滴现象,确保阀门开关灵活、流水畅通、系统正常. 15 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检查并有记录的,扣5分;有跑、冒、漏、滴现象的,1处扣2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八 供水阀门设置地点前后5m范围内,应支护完好.井下巷道应有指向供水阀门的明显标识,供水阀门应实行挂牌管理. 10 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九 矿井应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图,图中应标明减压装置、过滤装置及供水阀门布置位置. 10 未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图,扣5分; 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十1.矿井应明确供水施救系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技术、维修人员. 2.建立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建立检查维修台帐. 10 1.未明确机构的,扣5分;配备的专业管理、技术、维修人员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2.未建立制度,扣5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未建立检查维修台帐,扣2分. 表14 职业卫生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 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5)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7)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8)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0)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2)职业病危害应急管理制度; (13)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3.按规定建立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服务. 4.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提取足额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10 1.不符合要求,1处扣4分. 2.缺1项制度扣2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3.不符合要求,1处扣4分. 4.未按规定提取经费的,扣10分,未专款专用的,1处扣2分. 二1.地面生产储运系统和选煤厂防尘设施符合防尘规定. 2.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粉尘检测超标的作业地点,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达到符合规定要求. 5.井下各产生噪声场所及地面通风机房、压风机房、主井绞车房及生产储运系统和选煤厂等超过85dB(A)的作业地点,要采取降噪处理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噪护具. 6.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低于30℃,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0℃,低于34℃时,要采取降温措施并适当缩短超温地点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要停止作业. 20 1.不符合规定,1处扣1分. 2.未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1处扣5分;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扣10分;未采取措施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未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1处扣5分. 3.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处扣1分. 4.治理达不到要求,1处扣2分. 5.未配发防噪护具或使用不合格防噪护具的,1处扣10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6.超高温或高温超时作业的,1处扣10分;超温后未按规定停止作业的,1处扣20分;未按规定给予高温保健待遇的,1人扣2分. 三1.职业健康危害管理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测人员,监测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2.检测设备必须能够满足本企业日常监测的需要,各种检测仪器、仪表检定证书有效. 3.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监测系统要保持正常运行,检测方法符合标准. 4.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评价、检测的结果存档、向劳动者公布并向煤监机构报告. 5.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项目、地点、频次表要根据作业场所的变化和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制订,并严格按表进行检测. 15 1项中,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2、3、5项中,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4项中,未按规定检测评价扣8分,其中未做检测的,扣4分,未按规定做现状评价报告的,扣4分;未向煤监机构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的,扣2分. 四1.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机构健全. 2.制定培训计划,完善培训教案并将培训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4.按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 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 8 1、2、4项中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3项中,不符合要求,1处扣3分. 5项中,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扣5分;未定期演练、无演练记录,1处扣3分. 五1.严格按《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配备防护用品,并建立发放台账,防护用品合格. 2.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防护用品. 7 1.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2.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正确佩带使用防护用品,每发现1人扣2分. 六1.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申报,不得弄虚作假. 2.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要按规定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山东煤监局申请备案、审核、审查或验收. 10 1.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扣5分. 2.未按规定编制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未组织评审的,以及未向煤监机构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1处扣10分. 七1.订立劳动合同或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3.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防治措施等内容. 10 1.不符合要求,1处扣3分. 2.未设置公告栏或隐瞒相关信息的,扣10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 1分. 3.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的,1处扣1分;警示说明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八1.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作业场所情况、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情况、职业危害检测评价、职业病发病、职业健康监护等情况. 2.用人单位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要按照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职业病疑似人员进行职业病鉴定,对需要复查人员及时安排复查,严禁安排从事职业禁忌作业或安排未体检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20 1、2项中,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或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扣5分;档案内容不全的,1处扣2分. 3项中,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岗前、在岗期间、离岗、离岗退休医学随访进行的,1处扣5分;职业危害岗位从业人员统计不全、查体数量不足或检查项目不全的,1处扣3分;查体结果未按规定进行书面告知的或没有根据查体结果,及时安排进行复查、调岗等后续处理的,1处扣3分;当年(以确诊时间为准)在岗从业人员有新增职业病的,1例扣3分;新增职业病2例以上的,扣8分;安排从事职业禁忌作业或安排未体检人员从事井下作业的,1人扣10分. 表15 紧急避险系统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 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 安全管理: 1.安全标志:避难硐室配套用防爆电气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应急设备、非金属制品等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高压气瓶、压力仪表等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配备的食品、饮用水、急救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 2.机构建设:有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维护人员,岗位责任明确且符合实际. 3.设计审批:有整体设计,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设计内容符合《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要求,审批程序合法.设计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系统验收:验收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内容齐全、验收资料完整. 5.维护维修:定期检查、检测、维修,及时更换易损件和部件,确保正常使用.每天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巡检.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每3年对高压气瓶进行1次强制性检测,每年对压力表进行1次强制性检验.每10天对设备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 6.技术档案:设计、安装、验收、使用、维护、配件备品更换、台账、报表、培训、演练等资料齐全完整,数据真实.应急预案、系统布置图、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并及时填绘矿井避灾路线图. 7.功能测试:建设、安装完成后的永久避难硐室及救生舱应进行功能测试. 8.性能试验:煤矿企业应当进行硐室安全避险模拟综合防护性能试验,并有实验记录. 9.有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职工掌握相关知识,有档案,有报告. 10.管理制度:包含机构人员配备、岗位责任制、值班、设备定期检查和校准、系统功能测试、设备故障处理、硐室维护、过期食品和药品更换、培训和应急演练、操作规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技术资料管理等制度. 30 1.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2.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3.无整体设计,扣3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4.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5.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6.缺1种资料,扣2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7.未进行功能测试,1处扣3分. 8.未进行模拟试验或无记录的,1处扣3分. 9.无预案、未进行演练、无档案、无报告,1处扣3分. 10.缺1种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二 紧急避险系统综合要求: 1.系统选择:建设设计方案针对矿井灾害特点,符合实际;选择类型满足要求,优先选用避难硐室;距离工作面长度符合规定要求,与避灾路线相结合. 2.系统:总容量满足避险需要,满足服务区域人员要求,备用系统符合规定. 3.基本功能: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信照明、人员生存保障,技术指标、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符合标准要求. 4.监测仪器:仪器按标准配备,数量、种类符合规定,定期维护,使用正常. 5.辅助设施:食品、饮用水、制冷、照明、自救器数量、类型、防护时间符合规定要求. 6.安全标识:设施标识清晰、明显、醒目,方便避险人员使用.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硐室. 7.协调联系:与其他五大系统相连接,各系统符合规定,使用正常. 20 1项中,针对性不强,扣2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2项中,容量不足的1人扣1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1处扣2分. 3、4、5、6、7项中,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三 避难硐室: 1.位置选择:永久避难硐室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布置在稳定岩层中时,前后20m范围内巷道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布置在煤层中时,有控制瓦斯涌出和煤层自燃措施,安全出口符合相关规定,临时避难硐室设置位置符合设计要求;距采掘工作面≤500m(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000m),若在煤层中要有防瓦斯涌出和煤层自燃措施,前后20m范围内巷道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系统应当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有条件的矿井应当将安全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条不同巷道中.如果布置在同一条巷道中,2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当不小于20m. 2.技术指标:结构、长度、宽度、高度、个人使用面积、设计人数符合规定. 3.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抗冲击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4.相关设施:各类避难硐室内均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系统,配置环境检(监)测仪器仪表,能够对O2、CH4、CO2、CO等进行检测或监测.排水、排气管符合规定,配备自备供氧系统,供氧时间符合要求. 5.生命保障:矿井应对避难硐室利用钻孔或管路进行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通信联络、动力供应等能力进行评估.如用钻孔或专用管路不能保证可靠实现相关功能的,应当合理设计、选择自备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大容量后备电源等设备设施. 6.牌板管理:各类室内设备、环境检(监)测仪器仪表,均要在现场悬挂操作指示牌和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书. 7.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监测: (1)生存室:O2、CO、CO2、CH4、温度、湿度监测; (2)过渡室:O2、CO监测; (3)外界:O2、CO、CO2、CH4监测. 8.通讯联络系统:直通电话,无线通讯或应急通讯. 9.供水施救系统: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并符合有关规定. 10.压风自救系统: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出口压力0.1~0.3MPa,供风量≥0.3m3/min·人,连续噪声≤70dB(A). 11.温湿度控制:温度不高于35℃;湿度不大于85%;保证紧急避险设施不低于100Pa的正压状态. 12.自救器:有效防护时间不少于45min的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数量为额定人数的120%. 13.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种类、规格、数量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器必须在保质期内. 14.工具箱:担架、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自动苏生器、铜锤、铜锹、铜镐、拐棍、扳子、钳子、螺丝钉等. 15.急救箱:绷带、纱布、速效救心丸、云南白药、剪刀、血压计、注射器等,并且必须在有效期内. 1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避难硐室应当按照永久避难硐室的标准建设. 40 1项中,布置位置或出口不符合要求,1处扣3分;支护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2、3、4、8、9、10、11、12、13项中,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5项中,未评估或无评估报告,1处扣4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6、7、14、15项中,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16项中,未按标准建设,1处扣10分. 四 移动式救生舱: 1.安全要求:可移动式救生舱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在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安装、使用. 2.选择要求:适应煤矿生产条件,符合灾害特点,数量、容量满足人员需求. 3.安设地点要求:顶板稳定、通风良好、周围畅通、整洁卫生.前后20m范围内采用锚喷、砌碹等不燃性材料进行支护. 4.防护要求:接入压风、供水、通信管路,并采取防护措施. 5.拆装运输:保护措施完善,操作规程针对性强. 10 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表16 安全标志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 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煤矿采购、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试验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取得工业试验安全标志,与试验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方可进行. 3.有矿用安标产品管理制度、机构、人员,有设备、材料台账和检测检验台账. 50 1.采购、使用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扣40分. 2.未取得工业试验安全标志,1处扣20分;未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1处扣10分;未制定安全措施、未申报备案,1处扣5分. 3.管理制度、机构、人员、台账缺1项扣5分,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二 井下安全标志牌: 1.图例、文字、材质、防腐、阻燃、抗静电、抗老化等项目符合《煤矿井下安全标志》(AQ 1017-2005)规定要求. 2.悬挂、维护、管理:安全标志牌悬挂位置明显、内容清晰,定期维护,专人负责,并有记录. 3.井下应设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安全标志牌. 20 1.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2.悬挂、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1处扣3分;记录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3.未按规定设置,1处扣5分. 三 劳动防护用品: 1.管理制度:有最新修订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有专门管理机构、相关人员,有发放台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台账. 2.发放标准:按照《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 37/1922-2011)、《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 1051-200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制定的符合本企业条件的发放标准. 3.计划资金:有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年度计划、专项资金.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采购管理:采购、库存、在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有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在有效期内.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并有记录. 5.特种用品目录: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六类21项. (1)头部护具类: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3)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 (4)防护服类: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 (5)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6)防坠落护具类: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0 1.管理制度或台账缺1种扣5分;无专门管理机构或无相关人员,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2.未及时修订发放标准,扣5分;不符合标准要求,1处扣1分. 3.无采购年度计划、无专项资金,1处扣5分;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每人次扣1分. 4.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记录不合格,1处扣1分. 5.业务管理部门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6.不按规定佩戴,1人次扣2分,使用不正确,1人次扣1分. 注:1.采购、使用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扣40分. 表17 安全培训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 培训职责: 1.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安全培训第一责任人. 2.明确企业安全培训分管负责人. 3.建立安全培训专职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 5 1.无正式文件明确安全培训第一责任人的,扣2分. 2.无正式文件明确安全培训分管负责人的,扣2分. 3.无正式文件明确培训专职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及分工的,扣2分;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扣2分;工作职责不明确,1处扣1分. 二 培训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并认真实施. 2.培训制度应包括企业培训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培训资金的保障、培训规划(计划)的制定及落实、培训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培训教学管理制度等内容. 5 1.无《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扣5分;制度中有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1处扣2分. 2.培训制度内容不完善,1处扣1分. 三 培训计划及落实: 1.企业应制定安全培训规划(三至五年)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要具体到人,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和方式,并认真落实. 2.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健全考务管理体系,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和考核档案,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 10 1.无安全培训规划,扣2分;无年度培训计划,扣5分;年度计划中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安排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或缺少内容,1处扣2分;未完成年度计划,少1人扣1分. 2.未进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扣5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的,扣40分;虽然经培训合格,但未持证上岗的,一人扣10分;一般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或未取得安全工作上岗证的,1人次扣2分. 3.未健全考务管理体系的,未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未建立统一题库和考核档案的,未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的,1项扣2分. 四 培训经费: 1.设立安全培训专项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不低于应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2.编制年度培训经费使用计划,并按计划落实. 3.要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经费;保障安全培训场所及设施装备;保障自主培训活动的开展. 5 1.未设立安全培训专项经费或经费达不到职工教育经费40%的,扣3分. 2.未编制年度培训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扣5分;未按计划落实,扣2分. 3.从业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接受安全培训期间不能享受工资、保障学费的,1人次扣1分;缺少相应培训场所及设施装备,1处扣2分;不能保障自主培训活动的开展的,扣2分. 五 三项岗位人员培训: 1.企业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和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占15%以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注册安全工程师至少1名、300-1000人的至少2名、1000人以上的至少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期间要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30 1.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1人次扣2分. 2.三项岗位人员未按时参加再培训,1人次扣5分.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每少1%,扣1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处、科)中,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少1人扣5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期间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1人次扣1分. 六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 1.新上岗的工人必须经"三级"(矿、区队、班组)岗前培训;新老职工签订师徒合同. 2.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含一年)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3.煤矿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班组长经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专职安全培训教师必须持有资格证. 5 1.新工人未经过岗前培训,缺1人扣2分;未签订师徒合同,1人次扣1分. 2.转岗人员或离岗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未进行安全培训,1人次扣1分. 3.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未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1人次扣1分. 4.班组长未经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无证上岗,1人次扣5分; 5.专职教师无证上岗,1人次扣2分. 七 培训档案: 1.企业必须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完整详细记录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2.实现一人一档,配备专人管理档案,实行计算机档案管理. 3.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10 1.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室,扣2分;档案记录不完整,1处扣1分;发现虚假培训档案,扣10分. 2.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未实现一人一档,扣2分;未实行档案专人管理,扣2分;未实行计算机档案管理,扣2分;档案管理不便于查阅,扣2分. 3.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扣2分. 八 培训效果和质量: 1.认真开展培训,确保培训合格. 2.新工人上岗前安全培训72学时以上;每年接受再教育20学时以上. 3.从业人员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4.每季度对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情况至少进行1次检查和总结,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措施,整改落实,年终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5.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30 1.企业负责的各类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率低于80%,每低1%扣1分. 2.新工人上岗前培训学时不足,1人次扣2分;再教育学时不足,1人次扣2分. 3.现场抽查采用提问或笔试方式.发现三项岗位人员不能熟练掌握作业场所危险因素、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和本岗位生产工艺、"三大规程"内容,不适应岗位要求的,1人次扣3分,其他1人次扣2分. 4.未开展季度检查和总结,少1次扣2分;对查出的问题未制订整改措施,1次扣3分;年终未进行培训工作总结,扣5分. 5.未进行评估,扣5分. 注: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的,扣40分. 表18 应急管理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 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 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1.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有具体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办公地点,明确相关责任. 2.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 (2)应急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制度; (3)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4)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 (5)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 (6)应急宣传教育制度; (7)应急培训制度; (8)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9)应急演练和评估制度; (10)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11)应急投入保障制度; (12)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制度; (13)应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4)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15)其他管理制度. 15 1.未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扣10分; 无具体办事机构、未落实工作人员、办公地点或相关责任不明确,1处扣3分. 2.缺少管理制度或未及时修订,1处扣2分. 二 专职或兼职矿山救护队: 1.煤矿企业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 2.专职或兼职矿山救护队队伍组织机构、队伍素质、救护装备、基础设施、综合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3.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及管理人员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35 1.未设置专、兼职救护队,扣20分;未按规定签订矿山救护协议,扣10分. 2.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 3.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1人扣5分. 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依据充分、科学合理、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分别组织内、外部专家评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报辖区煤监机构备案,并有回执;"应急预案"培训到位;应急演练组织到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计划、方案、评估报告等符合要求,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应急演练所形成的资料应完整、准确,归档管理. 2.严格执行停产撤人制度和"调度员10项应急处置权及3分钟通知到井下"的规定. 20 1.无预案,扣20分;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扣5分;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未按规定报辖区煤监机构备案,扣3分;无批复或回执,扣2分;未组织培训、演练、修订,扣5分;演练资料完整、准确,归档管理,1处不符合扣2分;不严格执行规定,扣5分. 2.未执行撤人制度扣20分;未执行调度员10项应急处置权,1次扣10分. 四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编制依据充分、科学合理、内容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每季组织一次补充和修订,并形成正式文件;做好贯彻和组织实施工作. 10 未编制,扣10分;未及时补充、修订,扣5分;未按规定贯彻落实,扣3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五 井下避灾路线: 标志齐全、符合标准、设置合理、位置醒目,并及时填绘避灾系统图,且符合现场实际. 5 无避灾系统图,扣5分;图纸填绘不及时,1处扣1分;图纸不符合现场实际,1处2分;井下避灾路线标志不符合标准,1处扣2分;避难硐室标志设置不合理或不清楚,1处扣1分. 六 应急装备: 按规定配齐雨季防洪、消防材料等应急器材、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检验、维护、保养,保证装备完好,并建立健全应急装备管理台账. 10 应急器材、设备配备不足,扣5分;未定期检定、检验、维护、保养,1处扣2分;未建立台账,扣2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七 自救器管理: 配备品种、数量符合规定,并建立管理台账,日常检测、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符合要求. 5 配备品种、数量不符合要求,1处扣3分; 未建立管理台账,扣2分;检测、管理、使用、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表19 人员定位系统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 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 系统、主机、联网及机房要求: 1.系统具有安全标志. 2.系统具备实时监测功能,运行正常. 3.系统主机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min内启动;主机或显示终端设在调度室. 4.系统应具有网络接口,须配备网络交换机;对联网主机应配备防火墙等安全设备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上一级单位. 5.必须有满足系统功能的机房;机房内照明、应急照明、温度、防静电设施、消防等符合要求;必须配备打印机、录音电话等通信及办公设施. 6.机房须具备能互为备用的双回路供电;须配备不小于2h备用电源. 7.机房内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10 1.无安全标志,扣40分. 2.不具备实时监测功能或运行不正常,1处扣5分. 3.无备机,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3分. 4.无网络交换机,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3分. 5.不符合要求,1处扣3分. 6.未配备双回路供电电源或无备用电源,1处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3分. 7.无接地、防雷装置,1处扣5分;不符合要求,1处扣3分. 二 检测功能要求: 1.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口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 2.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 3.系统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 4.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出/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 5.系统具有识别卡是否正常和每位下井人员携带一张卡唯一性检测功能. 6.系统在井下所有工作场所、行走路线的信息应覆盖100%,不能有死角. 10 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三 系统运行与维护: 1.矿井要配备系统值班、网管和维护人员.有分管领导和专门组织机构负责系统的安装、使用、调校、维护与管理工作.定期对系统设备、设施及线路进行检查、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管理机构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3.系统值班人员每班至少一人,实行24h不间断值班,填写系统运行日志,中心站24h值班记录齐全详细. 4.要有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并及时更新. 5.系统覆盖范围:系统要覆盖井下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放炮区域等重要的人员聚集区、危险地段和区域. 6.系统在掘进和回采跟进时的维护记录,包括安装位置、种类、安装时间、操作人、所在区域负责人等. 7.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有效标识卡. 8.监测工和中心站操作员应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10 1.不符合要求,1处扣3分. 2.缺1种制度扣3分. 3.未按规定值班,扣3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4.无系统布置图或未及时更新,1处扣3分. 5.未覆盖,1处扣3分. 6.无维护记录,扣2分;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7.下井人员未携带有效标识卡,1人次扣2分. 8.未持有效证件上岗,1人次扣2分. 四 相关制度: 1.系统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3.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4.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5.系统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6.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7.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8.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9.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10.设备报废制度. 10 缺1项制度扣2分;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五 技术资料: 1.设备、仪表台帐. 2.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监测日(班)报表,并应由值班矿领导签字. 7.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8.煤矿应绘制设备布置图、设备接线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9.中心站应每三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一年以上. 10.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一年以上. 10 1、2、3、4、5、6、7项中,技术资料缺1项扣2分;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8项中,图纸缺1种扣3分;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9项中,未按规定对数据进行备份或保存,1处扣3分. 10项中,未按规定保存图纸或技术资料,1处扣2分. 六 井下设备安装与使用: 1.井口、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紧急避险硐室等重点区域出入口及限制区域、爆破区域出入口等地点必须设置位置监测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2.人流量大的主要巷道分支处必须设置位置监测分站,并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3.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下井人员的总数多10%. 4.井下设备必须设置在便于通信、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5.所有下井设备必须有MA标志,具有防爆功能,应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方可下井使用. 6.使用中的设备不得有失爆现象;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7.维修工必须每天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 8.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测试,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应及时更换. 9.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20 1.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2.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3.数量不足,扣2分. 4.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5.井下设备无MA标志,扣40分;其他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6.井下在用设备失爆,扣20分;设备故障未及时处理或无处理记录,1处扣2分. 7.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8.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9.无防雷设施,扣3分. 七 携卡人员信息显示: 1.本单位入井全部人员的实时信息显示:显示内容包括携卡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部门、区队班组)、区域名称、入井时间、井下工作时间及人员总数. 2.按区域显示:重点区域(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限制区域(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显示内容包括区域名称、携卡人员信息、入井时间、井下工作时间、所在区域人员总数. 3.系统应具有模拟图显示.显示内容应包括:巷道布置模拟图、人员位置及姓名、超时报警、超员报警、进入限制区域报警. 4.当前入井人员活动信息显示.显示内容包括区域名称、人员信息、入井时间、井下工作时间及活动路线显示. 5.领导跟班实时信息查询:显示井下跟班领导总数、人员身份信息及井下分布情况,入井时间,井下工作时间. 15 1.无实时信息显示功能,扣5分;实时信息显示不全,1处扣2分. 2.不能按区域显示,1处扣5分;显示内容不全,1处扣2分. 3.无模拟图显示,扣3分;显示内容不全,1处扣2分. 4.无信息显示功能,扣5分;显示内容不全,1处扣2分. 5.无领导跟班实时信息查询功能,扣5分;显示内容不全,1处扣2分. 八 查询功能: 1.携卡入井人员记录查询:包括按人员、按时间、按地域、按识别区、按人员信息查询,显示内容包括活动区域名称及滞留时间、携卡人员信息、入井/出井时间、井下工作时间. 2.历史报警记录查询:报警类型、区域名称、携卡人员信息、入井/出井时间、井下工作时间. 5 1.无携卡入井人员记录查询功能,扣3分;显示内容不全,1处扣2分. 2.无历史报警记录查询功能,扣3分;显示内容不全,1处扣2分. 九 其他功能: 1.当系统的识别卡、读卡器、识别卡电池、传输接口等设备发生故障时,报警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维护、打印. 2.对工作记录查询、统计、报表等具有打印功能. 3.系统能够对全矿井、局部区域、单个设备、指定标识卡等不同目标下发命令. 4.建有WEB发布服务器,通过浏览网页实现信息共享,便于各级管理部门实现远程监管. 5.必须配备移动式读卡器,能对井下携卡人员进行搜寻. 10 缺1项功能扣2分;其他不符要求,1处扣1分. 注:1.人员定位系统及井下设备无安全标志,扣40分. 表20 通信联络系统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 标准分评分办法 一 机房配备: 1.必须有满足系统功能的机房;机房内照明、应急照明、温度、防静电设施、消防等符合要求. 2.机房须具备能互为备用的双回路供电;须配备不小于2h备用电源. 3.机房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机房内设备应接地、防雷可靠. 4.控制中心应双回路供电互为备用,并配备不小于2h不间断备用电源;有声光报警装置;有接地、防雷保护措施;配备打印机、录音电话等通信及办公设施. 10 1.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2.未配备双回路供电电源或无备用电源,1处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3分. 3.无接地或防雷装置,1处扣5分;不符合要求,1处扣3分. 4.缺1处扣5分;不符合要求,1处扣3分. 二 机构、人员: 1.应配备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和维护人员,有分管领导和专门组织机构. 2.各工种上岗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3.实行24h不间断值班,填写系统运行情况和使用记录,控制中心24h值班记录齐全、详细. 6 1.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2.未持有效证件上岗,1人次扣2分. 3.不按规定值班,扣3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三 管理制度: 1.系统应急预案. 2.系统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值班员、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监测工、维修工操作规程. 3.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4.系统设备、设施定期检修制度. 5.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6.系统值班制度. 7.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8.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9.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10 缺1种制度扣2分;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四 技术、管理资料: 1.系统设备布置图,应标明系统设备种类、型号,固定设备要标明安装位置. 2.系统设备供电图,要标明固定设备的电源连接关系、送电及断电方法,控制开关的位置和编号. 3.系统通信网络结构图,要标明系统设备在整个系统网络中的位置、通信连接关系、控制关系、主从结构、分组情况等. 4.系统设备、仪表台账. 5.设备故障登记表. 6.系统检修记录表. 7.系统巡检记录表. 8.系统运行报告. 9.中心站运行日志. 10.值班日(班)报表. 11.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12.报警、求救信息报表. 13.系统及设备异常情况及处理报表. 14.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一年以上. 15 缺1种图纸扣3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五 井上、下安装: 1.应具备不少于2种与井下通信联络的手段,并保证至少1种是有线通信. 2.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区、同水平海拔最高点,应安装信号装置和终端设备. 3.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以及煤矿认为重要需经常联络的场所,应安装直通矿调度室的信号装置和终端设备. 4.井下运输大巷、石门及其他人员通行的主要巷道、采掘工作面等人员密集的施工区域,应安装信号装置和终端设备.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5.矿井地面变电所应有与上一级变电所联系的录音电话. 12 1、2、4、5项中,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3项中,未安装直通矿调度室的信号装置或终端设备,1处扣4分. 六 井下使用: 1.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不小于24h,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2.进/出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的通信线路,应铺设在传输管内,防止损坏. 3.井下通信系统主机应独立,并与行政通信系统实现联网. 4.所有下井设备必须有MA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入井前进行防爆性能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使用中的设备不得有失爆现象. 5.井下通信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6.信号设备和终端设备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7.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8.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测试,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应及时更换. 9.应定期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控制中心. 10.井下设备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接地措施,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16 1、2、3、5、6、7、8、9、10项中,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4项中,井下设备无MA标志,扣40分;无防爆检验合格证,1台扣2分;井下在用设备失爆,1台次扣10分. 七 人机对话功能: 1.具有人机对话功能,以便于系统设置、参数修改、功能调用等. 2.应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功能,对参数设置等应使用密码操作,并具有操作记录. 3.除报警状态外,在任何显示模式下均应能直接进入所选的显示内容、参数设置、页面编辑、查询等方式. 6 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八 主要功能: 1.调度通信、无线通信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互通. 2.系统具备实时监测功能,运行正常. 3.终端设备与控制中心或调度台之间的双向语音通信功能. 4.由控制中心或调度台发起的组呼功能. 5.由控制中心或调度台发起的全呼功能. 6.具有强插、强拆功能. 7.能够显示发起通信的终端设备编号. 8.能够显示查询终端设备目前所处的位置. 9.具有通信历史记录并可进行查询. 10.具有自动或手动启动的录音功能. 11.具有对系统设备工作状态的连续监测功能. 12.具有防止修改实时数据和历史记录等存储内容(参数设置及页面编辑除外)的功能. 13.能对终端设备的当前通信状态进行提示. 14.井下采掘工作面、主要机电硐室的终端电话应具有自动切换扩音功能. 15.应急广播系统功能齐全,运行正常. 25 1、2、4、5、6、9、10、11、12项中,不符合要求,1处扣3分. 3、7、8、13、14、15项中,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注:通讯系统井下设备无煤安标志的,扣40分.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本局:局领导;机关有关处室.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4 年6月5日印发 打字:李晶 校对:韩延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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