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办法和标准表的通知》、《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制 (一)我校教学实验室实行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管理体制.各学院实验(实训)中心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二)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命. (三)实验(实训)教学中心下设各类教学实验室.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由学院和(实训)中心聘任. 二、设置原则 (一)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培养计划,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专业发展方向),适应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的需要.实验室的设置要有利于资源的高效使用,注意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和重复. (二)基础、专业基础实验室要符合《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 (三)专业实验室要符合《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 (四)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实验室. (五)每个专业一般只设置一个专业实验室. (六)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专业教学实验室. (七)鼓励设置开放实验室或创新实践(实训)基地. 三、设置条件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我校教学的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有满足实验课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 (二)有基本满足实验要求的仪器设备和实验经费保障; (三)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要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数量和高职比例满足评估标准. (四)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任务.一般情况下,基础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应达到40000人时;专业基础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应达到20000人时;专业实验室每学年实验工作量应达到3000人时或承担5门以上课程实验教学任务,同时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后能够向校内外开放,并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和科研课题. (五)教学实验室主任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六)对规模较小、又承担专业基础课教学任务的实验室,如不具备专业基础实验室的条件,可作为专业实验室的分室. 四、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消都要经过论证 首先由各学院提出论证报告,交主管部门审查,然后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应机构共同论证.论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发文确认. 五、实验室主任聘任或调整 应由各教学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发文件任命. 六、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学院负责人批准,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分室不独立办理有关业务(如社会服务、统计报表等). 七、原有实验室将在本管理办法框架下进行调整和规范;新设置的实验室的审批和论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