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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 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全国启动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以下简称"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注册工作.近期,第一批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即将注册期满,为确保延续注册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明确变更注册办理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有效期满需延续注册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在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半年以内的,可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三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的可暂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四、在三专业工程师执业签字制度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可不重新制作,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申请变更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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