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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人社通〔2014〕157号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终止执行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和黔人社厅函〔2011〕704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26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终止执行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和黔人社厅函〔2011〕704号文件的通知》(黔人社城发〔2013〕4号)后,州局根据文件精神,经请示省厅同意,对遗留问题开展善后工作,基本解决原在单位工作但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做到了群众欢迎,政府满意,社会肯定,为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补缴费参保政策执行三年来,我州绝大多数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已自愿办理补缴费参保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黔人社厅函〔2011〕704号及州局相关配套文件.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向社会公开)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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