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务局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试行) 长沙市水务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 目录一、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 序号 处室规章制度页码 1 水资源管理处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1 2 水资源管理处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制度 11 3 水污染治理处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制度 19 4 建设管理处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28 5 规划计划处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制度 33 6 河道堤防 (采砂)管理处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39 7 河道堤防 (采砂)管理处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制度 46 8 河道堤防 (采砂)管理处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审批制度 53 9 河道堤防 (采砂)管理处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制度 60 10 水利水电 管理处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制度 67 11 河道堤防 (采砂)管理处 填堵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制度 75 12 供水管理处 新建、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因工程建设停止供水审批制度 82 13 水资源管理处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制度 89 14 水污染治理处 排水许可证办理制度 97 15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制度 104 16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水务工程验收备案(质量等级核定)制度 108 二、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监督制度 序号 规章制度页码 1 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11 2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15 3 行政执法培训考核制度 118 4 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制度 120 5 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23 6 水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126 7 党委民主生活制度 131 8 机关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132 9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133 10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十不准" 137 11 新闻发布制度 138 12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141 13 首问责任制度 145 14 全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146 15 中心组学习制度 149 16 机关会议制度 151 17 机关公务接待制度 154 18 财务管理制度 155 19 财务报销审批暂行规定 157 20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62 21 机关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163 22 档案管理制度 167 23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170 24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173 25 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175 26 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 177 27 决策监督制度 179 28 "党政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 180 29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181 30 群众评议制度 182 31 信访督办回复制度 184 32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制度 186 33 机关文件管理工作制度 188 34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192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水资源管理处 二、责任人 水资源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 4、《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四、核准范围 全市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五、办理条件 许可对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免予取水许可申请的除外),申请取水许可或者延续,变更取水许可. 1、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8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 2、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 许可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2、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规定. 3、符合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的可开采量,并且要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批准: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该地区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取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4)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5)可能对第三方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六、申报材料 1、取水申请: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4套):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2)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如建设项目所依据的规划、有关部门立项批文等); (3)经市水务局审批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4)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5)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还须提交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6)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仍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仍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对确需建设的项目,需要重新申请.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2、申请变更取水许可或变更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或者更改取水地点,或者改变取水用途,必须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3、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 (1)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水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长沙市水务局办理延续手续,否则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失效. (2)对于办理取水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的,湖南省水利厅应当在其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根据水法等规定,长沙市水务局可以依据水资源变化情况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4)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延续报告文件; b、原申请人资格证明; c、原取水许可证; d、上年度取水总结.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长沙市水务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水资源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1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水资源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取水申请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③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④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⑤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⑥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申领取水许可证或变更取水许可 ①根据取水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取水登记表,审批机关组织对取水工程的取水口、退水口等进行验收,核验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求的,由审批机关写出取退水验收意见,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对没按规定要求设置的取排污口,审批机关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②对取水许可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或改变取水用途的,原审批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决定批准与不批准. 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 对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的,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时限:3个工作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局分管领导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工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水务局意见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水务局收到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后,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时限: 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市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6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长沙市水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监督检查 1、实行以局领导为首席的代表制.首席代表不定期的对审批内容,时限进行检查. 2、建立行政审批报告制度.每月向上级领导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局分管领导每季度检查一次审批工作,听取行政审批进展情况汇报. 3、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六公开".即许可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申报要求公开,服务时限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 4、自觉接受市政务中心的监督.每月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行政审批,受理工作总结. 5、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网址、办公地点和承办人姓名等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对申请人需补充、更正的材料和相关事项不一次性告知的; 5、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结行政审批的; 6、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有关信息的; 7、对经法定程序认定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超过法定期限不予撤销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实施监督检查,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10、违反其他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2、虽然审核人、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4、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5、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6、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7、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关的工作. 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取水许可审批流程图 附件 取水许可审批流程图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水资源管理处 二、责任人 水资源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核准范围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依法需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事项. 五、办理的条件 许可对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8万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不足5000立方米的非农业灌溉项目. 2、跨湘江及其主要支流取水的项目. 3、最大取水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灌溉工程. 4、最大取水量每日5000立方米以上的矿井或者其他地下工程. 5、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站.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符合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2、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六、申报的材料 1、申请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业主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0套,其他材料4套): (1)建设项目业主要求进行审查的文件; (2)市级有关部门签署的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建设项目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2、变更与延续水资源论证许可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许可.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满3年,建设项目未动工的,必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许可.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长沙市水务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水资源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2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水资源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 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③ 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该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 ⑤ 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⑥ 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办理. (3)时限:7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效,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审查,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对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局分管领导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3、时限: 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市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1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监督检查 1、实行以局领导为首席的代表制.首席代表不定期的对审批内容,时限进行检查. 2、建立行政审批报告制度.每月向上级领导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局分管领导每季度检查一次审批工作,听取行政审批进展情况汇报. 3、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六公开".即许可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申报要求公开,服务时限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 4、自觉接受市政务中心的监督.每月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行政审批,受理工作总结. 5、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网址、办公地点和承办人姓名等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对申请人需补充、更正的材料和相关事项不一次性告知的; (5)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结行政审批的; (6)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有关信息的; (7)对经法定程序认定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超过法定期限不予撤销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实施监督检查,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10)违反其他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2、虽然审核人、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4、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5、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6、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7、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关的工作. 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流程图 附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流程图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 水污染治理处 二、责任人 水污染治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4条(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四、核准范围 在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跨县(市)行政区域重要河段的水域(含渠道、水库)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事项. 五、办理的条件 许可对象在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跨县(市)行政区域重要河段的水域(含渠道、水库)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 许可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属本局管辖权限范围. 2、申请人排污口设置符合水功能区使用要求. 3、申请人所排放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不导致排污水域水质影响使用功能,不导致水质恶化. 4、申请人建设项目所使用生产工艺、污废水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5、排污口设置不影响河道、水库使用功能. 六、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业主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向长沙市水务局提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2、设置入河湖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长沙市水务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湖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3、设置入河湖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业主)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给申请立项当事人出具加盖长沙市水务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排水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1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水污染治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③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单独编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经专家对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审查,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对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的,在对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时一起审查,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④只对入河湖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进行简要分析的,不需单独召开专家评审会. ⑤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同意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对建设项目入河湖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对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⑥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办理. (3)时限:2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局分管领导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水务局意见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水务局收到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后,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时限: 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市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在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6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到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监督检查 1、实行以局领导为首席的代表制.首席代表的对审批内容、时限进行不定期检查. 2、建立行政审批报告制度.工作人员每月向上级领导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局分管领导每季度检查一次审批工作,听取行政审批工作情况汇报. 3、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六公开".即许可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申报要求公开,服务时限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 4、自觉接受市政务中心的监督.每月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行政审批、受理工作的总结. 5、公开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件网址、办公地点和承办人姓名等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对申请人需补充、更正的材料和相关事项不一次性告知的; (五)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结行政审批的;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有关信息的; (七)对经法定程序认定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超过法定期限不予撤销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九)实施监督检查,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其他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虽然审核人、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4、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5、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6、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7、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关的工作. 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流程图 附件: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流程图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建设管理处 二、责任人 建设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责,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相应责任.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审批范围 1、水库大坝、水闸等大中型水利工程枢纽;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枢纽;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治理及城市防洪工程. 2、已列入水利部规划的大、中、小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五、办理条件 1、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报告. 2、初步设计报告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3、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关于请求初步设计审查的文件; 2、相关专家审查会议对设计的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 3、修改后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认可的初步设计报告文本、地质勘测资料、初设图纸.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 (1)水土保持:市水土保持防治监督站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洞庭湖区: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3)灌区:水利水电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4)水电:水利水电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5)供水:供水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6)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市排水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7)水利工程枢纽及其它:建设管理处负责人员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 (1)水土保持:水利水电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洞庭湖区: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3)灌区:水利水电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4)水电:水利水电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5)供水:供水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6)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水污染治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7)水利工程枢纽及其它:建设管理处负责人员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4)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经专家签名确认后,形成该项目的正式报告. (5)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6)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办理. 3、时限:3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效,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审查,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 八、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处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务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承担主要责任.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流程图 附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流程图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规划计划处. 二、责任人 规划计划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相应责任.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 三、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四、审批范围 长沙市水工程防洪规划事项. 五、办理条件 1、在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以及其他跨县(市)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建设总装机容量0.5(含)~25(不含)万千瓦的水电站项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符合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 六、申报材料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或核准、备案)前提出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申请.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申请书. 2、有关材料: (1)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 (3)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布局、实施计划; (4)工程建设方案和运行调度方式对防洪除涝的影响分析; (5)影响防洪自保采取的补救、补偿措施及实施方案; (6)附图:工程所在河段在流域中位置示意图、工程在河段中的具体位置示意图、工程总体布置平面示意图、各种设计条件下工程对规划影响示意图等.(申请报告所附图纸,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情况,酌情增减); (7)水工程防洪规划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8)水工程涉及其它地区或行业的,还应提交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文件. 以上材料能提交电子版的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规划计划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现权限: 承办人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1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规划计划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现权限: 处室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审,并拟定审查意见报送局分管领导.复审包括: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③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④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上报局分管领导. (3)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 专题论证报告审查时间不包含在期限内.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现权限: 局分管领导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现权限: ①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不含专题论证报告审查时间).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务局局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求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求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工作流程图 附件: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工作流程图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 二、责任人 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责,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相应责任.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 三、权利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四、审批范围 1、在湘江一级支流、长沙市城区内五公里以上河流、撇洪渠以及其他跨县(市)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兴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航道的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设施及铺设跨河管道、缆线(简称建设项目). 2、在湘江一级支流长沙市城区内五公里以上河流建设需在大堤、主要间堤上开口的建设项目. 五、办理条件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项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3、不妨碍行洪. 4、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 5、不影响防汛抢险. 6、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措施适当.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8、符合水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申报资料 (一)申请人在可研报告按基建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30~40套,下列材料4套(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图纸,以及建设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各5公里河段地形图(比例尺:1/500~1/5000); (4)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二)在工程方案批准后,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套): ⑴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初设报告或者技施设计报告中与涉河工程建设有关的部分设计资料; ⑵施工期度汛方案; ⑶防洪补偿补救专题设计及经费落实方案.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长沙市水务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2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③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④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3)时限:7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效.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申请人在获取工程建设方案批准后,在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之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发给《湖南省建设项目占用河道位置界限许可证》.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市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窗口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后办结,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求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流程图 附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流程图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 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 二、责任人 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责,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相应责任.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 三、权利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9条(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 四、审批范围 确需填堵、占用或拆毁湘江一级支流、长沙市城区内五公里以上河流以及其他跨县(市)的重要河段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 五、办理条件 确需填堵、占用或拆毁湘江一级支流、长沙市城区内五公里以上河流以及其他跨县(市)的重要河段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不影响防洪安全. 3、不影响排涝. 4、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5、不妨碍防汛抢险. 6、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要求.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六、申报资料 申请人应当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长沙市水务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1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③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④ 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3)时限:3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效,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审查,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申请人在获取工程建设方案批准后,在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之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发给《湖南省建设项目占用河道位置界限许可证》.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市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1个工作日 (五)办理期限: 窗口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办结,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求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关的工作. 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流程图 附件: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 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工作流程图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 二、责任人 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责,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相应责任.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 三、权利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3号)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 5、《浏阳河管理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四、审批范围 在湘江一级支流、长沙市城区内五公里以上河流进行采砂等生产作业. 五、办理条件 在湘江一级支流、长沙市城区内五公里以上河流进行采砂等生产作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江河防洪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等.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不影响河势稳定,不危及堤防、河岸安全,不影响行洪. 4、不妨碍防汛抢险. 5、防洪补偿措施合理可行. 6、废置物处理措施合理可行.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8、要有交通局,国土资源局意见. 六、申报资料 申请人应当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证件,以及其它相关文件; (3)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采砂等生产作业设备设施和人员、机械及功率、安全设施证明; (5)生产作业方案; (6)弃料和现场清理设备证明,弃料和现场清理方案; (7)防洪影响补偿落实方案; (8)资信证明; (9)采砂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1)要有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审批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长沙市水务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局河道堤防(采沙)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2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③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④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3)时限:7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效,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审查,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申请人在获取工程建设方案批准后,在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之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发给《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证》(正、副本).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市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窗口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后办结,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求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关的工作. 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河道范围生产作业许可审批流程图 附件: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图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 二、责任人 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责,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相应责任.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 三、权利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3号)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3、《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七条. 四、审批范围 利用湘江一级支流、长沙市城区内五公里以上河流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的事项. 五、办理条件 确需利用湘江一级支流、长沙市城区内五公里以上河流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符合堤防管理要求,不影响防汛抢险. 3、不影响堤防的加高加固和堤防安全.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六、申报资料 申请人应当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 (2)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防洪方面); (3)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协议;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长沙市水务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河道堤防(采沙)管理处、建设管理处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利用洞庭湖区和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阳市、常德市辖区内湘江、资江、沅水、澧水干流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作公路的审批由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承办. 建设管理处:利用其它设区的市(州)行政区域内湘江、资江、沅水、澧水干流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作公路的审批由建设管理处承办. (2)岗位职责与权限: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2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③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局分管领导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局分管领导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市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办理期限 窗口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办结,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求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关的工作. 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工作流程图 附件: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工作流程图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 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水利水电管理处 二、责任人 水利水电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责,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并相应负责.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 三、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第5号令)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4号令) 四、审批范围 长沙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 五、办理条件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已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开发建设项目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六、申报材料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1份) 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4份); (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书(1份); 2、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复印件1份) 3、水土流失监测报告(4份).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长沙市水务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水土保持防治监督站负责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2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水利水电管理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③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④《水土保持报告书》(送审稿)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该项目的报批稿; ⑤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3)时限:7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效,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审查,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局分管领导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市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1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一)实行以局领导为首席的代表制.首席代表不定期的对审批内容,时限进行检查. (二)建立行政审批报告制度.每月向上级领导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局分管领导每季度检查一次审批工作,听取行政审批进展情况汇报. (三)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六公开".即许可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申报要求公开,服务时限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 (四)自觉接受市政务中心的监督.每月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五)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网址、办公地点和承办人姓名等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对申请人需补充、更正的材料和相关事项不一次性告知的; 5、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结行政审批的; 6、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有关信息的; 7、对经法定程序认定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超过法定期限不予撤销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实施监督检查,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10、违反其他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2、虽然审核人、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4、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5、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6、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7、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关的工作. 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工作流程图 附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 竣工验收审批工作流程图 填堵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 二、责任人 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责,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相应责任.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 三、权利行使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国务院令第3号) 四、审批范围 确需填堵湘江一级支流、长沙市城区内五公里以上河流经过的城市原有河道沟汊、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五、办理条件 确需填堵湘江一级支流、长沙市城区内五公里以上河流经过的城市原有河道沟汊、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不影响防洪安全. 3、不影响排涝. 4、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5、不妨碍防汛抢险. 6、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要求.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六、申报资料 申请人应当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套): 1、该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2、申请报告.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长沙市水务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2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河道堤防(采砂)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③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局分管领导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工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水务局意见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水务局收到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后,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市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1个工作日 (五)办理期限: 窗口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办结,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站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求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关的工作. 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填堵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流程图 附件: 填堵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 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工作流程图 新建、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及因工程建设停止供水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供水管理处 二、责任人 供水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责,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相应责任.责任人为分管副局长、处长、承办人. 三、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30条 (二)《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16条(2008年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号) 四、审批范围 新建、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因工程建设停止供水. 五、申报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新建、改建、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 (二)市城乡规划局已进行规划并批准实施; (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程施工方案; (四)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 (五)停水时间原则上应避开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日,并科学安排停水时间,减少对用户的影响; (六)停水范围应当严格控制,避免发生大面积停止供水现象; (七)停水计划应主动避开市内大型活动、重点保障活动时间和区域; (八)停水时限严格按社会服务承诺的规定执行,对因故暂停供水时间超过36小时的必须有临时供水措施; (九)准予停水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者张贴告示等形式,提前24小时以上通知用户. 六、申报材料 1、单位用地红线图、平面布置图、地形图、道路横断面和纵断面图 2、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 3、对因故暂停供水时间超过36小时的临时供水措施 4、工程施工、设备维修需要停水的申请 5、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停水事由、项目负责人拟定停水时间和停水范围的资料 6、停水管段及阀门示意图 7、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红线图及批文(复印件) 8、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申请报告原件 9、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供水工程设计资料(给水排水设计平面总图、泵房大样图、一户一表设计方案等资料) 备注: 1、因工程建设停止供水审批材料1、2、3、4、5、6 2、新建、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材料1、2、7、8、9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长沙市水务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局供水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供水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局分管领导. 3、时限:因工程建设停止供水审批1个工作日,新建、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局分管领导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时限:因工程建设停止供水审批2个工作日,新建、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6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市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1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请报告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关的工作. 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新建、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因工程建设停止供水审批工作流程图 附件: 新建、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及因工程建设停止供水审批工作流程图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 水资源管理处 二、责任人 水资源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四、核准范围 依法应由市批准立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五、办理的条件 (一)许可对象 依法应由市批准立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二)许可条件 1、符合水功能区划 2、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省、市标准 六、申报的材料 申请单位(个人)应提交下列材料(4套): 1、该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2、申请报告.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给申请事项的当事人出具加盖长沙市水务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水资源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1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水资源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③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经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后,提出专家预审意见. 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或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单独召开专家评审会,须征求相关业务处(局)的意见. ⑤根据技术评审和相关业务处(局)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审核意见;技术评审和相关业务处(局)审查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⑥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利厅在审批该项目前,可以召开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的意见. ⑦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3)时限:3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及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领导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市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1个工作日 (五)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监督检查 1、实行以局领导为首席的代表制.首席代表的对审批内容时限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2、建立行政审批报告制度.工作人员每月向上级领导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局分管领导每季度检查一次审批工作,听取行政审批工作情况汇报. 3、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六公开".即许可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申报要求公开,服务时限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 4、自觉接受市政务中心的监督.每月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行政审批、受理工作的总结. 5、公开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件网址、办公地点和承办人姓名,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对申请人需补充、更正的材料和相关事项不一次性告知的; (五)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结行政审批的;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有关信息的; (七)对经法定程序认定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超过法定期限不予撤销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九)实施监督检查,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其他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虽然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4、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5、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6、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7、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关的工作. 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流程图 附件: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流程图 排水许可证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水污染治理处 二、责任人 长沙市排水管理处主任为排水许可初审责任人;水污染治理处处长为排水许可复审责任人;长沙市水务局分管排水行业副局长为排水许可决定责任人. 三、权利行使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142号) 2、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四、审批范围 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事项. 五、办理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申报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口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排水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局水污染治理处负责人复审.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水污染治理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局政务行政许口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办理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应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责任部门应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求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2、处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关的工作. 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附件: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 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制度 一、责任单位 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责任人 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站长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并对站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副站长协助站长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站长、副站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l、《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5、《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四、办理范围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排水工程及其技术改造项目,依法必须进行登记注册的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事项. 1、小(1)型及部分中型水库建设项目; 2、装机容量1~5*1 O4kw的水电站建设项目; 3、灌溉面积1 O~30*1 04亩的中型灌区建设项目; 4、装机流量l 0~5 Om3/s或装机功率0.1~1*1 04kw的中型泵站建设项目; 5、30年一遇≤防洪标准
办法》、《湖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湖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服务标准公示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实行文明用语,文明办公.工作中使用"您好"、"请讲"、"请稍等"、"有什么不清楚的再联系"等文明用语.禁止使用"不知道"、"不是我管的"、"找别人去"、"再说吧"等禁语.执行公务时,挂牌亮证、仪表整洁,态度严谨,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三)积极为水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帮助解决在涉水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廉洁服务,实行亮证执法,挂牌办公.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准向水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收受礼品. 第三条 执法程序公示 (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 6、在五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当事人违反水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般程序. 1、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立案; 2、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水政监察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制作调查笔录; 3、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制作水事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由水行政处罚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5、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 6、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宣告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1、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提出听证要求; 3、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在举行听证前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交委托书; 6、听证主持人由水政机构中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9、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的书面意见. 第四条 处罚种类公示 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第五条 监督查处公示 市水政监察支队队长负责受理本支队执法人员违反公示制度的有关举报,并调查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0731-84485012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本局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过错行政行为.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对过错责任的确认及过错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工作.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3、未按照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故意错误使用条款或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等滥用职权行为; 4、超越管辖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5、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 6、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和证据的; 7、行政执法、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滥施处罚的; 8、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和向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的; 9、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索贿)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10、其它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吃、请等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2、行政执法过错是主观故意造成的; 3、多次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4、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行政机关部门形象的; 5、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五、行政执法过错、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1、承办人员汇报事实有误、隐匿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取证不足、不实等、致使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或局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2、应当立案审查而承办人员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负责人不知情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知情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3、经审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审查负责人(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执法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4、执法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被上级领导改变后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上级领导负过错责任. 5、复议案件经复议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参照上述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六、以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1、属于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过错行为,责令立即予以改正、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责任人或执法部门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 2、属于情节较重已经造成损害或较大影响的过错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暂停执法活动、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3、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过错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对责任人分别视情况予以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4、属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分别视情况予以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5、因过错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由局机关先行赔偿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七、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时限为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之日起一年内. 八、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部门负责人或承办人认定的过错责任及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局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局纪检监察室提出复核申请,受理复核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处理决定的个人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九、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 行政执法培训考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 法规安监处 二、责任人 法规安监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制,处长负责全面工作,处室内部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 四、制度内容 1、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升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制度,是指对水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及考核等事项的规定. 3、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及考核应坚持年度培训制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学习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学习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 4、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学习、培训要与工作统筹兼顾,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5、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及考核工作由局法规安监处和人事教育处统一组织和协调安排. 6、培训及考核的对象包括全局水务系统内的执法人员和执法骨干,以及根据相关规定新录用的执法人员. 7、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包括: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②普法知识;③行业水法律法规知识;④水行政执法工作要点. 8、对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适时聘请有关法律专家进行水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积极选送执法骨干参加部、省、市各级及相关重要培训. 9、水行政执法人员经过培训考试不合格,暂停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补考一次不合格的注销其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10、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纳入年终综合考评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监督检查 1、市法规安监处每年列出培训计划,拟定通知,并适时组织对各区、县(市)水政执法培训学习、考核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2、将执法检查及考核情况进行统计,并在行业网公示. 六、过错追究 1、对全年没有组织培训和考核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单位执法培训考核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对不按规定要求选送骨干参加培训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对执法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单位组织者应追究其组织者责任,是执法人员考试作弊,应取消考试资格,实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取消其从事水行政执法资格. 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水行政执法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处室、受委托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选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 局法规安监处和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局水政监察支队行使行政裁量权的监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依法对水政监察支队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实施监察. 第四条 行使行政裁量权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由合法主体在法定的裁量要件和法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条款. 第五条 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同的行为应当平等对待,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作出不同的处理.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为基本一致. 第六条 行使行政裁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水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裁量内容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符合有关条件的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的种类、幅度内,根据本制度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执法单位行使的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的公开化,作为本局实施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第八条 决定是否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执法单位不得违法裁量. 第九条 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2、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列出具体行政处罚标准,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同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可以合并使用同一标准. 3、法律、法规、规章对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4、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停止执行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行政处罚停止执行的具体情形. 第十条 行使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说明理由,并认真听取行政的陈述和申辩,对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行政对执行主体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的立案或者受理,调查取证或者审查,作出决定等职能分离,由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单位应建立重大或者复杂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集体讨论研究结果和决定事项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为规范,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主动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通过行政复议,受理行政执法投诉、行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建议改正,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报告,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和办理,严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严格依法办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经整理后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 查处水事案件应在结案后30日内形成案卷,实行"一案一卷". 第四条 案卷文书应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第六条 案卷内容包括: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督查(办)通知书; (五)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水事案件调查报告; (六)调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函、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图)、鉴定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采取扣押(暂扣)措施审批表、扣押(暂扣)通知书、扣押(暂扣)物品清单、解除扣押(暂扣)通知书、解除扣押(暂扣)物品清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等; (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八)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延期(中止、终结)听证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回避申请书、听证回避决定书、听证意见书; (九)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补办水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 (十)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十一)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二)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水事案件结案报告; (十五)备考表. 第七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组织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九条 案卷材料应使用原件,未能使用原件的应附加说明. 第十条 局法规安监处要加强水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制定相应的保管和查阅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水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体内容 1、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6、其他. (二)形式内容 1、文书格式是否统一; 2、文书材料是否完整; 3、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4、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5、纸张无破损,装订整齐; 6、书写文书是否用耐久的墨水填写; 7、其他.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中发现有实体违法的或不符合形式内容要求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发现的水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 评查活动结束后,评查人员应作出评查意见. 第十六条 对优秀案卷应给予表彰,并可组织观摩、展览等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水政监察工作年度考核与评比. 水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为了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水行政执法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长沙市水务局法制工作机构和执法工作人员及其它受委托执法单位和执法工作人员应遵循以下执法程序制度: 一、 简易程序 第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水政监察支队人员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二)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 (六)在五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起五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水务局法规安监处备案. 第二条 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事实; (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和依据; (四)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水政监察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七)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地点和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二、 一般程序 第三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法规安监处应当立案查处: (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第四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 (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法规安监处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法规安监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九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十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第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三、 听证程序 第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听证由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水政机构组织. 第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 第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七条 举行听证的三日前,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其他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宣布听证开始;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经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听证笔录应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党委民主生活制度 一、党委成员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按市委组织部的要求或本局具体情况确定. 二、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所有成员不得请假、迟到和缺席. 三、会前由人事处、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广泛征求局内外意见,向党委书记汇报,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并将会议内容提前十天通知与会人员. 四、会议按"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将会议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会议记录复印件报市委组织部. 机关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一、加强干部职工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坚持每周安排半天学习(一般定为每周五下午),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对外接洽联系工作,不得无故请假、旷课. 二、政治学习或组织活动主要由党支部安排.业务学习除机关统一安排外,其余由处、室及各事业单位安排. 三、增强学习观念,坚持按时参加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学习中一般不会客,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四、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和组织活动的,要向组长或召集人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考勤登记要说明请假原因. 五、局党委班子成员和正副调研员的学习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考勤.党支部、党小组的学习(含学习小组的学习),分别由支部组织委员、党小组长负责考勤.学习考勤情况年终公布,作为总结评比的重要内容.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我局人力资源配置,推进人事机构改革,形成良好的用人机制,维护干部任用基本的公平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选拔任用工作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依法办事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五)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六)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竞岗的基本条件与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为人诚实,办事公道; 2、具有较强的拟任职位所需的理论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推行力;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勤政廉政,开拓进取,遵纪守法,团结同志,群众反映良好; 4、执行上级指示坚决,政策观念、法纪观念、全局观念、组织观念和原则性强. 5、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资格条件 报名竞岗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任职条件:竞争副处级职务的,必须符合上级规定的任职条件;竞争正科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任副科实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本局在编人员;竞争副科领导职务的,必须是参加工作两年以上的本局在编人员(含已是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2、竞争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竞争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竞争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竞岗程序及内容 (一)制定并公布竞岗方案.竞岗方案内容包括竞岗原则、竞岗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竞岗方案由局党委讨论决定后,在全局公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符合竞岗报名条件的人员到局人事教育处报名,人事教育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局领导审定; (三)报名公榜.局人事教育处将竞岗资格审定结果集中公榜.被确定参与竞岗的人员做好竞岗准备; (四) 竞岗内容.缺位竞岗实行计分排名、择优选用的办法,按以下计分标准分步实施: 1、竞岗演讲.评委由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组成,评委主席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记分员和监督员由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担任.评分结果占整个分数的20﹪; 2、民主测评.由局民主测评评审团对竞岗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组织协调、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民主测评评审团成员的产生依照公平公正、民主推荐的原则;评审团总人数为10人,一般干部占50%,科级干部占40%,处级干部占10%;测评工作由局人事教育处组织,纪检监察室监督.测评分数占整个分数的30﹪; 3、局党委成员评分.民主测评结束后,由局党委成员对竞岗人员的胜任程度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占整个分数的30﹪; 4、平时考核.竞岗人员个人平时考核得分就是其所在处室(单位)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及年度考核的分数,考核分数占整个分数的20﹪. (五) 组织考察.根据竞岗演讲、民主测评、局党委成员投票及平时考核计分排名情况,局党委按1.2: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人事教育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组织考察; (六) 局党委研究.组织考察结束后,局党委根据竞岗演讲、民主测评、局党委成员投票和平时考核计分排名结果,以及组织考察情况,集体讨论拟任人选; (七) 任前公示.对拟任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八)下达任职命令,进行任职谈话,按程序备案. 四、竞岗纪律 (一)严格组织纪律,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任何情况; (四)参加民主测评、考察的人员,不准打人情分,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确保选好人,用准人,维护本局的公平与正义; (五)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做弄虚作假,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 如在竞岗中发现问题,应通过正当渠道如实向组织部门汇报,不得做违规的事情.对竞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及所有副处级、正、副科级空缺职位的干部选拔任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缺位竞岗和组织任命的程序,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教育处组织实施.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十不准" 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进一步推进人事改革,形成良好的用人机制,提高选拔干部的民主程度、公开程度和参与程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得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等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局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新闻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水务局新闻发布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新闻发布,是指长沙市水务局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通报全市涉水事务情况及相关法规、政策、措施等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长沙市水资源状况; (二)汛期、沽水期重要江河湖库实时水情; (三)长沙市水务局出台的涉水政策、规定和办法; (四)全市范围内重大水利建设情况; (五)长沙市水务局组织的重要工作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六)全市范围内的重大涉水突发事件; (七)重大涉水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八)饮水安全等事关公众利益安全的事项; (九)长沙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办理有关事宜; (十)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一)向新闻媒体提供报导材料; (二)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新闻媒体采访; (四)在我局长沙水务网(www.cswater.gov.cn)上登载. 第五条 长沙市水务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班子(一名助手).新闻发言人由我局分管宣传教育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助手由负责宣传工作的处长担任.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系统新闻发布计划.策划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发布本系统重要新闻; (二)在本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与新闻主管部门等协商拟定报导口径,及时向新闻媒体介绍情况、提供信息; (三)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本系统有关工作人员; (四)回答新闻媒体就本系统情况提出的问询; (五)指导本系统下属单位对外介绍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事项; (六)负责与本系统新闻事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助手协助新闻发言人完成所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长沙市水务局举行涉及全市的重要水利设施建设、重大水事决策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新闻发布会,需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申报,经批复后方可举行.其他形式的新闻发布,按市委宣传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长沙市水务局进行新闻发布,由各处室、局属相关单位会同局办公室研究制定方案,报新闻发言人批准.各处室、局属相关单位认为需进行新闻发布的事项,应先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接受与公众相关等敏感问题的采访、不得自行向媒体提供本局档案与媒体合作开办专题栏目. 第十条 新闻媒体来长沙市水务局进行采访时,统一由局办公室审查有效证件后,对相关处室、局属单位开出《新闻采访通知单》,相关处室、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凭《新闻采访通知单》接受采访.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提供的采访报导具体负责,分管局长把关. 第十一条 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布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相一致.市水务局的工作人员对新闻媒体记者的来访接待及采访,态度应当热忱,认真宣传涉水法规、政策、措施,解答相关问题;不得发布与涉水法规、政策规定相悖的言论,不得泄露机密事项.如有违反,按我局行政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新闻发布通报稿制度,向新闻媒体提供报导稿件,由本局相关处室、局属单位起草,局办公室核稿,由新闻发言人签发,重大的新闻发布报局长审批签发.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稿件. 第十三条 长沙市水务局本着高效、务实的原则认真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并以各种方式为新闻媒体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根据《长沙市公务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局机关及局所属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因职务过错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与单位目标管理考核、个人绩效考核和干部任免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1、对于重大事项,决策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把关不严,群众反映强烈的; 3、擅自更改文书,隐匿和销毁违纪违法证据的; 4、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收受财物、失职渎职的; 5、无事生非,制造矛盾,造成工作无法开展的; 6、对上级部门及领导转办、交办,需要各部门配合回复结果的提案、议案、投诉案件、人民来信、咨询等,未按时认真核实、答复的; 7、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8、未按干部任免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聘用干部和工作人员(含公务员)或晋升职务的; 9、违反本局"十不准"等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工作失误,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11、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规定使用公章,或者管理公章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13、未遵守保密工作,泄露有关工作秘密的; 14、对于档案保管不善,丢失文件或应当保存的原始材料的; 15、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号、格式、方案及盖印章,或未按公文签发程序发文的; 16、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1、调离工作岗位; 2、行政处分; 3、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以上处罚,可根据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过错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长沙市公务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划分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第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所承担的责任 1、未按工作程序或审批权限报批,擅自发文或答复审批事项,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执法中一人过错由执法过错人承担,并负直接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导致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直接责任和次要直接责任; 3、处室研究的工作,未报请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发生决策失误的,追究处室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已请局分管副局长批准的,追究处室负责人的次要直接责任; 4、局分管副局长未经工作人员拟办、处室负责审核,直接作出决定的,负直接责任;对处室上报的请示经核实审批的,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领导责任; 5、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的决议,发生决策执法失误的,会议主持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行局党委统一领导,局领导组织实施、各处室各负其责的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由纪检监察室、办公室、法规安监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工作人员构成,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一是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二是调查了解行政过错行为;三是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1、一般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由各处室负责人和监察室主任、人事处长共同谈话,并拿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办公会研究,监察室执行; 2、各处室负责人的过错责任追究,由分管副局长和纪委书记共同谈话,并拿出处理意见,局长办公会研究,监察室执行.监察室主任问责,由局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共同谈话、问责、执行. 3、局领导副职的过错责任追究,由局长和纪委书记共同谈话,并拿出处理意见,局长办公会研究,监察室执行. 4、局长的过错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室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内容上报市委、市政府核实后,由市委、市政府执行. 凡决定调查行政过错案件,办事机构要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核实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调查行政过错案件,一般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对待,密切配合.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于来电、来信、来访或办事人到本局办事,第一个接待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该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或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热忱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第三条 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但有关承办人、负责人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办事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给相关责任人或本处室负责人,责任人和负责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第四条 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但属于本局机关或本局系统内责任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将办事人引领至相关处室或单位.如相关处室、单位人员不在,应告知相应的联系电话. 第五条 不属于本局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全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总则一、为了科学评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内部激励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根据市委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与管理,是指建立以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和部门管理职能的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通过考核实施过程和考核结果运用,健全完善正确的导向机制、客观的评价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严格的约束机制. 三、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遵循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务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市管干部参加市委的绩效考核). 二、绩效考核的对象:机关各处室、机关工作人员,局属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局属各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单位依据本考核办法自行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绩效考核的内容:处室(单位)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机关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考核方法 一、处室(单位)和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公共部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公认情况评估三个部分,其中公共部分为20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为50分、公认情况评估为30分. 处室(单位)和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总分=公共部分得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得分+公认情况评估得分. 处室(单位)和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扣分,不超出扣分项目的规定分值. 二、处室(单位)绩效考核.局绩效办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被考核处室(单位)各项指标得分情况,确定被考核处室(单位)最后得分.原则上根据得分高低来评定6个一等处室(单位),工作任务未完成、出现重大差错、综合得分较低的处室评为三等,其余为二等. 三、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公共部分和公认情况评估由局绩效办负责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处室(单位)绩效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分别对应系数1.1、1.0、0.9、0.6.处室(单位)绩效考核小组综合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后,确定考核档次,每个处室优秀等次最多评1人.局绩效办按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档次和所对应系数,计算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得分,综合公共部分和公认情况评估考核结果,确定处室(单位)工作人员最后得分,按参加局考核人数15%或20%(局领导班子在市绩效考核中获得一等)的比例,原则上根据得分高低评定一等个人.工作任务未完成、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综合得分较低的评为三等,因违纪违法等问题受到党纪政纪以上处分的评为四等,其余为二等. 四、主要工作步骤 (一)年初局绩效办根据各处室(单位)上报的工作目标,参考局机关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布. (二)年中对被考核处室(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三)局绩效办年终对各处室(单位)进行公认情况评估、公共部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对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公认情况评估和公共部分情况考核.各处室(单位)绩效考核小组组织对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档次由分管领导审定. (四)局绩效办综合考评情况,计算出处室(单位)和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综合得分,提出对处室(单位)和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意见. (五)领导小组审定处室(单位)、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和评先评优、奖金分配以及关于干部诫勉、调整、降职、免职等方案. 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 主要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经验和基本知识.重点是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关于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新理论新知识.同时,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大理论问题、实践问题、工作重点和难点,开展理论学习和讨论. 二、学习方式 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学习采取集中辅导、中心发言与讨论相结合,每次集中学习安排一至两个专题,联系工作实际,认真研读原著或中央、省、市有关文件,或中央领导有关讲话,并深入进行讨论. 三、学习时间 中心组成员每个星期必须安排四小时以上的自学时间,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学习1—3天,全年分散学习和集中讲座时间不少于12天. 四、学习要求 (一)搞好集中学习前的自学.每次集中学习要按通知要求搞好自学,并联系实际,带着问题进行学习和思考,准备好发言提纲. (二)认真研读原著,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或理论文章,做好学习笔记.学习笔记本必须专用,以备考查. 五、学习纪律 (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每次集中学习,中心组成员不得迟到和早退. (二)严格请假制度.除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接待上级领导或外地来宾、突发性事件需要处理和确因有病不能参加学习以外,一般不得请假,请假必须按程序报批. 六、学习管理 中心组成员由党委委员、正副调研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组成.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担任. 中心组设立学习秘书,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机关党委负责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年初制定学习计划,每季度要有安排. (二)负责为中心组成员购买、准备好有关规定要求必学的书籍及参考资料. (三)每次集中学习时,提前通知每位成员,通知内容要明确学习内容、具体时间和地点. (四)安排辅导讲座,搞好学习考勤. (五)认真做好学习记录,整理学习纪要,撰写学习综述,搞好宣传报道. (六)年终将学习情况收集、整理、归档,并写出书面总结,报送局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 机关会议制度 一、本制度涉及范围包括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专题办公会议、部门专业性会议等. (1)局党委会议:由局党委书记主持,局党委委员参加,人事处负责记录. (2)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级领导干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负责记录. (3)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负责记录. (4)专题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党委委员按照分管的工作主持召开,涉及本专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5)部门专业性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召集,局分管领导或该部门负责人主持,各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确需局主要领导参加的,需报局长批准. 二、局党委会议由人事教育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及会前准备;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等事关全局的大型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及会前准备;专题办公会议、部门专业性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及会前准备,办公室做好协助工作. 三、需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相关处室和单位在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对研究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送局分管领导审阅,经同意后,最迟于开会前两天将会议内容的概要说明或会议材料送交参加会议的有关领导和部门.与会人员会前应认真审阅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准备好会议发言. 四、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市局召开的全局性工作会议和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应在每年全市水利工作会议后一周内提出本年度拟召开会议的计划,报送办公室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已批准列入计划的会议,主办部门要在开会前10天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会议主题、会议议程、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办公室,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或局长审定.部门召开的临时性专题会议,由部门提出会议计划,由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召开.非现场需要,所有会议原则上在局机关会议室召开,不得在外租赁场地. 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局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开到县(市)区水务局和局属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开到乡镇水管单位.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天,会议代表一般不超过60人,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员的5%以内. 六、尽量压缩会议.市局召开的由各县(市)、区水务局和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一般每年不超过4次;能用文件、电话联系解决的问题,不召开会议.能召开电话会议的,不集中开会;内容相近、时间靠近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贯彻上级会议精神,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搞上行下效、层层开会. 七、局党委会议,由人事教育处负责传达好会议精神并抓好贯彻落实;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送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并贯彻落实.专题办公会议、部门专业性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编发会议纪要,并做好相关工作. 八、凡会议作出的决定,相关处室、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并及时向本部门工作人员传达、组织实施.不得以个人意见取代会议决定. 九、凡涉及有经费开支的会议,牵头部门必须先报经费方案,详细列出相关的开支明细,并提出经费的支付建议,再以报告的形式呈报局领导审核批示.有关会议标准、会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会议地点、提高会议标准、扩大会议规模、超支使用经费,不得向基层单位转嫁费用. 十、要进一步转变会风,与会人员要认真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开会,进入会议室后手机一律关闭,会议期间不准出外会客,不准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提倡创建"无烟会场". 机关公务接待制度 一、局机关公务接待应本着热情、周到、节约的原则,由局办公室负责和协调.外来客人属专业性和行业性的接待,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按局领导批示进行接待. 二、接待来局洽谈公务和来访的人民群众由局办或有关业务部门接洽.局级以上干部需要局领导出面接洽的,应先预约,由局办公室负责衔接. 三、上级领导或外来县以上单位来局公务人员,由相关局领导出面接待. 四、与各二级机构直接联系的或有业务往来的外来单位人员由有关二级机构负责接待. 五、一般公务接待由相关处室提出意见,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负责安排.就餐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酒店和防汛基地食堂,一般不安排喝白酒,工作日中午严禁喝白酒,不发整包香烟.如要动用烟酒,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 六、接待上级领导或其他重大接待,由局办提出方案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局办负责安排. 七、公务接待结束后,发票应有经手人签字,安排接待的领导签署意见,再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签字报销.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勤俭节约的原则.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坚持财会监督,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厉行节约,确保本单位预算收支平衡. (二)集中管理的原则.机关的一切财务由局长负总责,归口局办公室管理,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保障本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统一、分类核算的原则.本局所有经费开支都须通过局办公室,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不许私设"小钱柜",不得公款私存和另设帐户. (四)监督制约的原则.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分管财务的领导协助管理,财务负责人进行日常财务管理. 二、预算经费开支及资金管理办法 (一)报销审批手续由经办人和证明人在原始票据上签字,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原始凭证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数字不准确的,不予报销.报销按要求需附有附件的,附件文本须齐全,如:会议要附会议通知文件和参加人数;汽车维修要附维修清单;需要事先请示审批事项的,还要附经审批的请示报告. (二)按财务规定,需用财务专用卡支付的一律使用财务专用卡支付. (三)召开会议或组织培训,要按有关规定,做到会前进行预算并经审批,会后进行决算.会议费开支要按规定办理,坚持勤俭办会,报销按审批程序审批. (四)各部门预借差旅费或其他公务预借款,应提前填写借款单,注明款项用途、金额等内容,差旅费须附上参会通知,其他公务预借款须附上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财务人员对所要预借款项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凡借款人未结清前次借款的,一般不得再次借款. (五)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办理专项事宜借款的,应在办事或出差回机关后,十天内办理归还手续.部门接待及因工作确需在外就餐,应提前报告局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尽可能安排在定点接待点就餐. (六)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发放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各单位不得自行购买.各单位确需新增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具,应书面申请,由局办公室提出计划,经主管财务的副局长和局长审批后,由政府采购统一购买,购买后记入固定资产账. (七)机动车辆的维修、保险,资料的印制印刷必须到市财政定点的汽车修理厂、保险公司和印刷厂进行维修、保险和印刷.机动车辆的大修须事先进行维修预算,报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核批准. (八)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秉公办事,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应及时纠正. (九)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自查,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每季度将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四费"开支情况进行公示,做好年终的决算报表和下年度的预算. (十)机关全体干部和职工都应树立全局意识,自觉坚持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服从财务管理.本着保证工作,厉行节约,构建和谐的原则,用好管好机关各项经费.坚决反对以权谋私,铺张浪费和本位主义.对于失职、渎职和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的,必须要严肃处理. 财务报销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支出,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相关财政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各项经费支出,提倡厉行节约、禁止奢侈浪费,实行民主集中、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局机关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财务报销审批,是指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市财政有关要求,在局财务部门报帐环节所必须具备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各项费用的具体管理要求按局制订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支出项目实行事前报批制度 公用经费(含专项经费中列支的公用经费)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0元、项目经费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事前由经办处室提出方案,经分管处室局领导审核,党务支出呈报书记、行政支出呈报局长批示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财务报销审批程序 (一)人员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根据人事、财政等部门核定的标准,造册后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财务审计处按程序办理付款手续. (二)公用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由经办人签字、经办处室负责人初审、分管处室局领导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财务审计处进行票据合法性审查后,由会计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付款手续.其中单笔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须报常务副局长批示. (三)项目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项目经费支出由经办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处室局领导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财务审计处进行票据合法性审查后,由会计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付款手续.其中单笔支出50000元以上的,须报常务副局长批示. 第六条 会议费报销规定 各类会议费支出按《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会议接待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办理. 1、实行会议定点.会议定点的范围包括:会议(含培训)的餐饮、住宿、会场租赁、资料印刷、交通及会议相关的其他事项. 2、实行预算审批.经批准在外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先填报《会议经费预算审批表》,报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审核,会议经费不得超过财政业务处室审核金额. 3、会议必须在财政规定的定点单位召开,非定点单位召开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所有会议费用在定点单位的中标价格内结算,不得超标准结算会议费用. 4、会议费报销时,必须附《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单》等资料,按程序审批后,采用转帐支付或公务卡刷卡支付,不能支付现金. 第七条 差旅费报销规定 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长沙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1、差旅费是指离开长沙市市区范围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 2、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严格按照《长沙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3、上级或市级相关部门书面通知要求参加的会议、培训、考察等,必须先报经分管局领导提出意见,呈报局长批示,明确参加人员和经费限额. 4、由局机关自行组织的出省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必须按照《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中介服务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实行定点采购. 第八条 交通费报销规定 1、公务车辆的维修,按《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维修服务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实行定点维修.非定点维修单位的维修费用,财务一律不予报帐. 2、公务车辆加油,按《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加油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限定每月充值额度.公务车异地加油时,凭《长沙市政府公务用车异地加油核减单》、异地加油发票,核销当月用油限额. 3、公务车辆的保险,按《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实行定点保险.投保险种、投保额度不得超过文件规定标准. 4、公务车辆其他费用报销,严格按局制订的管理规定执行,办理费用报销时必须附到车明细.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规定 1、公务接待费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 2、1000元以上的公务接待,必须附消费清单. 3、公务接待原则上不予支付现金,实行转帐结算或按《长沙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实行公务卡刷卡结算.实行公务卡刷卡结算时,发票和经持卡人签名的银联电脑小票一并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条 印刷费报销规定 1、局机关在外印刷各类制版印刷品,按《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印刷服务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定点单位印刷. 2、印刷费用结算时,凭《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结算单》,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与工程相关的费用报销规定 1、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费用的报销,按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具体规定办理.其中:按政府采购要求组织实施的,办理付款时,必须提交市财政预决算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结算评审意见;按招投标办法的相关程序组织实施的,办理付款时,必须提交市投资专业审计局出具的工程项目结算评审意见. 2、工程咨询、可研评估、造价咨询等服务项目费用的报销,按《关于长沙市工程咨询、可研评估、造价咨询等服务项目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根据服务费用金额的大小,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实行定点采购. 第十二条 货物、工程、服务类费用报销规定 1、货物、工程、服务类费用的报销,按《长沙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市财政局每年公布一次)的规定执行.货物、工程、服务类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 2、属于协议供货品目及限额标准内的支出,按《关于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选择协议供货商,实行定点供货. 3、局机关日常办公用品、家用电器的购置,按《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超市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实行定点采购、优惠供货. 第十三条 财务支出实行公示制度 根据《长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在局机关"四费公示栏"公开上季度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交通费等"四费"支出情况. 第十四条 如遇国家政策或财政制度调整时,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产物资管理,防止丢失和减少损耗,提高财产物资的使用寿命,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归口管理.机关各类固定财产的购置、维修和处理,由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消耗物资的采购、制作、发放,凡属机关行政经费开支的,归口局办公室经办. 二、机关所有财产、物资一律由办公室分类、编号、造册、登记、建立台帐.不准转让或自行处理,更不得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各种物品的领取必须进行登记,写好物品名称、数量、领取时间、物品领取人签上自己的名字. 三、坚持财产、物资保管验收制度.所有购进物品必须验收,登记入库,财物相符方可入帐. 四、发放到各单位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应自觉受护,专人保管.对设备的重要数据应予备份,对办公耗材应提前办理申领手续,并做到厉行节约. 五、财产物资发放到各单位后,各单位应定人定物,专人保管,对办公用品和其他物件应自觉爱护,如需修理或更换,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应分清责任,视情节负责赔偿. 六、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将会议室及其它地方的公物擅自挪用,凡已挪用的应自觉归还局,办公室将不定期查验,对擅自挪用者予以通报批评. 七、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物随便借与他人或拿回家中使用,凡已使用的应自觉归还,归还不了的按原价赔偿. 八、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含汽车)及其它物资的处理,由局办公室、财务人员论证,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固定资产须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机关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局机关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保证安全行车,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调度管理 1、局机关所有车辆的证照及车辆相关事务统一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办理. 2、机关车辆设立"机动车档案",记载车辆使用期间的基本运行状况及技术性能.包括投入使用时间、维修项目、维修费用、油料消耗、停车过路费用及车辆行驶公里数等. 3、机关车辆实行局领导工作用车优先,重大事情优先,紧急情况优先的"三优先"原则;实行局领导带处室用车制度,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定油料、定里程、定维修费.处室如有因特殊情况需要办公室派车时,需提前一天向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根据情况安排调度车辆. 4、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机关车辆主要保障局领导工作用车,同时为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提供方便.所有车辆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统一调度.机关人员不得直接调用车辆,司机未经办公室许可不得私自出车. 5、机关车辆必须由持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专职人员驾驶,严禁非驾驶人员或驾驶员私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6、领导干部未经上级批准不得驾驶公车,因工作需要按照部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7、严禁公车私用,遇特殊情况需公车私用的(长沙市以外)应主动申报,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并按车辆行驶里程数的实际耗油量所需油料费交局财务处,过路通行费自行负责. 8、局机关干部、职工或亲属遇急病就诊,婚、丧等需要用车的,由用车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派车进行保障. 9、机关车辆离开长沙地区时,驾驶员应提前向局办公室报告,否则不按出差办理,车辆返回长沙后也应及时报告. 10、局机关机动车辆原则停放机关院内,因公在外停放时,应停放在有专人看守的安全位置,确保车辆停放安全,造成车辆丢失的按市纪委有关规定处理. 二、车辆维修与油耗管理 1.车辆故障需送厂修理的,经办公室批准、填写好《机动车维修委托单》,方能到政府采购指定厂家修理.在修理中不得私自增加或更改项目,如增加项目又未及时取得办公室同意,所增加的项目维修费由本人负责. 2、报修车辆时,驾驶员必须说明故障原因,说不清不报修,不准以其它任何名义报修.造成甲障乙修的不报帐,超出维修项目以外的不报帐,禁止扩大项目修车,超出部份自负.车辆送厂修理期间驾驶员本人应参与监督检查,更换配件1000元以上除市财政采购办监督员收缴旧件前,驾驶员必须过目;并负责维修验收、签证,修理费用由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修理厂将修理车辆有关单据送办公室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帐、支付. 3、购买必要车用附件(如车载香水、车刷等)需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4、每车轮胎更换按实际行驶5万公里或2年以上,如轮胎磨损严重确实不能保证行车安全,需由驾驶员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按特殊情况给予更换.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轮胎碾压、挤撞一次性报废的不予更换.如遇特殊情况,如公务外出、防汛抗旱、工程检查、监督等工作损坏轮胎不能行驶时可在外更换,但必须经用车领导签字认可. 5.车辆装饰、装修严格按照市财政采购办所发文件清单的规定,无特殊情况不得超标. 6.车辆加油、维修费用按规定每季度公布一次,驾驶员必须按一卡一车加油,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加油或私自给本车以外的车辆加油.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驾驶员管理 1、局机关驾驶员(含临时聘用驾驶员)必须服从局办公室的统一管理. 2、办公室每季度对驾驶员的出车情况、安全行车、组织纪律、服务态度、油料消耗、车辆维修费用等进行考核. 3、驾驶员应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努力提高驾驶和维护技术,做到文明行车、安全正点、热情优质服务,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如出现交通违章行为由个人负责. 4、驾驶员必须遵章守纪、服从调配、不得随意出车、自觉爱护车辆、节约用油、保持车辆整洁、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5、局领导因公外出或休假期间,其驾驶员应到机关正常上班,在值班室待命,如特殊情况不能上班或个人需休假,必须向办公室报告. 6、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局机关有关规定,确保工作用车随叫随到,未经批准私自驾车外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7、严禁酒后驾驶,如酒后驾车违法肇事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进行处罚外,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8、驾驶员安全奖按年度考核,凡发生全责以上、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取消全年安全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统一定责标准,严肃处理.临聘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9、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先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与局办公室取得联系并报告事故情况.严禁私了各类交通事故,更不能将事故责任让其他人代理承担.凡未报保险公司的各类事故车,一律不准由单位支付费用进定点厂修理. 10、过路、过桥、停车费严格按照每月报销二次的规定.先由驾驶员取得用车领导签字认可后,交局车管人员验证、登计汇总后,再报办公室主任、局局分管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跨月份的票据不予报销;连号票据不予报销. 11.洗车费严格规定按一车一次一票,每月120元包干. 档案管理制度 ? 为加强局机关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保密法》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 1、局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单位的全部档案资料.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长期保存其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 2、档案收集的范围包括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书、科技、会计等不同载体的档案材料. 3、各科室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将其经办或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给档案室. 二、档案形成 1、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递、催办、保管、鉴定、划密、归档、清退、销毁等工作,确保机关公文正常运转. 2、主送、抄送本局的文件、信函、资料统一由档案管理员拆封登记,送领导批示传阅.各科室不得单独存留上级文件. 3、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一律交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归档. 4、局发各类文件由办理人员负责在文件缮印封发后一周内交档案到归档. 5、各类文件的附件应同文件正文一同归档. 6、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编.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给档案室统一保管. 7、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给档案室;项目尾工档案在尾工完工后一个月内移交给档案室.局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档案的验收应在验收机构的领导下,与工程验收同步或提前进行. 三、档案保管 1、档案管理人员每两月进行一次室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严防丢失.对破损档案应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2、确保文件档案的齐全完整,保持档案室的整洁卫生. 3、档案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私人物品,严禁吸烟. 4、做好防火、防尘、防晒、防潮、防虫等档案保护工作. 四、保密制度 1、加强保密观念,严格执行 《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2、对 "三密"文件要严格登记、借阅手续,按规定传阅,严防泄密."三密"文件要进柜、上锁存放,原则上不外借,不复制.特殊情况需外借、复制时需经主管局长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定期收回.定期对"三密"文件进行查对,年底全面清退上交. 4、档案管理人员下班前要将文件放到文件柜内加锁存放,并注意关窗锁门.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在档案室会客. 5、定期对档案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旦失密,立即上报. 6、任何文件不准用作裱糊、包装品,不准当废纸出售,更不准擅自销毁. 五、档案利用 l、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都可借阅本局文件档案.借阅的档案不准转借他人. 2、外单位借阅档案,凭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方可借阅. 3、借阅档案要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4、借阅档案材料一般不许带出保密室.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档案借出使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5、归还档案时,档案人员应认真核对,防止档案损坏或丢失. 6、利用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保持档案原貌,不得随意勾划、涂改、拆借. 7、档案人员应积极、主动、热情地为利用者提供所需档案资料,利用者应遵守档案管理制度,支持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 六、档案鉴定销毁 1、严格鉴定销毁手续,对室藏保管期满的档案定期进行价值鉴定. 2、档案鉴定工作在分管领导的主持下,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具体组织执行,并请上级业务机关和档案部门指导. 3、档案鉴定采用直接鉴定法,逐件、逐卷审查卷内文件.通过鉴定,拣出超过保管期限的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材料,编制销毁清册,撰写销毁档案内容的分析报告,并写出销毁报告,经局领导签字批准.档案销毁报告未批准前,拟销毁的档案应系统地、单独地保管,以备审查.批准销毁的报告和清册要归入全宗卷. 4、档案室根据批准的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组织专人 (两人以上)运送待销毁的档案到指定的造纸厂销毁,严禁出卖给废品收购部门. 5、为防止档案的遗失和泄漏,销毁档案时要指定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注明 "已销毁"字样,注明销毁日期,并签字盖章.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范围 1、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 2、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时或以其他方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办理程序 1、承办.(1)单位收到市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签收、核对、登记,如发现确实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在交办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市政府秘三处协商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2)由局办公室初步提出承办处室,经局领导审定后,在局办公会议上或召开专题会议予以布置落实.(3)处室拟出答复件后,由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阅后递交局长签发,签发前须送市政府秘三处审核.(4)答复件与反馈意见表由承办处室寄送各代表、委员和有关单位,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5)如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处室和分管领导应再次征求代表或委员的意见,必要时请局主要领导出面协商. 2、主办和协办.由本单位主办的建议、提案,如有协办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协办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由本单位协办的建议、提案,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 3、办理时限.人代会、政协会期间的建议、提案,要在区政府规定期限内办复;平时的建议、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问题复杂、难度较大的、不能如期办复的建议、提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代表和委员说明情况,同时函告市人大办、政协办,力争年内办复. 三、复文要求 1、复文要按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文字简洁,用语谦逊,格式规范,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集体建议、提案,复文抬头应写明单位名称,个人(包括联名)建议、提案,复文抬头直接写代表或委员姓名. 2、规范类别标记.根据类别给建议和提案作出标记.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记;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或已经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记;所提的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记;所提的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记. 3、复文的寄送.复文和征询意见表寄送第一建议、提案人1份;集体建议、提案寄送3份;有协办单位的,应同时抄送协办单位1份;所有复文均需抄送市政府办1份和人大办、政协办各1份. 四、办理要求 1、承办处室办理建议、提案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保证质量,讲求实效.凡条件具备,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制定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 2、在办理过程中,应积极登门走访代表和委员,或通过电话与他们取得联系,也可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实地考查、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直接与代表、委员见面,介绍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并注意加强与市人大办、政协办的联系,以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3、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在接到建议、提案后,单位要及时研究分析,认真筛选确定本部门承办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报市政府办审核,再行答复. 4、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承办处室负责人要负责本处室办理建议、提案的督办、查办和审核,重要建议、提案分管领导要参与办理.对涉及其他处室业务的建议、提案,处室间要相互主动进行协商. 5、办理工作列入目标考核管理,作为年终各处室工作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加强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水务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1、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涉及全市水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定、重大政策的制定; 3、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4、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宜. 二、市局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咨询论证全市水务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项工作方案;接受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的咨询;承担市政府的专题调研任务;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1、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2、网络、电话、书面形式进行. 四、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2、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3、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4、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5、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五、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2、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市的发展实际; 3、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六、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应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七、由办公室负责依法行政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日常工作. 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一、重大事项的内容 1、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批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建议、措施. 2、审定以局党委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党委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党委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酝酿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3、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的(包括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及人员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问题;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考核、推荐、表彰、奖励和处分、机关人员的吸收和辞退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调配、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审议维修、办公设备购置等项目和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及涉及职工福利问题.研究党员发展、纪委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5、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决策制度 1、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实行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2、召开党委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在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的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任免、调动、奖惩等重大事项时,应个别表决,并对每个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重大分歧,应暂缓决定.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调动、奖惩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提前请假. 4、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委会.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5、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 6、组织实施.(1)党委会后应及时形成《党委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成员签发,并向全局发出关于党委会决定事项的通知.(2)党委会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党委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7、纪律监督.(1)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2)经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集体研究再作出决定.(3)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议内容,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本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委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要求,促进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效提高执政能力,决定对重大事项实行事前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扩大基础民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促进重大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目标,确保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决策重大事项过程中得到全面落实. 二、重大事项事前社会公示制度 (一)公示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不得对外公示外,以下内容须实行事前公示: 1、全市水务工作要点; 2、水务体制改革的议案和重要举措等; 3、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评选先进等群众普遍关心事项; 4、其它应当公示的重大事项. (二)公示的形式 1、媒体公示: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2、网络公示:在水务网上公示; 3、文字公示:对于适合在一定范围公示的内容,可采取下发文件、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 (三)公示的程序 凡需要公示的重大事项,由办公室就公示内容、形式、时间、对象等事项进行审核,报局党委审定.最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对外公示. 三、重大事项社会听证制度 (一)听证内容 1、全市水务工作要点; 2、水务体制改革的议案和重要举措等; 3、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评选先进等群众普遍关心事项; 4、其它应当听证的重大事项. (二)听证参加人员 由各县(市)、区水务部门代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参加人员应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听证程序和步骤 1、听证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 2、听证时间及内容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参加人员; 3、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参加会议人员就听证内容做出可行性分析报告,与会人员在报告结束后向相关部门负责人咨询; 4、听证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存档备查,并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相应调整或改进,并向与会人员反馈; 5、对争议较大的重大事项暂缓决策,待条件、时机成熟后,再次听证. 决策监督制度 一、决策监督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二、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领导、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三、确保决策监督科学民主,执行落实到位,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四、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邀请群众代表对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党政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 为保证决策正确、科学,避免盲目决策、临时动议,防止决策腐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党政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 一、党委议事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党委议事程序按照"事前告知、充分讨论、末位定论、如实记录"程序进行. 1、事前告知:召开党委会前,事先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凡事前未告知的事项一律不上会,任何人不得临时动议. 2、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原则,"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已见,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私谋串通. 3、末位定议: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征集班子集体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作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 4、如实记录:对集体研究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拍板方式、拍板内容必须详细,如实记录在案,并写出会议纪要.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我局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党委书记、局长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处室及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负责人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局各处室及下属单位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纪检组协助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与措施的落实,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按照法规、制度、程序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二、严格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认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三、坚持廉政公开制度,做到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服务实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 四、改进领导作风,提高工作效益,坚持原则,尽职尽责,严守机关纪律,克服工作推诿扯皮现象,党员干部要带头严于律己,率先示范. 五、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纪委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廉洁从政自律手册执行.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严格检查自己,通过民主生活会,开展相互批评,提高觉悟,统一认识,通力协作,搞好工作,发现违法违纪者,立即跟踪追究,严肃处理. 六、对重大的建设项目,数额较大的支付、人事变动、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大事,要做到民主决策. 群众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强化我局外部监督机制,确保全局各部门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保持廉洁勤政的工作作风,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受评议的内容 (一)上级布置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机关作风建设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履行职责、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情况. (三)严肃查处行业不正之风以及违法违纪情况. (四)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群众对政务公开程序认可的情况. (五)办事程序是否合法、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监督,有无"暗箱操作"行为. (六)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政策和业务知识情况;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落实情况;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的情况. (七)工作人员是否规范文明用语、工作态度认真负责、服务热情的情况. (八)依法行政情况.重点是执法部门和政务中心窗口,坚持文明管理,以理服人情况,严格执法办案,严格执行罚没标准等情况. (九)执法办案人员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情况. (十)由群众评议的其他内容. 二、群众评议的方式方法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向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置评议意见箱. (二)执法监督员评议.每年召开两次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评议. (三)群众座谈会评议.组织各层次、各方面的群众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评议方法. 三、群众评议工作要求 (一)实施群众评议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纪检监察室负责群众评议的组织、监督工作.群众评议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对群众评议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将群众评议的意见和建议向相关职能单位反馈. (三)各有关部门接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后,应立即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做到能马上改的立即改,不能马上改的要拟定整改措施,并做好整改措施执行的监督工作. (四)限时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将反馈意见采取公告、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在接到评议意见和建议1 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 (五)对群众评议工作落实不到位和不认真按要求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的,要严格追求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评议情况将纳入目标考核的内容,对群众反映较大、不认真及时整改的将按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信访督办回复制度 为切实加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督办回复工作,建立有效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根据长沙市纪委办公厅长纪办发[2006] 21号《关于加强纪检监察信访回复工作的意见》和长纪办发[2006] 22号《关于加强纪检监察信访督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上级部门转来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经局办公室登记、编号,按业务归口,呈局分管领导批示后,落实到有关部门,部门负责人签收办理.各承办部门要采取现场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和交流,见面率要达到100%. 二、业务范围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局办公室登记、编号,按照"谁主管、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转相关部门办理,各承办部门必须书面答复,办理结果报办公室和局分管领导. 三、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署实名检举、控告和申诉及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件,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办理回复,结果报局分管领导. 四、两个以上承办部门办理的信访件,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督办,结果报分管局领导. 五、在办理信访回复中,各部门负责人和办事人员要做到恪尽职守、依法办理、务求实效,认真调查落实、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拖延、敷衍了事. 六、遵守保密工作制度,不得泄露当事人姓名、单位和检举举报情况. 七、凡来信底稿、来访登记、答复意见和有关材料,都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八、建议和提案的办理一般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个别难度较大的,不得超过5个月;来电、来访咨询,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能即时回复的应立即回复,一时不能回复的应耐心解释,并在接访之日起15日内回复. 九、因承办部门或工作人员在信访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拖延时间、打击报复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核工作,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长沙市水务局关于……"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程序 (一)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对制定程序和制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规范性进行初步核实. (二)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填写合法性审查确认书. 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法规处提交下列材料: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三)法规处在审核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处室提出意见或协助审核的,有关处室应按要求在期限内办理. (四)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办公室负责文件的公文格式、行文规则、文字规范等方面的审查,按照办文程序提请审议、签署. (五)经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办公室编发文字号后,由法规处报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报请时一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原件)3件、电子文本1件、制定依据以及合法性审查确认书. (六)市政府法制办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七)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准予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接通知后,由办公室送局长签署,以本局文件的形式发布施行,并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送市政府公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第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文件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文件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文原则 (一)严格控制发文.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没有提出实质性意见的,原则上不行文;以会议、电话等方式传达或部署的事项,一般不再行文. (二)严格控制文件发放范围.文件一般只发组织,不发个人.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材料、不得擅自翻印党内秘密文件. (三)严格文件审批手续.凡以局名义制发的文件,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核把关,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公文文种运用恰当."请示"应当一事一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报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二、发文办理 (一)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二)内容属全局性的一般由局办公室起草;内容只属于某一方面的由承担工作的有关部门起草,起草的文稿应附上发文稿纸,注明拟稿单位、拟稿人、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主题词、印刷份数、缓急程度、秘密等级等,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公文送局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局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四)各种文稿原则上由拟稿人校对,并在发文稿纸上签字以示负责.文稿印发后,由局办公室负责装订,并按分送范围分发. 三、收文办理 (一)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二)收文 l、来文包括中央、省、市三级下发的文件;区、县(市)水务(农林水利)局上报的文件;本市和外地有关单位带回的文件;有关方面发来的文件;局领导出席上级会议带回的文件;有关方面发来的特刊、简报、信(函)件等,统一由局办公室接收. 2、收文要及时拆封、核对,对上级或有关单位、部门的文件,要认真登记、编号. 3、收到下级单位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局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下级单位上报本局公文应一式两份,并统一报局办公室,再由局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三)局办公室负责人应对所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对格式规范的公文,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可以退回主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五)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时限分别力:紧急公文中特急件24小时;急件3日;重要公文10日;一般公文30日. (六)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局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四、公文管理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二)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三)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四)公文被撤销,视为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为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五)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五、文件借阅规定 (一)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文件,文件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文件的阅读传达范围,请示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二)绝密文件不能外借. (三)借阅文件要履行签字手续,并登记借阅时间、借阅人所在单位名称、文件字号、密级、份数、份号,同时确定归还时间. (四)文件管理人员要及时收回借出的文件. 六、机关文印管理制度 (一)材料打印范围、程序和手续 1、打印范围 以局名义印发的文件和会议材料等. 2、送收程序: (1)填写打印、复印文件材料登记本,注明印刷份数和有关要求,经局办公室签字后,方可安排打印和复印. (2)材料的校对.各处室的材料由承办处室负责;局领导交办的材料由局办公室负责;由各处室代为拟稿,以局名义印发的文件和材料由相关处室负责.未按校对稿改正的,由打字员承担责任. (3)文件材料制作质量符合行文规定和归档要求. 3、复印文件规定: (1)复印有关文件和材料10份以下的,由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自行复印. (2)外来人员需复印的材料、本局职工与工作无关的材料,原则上不予复印.确需复印的须经局办公室批准. (二)工作纪律与职责 1、文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文稿拿出室外,不得谈及文稿内容,印后的版纸必须定期销毁. 2、未经同意,非文印人员不准进入文印室,不得翻阅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其它资料. 3、文印人员负责文印室内卫生,保持干净整洁. (三)管理与设备维修 1、打印、复印纸张由操作人员保管,每季度对打印、复印纸张进行一次盘结. 2、文印室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原则上由文印人员负责,无关人员一律不准使用.凡未经许可随意动用室内设备的或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失的,要追究使用人和文印人员的责任. 3、设备出现故障后,应立即报告局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并通知设备维护单位来人,排查故障. 4、文印人员下班前应检查打印设备及电暖器、空调机的电源是否关闭,门窗是否落锁,确保安全.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由市水务局与下属事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的奖惩. 建立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代表局对全系统安全生产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安全生产的设施投入和日常工作经费要列入局级预算. 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和未完成目标责任书要求的下属单位,取消该单位综合性先进和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为先进的资格. (二)例会制度 主要领导每个季度亲自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以上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1、总结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布置下季度安全生产管理任务和措施. 5、每次会议应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所作的各项决定,必须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三)检查制度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局性大检查一年不少于4次,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适时组织人员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设施和场所进行经常性的严格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当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和职责范围的,立即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坚决防范重、特大事的发生. (四)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组织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治理.发现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通过市有关部门或报告市政府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整改过程中,实行"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制度,责任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以保证及时完成整改任务.对安全意识不强,整改措施不力的单位,采取必要的处罚和行政措施. (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到少要举办1—2次的宣传教育培训知动活动,认真扎实地搞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其它各种载体开展形势多样、结合实际、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3、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积极做好他们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增长安全意识,力争培训和普法教育达到100%. 4、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安全技术培训和会议,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5、新职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三级教育,保证对重要岗位每个职工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在三级教育的基础上开展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技术和知识竞赛,提高职工安全素质,以保证企业生产安全. (六)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制定本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模拟演练,以提高广大职工群众应变突发性事故的能力.组织重大活动的,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报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七)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调动广大群众举报事故隐患的积极性明确举报、受理、整改事故隐患的方法和,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切实保护举报人. (八)台帐制度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各单位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台帐建档备案.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都应有记录台帐,尤其是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议事事项、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等情况必须健全完备规范的台帐案.对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资料轮阅后,应逐一登记、编号、整理装订,上报资料均应留底,妥善保管.下属单位上报的各种资料、报表应妥善保管,不乱扔乱放.所有安全生产资料由专人分层保管,摆放整齐,一目了然,并做好安全档案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