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24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全部活动. 第三条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监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评标保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依照规定需公示、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评标方法 第六条 【评标方法种类】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七条 【适用范围】除大型工程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外,其他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小型工程鼓励采用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第八条 【评标方法要求】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细则).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招标控制价. 第十条 【评标基准价】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招标人应当科学地设定评标基准价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招标人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多种评标基准价的设定方式,开标时,由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的形式确定其中一种作为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错误纠正】评标标准(评标细则)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 (二)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 (三)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 (四)评标方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组建、保密与公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通过招标公告发布平台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并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其工程造价专家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五分之二;采用非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的,评标委员会中应具有工程造价专家. 第十四条 【异地抽取】 招标人可进入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 工程所在地评标专家库中,所需专业专家数量不足实际需求数量3倍的,招标人应当将抽取范围扩大至上一级专家库或者采取异地抽取专家.异地专家不便自行前往评标或者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负责统一接送,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指定专家的规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招标人需要采用直接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拟邀请的评标专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要求,其数量应当不少于实际评标需要数量的3倍.拟邀请的评标专家名单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所有评标专家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问题处理原则】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涉及否决投标人投标的表决,认定票数应当超过三分之二. 第五章 初步评审 第十八条 【预审或后审】除大型工程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资格预审外,其它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均应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办法另行规定. 采用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不再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经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资格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入初步评审. 第十九条 【初步评审内容和程序】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一)进行实质响应性评审,列出投标文件在实质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方面存在的全部偏差,确认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二)清标,通过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各投标文件中清单报价的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找出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以及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的内容等; (三)修正、澄清,就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并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 (四)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第二十条 【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界定为重大偏差的,应视为细微偏差. 第二十一条 【重大偏差情形之一】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一)采用资格预审,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二)采用资格预审,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等)与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派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符,且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变更的; (三)采用资格预审,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一致的; (四)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重大偏差情形之二】评标委员会通过清标工作发现投标报价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一)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三)列入投标价格中的暂定金额、以项为单位设立的暂估价、预备费、材料购置费等非竞争性费用金额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四)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及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费率、计算基础不一致或未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计取的; (五)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细微偏差的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成本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成本价的核算方式,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评审警戒线,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认定意见不一致时,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认定. 第二十五条 【低价担保】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标候选人要求缴纳低价施工风险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可由招标人按招标控制价与最低投标价差值的全额或一定比例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不合格和否决的结果】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六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详细评审内容】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分为技术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三个环节. 第二十八条 【打分制和合格制】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详细评审可以采用打分制方式对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评标细则中对技术标分值权重设置应当不超过20%,其中评委的自由裁量分值权重应当不超过5%,对资信标分值权重设置应当不超过10%. 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技术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应当采用合格制方式按照评标细则对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并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定是否合格.审定合格的进入商务标评审,审定不合格的不再进行商务评审. 第一节 技术标评审 第二十九条 【技术标内容】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则中明确技术标评审内容. 第三十条 【暗标评审程序】评审采用打分制法的,其技术标应当采用暗标的形式,暗标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评标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技术标暗标部分随机编号,编号标识于技术标暗标部分封面上;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应当由电子评标系统进行暗标编号; (二)评委对技术标暗标部分进行评审,按照编号统计分数; (三)评审完成后,由评委代宣布技术标暗标部分与投标人对应的编号. 第三十一条 【暗标要求】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技术标暗标部分的编制、密封要求.投标人技术标暗标部分不得出现任何可能泄露投标人信息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其他评标方法对技术标要求】除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工程外,招标人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但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技术方案(规范)、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专业工程(如有)分包要求等,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承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符合性评审意见. 第二节 资信标评审 第三十三条 【资信标内容】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资信评审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资信要求】评标方法对投标人资信标评审的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建立起建筑市场诚信考核机制的,应当将投标人的市场考核、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权重进行评审;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 (二)尚未采用诚信考核机制的,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等奖项加分,所获奖项应当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的社会组织所评选的奖项; 奖项、施工业绩不得有地域、行业特指. (三)设置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的,一般应当为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以及竣工验收证明、官网公示信息作为评审依据; (四)招标人不得设置局限于某一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施工业绩的要求; (五)联合体投标人的社会信誉、奖项、施工业绩,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六)社会信誉、奖项、施工业绩认定的有效期一般是从工程招标的上一年度起向前追溯3年内,大型工程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可以延长至5年内,奖项以证书落款时间计算,类似工程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计算. 第三节 商务标评审 第三十五条 【清单评审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选取方式对清单子项进行评审,选取方式一般是随机抽取方式或者按子项特点有条件的选取方式,各级监管机构也可以统一规定选取方式. 采取随机抽取子项的方式进行评审的,应先由工程造价专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比例随机选取占工程造价权重较大的子项,再由全体评委在监督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评审项进行评审. 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所评审的子项不少于全部子项数的100%. 第三十六条 商务标评审的具体方法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选择,并按附件相应方法评标细则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七章 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依据评审意见,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十八条 【评标报告内容】评标报告中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九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综合得分,按照由高至低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详细评审后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详细评审后的投标报价在合理范围内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至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通过详细评审后合格的投标人名单.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或指定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第四十二条 【定标】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 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通过票决或者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八章 电子评标 第四十三条 【电子评标系统】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评标所使用的电子评标系统,应当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电子评标系统的开发使用,应符合公正、科学、安全、高效、经济、便捷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电子评标系统法律定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评标系统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作为在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和确认重大偏差等评审的依据的,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 第四十五条 【电子评标系统否决投标情形】在电子评标系统评标时,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 (一)电子投标文件所载明的社会信誉、奖项、施工业绩等和实际不符的; (二)同一投标人在电子评标系统中就同一项目的同一标段存在多个不同电子投标文件的; (三)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或者无法被电子评标系统读取;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在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工作时,招标人可以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进行评标,也可以暂停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工作. 第九章 异议和特殊情况处理 第四十七条 【复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在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对相关问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八条 【复议】招标人或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评标结果等提出异议且可能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由招标人重新抽取评标专家组成复议委员会进行复议.复议结论与原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不一致的,由复议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重新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人定标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重审】评标结果确定后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其他投标人存在违法行为并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评标细则】附件《评标细则》为本办法组成部分,一并在全省统一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工程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等专业工程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小型工程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等专业工程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是指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大型地下公共设施、五星级酒店装饰、大型场馆等复杂工程. 类似工程是指工程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其规模上下浮动范围应当在30%以内.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原《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2010]1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 附件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细则 附件三:合理低价法评标细则 附件四: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评标细则 附件五:评标和定标分离的定标办法评标细则 附件一: 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 一、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文件由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三部分组成. 二、评标程序 综合评估法应遵循先评技术标、再评资信标、后评商务标的程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量化评分,排出名次. 三、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各市可按照本办法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评审要求,细化评审因素和标准,明确评标细则. 四、 技术标(≤10分) (一)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说明(工程概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说明等);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2、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降低工程造价的主要措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3、工程投入的主要物资和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4、劳动力安排计划; 5、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7、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8、工程进度计划表; 9、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0、其他技术要求.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补充或修改. (二)技术标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法和打分制法. 1、合格制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各评委以记名方式投票,审定技术标是否合格. 2、打分制法:评标委员会采取独立评审打分的方式,对通过初审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各评委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评标细则进行打分,并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技术标合格标准分值确定是否合格. 采用打分制法的,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标评审要点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标段划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5)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6)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和管理经验; (7)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9)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10)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11)材料样品. 3、说明 (1)当采用打分制法时,招标人应明确施工组织设计各项评审要点的评分分值,其中评审要点 8 至11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属必要时,由招标人列入评审要点.材料样品评分分值控制在1分以内. (2)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最终得分,应为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除被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重大偏差外,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不应低于总分值的70%. (3)对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提倡采用暗标方式. (三)招标人可以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应控制在 2 分以内.评标委员会拟定答辩题目时,应同时明确答案及得分点.项目负责人答辩时应随机编号,以笔答形式书面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且不得泄露任何投标人的信息,否则,答辩为零分. 五、资信标(≤20分) (一)资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2、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3、获得奖项情况; 4、社会信誉、经营状况. (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负责人; 2、项目技术负责人; 3、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主要包括: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造价)员、机械(设备)管理员、资料员等. 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提供相关证书、证明原件,否则,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三)投标人业绩 (≤1分) 可对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进行加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个类似及以上工程的分值、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和加分依据(一般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界定"类似工程",各类指标取值应控制在该工程实际指标上下30%的范围内. (四)奖项(≤2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国优(指鲁班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与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联合评审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协会评审的"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评审的"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评审的"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加 0.3 分,有效期1年;省优最高加 1 分,有效期2年;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 最高加 1.5 分,有效期3年;"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最高加 1.2 分,有效期3年.奖项加分只以所获上述奖项中的最高奖项计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加 0.1 分,省级最高加 0.3 分,有效期均为3年.加分只以所获上述奖项中的最高奖项计分. 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不予计分. (五)投标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考核(≤20分) 根据投标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当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考核或信用评价情况(可以按等级量化评分)进行量化评分. 六、商务标(≥70分)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自身实力、投标的施工方案、现场环境、企业定额及市场价格等,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评判;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其报价合理性不成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个别成本,其澄清、补正又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其低于成本,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应记录询标的情况,并详细说明投标报价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的理由,理由应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和依据. (一)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式 投标报价评审中,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有下列四种方式.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选定一种方法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式,也可以选择四种方法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式. 1、方法一:(与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方法二一致)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7家而〈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以此类推.)、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 评标基准价?C=A*K1*Q1+B*K2*Q2 Q2=1-Q1, Q1、Q2取值一般均应≥30%;K1的取值范围为95%~98%;K2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饰、安装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88%~100%.Q1、K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其取值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且不少于5个.K2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方法二:(采用青岛市办法,与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方法一也基本一致) 评标基准价采用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报价均值. 当n(投标人个数,下同)﹤5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5≤n﹤7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7≤n﹤9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2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9≤n﹤11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高、3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11≤n﹤13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3个最高、4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以此类推) 当n≥17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5个最高,6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的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3%至107%(含93%和107%),其他工程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0%至110%(含90%和110%).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去掉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对剩余投标报价,按照第一步计算报价均值的规则进行再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3、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说明: (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3)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投标文件. 4、方法四: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式: (1)所有被宣读的、凡未超过公开的投标控制价上限的投标价,均为有效报价; (2)投标人的所有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计算算术平均值A; (3)对不高于算术平均值A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去掉一个最低价后进行二次平均,计算算术平均值B; (4)算术平均值B即为本次招标的评标基准价; (5)若有效标书不超过5家(含5家),则评标基准价C =A*K,K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98%; (6)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二)投标报价评分办法 本次招标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其报价得分为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一定分值(不低于0.3分,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 (三)投标报价合理性(≤20分) 该项评审因素是否设立,由各市自主确定,以下评审方法供参考. 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可以包括措施费项目报价评审和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评审两部分. 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措施费项目报价或分部分项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5个时,取去掉其中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时,招标文件除可以选择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措施费项目报价或分部分项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以外,也可以选择已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应措施费项目报价或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作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 1、措施费项目报价评审:各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报价与相应的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一定的分值(不低于0.3分,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减完为止. 2、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评审: 将工程量清单各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金额与合理性分析基准价相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合价偏差金额在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一定幅度(一般为评标价的0.5%-1%)以上的,有一项扣1/N*满分分值(N为评审项目总数).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评审得分等于:满分分值(1-扣分项目总数/评审项目总数). 说明: (1)采用电子评标时,有效投标报价中所有分部分项均参加评审;无法采用电子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对10项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进行评审.清单项目报价与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评标基准值相差超过10%(含10%)的;每项扣1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明细表相互矛盾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所评10项分部分项工程的确定方法为:招标人依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选取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合价金额最高的前5项分部分项工程参加评审,并随招标控制价一起书面发至投标单位.开标会现场由评标委员会或公证部门随机抽取其他5项分部分项工程参加评审. (2)本项指标用于对投标报价中不合理报价的评价. 七、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因投标人的评标价、综合得分相同影响排序的,原则上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评标价相同及其它情形应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八、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 附件二: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细则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选出投标价最低的投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但投标价低于成本的投标应被拒绝.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按照投标文件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包括技术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否则,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三、初步评审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进行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分为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和未进行资格预审两种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审.任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投标无效. 四、详细评审 根据初步评审结果,对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文件做进一步详细评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详细评审分为技术标评审(招标文件不要求编制技术标的工程除外)、商务标评审和编报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三个步骤. (一)技术标评审(要求编制技术标的项目适用) 参照综合评估法技术标评审要求. 投标文件技术标被评为合格的,进入商务标评审;否则,不得进入商务标评审. (二)商务标评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自身实力、投标的施工方案、现场环境、企业定额及市场价格等,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评判;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其报价合理性不成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个别成本,其澄清、补正又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其低于成本,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应记录询标的情况,并详细说明投标报价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的理由,理由应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和依据.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根据工程需要,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对投标报价的评审方法.投标报价评审可以采用投标报价直接评审法和采用量化因素折算价格法. 1、方法一:投标报价直接评审法 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技术标合格的投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直接进行评审,详细评审应从最低价评起,直至评出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2、方法二:量化因素折算价格法 按照招标文件中设定量化因素和量化指标,将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评标因素折算为投标报价货币量的增或减,量化折算后的投标报价即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评审因素及量化指标可参照下列标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载明,经评审的投标价在投标人投标报价基础上的增加或减少值. (1)质量目标 承诺达到国家级优质工程,如鲁班奖的,按投标报价的2%扣减;如获泰山杯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项的,按投标总报价的1%扣减; (2)安全文明工地 承诺达到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按投标报价的1%扣减;如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安全文明工地的,按投标总报价的0.5%扣减; (3)工期目标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招标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不含).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采用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计算抢工费. 投标工期在定额工期的70%(不含)-85%(不含)范围内,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技术措施合理的,根据提前竣工的比例,按照投标报价的税前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扣减,最高不超过2%; (4)算术性错误修正 发现算术性错误需修正的,每项按投标总报价的0.5%增加; (5)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审查 主要材料、主要清单项的报价(占招标控制价比重在0.5%及以上的主要材料、主要清单项,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项,且不少于10项)超出招标控制价相应单项价格一定范围的,每项按投标报价的一定比例增加.如:偏差在±10%及以上的,每项按投标报价的0.25%增加;偏差在±20%及以上的,每项按投标报价的0.5%增加;偏差在±30%及以上的,每项按投标报价的1%增加. (6)根据招标工程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制定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评审因素和量化指标、标准. 五、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意见,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 六、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 附件三: 合理低价法评标细则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单独发包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消防设施、建筑智能化、钢结构、建筑幕墙、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以下简称"小额工程"),适用本方法. 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小额工程.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后审.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四、采用合理低价法的,仅以投标报价作为评审因素.除特殊情况外,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仅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合格性评审. 五、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评标: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且<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 评标基准价C=A*K,K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98%. 计算出评标基准价C值.评标委员会在有效投标中按照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C值(绝对值)由小至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相同的应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且<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以最高投标限价为B. 评标基准价?C=A*K1*Q1+B*K2*Q2, Q2=1-Q1, Q1、Q2?取值一般均应≥30%;K1的取值范围为?95%~98%;K2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饰、安装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88%~100%;Q1、K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计算出评标基准价C值.评标委员会在有效投标中按照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C值由小至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六、非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评标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附件四: 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评标细则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单独发包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消防设施、建筑智能化、钢结构、建筑幕墙、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以下简称"小额工程"),适用本方法. 二、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三、采用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评标: (一)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举行开标会; (二)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的投标文件,方可列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名单.名单确定后,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复会,并当场公布评审结果; (三)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招标人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四)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3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抽取结果完成评标报告; (五)招标人将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承诺文件审查和中签结果等信息在网上予以公示. 四、采用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评标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材料市场信息价及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施工方案)等编制工程预算价;在工程预算价的基础上,总价下浮一定比率作为发包价(下浮比率一般为:建筑工程5~10%,装修、安装工程6~?12%,市政工程6~14%,园林绿化工程6~16%,其他工程6~12%). (二)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应当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除"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可以选择外,不得设定其他可选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三)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预算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承诺格式等内容. (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只需提供资格申请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商务文件,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五)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等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五、非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评标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附件五: 评标和定标分离的定标办法评标细则 一、定义 评定分离,即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采用抽签或票决确定中标人. 二、适用范围 (一)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以外的招标工程; (二)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 (三)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合理区间随机抽取法评标的工程; (四)经招标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需要采用评定分离定标办法的特大型工程、大型工程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与管理办法、资格预审办法中的工程规模应衔接、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工程: 1、建筑高度200米以上,单跨跨度48米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50米以上的构筑物; 3、深度15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高度15米以上的边坡支护,易诱发公共安全事故的建筑或者设施相邻的工程; 4、甲级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5、桥梁、隧道、垃圾处理场、大型泵站、大型水库、大型污水处理厂、长距离输水隧洞等工程; 6、轨道交通主要工程; 7、其他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或专业工程. 三、定标办法 采用评定分离定标的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后,按评标方法推荐3至5名(若合格投标人不足5名,则推荐3名)无排序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得分或评标价不作为推荐投标人的排序依据).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人中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任选一种定标程序,票决或抽签确定中标人候选人. (一)直接票决定标:由定标委员会以一次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名, 以此排名为基础, 将在一对一比较中取胜次数最多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 (二)逐轮票决定标:由定标委员会以逐轮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名,以此排名为基础, 将在一对一比较中取胜次数最多的2名或2名以上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进入下一轮表决的中标候选人,并在下一轮表决中重复采用上述排名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票决抽签定标:由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选取2名或2名以上中标候选人,再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一名中标人.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名,以此排名为基础, 在一对一比较取胜次数最多的投标人中选取2名或2名以上的中标候选人,再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在上述表决过程中,当出现平局时,由定标委员会在出现平局的中标候选人中再次进行排名表决;如再次出现平局,则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胜出者. (四)先评后抽定标:采用合理区间随机抽取法的招标工程,必须选用先评后抽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在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确定一名中标人.其他招标工程,如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时,可以选用. (五)招标文件载明的其他定标方式: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先明确上述两种及以上的定标程序,在开标会现场随机抽取一种定标程序进行定标. 四、定标准备与定标委员会组建 (一)定标准备 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委员会评标后,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重新清标,并向定标委员会提交清标报告,定标时间可相应顺延. (二)定标委员会组建 定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或联合项目业主单位组建,其成员应当为招标人或联合项目业主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为临时聘用人员或者不在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招标人不得委托外部咨询机构定标. 施工招标的定标委员会由7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工程估价在1亿元以下的招标工程,定标委员会由7-13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工程估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招标工程,定标委员会应由13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并在定标当日由招标人从定标委员会人数2倍以上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可由招标人熟悉工程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具有建设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等组成.因招标人人数难以满足定标委员会人员数量或专业要求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或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从与其有利益关系的母公司、子公司人员中确定成员,但招标人成员所占比例不应少于定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定标委员会组成后,应推举1人为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当次定标会议,并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定标的各个议程.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对招标工程的建设负有相关责任,且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招标人内部监督机制 招标人应组建由本单位监事会、纪检等部门人员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3人以上的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定标程序 (一)定标会 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定标会由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发放选票,定标委员会成员填写选票(须书面说明推荐理由并署名或不署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收票、验票,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唱票、计票,监督小组成员监票,出具投票统计结果报告,保证定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定标公示 招标人在定标会召开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公示定标结果.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和正式成员名单.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六、评定分离定标办法的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采用评定分离的定标方法、票决方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程序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和详细表述. (二)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招标人不得再变更或修改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及定标方法. (三)采取评定分离定标方法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 (四)采用票决方式的,投票人在投票(无记名或记名)同时应书面说明其理由.选票留底(含投票理由)及投票结果均应交由交易中心留存. (五)进入最终定标程序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需重新组织招标. (六)无论采用何种评定标方法,中标人失去中标资格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或招标工程进入评定标程序后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变更评定标办法,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启动招标投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