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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 培训教材 (2014)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编印 二〇一四年一月 目录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1 第一部分关键指标含义及填报中应注意的问题 5 第二部分数据质量控制 11 第三部分国家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表 15 第四部分全国生物种质资源调查表 45 第五部分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采用的标准规范清单 71 第六部分科技部刘燕华副部长在2008年中央级科研院所和高校资源调查动员暨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73 第七部分财政部教科文司居昊副巡视员在2008年中央级科研院所和高校资源调查动员暨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78 第八部分科技部计划司刘敏副司长在2009年地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动员暨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83 第九部分财政部教科文司宋秋玲副司长在2009年地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动员暨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88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92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4年科技 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财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深化科技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基础能力,经认真研究,科技部、财政部决定继续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基本信息及利用情况和资源保有单位法人概况联合组织实施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以下简称"科技资源调查"),以深入、及时掌握相关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更新、利用和共享情况,强化调查结果对相关科技管理工作的支撑,做好调查结果的共享共用,推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开放共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 科技资源调查的主要对象是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以及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承担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科技资源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原值5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状态、利用和共享情况,生物种质保藏机构及其保藏的种质资源基本情况,科技数据库建设和利用情况,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及省级地方政府批准建立的研究实验基地基本情况,法人单位概况等.国家规定的涉密内容不参加调查.具体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调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度. 二、调查环节与工作分工 科技资源调查工作包括数据采集与填报、数据审核与汇总、数据核查与整理以及数据分析与利用四个环节.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承担科技资源调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组织本部门所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进行数据采集、填报、审核和汇总.地方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联合地方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地方所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以及本地区相关企业进行数据采集、填报、审核和汇总. 所有填报单位都通过"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管理信息系统"(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组织的填报单位通过http://www.nstic.gov.cn或http://www.escience.gov.cn进入填报系统,由各地方组织填报的单位按照本地资源调查组织机构规定的途径进入填报系统)进行调查数据的填报、审核和汇总.已纳入调查范围的单位继续沿用已有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并按照流程进行数据更新;新纳入调查范围的单位登录用户名和口令另发. 平台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采用系统核查、现场抽查和专项复核等方式进行数据核查,开展调查数据整理和分析工作,并通过制定发布《全国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报告》、《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目录》等方式,分级分类地共享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科技资源调查数据的分析、利用和发布. 三、时间进度安排 (一)数据采集与填报(3月1日-4月30日). (二)调查数据审核与汇总(5月1日-5月31日). (三)数据核查与整理(6月1日-7月31日). (四)数据数据分析与利用(8月1日-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请各部门和各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组织保障,统筹安排,确保2014年度科技资源调查数据填报的时效性以及填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科技资源调查数据是开展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等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未按时上报数据,将影响本单位相关工作的开展. 联系人:王晋徐振国 联系电话:010-58881465,58881467传真:5888116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邮政编码:100862 电子邮箱:wangj@most.cnxuzg@most.cn 附件: 1.国家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表 2.全国生物种质资源调查表 科技部财政部 2014年2月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部分关键指标含义及填报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国家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表 (一)表1:法人单位概况 系统填报中,直辖市单位"隶属"应为"省级",而非"地市级". "上一级主管单位"针对二级法人单位而言,即本单位若是二级法人单位,则填写上一级法人单位全称;若是一级法人单位,则不填此项. "占地面积"本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面积,不含单位拥有的林场、试验田等.不同于已往的填报(已往调查包含林场、试验田等的面积). 面积的计量单位为"平方米",一些单位的财务账中,面积为"亩"或"公顷",注意换算.1公顷=10000平方米;1亩=666.67平方米; "建筑面积"、"科研用房建筑面积"包含租赁的用房面积. 民办高校原则上不纳入调查范围. 一些地方的技术中心如果是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则纳入调查范围,如果不是,则不纳入. 机构下属的企业不纳入调查范围. (二)表1-1: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本信息 本表应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际使用或管理单位填写. 本表填写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包含教学仪器设备. 如果大型仪器设备为软件,则应根据其用途确定是否填报,如果用于支撑科研工作,需要填报,如果为面向市场出售,则不需要填报. 钢琴、网络实验室、语音实验室等设备不在填报范围内. 使用状态、运行状态及共享模式的填写,按仪器设备当年一般状况下(大多数情况)的使用、运行和共享状态填写,并非填报时的特定状态. "年有效工作机时"指仪器设备年度内实际用于科研、实验、检测、测试等科技活动的总机时,包含必要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和必须的后处理时间,不包括空载运行的时间,计量单位为小时.单台设备运行机时不超过8760小时. 机组人员职责按管理、咨询分析、操作维护、实验技术选择填写."所学专业"指机组人员专业背景,"主要研究方向"为其现今从事的工作的主要方向. "自主创新研制所需关键技术"是指,如该大型仪器为进口仪器,则简要说明如果本仪器进行自主研发,所需突破的最关键核心技术是什么;国产仪器不填此项. "设备服务收入"为指年度内仪器设备开展服务活动的各项收入,包含仪器设备对外提供服务收入的测试费、租赁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不包含本机组的科研费收入. "设备运行支出"指年度内维持仪器设备基本运行的费用总和.包含维持科研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的折旧费、检定维护费和试剂耗材费以及各项成本费用总和,填写单位为"万元". (三)表1-2:科技活动人员概况 本表只统计被调查单位科技活动人员的基本情况. 科技活动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以及在读研究生. 为科技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不属于科技活动人员.例如,门卫、司机、保卫、食堂、医务室、附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等人员,其工作虽是为了保证整个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因其为科技活动提供的服务只是间接的,所以均不属于科技活动人员. 一人同时从事两种活动,如既从事课题研究活动,又进行科技管理工作,则优先归为科教人员. 一个研究所中,研究实验基地和生物种质资源保存机构人员财物重复,则二者均填报. 培养人才的合计数是指"入学"、"在读"、"毕业"的三者之和. "人才培养"及"固定人员变动"各项指标均指当年人才培养及人员变动数量. 人才培养指年度内除入学(进站)和毕业(出站)人员以外,在本单位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或从事科技活动的博士后的数量.以高校为例,假设其研究生学制为三年,2010年9月入学数为100人,2010年7月毕业数位80人,2008级及2009级研究生数量分别为90人及70人,则2010年度数据填报中,当年入学数为100,毕业数为80人,在读人数为160人(90+70). (四)表1-3: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 填写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 (五)表2:研究实验基地概况 如果某单位既是研究试验基地,又是生物保存机构,则在研究实验基地及生物种质资源保存机构两部分均需填写. 基地需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各单位自行建设的机构,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研究实验基地如有多块牌子,多个名称,选择级别最高或最主要的名称填在"基地名称"字段,其他名称填在"基地其他名称"字段. (六)调查总表 各单位完成系统填报后,打印纸质调查总表,并由本机构负责人签章确认,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交至各部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资源调查组织部门. 二、全国生物种质资源调查表 (一)表1:生物种质资源保存机构(设施) 机构(设施)全称:应该能够表明保存机构的资源类别(是什么资源)、保存功能及设施类型(是"库"还是"圃"还是"中心"还是"场"还是"园"等),例如:华中药用植物园;花椒种质圃;国家啮齿类试验动物种子保存中心;河南省水产种质资源DNA保存库;中国医学细菌保藏管理中心;山东大学微生物菌种保存中心. 固定资产:为非零字段.指保存机构(设施)专用的固定资产,按设施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等分别统计. 设施类型:指用于保存种质资源的设施类型,按库、圃(园)、场、林、其他等选择填写.一个保存机构中,资源(同一种资源)存在多种"保存资源类型"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多种类型的保存设施,例如:(同一种)动物种质资源以"DNA"形式保存,则需要低温保存"库",以"活体"形式保存则需要保种"场";(同一种)植物种质资源以"DNA"形式保存,则需要低温保存"库",以"植株"形式保存则可能是"圃"或"林". 设施使用面积:为非零字段.指保存机构(设施)实际用于保存生物种质资源的使用面积,单位为m2. 设施库容:为非零字段.指保存机构(设施)所能保存资源的最大量.植物种质资源的计量单位为"份",即在遗传多样性上独一无二的一份资源,例如:一个"重组自交系"、一个农作物品种、一个只保存一种树木的保存林,均定义为"一份"资源;动物种质资源的计量单位为"品种",即在遗传多样性上独一无二的一个品种资源,例如:只保存一个品种的水产养殖场或家养动物养殖场均定义为一份资源;微生物菌种资源的计量单位为"株". 年提供利用单位数:指年度内保存机构(设施)对外为多少个单位提供了种质资源,相同的单位不重复统计. 年提供资源总份数:指年度内保存机构(设施)对外提供的不同的资源数目.植物种质资源的计量单位为"份",动物种质资源的计量单位为"品种",微生物菌种资源的计量单位为"株".同一种资源对外提供一次以上,均计为一份.例如:年度内某单位只有植物资源"甲"向不同的单位提供了10次,则年提供资源总份数为1;如果植物资源"甲"向不同的单位提供了10次,植物资源"乙"向不同单位提供了8次,则年提供资源总份数为2. 年提供资源总份次:指年度内保存机构(设施)对外提供的资源份次数,即:某单位年度内提供资源"甲"5次、提供资源"乙"6次、提供资源资源"丙"8次,则本单位年提供资源总份次为:1份*5次+1份*6次+1份*8次=19份次. (二)表1-1:科技活动人员基本信息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改为"科技活动人员信息表."本表调查生物种质资源保存机构(设施)年末所有科技活动人员的基本信息. 科技活动人员:指保存机构(设施)中,从事各类科技活动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在读研究生. (三)表1-2:人才培养情况 本表调查生物种质资源保存机构(设施)年度内人才培养情况,包括研究生培养和博士后流动两部分. 在读(在站)人数:指年度内除入学(进站)和毕业(出站)人员以外,在保存机构(设施)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或从事科技活动的博士后的数量,其中:表中第一行"合计"=入学(进站)人数+毕业(出站)+在读(在站)人数,即为实际人数. (四)表1-3:运行经费情况 本表调查生物种质资源保存机构(设施)年度内运行经费的筹集(来源)和支出情况. 材料费:指资源保存、评价、鉴定、更新过程中用于饲料、试剂、耗材所发生的费用. 办公费:指从事管理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应支付的通讯邮电费、文印费、出版费、物业费等. (五)表2:植物种质资源 本表调查植物种质资源的基本信息. 科名:指种质资源在植物分类学上的科名,为中英文对照格式,例如:Betulaceae(桦木科). 属名:指种质资源在植物分类学上的属名,第一个字母大写,为中英文对照格式,例如:Betula Linn.(桦木属). 种名:指种质资源在植物分类学上的种名、亚种名或变种名等,为中英文对照格式,例如:Betula platypylla Suk.(白桦). (六)表3:动物种质资源 本表调查动物种质资源的基本信息. 科名:指种质资源在动物分类学上的科名,为中英文对照格式,例如:Family Pyralidae 螟蛾科. 属名:指种质资源在动物分类学上的属名,第一个字母大写,为中英文对照格式,例如:Genus Galleria 蜡螟属. 种名或亚种名:指种质资源在动物分类学上的种名或亚种名,为中英文对照格式,例如:Species G.mellonella 大蜡螟. 第二部分 数据质量控制 一、调查数据的质量 资源调查数据是管理部门进行科技资源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提高资源调查数据质量是资源调查工作的关键点. 资源调查数据质量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查指标体系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指标体系应能反映客观实际,满足当前资源管理的要求,能达到预期的分析目的;二是数据的准确性.指调查数据的数值要反映科技资源的数量,即数据的变化趋势、结构比例能反映客观实际.准确性直接决定了统计数据的有效性和价值性,是衡量数据质量的根本标志.准确性主要体现在数据的误差上,对调查数据准确性的要求也就是对数据误差的要求;三是提供资源数据的时效性.调查要及时提供需要的数据,为管理与决策服务,在需要的时候能够发挥作用. 数据质量的三个方面的要求相互影响.指标体系的客观性、科学性以及对数据准确性的高要求就会影响到数据的时效性;反之,数据时效性的高要求也会影响到指标体系的客观性、科学性以及准确性要求.并非调查数据质量越高越好,过高的要求不一定能达到,也会提高调查成本,对调查数据的质量要求应综合考虑. 二、影响数据质量的主要因素 1.基本概念的把握 填报人员不能正确掌握部分调查指标的含义,在填报过程中出现理解错误,导致错误填报.此外,2011年资源调查表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详见指标修订说明),很多新指标需要进行学习和掌握. 2.管理基础 调查单位的日常科技管理工作是资源调查数据质量的基础和保障,部分调查单位并无相关调查指标的日常记录,填报时只能估算,直接影响了调查数据的质量.此外,一些资源调查数据需要一定的加工处理才能得到,如人员和经费要根据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科技活动本身的规律进行拆分和组合,容易出现错误. 3.填报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方式 部分填报人员对于资源调查工作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在填报过程中存在应付的行为,随意填写的数据明显错误. 4.部门审核人员的责任意识 虽然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各级调查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人员有审核的义务和责任,但从实际情况看,部分审核人员并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导致明显错误的数据直接提交到上一级数据库中. 三、数据质量控制方法 调查数据质量问题可能产生于调查指标设计、调查方案设计、数据填报、数据审核整个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数据质量控制在于对各个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 1.动员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分别开展多种形式的动员工作,深化各级主体对资源调查的认识,强化对资源调查工作的重视程度. 2.培训 对填报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充足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详尽.培训的重点是对重点概念及重点指标的理解及填报中应注意的问题. 3.层级数据审核 对数据进行层级审核.调查数据层层上报,在每个上报的环节需要有负责人进行严格核查. ①各单位对本单位数据质量负责,重点审核调查数据完整性,包括是否存在漏填现象、计量单位是否合理. ②上一级主管部门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调查单位虚假填报、调查数据数量大小进行合理性分析. ③科技厅(委、局)资源调查主管部门对各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源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对重点单位数据质量重点把关,并对调查数据质量抽查,重点审核调查范围、调查数据之间的平衡关系以及调查数据与上年调查数据比较的稳定性等. ④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对调查数据审核.重点审核调查范围,地区调查数据的稳定性,组织专家对调查单位数据进行抽查. 4.组织保证 设立资源调查工作组,设立专门岗位,负责资源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支撑工作;填报单位由专人负责填报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相关调查表由机组人员负责填报,研究实验基地相关调查表由基地负责人负责填报. 四、调查表数据审核要点 资源调查通过填报系统进行填报,填报系统设置了一系列的规则,包括表内平衡、表间平衡、必填项等,除此之外,还必须辅以人工审核,人工审核要点如下: 1.调查表填报中的人工审核 调查表填报过程中,对于把握不准的指标和字段,及时进行咨询和沟通,填报完毕后,进行全面的检查,重点关注计量单位、缺失字段、与常识不符数据等相关数据信息. 2.汇总表提交时的人工审核 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针对填报单位提交的调查总表,重点核对与历史数据是否存在较大偏差,数据是否合理等情况. 3.异常数据的人工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资源调查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数据进行汇总,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审核,比如:通过排序等方式查找异常值,通过专家审核等方式确定大型仪器分类等等,保证汇交到国家数据库的数据质量. 附件1 国家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表法人单位全称: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 填表人: 所在部门: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填报时间: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四年一月 填报说明一、本表由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地方所属有关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有关企业(含转制后仍归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所属的科研院所,涉密单位及相关涉密信息除外)组织填报. 二、如无特别说明和规定,本表调查数据时限指截止到调查表填报时间上一年的12月31日. 三、调查内容 (一)法人单位情况调查(表1,表1-1至表1-5).重点调查法人单位的机构概况和各类科技条件资源(人、财、物等)拥有情况,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本信息、科技活动人员概况、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科技产出概况和在研课题概况.凡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科学仪器设备,应逐一填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表1-2). (二)研究实验基地情况调查(表2,表2-1).重点调查研究实验基地的机构概况及科研仪器设备、人员、财务等情况.本次调查所称研究实验基地专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并依托法人单位建立或设立的从事各类科技活动的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大型科研设施、生物安全实验室、野外台站等.一个法人单位有多个研究实验基地的,应针对研究实验基地逐一填报. (三)科技数据库基本信息(表3).重点调查法人单位机构拥有的科技数据库,包括数据库名称、所属学科领域等内容. 四、中央资源调查范畴内的单位应组织下属机构(包括研究实验基地)填报、修正和补充有关数据,对各项数据进行认真校核,并通过"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http://www.escience.gov.cn相关链接)或"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nstic.gov.cn相关链接)汇交相关数据,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力避重复或遗漏;地方资源调查范畴内的单位通过各地部署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管理信息系统(网址由各地区资源调查支撑机构提供)填报、修正、补充和汇交相关数据.各单位完成系统填报后,打印纸质调查总表,并由本机构负责人签章确认,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交至各部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资源调查组织部门. 五、填报前请仔细阅读各报表的填表说明(另发),按规定的指标名称、指标含义、分类标准、编号代码等认真填报. 表1 法人单位概况 单位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 上一级主管单位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在地代码 单位网址 法人性质 A 事业法人;B 企业法人;C 社团法人;D 其他 单位属性 A 科研机构;B 高等学校;C 检测机构;D 医疗机构 E 企业 E01国有控股企业; E02民营企业;E03其他企业 是否属于转制院所 E11是;E12否F其他 从事的国民经济行业 1.2.3. 主要学科领域 1.2.3.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科研用房建筑面积(m2) 资产(万元) 总额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对外投资 当年科技活动经费收入 其中:来自政府 来自中央财政 来自省级财政 来自地市财政 当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其中:仪器设备购置费 当年承担课题总数量 其中:省部级 其中:国家级 其中:当年立项 附属研究实验基地 序号 基地名称序号 基地名称数据库数量 1 2 3 4 当年主要成果 序号 1 2 3 4 5 成果名称 成果形式 表1-1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本信息 设备统一编号 (系统自动生成) 所在单位编号 设备分类编码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制造厂商 产地 主要技术指标 主要功能 主要附件 是否二次开发 A是 B否 所属法人单位 所属单位内部门 所属研究实验基地 1.2. 获取方式 A购置;B研制;C赠送;D其他 建账日期 原值(元) 主要经费来源 A中央财政资金 A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B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C 863计划;D 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E 火炬计划;F 星火计划;G 973计划;H 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I 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 J 211工程;K 985工程;L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M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N 除上述国家计划外由中央政府部门下达的经费; B 地方财政资金;C单位自有资金;D其他资金 应用技术领域 A信息技术;B高技术服务;C生物和医药;D航空航天;E新材料;F先进能源;G现代农业;H先进制造; I环保技术;J 海洋;K安全健康;L现代交通;M地球科学;N文化创意;O 遥感技术;P其他 主要学科领域 1.2.3.4. 实验室认可 A是;B否 计量认证 A是;B否 使用状态 A在用;B出租;C闲置 运行状态 A 正常;B 待修;C待报废 共享模式 A外部共享;B内部共享;C不共享 年有效工作机时(小时) 对外共享机时(小时) 是否可以发布本仪器共享信息 A是 B否(如选择否,请说明不可发布信息之理由:) 是否已在共享平台注册 A是 B否 是否存在跨省级及以上区域共享 A是 B否 机组人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专业技术职称 所学专业 主要职责 主要研究方向 上岗资质 1 2 设备服务收入(万元) 设备运行支出(万元) 自主创新研制所需关键技术 表1-2 科技活动人员概况 一、科技活动人员概况 科技活动人员总数 按岗位性质分 科教人员 按性别分 男 其中:自然科学技术领域 女 科研管理人员 按学历分 博士研究生 科研辅助人员 硕士研究生 高层次专家 两院院士 本科 863计划领域专家 其他 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按职称分 正高级 "千人计划"入选人员 副高级 长江学者 中级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其他 二、当年人才培养情况 三、当年人员变动情况 类别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博士后 1.当年新增人员总数 2.当年减少人员总数 合计其中:正高级 其中:正高级 当年入学(入站)数 其中:副高级 其中:副高级 当年毕业(出站)数 其中:博士 其中:博士 当年在读(在站)数 其中:硕士 其中:硕士 备注 表1-3 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职称 学历 学位 工作单位与部门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是否愿意成为平台 建设指导专家 A是;B否 在职情况 A在编;B返聘;C客座;D其他 导师情况 A博导;B硕导 所属研究实验基地 1.2. 专家称号 1.2. 主要学科领域 1.2. 学术专长 人才所属重点领域 A 装备制造;B 信息;C 生物技术;D 新材料;E 航空航天;F 海洋;G 生态环境保护;H 能源资源;I 现代交通运输; J 农业科技;K 防灾减灾;L 其他 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 A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B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C 863 计划;D 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E 火炬计划;F 星火计划; G 973计划;H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I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当年获得科技 奖项情况 序号 奖项名称 获奖层次 获奖等级 排名 获奖证书编号 A 国家级;B 省部级 A特等奖; B 一等奖;C 二等奖;D三等奖 1. 2. 备注表1-4 科技产出概况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2013年数量 一、专利 专利授权数 件 其中:发明专利 件 其中:国外授权 件 有效发明专利数(累计量) 件 发明专利转让数量 件二、科技论文与科技著作 发表科技论文 篇 其中:EI检索收录 篇 其中:SCI检索收录 篇 其中:ISTP检索收录 篇 出版科技著作 种三、技术标准 主持或参加制订、修订的已发布标准 项 其中:主持 项 其中:国际标准 项 其中:国家标准 项 其中:行业标准 项四、科技成果奖励 科技成果获奖数 项 其中:国家级 项 其中:省部级 项 其中:特等奖 项 其中:一等奖 项表1-5 在研课题情况 序号 课题编号 课题 名称 负责人 课题 来源 技术 领域 执行 周期 当年到账经费(万元) 当年内部支出(万元) 立项年份 课题经费总额 1 2 3 4 5 注:课题编号不做统一要求,可以填1,2,3等数据 当年内部支出不做要求,填写任意数字即可.如果能够计算出实际数据,可以填报,但不做统计分析. 表2 研究实验基地概况 基地名称 基地其他名称 基地类别 基地编号 (系统自动生成) 所在地代码 依托法人单位 基地负责人 基地网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批准建设部门 批复筹建时间 验收通过或批复建立时间 建设情况 A已验收;B已建成未验收;C正在建设;D停建或撤销 是否属于合建基地 A是;B否 基地是否对外开放 A是;B否 合建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上级主管部门 序号 单位名称 上级主管部门 1 2 建筑面积(m2) 科研仪器设备数量 (台/套) 科研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其中:科研用房(m2) 其中:大型仪器数量 其中:大型仪器原值 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当年科技活动人员新增 (人) 当年科技活动人员减少 (人) 其中:具有博士学位 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 其中具有副高级职称 科技活动经费收入 (万元)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万元) 其中:政府资金 其中:技术性收入 其中:基地运行费 其中:仪器设备购置费 研究方向 与研究内容 序号 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内容(200字以内) 1 2 涉及技术领域 A信息技术;B高技术服务;C生物和医药;D航空航天;E新材料;F先进能源;G现代农业;H先进制造; I环保技术;J 海洋;K安全健康;L现代交通;M地球科学;N文化创意;O 遥感技术;P其他 主要学科领域 1.2.3.4. 问题、需求及政策建议 备注 表2-1 科研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所在单位编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制造厂商 产地 原值(元) 建账单位 建账日期 备注注:原值大于等于2万元,小于50万元的填写该清单.大于等于50万元的,需要填写表1-1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本信息,并注明所属的研究实验基地名称. 附表 国家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总表 填报年度: 年 单位全称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科研用房建筑面积(m2) 资产(万元) 总额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对外投资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总数(台/套) 研究实验基地总数 科技活动人员 总数科教人员 科研管理人员 科研辅助人员 其中:自然科学技术领域 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人) 总数正高级 副高级 博士 研究生培养 总数博士毕业数 硕士毕业数 科技活动经费收入(万元) 其中:来自政府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万元) 其中:仪器设备购置费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主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注:本表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经法人单位确认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送;法人单位下属各研究实验基地须逐一填报《研究实验基地基本信息调查总表》. 研究实验基地调查总表 填报年度: 年 基地名称 基地其他名称 基地类别 基地编号 批准建设部门 批复筹建时间 验收通过或批复建立时间 建设情况 A已验收;B已建成未验收;C正在建设;D停建或撤销 是否属于合建基地 A是;B否 建筑面积(m2) 科研仪器设备数量 (台/套) 科研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其中:科研用房(m2) 其中:大型仪器数量 其中:大型仪器原值 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当年科技活动人员新增 (人) 当年科技活动人员减少 (人) 其中:具有博士学位 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 其中具有副高级职称 科技活动经费收入 (万元)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万元) 其中:政府资金 其中:技术性收入 其中:基地运行费 其中:仪器设备购置费 单位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主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注:X为研究实验基地基本信息总表序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表3 科技数据库基本信息 数据库名称 数据库所属学科领域 建库的资金来源 A 中央财政支持 B 地方财政支持 C 其他 数据库内容概述 数据库支持的项目或计划 A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B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C 863 计划;D 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E 火炬计划;F 星火计划; G 973计划;H 211工程;I 985工程;J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K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L 除上述国家计划外由中央政 府部门下达的课题; M 地方科技计划项目 应用技术领域 A信息技术;B高技术服务;C生物和医药;D航空航天;E新材料;F先进能源;G现代农业;H先进制造; I环保技术;J 海洋;K安全健康;L现代交通;M地球科学;N文化创意;O 遥感技术;P其他 数据库文种 A中文;B英文;C其他(请说明)_____ 建库时间 是否中国独有资源 A是B否数据采用标准规范 A 国际标准 B 国家标准 C 行业标准 D 无 若有,请列出标准规范名称 数据量 A PB;B TB;C GB 当年数据年增量 A PB;B TB;C GB 数据类型 A 结构化数据;B半结构化数据;C非结构化数据 数据库类型 A 关系型数据库 B 非关系型数据库 数据来源(多选) 自主产生(A观测采集;B自动监测;C数字化加工处理;D模型模拟;E文献挖掘);共享交换(F国内共享交换;G国外共享交换);付费购买(H国内购买;I国外购买);J其他(请说明) 数据库是否定期备份 A是;B否 备份周期 A年;B月;C日 备份方式 A人工方式;B.半人工方式;C.计算机自动处理;D其他(请说明) 数据共享类型 A不共享;B 内部有偿共享;C 内部无偿共享;D外部有偿共享;E 外部无偿共享 当年在线共享量 A PB;B TB;C GB 年下载量 A PB;B TB;C GB 网络带宽(Mbps) 支持的网络协议 A IPv4;B IPv6;C IPv4和IPv6 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 关系型数据库(A Mysql;B MS SQL SERVER;C Oracle;D DB2;E SYBASE;F ACCESS;G Informix;H PostgreSQL;I其他(请说明) 非关系型数据库(J Redis;K Tokyo Cabinet;L MongoDB;M CouchDB;N 其他(请说明)版本 《国家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或地方所属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含转制后仍归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所属的转制院所,涉密单位及相关涉密信息除外)组织填报. 如无特别说明和规定,本表调查数据时限均指截止到调查表填报时间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法人单位应组织下属机构(包括研究实验基地)填报、修正和补充有关数据,对各项数据进行认真校核,并通过"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http://www.escience.gov.cn相关链接)或"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nstic.gov.cn相关链接)汇交相关数据,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力避重复或遗漏.各单位完成系统填报后,打印纸质调查总表,并由本机构负责人签章确认,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交至各部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资源调查组织部门. 本表填报的详细说明如下: 表1 法人单位概况 本表调查从事各类科学技术活动的法人单位年末机构概况.科学技术活动(简称"科技活动")是指所有与各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医学、农业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等)中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系统的活动,主要包括研究与试验发展(R&D)、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R&D成果应用)、科学技术教育与培训(STET)和技术推广与科技服务(STS). 组织机构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给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填写.根据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由8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1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 所在地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以及行政区划变更,填写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须填满6位. 上一级主管单位:本单位若是二级或二级以下法人单位,则填写上一级法人单位全称;若是一级法人单位,则不填此项. 单位通讯地址:填写本单位的详细通讯地址.如果单位分设在不同地点时,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办公室所在地址. 法人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分类,按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等选择填写. 单位属性:从以下分类中择一填写. (1)科研机构:指独立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指有明确的任务和研究方向,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具有研究、开发、开展学术工作的基本条件,主要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并且在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财务上独立核算盈亏,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在银行有单独户头的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以上〔含地(市)〕各部门所属的国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 (2)高等学校: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校.隶属于高等学校的非独立科技机构列入此项. (3)检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进行检验、分析、测试活动的机构,包括各级分析测试中心,检验监督中心等. (4)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 (5)企业:按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分别填写;应进一步选择是否属于转制院所,转制院所指1999年1月1日以后地市以上政府部门所属独立科技机构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企业. (6)其他:不属上述类型以及医疗机构的单位均列入其他,并注明具体属性. 从事的国民经济行业: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选择填写本单位主要从事的行业名称及代码,至少填满3位(中类).从事或服务于多个国民经济行业的可多选. 主要学科领域:按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选择填写本单位从事科技活动的主要学科名称及代码,至少填满3位(一级学科).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可多选. 占地面积:本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面积,不含单位拥有的林场、试验田等. 科研用房建筑面积:指可直接用于科技活动的各种建筑设施(租赁的科研用房按实际占用面积填写).包括科研楼、教学楼、实验楼、实验室、实验性工厂(车间)、试验农场的有关建筑设施、学术报告场所、科技管理的办公建筑、科技器材物资仓库,不包括食堂、职工宿舍等福利性建筑.若以上各种建筑设施不是用于单一目的,应按比例折算分别统计. 资产:指本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等,均填报上一年年末净值. (1)固定资产:指本单位能在较长时间内使用,消耗其价值,但能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设施和设备,如房屋和建筑物等.作为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②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 (2)流动资产:指本单位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3)对外投资:指本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科技活动经费收入:指从各种渠道筹集到的计划用于本单位科技活动的经费. 来自政府的资金:指由各级政府部门直接拨款或企事业单位利用政府资金委托本单位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所获得的收入,按来自中央财政、来自省级财政及来自地市财政分别统计.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指用于科技活动的各项支出. 仪器设备购置费:指本单位用于购买科技活动所需仪器设备的实际支出额. 附属研究实验基地:填写本单位下属的研究实验基地,应一一填写下属研究实验基地的全称. 当年重要成果:本年度最重要的科技成果(只需列出前五项).成果形式包括: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2)国家级发明专利;(3)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4)其他重要科技成果 表1-1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本信息 本表调查法人单位年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资源状态和利用情况.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单台(件、套)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设备. 设备统一编号:无须填写,由资源调查系统自动生成. 所在单位编号:指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赋予该仪器设备的资产编号. 设备分类编码:依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建设与整合"平台建设项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分类标准与编码规则(试用)》,按大类、中类、小类选择填写(6位数字代码). 中文名称:按铭牌信息,填写仪器设备的规范名称,. 英文名称:指进口仪器设备的英文名称,依据技术资料或铭牌填写.无英文名称的进口仪器设备和国产仪器设备不填此项. 型号规格:按铭牌或技术资料上标注的型号规格信息填写. 生产制造厂商:填写仪器设备生产或设计制造单位的全称(非代理商). 产地:指仪器设备的实际制造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按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2000)选择填写. 主要技术指标:指验收时达到的、能代表仪器设备主要技术性能的指标或参数. 主要功能:简述仪器设备主要技术应用领域及相应功能. 主要附件:指决定仪器设备主要性能的附件.没有附件的可不填. 是否二次开发:二次开发是指在现有仪器设备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来拓展原有功能.按是和否填写. 所属单位内部门:指本单位内实际使用或管理该仪器设备的部门或机构. 所属研究实验基地:仪器设备如果归属某个或多个研究实验基地,应一一选择填写所属基地的全称. 获取方式:根据获取仪器设备的途径不同,按购置、研制、赠送、其他等选择填写. 建账日期:指仪器设备完成固定资产建账的具体日期,按YYYY-MM-DD格式填写.例如,建帐日期为2002年11月8日,填写"2002-11-08". 原值:指仪器设备的购置单价或研制成本,按资产登记价格填写.单位为"元"(人民币),进口仪器设备根据建帐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主要经费来源:指购置、研制仪器设备最主要的经费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及其他资金,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包含以下项目: A.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B.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C.863 计划; D.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 E.火炬计划;F.星火计划; G. 973计划; H.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 I.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J.211工程;K.985工程; L.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M.国家社会科学基金;N.除上述国家计划外由中央政府部门下达的经费; 应用技术领域:指仪器设备应用的相关技术领域,按如下领域选择填写,应用于多个技术领域的,选择最接近的技术领域填写: A信息技术;B高技术服务;C生物和医药;D航空航天;E新材料; F先进能源;G现代农业;H先进制造;I环保技术;J 海洋; K安全健康;L现代交通;M地球科学;N文化创意;O遥感技术 P其他 主要学科领域:按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选择填写本单位从事科技活动的主要学科名称及代码,至少填满3位(一级学科).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可多选. 实验室认可:根据仪器设备所属实验室是否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按是、否选择填写. 计量认证:根据仪器设备是否获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计量合格证书,按是、否选择填写. 使用状态:指仪器设备当年的通常使用和管理状态,按在用、出租、闲置(年度内从未使用)选择填写. 运行状态:指仪器设备当年通常技术性能状态,按正常、待修、待报废选择填写. 共享模式:根据仪器设备当年通常的共享情况,按外部共享、内部共享、不共享选择填写.外部共享指为本法人单位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内部共享指只是在本法人单位内共享. 年有效工作机时:指单台仪器设备年度内实际用于科研、实验、检测、测试等科技活动的总机时,包括必要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不包括空载运行时间.计量单位为小时. 对外共享机时:指单台仪器设备年度内为其他单位提供服务的实际使用机时,不含内部共享机时. 是否可以发布本仪器共享信息:指仪器拥有者是否愿意本仪器的相关信息在国家相关共享平台进行发布,以促进仪器设备的共享,按是和否填写. 是否已在共享平台注册:根据该仪器设备是否已经在共享平台注册情况,选填是或否,这里的共享平台是指国家、区域及各省的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国家科技资源共享网. 是否存在跨省级及以上区域共享:根据该台仪器设备是否存在为省级及以上跨区域其他单位提供共享服务,选填是或否.跨国共享也计入此类. 机组人员:填写负责仪器设备日常使用和维护的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咨询分析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均要求是本单位固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所学专业、职责和主要研究方向、是否具有上岗资质等.其中职责按管理、咨询分析、操作维护、实验技术选择填写. 设备服务收入:仪器设备开展服务活动的各项收入.包含依托仪器设备对外提供服务的测试费、租赁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总和,不包含机组的科研费收入. 设备运行支出:年度内维持仪器设备基本运行的费用总和.包含维持科研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的折旧费、检定维护费和试剂耗材费以及各项成本费用总和. 自主创新研制所需关键技术:请对本仪器相关技术进行自主研发所需突破的最关键核心技术进行简要描述. 表1-2 科技活动人员概况 本表调查法人单位年末科技活动人员的结构组成,以及当年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 科技活动人员:指从事各类科技活动的人员(高校包括从事教学活动人员),包括科教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1)科教人员:指从事大专以上教学、研究与发展、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的人员.包括从事科研活动累计工作一年及以上的专家、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人员. (2)科研管理人员:包括从事科技计划管理、课题管理、成果管理、专利管理、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管理、科技外事工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财务、科研秘书等与科技活动有关的人员 (3)科研辅助人员:指直接为科技工作服务的各类人员.如从事图书、信息与文献、测试、试制、咨询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实验工厂(车间)、实验农场的人员.不包括司机、门卫、食堂人员、医务人员、清洁工、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工作人员,以及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按岗位性质分:根据从事科技活动的工作岗位,按科教人员、科研管理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分类统计. 高层次专家:此处的高层次专家特指:两院院士、863计划领域专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千人计划"入选人员、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请填报上述各类型专家的合计数量. 按学历分:根据从事科技活动人员获得的最高学历,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和其他等分类统计. 按职称分:根据从事科技活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其他分类统计.未实行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的单位,按原技术职称填报. 人才培养:包括研究生培养和博士后流动两部分. (1)研究生培养:包括本单位自行培养(导师为本单位固定人员)和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其中导师之一为本单位固定人员),不包括外单位委托代为培养的研究生. (2)当年在读(在站)人数:指年度内除入学(进站)和毕业(出站)人员以外,在本单位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或从事科技活动的博士后的数量.以高校为例,假设其研究生学制为三年,2010年9月入学数为100人,2010年7月毕业数位80人,2008级及2009级研究生数量分别为90人及70人,则2010年度数据填报中,当年入学数为100,毕业数为80人,在读人数为160人(90+70). 人员变动情况:调查本单位年度内科技活动人员的新增和减少情况,并按新增(减少)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和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分类统计. 表1-3 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 本表调查法人单位科技活动人员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的科技活动人员. 姓名:外籍人员按"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样式填写,无中文姓名的仅填写英文姓名. 国籍:指人员户籍所在国家或地区,按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2000)选择填写. 出生日期:填写该人员的出生日期,按"YYYY-MM-DD"格式填写. 职称:根据从事科学技术领域的不同,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等选择填写,对照国标GBT 8561-2001(专业技术职务代码)选择填写. 正高级职称:指研究员;教授;主任医(药、护、技)师;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编审;译审;研究馆员等. 副高级职称:副研究员;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高级农艺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副编审;副译审;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研究馆员等. 中级职称:指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实验师;农艺师;主治医(药、护、技)师;统计师;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记者;编辑;翻译;馆员等. 初级职称:指研究实习员;助教;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审计师、审计员;助理编辑、见习编辑;助理翻译;助理记者;助理馆员、管理员等. 学历:指获得的最高学历,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和其他等选择填写. 是否愿意成为平台建设指导专家:指该人员是否愿意作为指导专家参与到国家各类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工作中,按是和否填写. 在职情况:按在编、返聘、客座(兼职)、其他等选择填写. 所属研究实验基地:属于某个或多个研究实验基地科技活动人员编制的,应一一选择填写所属基地的全称. 导师情况:按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导)、硕士研究生导师(硕导)选择填写. 专家称号:指当年获国外和国内省部级以上各类专家荣誉称号,包括国外授予院士(须注明)、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其他等选项,可多选.不属于所列选项的,在"其他"中注明. 主要学科领域:按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选择填写该人员从事科技活动的主要学科名称及代码,至少填满5位(二级或三级学科).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可多选. 学术专长:指从事科技活动的专业特长. 人才所属重点领域:参照国家重点人才发展领域,按如下分类填写人才所属领域: A.装备制造; B.信息; C.生物技术; D.新材料; E.航空航天; F.海洋; G.生态环境保护;H.能源资源; I.现代交通运输; J.农业科技; K.防灾减灾; L.其他 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指填报人员当年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如下类别填写: A.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B.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C.863 计划; D.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 E.火炬计划; F.星火计划; G 973计划; H.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I.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当年获得科技奖项情况:填写资源调查当年个人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项,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奖项,并填写奖项的级别以及获奖证书的编号.(单个项目多次获奖只填一次,填写最高奖项).国家级奖包含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省部级奖包括以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政府部门名义颁发的重大科技成果奖和科技进步奖. 表1-4 科技产出概况 专利授权数:指当年由专利管理部门授权本单位专利权的职务专利件数. 国外授权:只有外国专利管理部门授予专利权的件数. 有效发明专利数:指调查单位作为专利权人在截至报告年度累计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科技论文:在全国性学报或学术刊物上、省部属大专院校对外正式发行的学报和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向国外发表的论文.只统计本单位科技人员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 科技著作:指经过正式出版部门编印出版的科技专著、大专院校教科书、科普著作.只统计本单位科技人员为第一作者的著作. 技术标准:指本单位主持或参加制订、修订的已发布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不包括企业标准. 科技成果奖励:指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一级行业协会、国家二级及以上专业学会、在国家奖励办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机构等评定的科技奖励. 表1-5 在研课题情况 课题填报范围:填写本单位作为主持单位,在本年度内开展的、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或科技专项的课题研究活动.只填写本年度内进行的课题,包括本年度完成课题. 课题来源:课题来源是指课题所列入的科技计划或科技专项,请根据课题来源选填下列代码. (1)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 (3)国家863计划课题 (4)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 (5)火炬计划国家级课题 (6)星火计划国家级课题 (7)国家973计划课题 (8)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 (10)除上述国家计划外由中央政府部门下达的课题 技术领域:请按如下"技术领域分类"填写下列相应代码: (1)信息技术(2)高技术服务 (3)生物和医药(4)航空航天 (5)新材料(6)先进能源 (7)现代农业 (8)先进制造 (9)环保技术 (10)海洋 (11)安全健康 (12)现代交通 (13)地球科学 (14)文化创意(15)遥感技术 (16)其他技术领域 执行周期:指课题从立项开始,到鉴定或验收的周期.单位为年.如果课题至年底仍在继续进行,则填写预计执行周期. 表2 研究实验基地概况 本表调查法人单位年末所属各类研究实验基地的基本信息,并征询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需求和政策建议.本调查中的研究实验基地专指经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并依托法人单位建立或设立的从事各类科技活动的机构,包括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大型科研设施、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野外台站等(以下简称"基地").对于多个法人单位合建的基地,各参建单位分别填报各自独立信息.对于名称不同,但是人员、仪器等均相同的基地,相关信息只需填报1份. 基地名称:填写基地的全称.如果同一基地有多个名称,请在此处填写级别最高或最重要的一个名称,其他名称填写在后面的"基地其他名称"字段. 基地其他名称:基地的其他名称均填写. 基地类别:按批复建立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分为国家级、部属、省属、地(市)属等类别.各类基地根据功能和目标细分如下: 国家级基地:指由国家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批复建立的研究实验基地(一般冠名"国家").按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分析测试中心、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大型仪器中心、国家级野外站、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国家药物安全评价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其他国家级基地等选择填写. 部属基地:指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复建立的各类基地,按部属重点实验室、部属开放实验室、部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属研发(技术)中心、部属分析测试中心、部属野外站、其他部属基地等选择填写. 省属基地:指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及管理部门批复建立的各类基地,按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省属重点(开放)实验室、省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属研发(技术)中心、省属分析测试中心、省属野外站、其他省属基地等选择填写. 地属基地:指由地(市)级政府及管理部门批复建立的各类基地.按地属重点(开放)实验室、地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属研发(技术)中心、地属分析测试中心、其他地属基地等选择填写. 基地编号:无须填写,由资源调查系统自动生成. 所在地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以及行政区划变更,填写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须填满6位. 批准建设部门:指批准建立或设立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 批复筹建时间:指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筹建基地的具体时间(以批复文件为依据).没有筹建阶段的基地不填此项. 验收通过或批复建立时间:指基地通过验收或经批复正式成立的具体时间. 建设情况:指基地报告期年末所处的建设阶段,按已验收、已建成未验收、正在建设、停建或撤销等选择填写. 建设形式:指该研究实验基地为多个单位联合组建或单位自建,按是和否选择填写. 合建单位:如建设形式选择"是"则填写合建基地的所有合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否则不填. 科研用房建筑面积:指可直接用于科技活动的各种建筑设施(租赁的科研用房按实际占用面积填写).包括科研楼、教学楼、实验楼、实验室、实验性工厂(车间)、试验农场的有关建筑设施、学术报告场所、科技管理的办公建筑、科技器材物资仓库,不包括食堂、职工宿舍等福利性建筑.若以上各种建筑设施不是用于单一目的,应按比例折算分别统计. 大型仪器:指单台原值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科技活动经费收入:指年度内从各种渠道筹集到的计划用于研究实验基地科技活动的经费. 政府资金:指来自政府的科技活动经费收入. 技术性收入:指研究实验基地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所获得的非政府资金(毛收入),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自有资金委托本单位开展科学技术活动所提供的资金,包括技术开发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咨询及其他收入等.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指研究实验基地用于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来自科研渠道以及其他各种渠道的经费实际用于科技活动支出的费用. 基地运行经费:指基地年度内维持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运行费、房屋使用费、水电能源费、办公费等. 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实验基地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而购买的仪器设备. 研究方向与研究内容:按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逐项填写.研究方向的项数不限,每个研究方向的主要研究内容控制在200字以内. 涉及技术领域:指研究实验基地主要研究方向涉及的技术领域,按信息技术、高技术服务、生物和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先进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环保技术、海洋、安全健康、现代交通、地球科学、文化创意、遥感技术、其他选择填写.涉及多个技术领域的,选择最接近的技术领域填写. 主要学科领域:按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选择填写本基地从事科技活动的主要学科名称及代码,至少填满5位(二级或三级学科),可多选. 问题、需求及政策建议:简要阐述基地在基础设施配套(实验室和科研用房改扩建、科学仪器设备改造和购置等)、运行经费、人员配置、研究实验方向、科技成果转化、合作交流、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重大需求,并对所需的政策支持提出建议. 表2-1 科研仪器设备清单 本表调查研究实验基地年末在账,原值2万元(含2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单台(件、套)科研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原值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填报表1-2《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本信息》. 1.所在单位编号:指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赋予该仪器设备的资产编号. 2.仪器设备名称:须填写规范的中文名称. 3.型号规格:按仪器设备生产制造厂商的标识填写. 4.生产制造厂商:填写仪器设备生产厂商或设计制造单位的正式名称. 5.产地:指仪器设备的制造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按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2000)选择填写. 6.原值:指仪器设备的购置单价或研制成本,按资产登记价格填写.单位为"元"(人 民币),进口仪器设备根据建账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7.建账单位:指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建账的法人单位.属于合建基地的,选填建帐单 位名称. 8.建账日期:指仪器设备完成固定资产建账的具体日期,按YYYY-MM-DD格式填写.例如, 建帐日期为2002年11月8日,填写"2002-11-08". 表3 科技数据库基本信息表 1.科技数据库:在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过程中,产生(包括购买和整合)的成果数据的数字化集合,并存储在计算机上. 2.数据库名称:应该能够代表数据库所属领域,例如:地球系统数据库;人口健康数据库等. 3.数据库所属学科领域:按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选择填写本单位从事科技活动的主要学科名称及代码,至少填满3位(一级学科).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可多选. 4.数据库内容概述:对数据库中的数据内容进行简要描述. 5.数据库支持的项目或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973计划、211工程、985工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除上述国家计划外由中央政府部门下达的课题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 6.数据库应用技术领域:包括信息技术、高技术服务、生物和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先进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环保技术、海洋、安全健康、现代交通、地球科学、文化创意、遥感技术和其他. 7.数据库文种:数据库中存储的数据的语言. 8.建库时间:创建数据库的时间,按"YYYY-MM-DD"格式填写. 9.数据采用标准规范:指数据库中存储的数据所采用的标准规范.如果采用了多个标准规范,以主体数据的规范为准. 10.数据量:数据库中存储的数据量,不包括涉密数据. 11.当年数据年增量:当年增加的数据量. 12.数据类型: (1)结构化数据:即行数据,存储在关系型数据库里,可以用二维表结构来逻辑表达实现的数据.一般先有结构,再有数据. (2)非结构化数据:不方便用关系型数据库二维逻辑表来表现的数据即称为非结构化数据,包括所有格式的办公文档、文本、图片、XML、HTML、各类报表、图像和音频/视频信息等等. (3)半结构化数据:介于完全结构化数据(如关系型数据库、面向对象数据库中的数据)和完全无结构的数据(如音频、图像文件等)之间的数据,如:树、图等.一般先有数据,再有结构. 数据库类型: (1)关系型数据库:是建立在关系模型基础上的数据库,借助于集合代数等数学概念和方法来处理数据库中的数据.现实世界中的各种实体以及实体之间的各种联系均用关系模型来表示,一般来说,结构化数据以关系型数据库的方式存储.比较著名的关系型数据库有:Mysql、SQL Server、Oracle、DB2等. (2)非关系型数据库:是一种与关系型数据库管理系统截然不同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它的数据存储格式可以是松散的、通常不支持Join操作并且易于横向扩展.比较著名的非关系型数据库有:MongoDB、memcached、Tokyo Tyrant等. 14.数据库备份:就是对数据库建立一个副本.主要是为了防止意外断电、系统或服务器崩溃、用户失误、磁盘损坏等原因造成的数据库文件的破坏或丢失. 15.数据备份周期:指每隔多久数据库备份一次. 数据共享类型:分为不共享、内部有偿共享、内部无偿共享、外部有偿共享和外部无偿共享五大类. 不共享:指数据库中的数据不对外或对内服务. 内部有偿共享:指数据库所在单位的用户可以通过有偿的方式获取数据. 内部无偿共享:指数据库所在单位的用户可以免费获取数据库中的数据. 外部有偿共享:指数据库建库单位以外的用户可以通过有偿的方式获取数据. (5)外部无偿共享:指数据库中的数据可以免费对外服务. 16.当年在线共享量:当年数据库中,提供在线服务的数据量. 17.年下载量:用户一年下载的数据总和. 18.网络带宽(Mbps):是指在一个固定的时间内(1秒),能通过的最大位数据.调查表中,网络带宽的单位是MB/s. 19.支持的网络协议版本: (1)IPV4:是互联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IP)的第四版,也是第一个被广泛使用,构成现今互联网技术的基石的协议.目前的全球因特网所采用的协议族是TCP/IP协议族.IP是TCP/IP协议族中网络层的协议,是TCP/IP协议族的核心协议.目前IP协议的版本号是4(简称为IPv4,v,version版本),它的下一个版本就是IPv6.IPv4中规定IP地址长度为32(按TCP/IP参考模型划分) ,即有2^32-1个地址. (2)IPV6:IPv6是IETF(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设计的用于替代现行版本IP协议(IPv4)的下一代IP协议.目前IP协议的版本号是4(简称为IPv4),它的下一个版本就是IPv6.IPV6地址长度为128位20.数据库管理系统:是一种操纵和管理数据库的大型软件,用于建立、使用和维护数据库,简称DBMS.它对数据库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控制,以保证数据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附件2 全国生物种质资源调查表 保藏机构(设施): 所属法人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填报时间: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四年一月 填报说明一、本表由生物种质资源保藏机构(设施)组织填写,依托单位进行复核上报. 二、如无特别说明和规定,本表调查数据时限均指截止到调查表填报时间上一年的12月31日. 三、调查内容 (一)生物种质资源保藏机构(设施)调查(表1及表1-1至表1-4).重点调查生物种质资源保藏机构(设施)概况、科技活动人员、运行经费以及拥有的仪器设备等情况. (二)生物种质资源基本信息调查(表2至表4).分别调查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三类种质资源的编号、名称、种属、产地来源、类型、主要特征、实物状态、共享方式等基本信息. 四、各类生物种质资源保藏机构(设施)应通过"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http://www.escience.gov.cn相关链接)或"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nstic.gov.cn相关链接)汇交数据,并对汇集的资源数据进行认真校核,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力避重复或遗漏.各单位完成系统填报后,打印纸质调查总表,并由本机构负责人签章确认,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交至各部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资源调查组织部门. 五、填报前请仔细阅读各报表的填表说明(另发),按规定的指标名称、指标含义、分类标准、编号代码等认真填报. 表1 生物种质资源保藏机构(设施) 机构(设施)全称 机构(设施)通讯地址 机构(设施)邮政编码 机构(设施)统一编号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依托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研究实验基地 1.2. 机构(设施)负责人 联系电话 E-mail地址 创建年份 改建年份 扩建年份 固定资产(万元) 总额 设施用房 仪器设备 图书资料 其他资源领域 A植物种质资源;B动物种质资源;C微生物菌种资源 设施类型 库圃(园) 场林其他 设施使用面积(m2) 设施库容(份/品种/菌株) 资源保藏总量(份/品种/株) 保藏库温度(℃) A常温;B 15~-4;C -10~-40;D -80;E -196 (可多选) 设施级别 A国家级;B部级;C省级;D其他 资源信息化情况 A未建数据库未建网;B已建数据库未建网;C未建数据库已建网;D已建数据库已建网 信息服务(或数据库链接)网址 年提供利用单位数 年提供资源总份数 年提供资源总份次 存在问题与需求建议 备注 表1-1 科技活动人员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国籍职称学历学位工作单位与部门 在职情况 A在编;B返聘;C客座;D其他 导师情况 A博导;B硕导 所属研究实验基地 1.2. 专家称号 1.2. 主要学科领域 1.2. 学术专长 备注 表1-2 人才培养情况 类别合计当年入学(进站)人数 当年毕业(出站)人数 当年在读(在站)人数 博士后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合计表1-3 运行经费情况 运行经费来源情况 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主要经费来源 金额(万元) 主要支出科目 金额(万元) 合计 合计 中央财政资助 设备运行费 地方财政资助 房屋使用费 企事业资金 水电能源费 单位自有资金 材料费 其他人员费办公费表1-4 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所在单位编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制造厂商 产地 原值(万元) 建账日期 表2 植物种质资源 国家统一编号 保藏单位编号 中文名称 外文名称 科名 属名 种名 归类编码 原产国 原产省 原产地 来源地 主要特征特性 A高产;B优质;C抗病;D抗虫;E抗逆;F高效;G其他 (可多选) 资源类型 A野生资源;B地方品种;C选育品种;D品系;E遗传材料;F其他 保藏资源类型 A植株;B种子;C种茎;D块根;E花粉;F培养物;G DNA;H其他 (可多选) 实物状态 A良好;B中等;C较差;D 无实物 共享方式 A公益性共享;B公益性借用共享;C合作研究共享;D知识产权交易性共享;E资源纯交易性共享;F资源交换性共享;G收藏地共享;H行政许可性共享;I不共享 (可多选) 表3 动物种质资源 国家统一编号 保藏单位编号 中文名称 中文别名 外文名称 科名 属名 种名或亚种名 归类编码 原产国 原产省 原产地 来源地 主要功能特性 A高繁殖力;B高生产力;C优质;D抗病虫;E抗逆;F耐粗饲;G耐高温;H耐高湿;I耐寒;J耐干旱;K耐药;L致病;M其他 (可多选) 资源类型 A野生资源;B地方品种;C培育品种(系);D寄生;E其他 保藏资源类型 A活体;B精子;C卵子;D胚胎;E细胞株;F组织器官;G DNA材料; H标本; I其他 (可多选) 实物状态 A正常;B退化;C无实物 共享方式 A公益性共享;B公益性借用共享;C合作研究共享;D知识产权交易性共享;E资源纯交易性共享;F资源交换性共享;G收藏地共享;H行政许可性共享;I不共享 (可多选) 表4 微生物种质资源 菌种保藏编号 原始编号 中文名称 属名 种名加词 来源历史 收藏时间 原产国 采集地 分离基物 培养温度(℃) 培养基编号(名称或配方) 归类编码 主要特征特性 保藏类型 A培养物;B二元培养物;C基因;D其他 (可多选) 保藏方法 A液氮超低温冻结;B -80℃冰箱冻结;C真空冷冻干燥;D矿物油;E定期移植;F其他 (可多选) 生物危害程度 A一类;B二类;C三类;D四类;E不清楚 是否属于模式菌株 A是;B否 实物状态 A有实物;B无实物 共享方式 A公益性共享;B合作研究共享;C知识产权性交易共享;D资源纯交易性共享;E资源交换性共享; F收藏地共享;G行政许可性共享;H不共享 (可多选) 附表全国生物种质资源调查总表 填报年度:年 机构(设施)全称 依托法人单位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创建年份 改建年份 扩建年份 固定资产(万元) 总额 设施用房 仪器设备 图书资料 其他 资源领域 设施级别 设施类型 库圃(园) 场林其他 设施使用面积(m2) 设施库容(份/品种/株) 资源保藏总量(份/品种/株) 年提供利用单位数 年提供资源总份数 年提供资源总份次 科技活动人员总数 人才培养总数 运行经费来源合计(万元) 运行经费支出合计(万元) 已填报资源总数(植物) 国家编目数 未编目数 野生资源份数 地方品种份数 选育品种份数 品系份数 遗传材料份数 其他资源份数 已填报资源总数(动物) 国家编目数 未编目数 野生资源数 地方品种数 培育品种(系)数 寄生数 其他资源数 已填报资源总数(微生物) 培养物株数 二元培养物株数 基因数量 其他资源数量 机构(设施)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机构(设施)名称(公章): 年月日依托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主管部门科技业务司(局、厅、委): (公章) 年月日注:本表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经法人单位确认并经主管部门的科技主管司(局、厅、委)审查通过后报送. 《全国生物种质资源调查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生物种质资源保存机构(设施)组织填写,依托单位进行复核上报. 如无特别说明和规定,本表调查数据时限均指截止到调查表填报时间上一年的12月31日. 中央资源调查范畴内的生物种质资源保存机构(设施)应通过"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http://www.escience.gov.cn相关链接)或"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nstic.gov.cn相关链接)汇交数据,并对汇集的资源数据进行认真校核,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力避重复或遗漏.地方资源调查范畴内的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指定的系统填报后,打印纸质调查总表,并由本机构负责人签章确认,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交至各部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资源调查组织部门. 本表填报的详细说明如下: 表1 生物种质资源保存机构(设施) 本表调查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三类种质资源保存机构(设施)年末概况、资源拥有与利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与需求建议等.首次调查应填报机构(设施)的历史变迁情况. 生物种质资源保存机构(设施):指由各级政府认定,具有生物种质资源保存功能,并拥有一定资源保存数量,以保存生物种质资源遗传特性为目的,并为全国或区域提供科研服务的机构或设施,不包括单纯为特定的研究院所或高等院校提供生物种质资源而设立的保种室.植物种质资源保存机构(设施)包括种质库、种质圃、植物园和保存林等;动物种质资源保存机构(设施)包括保种场、保种池、自然保护区和基因库等;微生物种质(菌种)资源保存机构(设施)包括菌种保藏中心、微生物资源专业实验室等. 机构(设施)全称:应该能够表明保存机构的资源类别(是什么资源)、 保存功能及设施类型(是"库"还是"圃"还是"中心"还是"场"还是"园"等),例如:华中药用植物园;花椒种质圃;国家啮齿类试验动物种子保存中心;河南省水产种质资源DNA保存库;中国医学细菌保藏管理中心;山东大学微生物菌种保存中心. 机构(设施)统一编号:无须填写,由资源调查系统自动生成.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保存机构(设施)所在法人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给保存机构(设施)所在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填写.根据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由8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1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 所属研究实验基地:专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并依托法人单位建立或设立的从事各类科技活动的机构,包括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大型科研设施、生物安全实验室、野外台站等.基地类别详见《国家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表》中表2《研究实验基地概况》的填表说明.同时属于多个研究实验基地的,应一一填写所属基地的全称. 创建年份:填写保存机构(设施)创建的初始年份. 改建年份:填写保存机构(设施)历次改建的年份,次数多者可按时序添加. 扩建年份:填写保存机构(设施)历次扩建的年份,次数多者可按时序添加. 固定资产:为非零字段.指保存机构(设施)专用的固定资产,按设施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等分别统计. 资源领域:按植物种质资源、动物种质资源、微生物菌种资源选择填写.植物种质资源主要包括农作物、林木、药用植物、野生植物等;动物种质资源主要包括畜禽、特种经济动物、水生动物、经济昆虫、寄生虫等;微生物菌种资源主要包括古菌、细菌、真菌、原生动物、微藻类、非细胞类及其他. 设施类型:指用于保存种质资源的设施类型,按库、圃(园)、场、林、其他等选择填写.一个保存机构中,资源(同一种资源)存在多种"保存资源类型"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多种类型的保存设施,例如:(同一种)动物种质资源以"DNA"形式保存,则需要低温保存"库",以"活体"形式保存则需要保种"场";(同一种)植物种质资源以"DNA"形式保存,则需要低温保存"库",以"植株"形式保存则可能是"圃"或"林". 设施(库)温度:按常温、15~-4℃、-10~-40℃、-80℃、-196℃等选择填写,可多选. 设施使用面积:为非零字段.指保存机构(设施)实际用于保存生物种质资源的使用面积,单位为m2. 设施库容:按照定义这两个指标指保存设施能够容纳和实际保存的资源种类数,而不是资源的拷贝数;但是,如果某个保存设施,比如一个林场,设施面积为100亩,既可以保存200棵银杏树,也可以保存100棵银杏树和100棵桦树,而两种情况下的资源保存总量按照定义应该分别为2和1,而设施库容应该说是没有办法确定的,因为按照原定义,种植不同种的植物种质资源,相应的设施库容会相应变化,这和"库容"这一指标本身具有的相对稳定的特性是相矛盾的. 资源保存总量:指的年末保存机构(设施)所实际保存的种质资源种类数,即保存种质资源须在生物遗传性上具有唯一性.植物种质资源的计量单位为"份",即在遗传多样性上独一无二的一份资源,例如:一个"重组自交系"、一个农作物品种、一个只保存一种树木的保存林,均定义为"一份"资源;动物种质资源的计量单位为"品种",即在遗传多样性上独一无二的一个品种资源,例如:只保存一个品种的水产养殖场或家养动物养殖场均定义为一份资源;微生物菌种资源的计量单位为"株". 设施级别:根据保存机构(设施)的行政隶属关系,按国家级、部级、省级、其他等选择填写. 资源信息化情况:根据数据库和网络建设情况,按未建数据库未建网、已建数据库未建网、未建数据库已建网和已建数据库已建网等选择填写. 信息服务(或数据库链接)网址:指保存机构(设施)对外提供信息服务(包括数据库链接)的互联网地址. 年提供利用单位数:指标定义改为"指年度内保存机构(设施)为对外为多少个机构(包括院所、高校和企业等)提供了种质资源,相同的机构不能重复统计. 年提供资源总份数:指标定义改为"指年度内保存机构(设施)对外提供的资源种类数,即对外提供资源为生物遗传特性上具有唯一性的资源数.植物种质资源的计量单位为"份",动物种质资源的计量单位为"品种",微生物菌种资源的计量单位为"株".同一种资源对外提供一次以上,均计为一份.例如:年度内某单位只有植物资源"甲"向不同的单位提供了10次,则年提供资源总份数为1;如果植物资源"甲"向不同的单位提供了10次,植物资源"乙"向不同单位提供了8次,则年提供资源总份数为2. 年提供资源总份次:指年度内保存机构(设施)对外提供的资源份次数,即:某单位年度内提供资源"甲"5次、提供资源"乙"6次、提供资源资源"丙"8次,则本单位年提供资源总份次=1份*5次+1份*6次+1份*8次=19份次. 存在问题与需求建议:从基础设施配套(实验室和科研用房改扩建、科学仪器设备改造和购置等)、运行经费、人员配置、资源共享、制度建设、政策支持等方面,简单阐述保存机构(设施)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相关需求及建议. 表1-1 科技活动人员基本信息 本表调查生物种质资源保存机构(设施)年末所有科技活动人员的基本信息. 科技活动人员:指保存机构(设施)中从事各类科技活动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在读研究生. 职称:根据从事科学技术领域的不同,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等选择填写,对照国标GBT 8561-2001(专业技术职务代码)填写. 正高级职称:指研究员;教授;主任医(药、护、技)师;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编审;译审;研究馆员等. 副高级职称:副研究员;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高级农艺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副编审;副译审;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研究馆员等. 中级职称:指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实验师;农艺师;主治医(药、护、技)师;统计师;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记者;编辑;翻译;馆员等. 初级职称:指研究实习员;助教;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审计师、审计员;助理编辑、见习编辑;助理翻译;助理记者;助理馆员、管理员等. 学历:指获得的最高学历,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和其他等选择填写. 在职情况:按在职(固定)、返聘、客座(兼职)、其他等选择填写. 所属研究实验基地:属于某个或多个研究实验基地从业人员编制的,应一一填写所属基地的全称. 专家称号:指当年获国外和国内省部级以上各类专家荣誉称号,包括国外授予院士(注明)、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其他等选项,可多选.不属于所列选项的,在"其他"中注明. 导师情况:按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导)、硕士研究生导师(硕导)选择填写. 主要学科领域:按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选择填写该人员从事科技活动的主要学科名称及代码,要求填满7位(三级学科).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可多选. 学术专长:指从事科技活动的专业特长. 表1-2 人才培养情况 本表调查生物种质资源保存机构(设施)年度内人才培养情况,包括研究生培养和博士后流动两部分. 1.研究生培养:包括本单位自行培养(导师为本单位固定人员)和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其中导师之一为本单位固定人员),不包括外单位委托代为培养的研究生. 2.当年在读(在站)人数:指年度内除入学(进站)和毕业(出站)人员以外,在本单位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或从事科技活动的博士后的数量.以高校为例,假设其研究生学制为三年,2009年9月入学数为100人,2009年7月毕业数位80人,2007级及2008级研究生数量分别为90人及70人,则2009年度数据填报中,当年入学数为100,毕业数为80人,在读人数为160人(90+70),注意不包含入站人数. 表1-3 运行经费情况 本表调查生物种质资源保存机构(设施)年度内运行经费的筹集(来源)和支出情况. 运行经费:指保存机构(设施)年度内维持基本运行的实际费用.运行经费来源按国家拨款、部门拨款、地方拨款、单位自筹(自有)、其他等分别统计,运行经费支出按设备运行费、房屋使用费、水电能源费、材料费、人员费、办公费等分别统计. 2.设备运行费:指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的折旧费、检定维护费和仪器设备运行试剂耗材费. 房屋使用费:指使用房屋应付的占用费或租用费. 水电能源费:指应付的水、电、气等能源费. 人员费:指从事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人员费,包括支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工资和劳务费. 材料费:指资源保存、评价、鉴定、更新过程中用于饲料、试剂、耗材所发生的费用. 办公费:指从事管理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应支付的通讯邮电费、文印费、出版费、物业费等. 表1-4 仪器设备清单 本表调查生物种质资源保存机构(设施)年末在账,原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单台(件、套)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对于所在法人单位同时属于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范围(包括中央级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以及转制后仍归中央部门所属的转制院所)的保存机构(设施),只需填报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单台(件、套)仪器设备信息,原值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填报《国家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表》的表1-2《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基本信息》. 所在单位编号:指所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赋予该仪器设备的资产编号. 仪器设备名称 :填写仪器设备规范的中文名称. 型号规格:按仪器设备生产制造厂商的标识填写. 生产制造厂商:填写仪器设备生产厂商或设计制造单位的正式名称. 产地:指仪器设备的制造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按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2000)选择填写. 原值:指仪器设备的购置单价或研制成本,按资产登记价格填写.单位为"元"(人民币),进口仪器设备根据建帐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建帐日期:指仪器设备完成固定资产建帐的具体日期,按YYYY-MM-DD格式填写.例如,建帐日期为2002年11月8日,填写"2002-11-08". 表2 植物种质资源 本表调查植物种质资源的基本信息.该表所填报植物种质资源须具备生物遗传性上的唯一性. 1.国家统一编号:指种质资源的全国统一编号.没有进行统一编号的,不填此项. 2.保存单位编号:指保存机构(设施)赋予该种质资源的唯一编号. 3.中文名称:国内种质资源填写原始名称;国外引进的种质资源填写其中文译名,没有中文译名的可不填.如果有多个名称可以放在中文括号内,用中文分号隔开,格式为:种质名称1(种质名称2;种质名称3). 外文名称:国外引进的种质资源填写外文名.国内种质资源不填此项. 科名:指种质资源在植物分类学上的科名,为中英文对照格式,例如:Betulaceae(桦木科). 属名:指种质资源在植物分类学上的属名,第一个字母大写,为中英文对照格式,例如:Betula Linn.(桦木属). 种名:指种质资源在植物分类学上的种名、亚种名或变种名等,为中英文对照格式,例如:Betula platypylla Suk.(白桦). 归类编码:采用国家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编制的《自然科技资源共性描述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出版),依据其中"植物种质资源分级归类与编码表"进行编码(11位).不能归并到末级的资源,可以归到上一级,后面补齐000,例如"小麦"的归类编码为"11111113101". 原产国:按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2000)选择填写种质资源的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 原产省:国内种质资源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以及行政区划变更(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选择填写原产省、直辖市或自治区的名称;国外引进种质资源填写原产国家(或地区)的一级行政区名称. 原产地:国内种质资源填写原产县、乡、村名称,其中县名依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以及行政区划变更(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填写;国外引进种质资源不填此项. 来源地:国外引进的种质资源填写来源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名称;国内种质资源填写来源省、县名称(相关标准依据同前). 主要特征特性:描述种质资源的主要形态特征、种质特性等,按高产、优质、抗病、抗虫、抗逆、高效、其他(须详细注明)等选择填写,可多选. 资源类型:按野生资源、地方品种、选育品种、品系、遗传材料、其他(须详细注明)等选择填写. 保存资源类型:按植株、种子、种茎、块根、花粉、培养物、DNA、其他等分别填写,可多选. 实物状态:根据种质资源保存的实际情况,按良好、中等、较差、无实物等选择填写. 共享方式:指种质资源提供共享的具体方式.按公益性共享、公益性借用共享、合作研究共享、知识产权性交易共享、资源纯交易性共享、资源交换性共享、收藏地共享、行政许可性共享、不共享等选择填写,可多选. 公益性共享:指资源使用方获取资源用于非营利性的科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教育及科普活动等公益事业的共享行为(如果共享行为属于借用共享,则本解释不适用). 公益性借用共享:指资源使用方以从资源拥有方借出资源,并承诺按期归还的方式取得资源,用于非营利性的科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教育及科普活动等公益事业的共享行为. 合作研究共享:指资源拥有方和资源使用方为了充分发挥各自在资源、人才、技术、设备、研究基础、经费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优势组合,设立研究项目,共同研究和开发资源,共同享有资源共享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效益的共享行为. 知识产权性交易共享:指资源使用方通过合理的支付方式取得固化在特定资源上全部或部分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的共享行为. 资源纯交易性共享:指资源使用方通过合理的支付方式从资源拥有方获得标的资源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共享行为. 资源交换性共享:指资源使用方和资源拥有方在国家或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为满足教学、科研和科普等需要充实自身的资源,通过对等交换的方式,从对方获得所需资源的共享形式. 收藏地共享:指由于某些资源所具有的特定地域属性和收藏条件,资源使用方必须亲自到资源收藏地进行研究考察的共享行为. 行政许可性共享:指根据国家宏观管理、资源保护和公共安全保障的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法定的权力和职能范围内,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许可特定资源参与特定领域共享资源使用方须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证,并获得授权后方可取得列入行政许可范围内资源的共享行为. 资源租赁性共享:指资源使用方为满足自己在教学、科研、科普、商业活动等的需要,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向资源拥有者索取资源,并在一定期限内拥有使用权的共享行为. 表3 动物种质资源 本表调查动物种质资源的基本信息.该表所填报动物种质资源须具备生物遗传性上的唯一性. 1.国家统一编号:指种质资源的全国统一编号.没有进行统一编号的,不填此项. 2.保存单位编号:指保存机构(设施)赋予该种质资源的唯一编号. 3.中文名称:国内种质资源填写原始名称,国外引进的种质资源填写中文译名.如果有多个名称可以放在中文括号内,用中文分号隔开,格式为:种质名称1(种质名称2;种质名称3). 外文名称:国外引进的种质资源填写外文名.国内种质资源不填此项. 科名:指种质资源在动物分类学上的科名,为中英文对照格式,例如:Family Pyralidae 螟蛾科. 属名:指种质资源在动物分类学上的属名,第一个字母大写,为中英文对照格式,例如:Genus Galleria 蜡螟属. 种名或亚种名:指种质资源在动物分类学上的种名或亚种名,为中英文对照格式,例如:Species G.mellonella 大蜡螟. 归类编码:采用国家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编制的《自然科技资源共性描述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出版),依据其中"动物种质资源分级归类与编码表"进行编码(11位).不能归并到末级的资源,可以归到上一级,后面补齐000,例如"仓鼠"的归类编码为"13131711000". 原产国:按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2000)选择填写种质资源的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 原产省:国内种质资源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以及行政区划变更(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选择填写原产省、直辖市或自治区的名称;国外引进种质资源填写原产国家(或地区)的一级行政区名称. 原产地:国内种质资源填写原产县、乡、村名称,其中县名依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以及行政区划变更(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填写;国外引进种质资源不填此项. 来源地:国外引进的种质资源填写来源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名称;国内种质资源填写来源省、县名称(相关标准依据同前). 主要功能特性:描述种质资源的主要功能特性、形态特征、种质特性等,按高繁殖力、高生产力、优质、抗病虫、抗逆、耐粗饲、耐高温、耐高湿、耐寒、耐干旱、耐药、致病、其他(须详细注明)等选择填写,可多选. 资源类型:按野生资源、地方品种、培育品种(系)、寄生、其他等选择填写. 保存资源类型:按活体、精子、卵子、胚胎、细胞株、组织器官、DNA材料、固定标本、其他等选择填写,可多选. 实物状态:根据种质资源保存的实际情况,按正常、退化、无实物等选择填写,实物指保存资源的各种类型. 共享方式:指种质资源提供共享的具体方式.按公益性共享、公益性借用共享、合作研究共享、知识产权性交易共享、资源纯交易性共享、资源交换性共享、收藏地共享、行政许可性共享、不共享等选择填写,可多选. 公益性共享:指资源使用方获取资源用于非营利性的科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教育及科普活动等公益事业的共享行为(如果共享行为属于借用共享,则本解释不适用). 公益性借用共享:指资源使用方以从资源拥有方借出资源,并承诺按期归还的方式取得资源,用于非营利性的科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教育及科普活动等公益事业的共享行为. 合作研究共享:指资源拥有方和资源使用方为了充分发挥各自在资源、人才、技术、设备、研究基础、经费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优势组合,设立研究项目,共同研究和开发资源,共同享有资源共享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效益的共享行为. 知识产权性交易共享:指资源使用方通过合理的支付方式取得固化在特定资源上全部或部分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的共享行为. 资源纯交易性共享:指资源使用方通过合理的支付方式从资源拥有方获得标的资源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共享行为. 资源交换性共享:指资源使用方和资源拥有方在国家或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为满足教学、科研和科普等需要充实自身的资源,通过对等交换的方式,从对方获得所需资源的共享形式. 收藏地共享:指由于某些资源所具有的特定地域属性和收藏条件,资源使用方必须亲自到资源收藏地进行研究考察的共享行为. 行政许可性共享:指根据国家宏观管理、资源保护和公共安全保障的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法定的权力和职能范围内,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许可特定资源参与特定领域共享资源使用方须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证,并获得授权后方可取得列入行政许可范围内资源的共享行为. 资源租赁性共享:指资源使用方为满足自己在教学、科研、科普、商业活动等的需要,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向资源拥有者索取资源,并在一定期限内拥有使用权的共享行为. 表4 微生物种质资源 本表调查微生物种质资源的基本信息.该表所填报微生物种质资源须具备生物遗传性上的唯一性. 菌种保藏编号:指微生物菌种资源在保藏单位的编号,由前缀和菌株库藏编号两部分组成.前缀为保藏机构名称的英文缩写,前缀和菌株编号之间留半角空格,例如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的菌株编号"ACCC 10257".没有进行统一编号的,不填此项. 原始编号:指菌种资源的原始分离编号,宜列出该菌株的最初分离编号. 中文名称:填写菌种资源的中文名称.没有中文译名的可不填. 属名:指菌种资源在微生物分类学上的属名. 种名加词:指菌种资源在微生物分类学上的种名加词.有亚种或变种名的,以"种名加词+亚种或变种的加词"表示;未确定种名的,以"sp."(正体字)代替. 来源历史:指菌种资源在收藏单位间的转移情况.按时序填写收藏单位名称,各单位之间用分号隔开. 收藏时间:指菌种资源被保存机构(设施)收集保藏的时间,按YYYY-MM-DD格式填写. 原产国:按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2000)选择填写分离基物采集地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采集地:填写菌种资源分离基物的采集地区(具体到县). 分离基物:填写菌种资源分离基物的具体名称,对于寄生或共生的宜指明分离的具体组织部位. 培养温度:指菌种资源的最适培养温度,单位为℃. 培养基编号(名称或配方):指菌种资源最适培养基的统一编号(参见《中国菌种目录》).没有培养基编号的,应填写培养基名称或配方.没有培养基的不填此项(如病毒等). 归类编码:采用国家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编制的《自然科技资源共性描述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出版),依据其中"微生物种质资源分级归类与编码表"进行编码(11位).不能归并到末级的资源,可以归到上一级,后面补齐000,例如"芽苞菌"的归类编码为"15131300000". 主要特征特性:描述菌种资源的分类学特征、营养类型、最适温度类型、水活度、酸碱适应性、需氧类型以及其他特征特性. 保藏类型:指菌种资源的类型,按培养物、二元培养物、基因、其他等分别填写,可多选. 保存方法:指菌种资源长期保存采用的技术方法,按液氮超低温冻结、-80℃冰箱冻结、真空冷冻干燥、矿物油、定期移植、其他等选择填写,可多选. 生物危害程度:按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不清楚选择填写. 一类: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二类: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三类: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四类: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实物状态:指菌种资源的实物保存情况,按有实物、无实物选择填写. 共享方式:指菌种资源提供共享的具体方式.按公益性共享、合作研究共享、知识产权性交易共享、资源纯交易性共享、资源交换性共享、收藏地共享、行政许可性共享、不共享等选择填写,可多选. 公益性共享:指资源使用方获取资源用于非营利性的科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教育及科普活动等公益事业的共享行为(如果共享行为属于借用共享,则本解释不适用). 合作研究共享:指资源拥有方和资源使用方为了充分发挥各自在资源、人才、技术、设备、研究基础、经费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优势组合,设立研究项目,共同研究和开发资源,共同享有资源共享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效益的共享行为. 知识产权性交易共享:指资源使用方通过合理的支付方式取得固化在特定资源上全部或部分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的共享行为. 资源纯交易性共享:指资源使用方通过合理的支付方式从资源拥有方获得标的资源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共享行为. 资源交换性共享:指资源使用方和资源拥有方在国家或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为满足教学、科研和科普等需要充实自身的资源,通过对等交换的方式,从对方获得所需资源的共享形式. 收藏地共享:指由于某些资源所具有的特定地域属性和收藏条件,资源使用方必须亲自到资源收藏地进行研究考察的共享行为. 行政许可性共享:指根据国家宏观管理、资源保护和公共安全保障的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法定的权力和职能范围内,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许可特定资源参与特定领域共享资源使用方须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证,并获得授权后方可取得列入行政许可范围内资源的共享行为. 资源租赁性共享:指资源使用方为满足自己在教学、科研、科普、商业活动等的需要,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向资源拥有者索取资源,并在一定期限内拥有使用权的共享行为. 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采用的标准规范清单 序号 标准规范名称 标准号 说明1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 2659-200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0-2007 3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 11714-1997 4 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 GB/T 4657-2009 5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4754-2002 6 学科分类与代码 GB/T 13745-2009 7 专业技术职称分类 GB/T 8561-2001 8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分类标准与编码规则(试用) 源自"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建设与整合"平台建设项目 9 植物种质资源分级归类与编码表 采用国家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性描述规范》 10 动物种质资源分级归类与编码表 11 微生物种质资源分级归类与编码表 12 研究实验基地编号规则 平台中心制定(试用) 13 生物种质资源保存机构(设施)编号规则 平台中心制定(试用) 刘燕华副部长在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动员暨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2008年3月28日 同志们: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摆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突出位置,科技部党组研究提出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努力开创科技工作新局面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科技工作的战略定位,形成了科技工作的新思路和新部署,对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推进科技平台和基地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去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这是最近科技界十分关注的一件大事.《科技进步法》针对当前我国科技资源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科技资源共享和科技能力建设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加快推进平台建设工作,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利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按照《科技进步法》的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 下面,我就科技资源调查工作谈三点意见. 一、科技资源调查是平台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为了改变我国科技条件建设多头管理、分散投入的状况,减少科技资源低水平重复和浪费,打破科技资源条块分割、部门封闭、信息滞留和数据垄断的格局,不断集成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我国启动实施了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工作.自2003年平台建设启动试点工作以来,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和密切配合下,平台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日益凸现.通过平台建设,盘活了存量科技资源,初步改善了资源配置重复、分散、低效的状况,为政府决策、科技研发、产业发展、重大工程和人才培养等提供了有效支撑,提高了财政科技投入效益,培养、锻炼和稳定了一批专业技术队伍,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加强和推进了国际科技合作.不仅如此,科技平台的品牌效应正日益显现,已经初步形成国家和地方、国内和国外科技资源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当前,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科技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整合存量资源,调控增量资源,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是平台建设十分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为了避免科技条件建设出现新一轮更高层次的重复和浪费,做好平台的顶层设计,科技部、财政部提出必须尽快掌握科技资源的基本状况和动态变化情况,提高科技资源管理水平. 二、充分认识开展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摸清我国科技资源家底,对于推进平台建设,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有着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不仅十分迫切和必要,而且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开展科技资源调查是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的重要举措 新颁布的《科技进步法》针对我国当前科技资源共享程度不高的问题明确要求,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技资源的共享制度和使用情况.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部门和资源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这部对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因此,在当前,学习、宣传和落实《科技进步法》是各级科技管理单位和科研单位的重点工作.而落实《科技进步法》,最直接的就是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强化责任,推进工作,开展科技条件资源调查就是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推进科技资源共享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科技资源调查是科技管理科学决策的需要 通过科技资源调查,获得我国科技资源的客观信息,并对这些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有助于在科技管理中形成共识,为科技管理提供重要决策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科技资源也不断增多,建立科技资源数据库为科技条件建设投入的科学合理性提供可靠依据.2005年,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和中科院联合建立了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联合评议制度,由于缺少相关资源的存量及运行状况的基本信息,导致联合评议仍然存在评审专家的主观意向;多年来,科技计划项目的论证、审核和立项,大多以项目申报书为基本依据,其支撑条件情况无法一一考证;在重大专项方案制定和论证过程中,也面临类似的问题.建立科技资源基础数据库,能够从源头上解决条件建设投入与资源存量脱钩的问题,避免重复购置和建设,有利于保障科技条件投入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营造和谐公平的科研环境. 同时,通过科技资源调查,可以帮助我们科学评估自身科技基础设施创新能力与实力的水平,这对确定科技发展的目标和重点,科学制订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开展科技资源调查是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需要 开展资源调查,掌握我国科技资源信息,有利于推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我国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研究实验基地、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庞大的科技资源及其保藏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建成和在建的大科学工程有20多项,仪器设备总体上已有一定规模,正在运行中的200多个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一批分析测试中心都拥有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在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公益研究领域都取得了重要成果,积累了一些重点领域的科学数据和文献,建立了部分区域性的观测与监测网络,收集整理了一定数量的种质资源和标本.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科技条件建设还处于多头管理、分散投入的状态,宏观调控力度不够,不能有效优化资源配置,导致有限资源难以实现系统集成,体现国家战略的许多重大科技需求也难以得到有效满足.通过平台建设,这一状况有所改善,但由于缺少对全国科技资源基本状况的了解,资源整合和统筹布局的难度还很大. 通过调查,掌握科技资源的基本信息和利用状况,有助于打破一些行政壁垒,为国家科技资源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整合共享创造基础条件.这既是各级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的体现,也是提升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方面. 三、关于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涉及部门和单位多,调查工作难度很大.因此,科技资源调查要按照"总体部署、分步实施、试点带动、长远发展"的思路和原则,脚踏实地,先易后难,循序渐进.2008年是资源调查启动实施的第一年,创造一个良好的开局非常重要.下面我对这项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科技资源调查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对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各部门、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国家科技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科技资源调查对推进当前科技管理、科技发展和平台建设等工作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资源调查成果要作为今后各院所、各单位争取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大型仪器设备等相关资源配置、实验室配套、修缮投入的重要参考依据.希望大家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增强做好科技资源调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今天会后,希望参加会议的同志能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本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汇报,并向所属单位传达会议精神,布置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责任到人 资源调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更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一是要结合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把科技资源调查工作作为一项常规的科技管理职能和任务落实好;二是要着眼于建立科技资源调查长效工作机制,注重建章立制,不断收集和积累调查数据,保证实现调查数据的动态更新;三是各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明确各自调查工作责任人,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调查工作队伍.我希望通过1-2年的努力,各部门和单位围绕资源调查工作要做到"三个一",即"有一套工作机制,有一套规章制度,有一支基本队伍",实现资源调查工作的常规化和资源信息的动态更新. (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科技资源调查工作涉及主管部门多,资源类型复杂,而且时间安排紧凑.希望各部门主管科技的司局会同财务主管司局,把握好整体工作部署和进度安排,对所属单位的调查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特别要注意对调查数据进行严格审查,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保证安全,成果共享 科技资源调查数据和成果来之不易,是非常宝贵的科技战略资源,一定要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管好、用好.一是要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资源分布情况,并以多种形式与各部门和单位共享调查成果;二是在开展科技发展规划、科技计划实施、科技政策制定、科技项目评审、科技条件建设投入等决策中充分依据和利用调查数据;三是各部门、各单位应通过科技资源调查,不断积累基本数据,充分利用调查结果,指导和推进本部门科技管理工作;四是无论以何种形式共享、利用调查成果,都要保守秘密,严密防范,确保调查数据安全. 同志们,这次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对指导平台未来建设,调整平台建设思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部门高度重视,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与有关单位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本次资源调查工作,为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做出新贡献! 谢谢大家! 立足存量,摸清家底,开创科技基础条件建设新局面 ——在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动员暨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财政部教科文司 居昊 2008年3月28日 同志们: 今天,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召开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动员暨工作部署会议,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投入、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来说,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刚才刘部长已经讲了这次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的意义、目标和有关要求,我都赞成.两部联合推动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其主要目的在于,全面摸清科技资源"家底",为做好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规划和顶层设计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为建立国家科技资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为提高科技资源财政投入的预算管理水平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同时,促进存量科技资源管理与增量投入管理的有机结合,激活存量资源,最大限度发挥现有资源的潜能;针对资源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科技资源管理制度,创新科技资源管理和使用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需要的科技资源管理体制. 下面,我代表财政部就这次资源调查谈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科技资源调查的重要意义 在刚刚闭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这给科技资源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开展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摸清"家底",是科技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开展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重要前提.概括来讲,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资源调查是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和《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的重要举措. 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技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科技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科普资源等科技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科技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技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这些规定为建立并完善科技资源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科技资源管理和使用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2004年印发的《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明确提出,要在近期构建重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信息平台,并尽快建立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体系.要构建这样的资源信息系统或资源信息平台,建立其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首先需要有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基础数据. 目前,由于现行科技资源投入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相关资源管理部门对资源"家底"不清,对资源使用状况不明,缺乏基本的科技资源数据基础.所以,开展这次资源调查,可以对科技资源实物量、价值量和使用状况等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可以摸清科技资源存量的"家底",摸清资源管理和使用状况的"家底".只有摸清资源"家底",真正了解和掌握存量资源分布、管理和使用的信息,才能找出资源配置、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真空"和"漏洞",才能研究出台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才能加强现有科技资源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才能建立各类科技资源的信息系统或信息平台,才能向全社会公布科技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所以说,全面开展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是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和《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的重要举措.只有在全面开展资源调查,摸清资源"家底"的基础上,才能管住、管好、管出效益. (二)开展资源调查是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工作的起点和基础. 长期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工作,投入并积累了一大批具有持续利用价值的各类科技资源,为我国科技进步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然而,在现行的投入和管理体制下,我国科技资源管理的"条块分割、相互封闭、重复分散"的格局依然存在,"资源家底不清,使用状况不清,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由此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一方面资源紧缺,直接影响创新活动的开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却是资源信息不畅,重复建设,分散管理,浪费严重,没有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最大效益.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正是针对我国这种科技资源多头分散管理、重复建设、相互交叉、效率不高的现状,对传统科技资源建设、使用和管理模式做出的一项重大改革.《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明确提出"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平台建设方针,并要求按照不同类型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特点和发展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整合方式和共享模式,实现科技资源的高效利用.按此要求,平台建设首先是面向存量资源,只有在充分了解现有存量资源的问题和状况的基础上,才能找出制约资源有效整合和利用的制度瓶颈,并针对不同类型资源的问题和状况,通过机制创新,消除现有体制下资源不能整合、不能共享、不能共建的弊端,使存量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也只有在充分了解现有存量资源的问题和状况的基础上,才能有效配置增量科技资源,打造完善的创新链,真正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充分发挥平台建设拾遗补缺、填平补齐的作用,避免出现新的重复建设. 所以,开展这次资源调查,摸清存量科技资源的问题和状况,是开展平台建设的一项最基础的工作,是平台建设工作的逻辑起点.可以说,没有完整、准确的存量资源的调查工作,没有调查所得的第一手数据基础,平台建设就如同空中楼阁,平台建设的顶层设计、体制机制创新就无从谈起. 另外,从近几年平台建设的实践来看,开展资源调查、摸清资源"家底"是确立平台建设任务、创新平台管理和运行机制的实践起点.从2002年开始试点到2005年正式全面启动至今,中央财政已经累计投入近20亿元用于平台建设,初步建立了各类有利于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使用的资源信息系统,初步形成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框架,培育了一批专业化的从事科技基础条件管理与技术支撑的人才队伍.但是,由于现行管理体制、项目组织和管理方式等问题,在落实《平台建设纲要》和《"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所提出的平台建设的六大重点任务建设时,并没有完全摸清我国现有存量科技资源的家底,并没有在国家层面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全国各类科技资源的系统的调查,只是通过项目组,出于项目实施的需要,开展了针对个别领域的、小范围的资源调查,但这些资源调查数据是不系统、不全面的,部分项目组和项目承担单位也开始意识到上述资源信息获取方式的局限性. 所以,这次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开展科技资源调查工作,是克服上述弊端、为平台建设提供全面、真实、准确可靠的科技资源数据基础的必然要求,是平台建设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 (三)开展资源调查是推进财政科技预算管理改革,提高科技资源建设财政投入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的迫切需要. 科技资源的相当一部分是由财政预算资金形成的,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规范性、科学性,直接决定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因此,预算管理是规范和加强科技资源管理、通过增量来调节、控制科技资源存量的一个有效手段.只有将科技资源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好科技资源管理工作,实现调控增量、激活存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资源的潜能.同时,存量科技资源的状况,也是预算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资源调查,摸清"家底",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科技资源数据基础及相关资料,是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因此,预算管理与资源管理相结合,既是加强资源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资源形成的客观需要,也是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的有效手段. 通过资源调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资源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一是可以解决资源建设预算安排与现有存量脱节的问题.这次资源调查重点要掌握的存量资源信息,如数量、价值、来源、管理使用状况等,体现了预算管理和细化预算编制的要求.二是可以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创造条件.通过资源调查,全面、准确地收集和掌握资源的实物量、价值量及运行状况等信息,可以为细化预算编制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而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三是可以推动预算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降低科研成本,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效益,为逐步实施绩效预算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四)开展资源调查是进一步推动科研任务立项模式改革的重要基础. 现代科技工作依赖于一定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在某种程度上,科技资源拥有状况决定和影响着科研能力的高低,拥有什么样的科技资源,就会有什么样的科研任务需求,就有可能承担什么样的科研任务.所以,科研任务的立项应该充分考虑科技资源的状况.可见,摸清科技资源的拥有状况、使用状况,对科研任务立项模式的改革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对于体现国家科研发展战略需求的科研任务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承担者对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所必需的科技资源拥有和使用的状况.因此,做好科技资源调查,将有助于推进科研任务立项模式的改革,将有助于推动"基地、人才、项目"的有效结合,提高科技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做好科技资源调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全国范围的科技资源调查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必须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 (一)财政部将继续大力支持资源调查工作. 财政部一贯非常重视和支持科技资源的建设工作.在支持资源调查工作方面,我们的态度一向是非常鲜明的,因为这是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的重要前提.今后,财政部将会时刻关注科技资源调查工作开展的进展情况,密切配合并全力推进这项工作.我们将全力配合科技部,落实好资源调查的规划和目标,不断完善和落实好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调查工作的安排、培训、宣传和调查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好调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资源调查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 资源调查效果的好坏直接取决于资源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直接取决于资源拥有单位的重视程度,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和监管力度.因此,希望各有关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科技管理与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紧密配合,从本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把资源调查工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定好责任人、联系人,积极配合科技部做好相关的组织和调查工作. 资源调查工作事关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建设,事关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财政投入的安全与高效.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高度,以对国家、对民族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科技资源调查的重要意义,组织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资源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我们相信,通过这次资源调查,既可以直接了解科教单位的科技基础条件现实状况,也可以间接了解科教单位的科研工作进展;既可以了解现有存量科技资源的使用情况,也可以明确下一步增量资源建设的目标和内容;既可以提高今后科研计划管理的水平,也可以提高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谢谢大家! 刘敏副司长在地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 动员暨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整理稿) 2009年4月28日 同志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借此机会感谢地方科技厅、财政厅对这项工作的支持,感谢同志们即将付出的努力.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得到科技部、财政部的高度重视,得到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2008年3月,科技部、财政部启动了中央级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按照"总体部署、分步实施、试点带动、长远发展"的思路和原则,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今天,召开这样一个会议,也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和开展地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对此,我讲几点意见. 一、开展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摸清我国科技资源家底,对于科技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通过科技资源调查,在科技管理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 新修订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针对我国当前科技资源共享程度不高的问题明确了政府部门和资源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技资源的共享制度和使用情况. 目前,国家对全国的科技资源状况仍然缺乏全面的了解,加之近年来国家科技财政投入逐年增长,科技资源量增加较快,所以如何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开放共享、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社会发展成为政府部门科技工作的紧迫任务.我们希望开展科技资源调查工作,并且通过规范化的数据填报,利用逐年更新的数据,建立全国的科技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进一步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二)通过科技资源调查,为增强科技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支撑 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是支撑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科技资源状况的了解程度直接关系到科技管理决策的优劣.去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对我国产生了一定影响.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国务院出台了一揽子计划.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了依靠科技进步应对金融危机的问题,并通过《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进行了发布,有关部门和地方正在积极落实.温家宝总理也多次提出,应对金融危机要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即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治标和治本的关系、科技与经济结合.治本依靠什么,科技如何发挥作用应对金融危机?这都是对科技提出的要求,也是科技面临的严峻形势.科技应对金融危机需要一些基础性工作的支撑,离不开科技资源信息的支撑.此外,在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项目等的立项、评审,在落实《规划纲要》的过程中,都要充分考虑相应的科技资源状况和布局. 通过科技资源调查,获得我国科技资源的客观信息,并对这些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应用,从源头上解决条件建设投入与资源存量脱钩的问题,避免重复购置和建设,有利于保障科技条件投入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可以为科技管理提供重要决策依据.同时,通过科技资源调查,可以帮助我们科学评估自身科技基础设施创新能力与水平,这对确定科技发展的目标和重点,科学制订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现在,我们已经开始着手准备编制"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十二五"作为中长期规划承上启下的攻坚阶段,是落实《规划纲要》工作的重要环节.资源调查将为编制"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及其前期研究提供重要的支撑. (三)通过科技资源调查,为进一步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我国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研究实验基地、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数量庞大的科技资源.尤其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投入不断加大,科技资源统筹布局和优化配置成为科技管理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自2005年,科技部、财政部启动平台建设工作以来,在各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的积极努力下,在打破科技资源信息封闭、数据垄断的格局,整合资源,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为政府决策、科技研发、产业发展、重大工程和人才培养等提供了有效支撑,提高了科技财政投入效益,培养、锻炼和稳定了一批专业技术队伍,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在资源的整体布局、投入和建设上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我们对全国科技资源基本状况还了解不够,资源共享和利用水平还有待提高,资源整合和统筹布局的难度还很大. 通过科技资源调查,掌握科技资源的基本信息和利用状况,有助于打破一些行政壁垒,有助于集成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也有助于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创新活动需求,为科技资源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提供科学依据.这既是各级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的体现,又是提升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方面. 二、充分认识开展地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009年是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全面完成"十一五"科技发展各项任务的关键之年,是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之年,也是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深入开展之年.地方科技基础条件是国家科技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地方在加强国家创新能力建设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地方科技基础条件得到了显著增强,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生物种质资源等数量和质量大幅提高,科研经费逐年递增.地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对科技创新活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目前,由于对地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规模、管理和使用等状况缺乏全面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科技资源效能更好地发挥.因此,必须开展地方科技资源调查,实现中央与地方联动,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目前,开展地方科技资源调查已经成为中央和地方科技工作迫在眉睫的任务.一是根据2007年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资源调查总体工作方案和《关于开展地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08]127号),有关部门和地方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现在是资源调查工作进入第二阶段,即深入调查阶段,在中央级科研院所和高校调查之后,深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资源调查工作;二是尽管中央级院所和高校的科技资源基本信息库已经建立,但全国是一盘棋,目前缺少地方科技资源信息,其信息完整性、权威性和决策支撑作用的发挥都受到限制;三是这项工作需要采取统一的标准规范和工作步骤,大家共同开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会避免重复调查、和信息共享困难等问题.因此,今天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召开这样一个会议,就是为了围绕这项工作,集思广益,做好地方科技资源调查工作. 三、关于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是一项长期的、基础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面较多,调查工作难度很大.前期我们也体会到,虽然大家对这项工作都比较支持和配合,但确实在过程中还会遇到相应的问题.所以最重要的还是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下面我对这项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地方资源调查工作 从去年中央级科技资源调查经验可以看出,哪个部门重视,其工作实施就顺利,数据质量也能够得到保证.所以,各地方要立足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科技资源调查对推进当前科技管理、科技发展和平台建设等工作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各地科技厅和财政厅要加强组织和领导,明确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工作经费,保证资源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建议地方科技部门成立主管厅领导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加强与财政厅、教育厅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在调查单位内部建立有关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资源调查成果要作为研究院所和高校争取地方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大型仪器设备等相关资源配置、实验室配套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希望大家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增强做好科技资源调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会后,希望参加会议的同志能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科技厅、财政厅领导汇报,取得支持,并组织好本省科技资源调查动员和培训工作,向有关单位传达会议精神,积极部署,保证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建章立制,实现资源调查工作的常规化 资源调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更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一是要结合本省科技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各地分级负责,"的部署,把科技资源调查工作作为一项常规的科技管理职能和任务落实好;二是要着眼于建立科技资源调查长效工作机制,注重建章立制,保证实现调查数据的动态更新;三是各地区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明确各自调查工作责任人,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调查工作队伍.希望通过1-2年的努力,各地方和单位围绕资源调查工作要做到"三个一",即"有一套工作机制,有一套规章制度,有一支基本队伍",实现资源调查工作的常规化和资源信息的动态更新. (三)确保质量,积极利用,充分发挥资源调查的支撑作用 科技资源调查工作涉及主管部门多,资源类型复杂,而且时间安排紧凑.希望各地方,把握好整体工作部署和进度安排,对相关单位的调查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特别要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认真核对汇总表,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 我们要按照调查的初衷,利用好调查数据,为科技管理决策发挥作用,要"摸清家底、支撑决策、评价能力、促进共享",利用这些数据提升我们的科技管理工作层次.首先,各地要在开展科技发展规划、科技计划实施、科技政策制定、科技项目评审、科技条件建设投入等决策中充分依据和利用调查数据;其次,要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科技资源调查,不断积累基本数据,充分利用调查结果,指导和推进各自的科技管理工作;另外,还要按照《科技进步法》的要求,在安全保密许可范围内,有选择地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资源分布情况,并以多种形式与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共享调查成果. 今后工作中,我们需要加强沟通,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交流.希望通过这项工作,在国家、地方各个层面形成良好的机制,使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能够为社会共享,为创新科技管理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经济平稳较块发展做出新贡献! 谢谢! 紧密配合 摸清家底 做好地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 —在地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动员暨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财政部教科文司 宋秋玲 2009年4月28日 同志们: 刚才,科技部的刘司长和吴司长讲了开展地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这些我都很赞成.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启动地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是去年开展的中央级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资源调查工作的延续.对财政部门来讲,开展科技资源调查,对于优化我国科技基础条件资源配置,加强地方科技资源管理,提高各级财政科技投入的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借此机会,受赵司长委托,我谈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 一、深刻认识科技支撑经济发展和平台支撑科技发展的现实意义 2009年,财政形势非常严峻,第一季度财政收入增幅明显下降,支出压力加大,在这种情况下,财政仍在不断加大科技投入,这是因为,财政部深刻地认识到,科技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部署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支撑科技发展的是什么?我想,主要靠两点,一是靠人、二是靠基础条件和手段方法.2006年,国务院转发了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56号文件"),在这个文件中规定了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结构的五项内容,其中重要一项就是科技条件建设,即:通过设立高校和中央级科研机构修缮购置专项资金来改善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基础条件;通过建设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立有利于盘活存量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和共建共享的机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是按照56号文件调整中央财政投入结构的主要内容之一. 2003年《平台建设规划纲要》颁布以来,我们一直在认真学习和领会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深刻内涵.经过不断的沟通和加深认识,科技部、财政部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就是在不动现有体制的前提下、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对传统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建设、使用和管理模式做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是通过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促进全社会科技基础条件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是支撑科技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基础条件. 二、充分认识开展地方科技资源调查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地方科技资源调查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重要举措.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技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科技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科普资源等科技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科技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技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因此,在去年已经开展的以中央级科研院所和高校为主要对象的资源调查工作基础上,今年,两部又共同组织开展地方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这是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地方科技资源调查是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国家财政投入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不仅要为中央科研院所和高校服务,更要为全国科技工作者在创新活动中提供支撑,只有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科技资源调查,摸清中央和地方存量科技资源的问题和状况,掌握完整、准确的存量资源的数据,才能找出制约资源有效整合和利用的制度瓶颈,有的放矢地解决在现有体制下资源不能整合、不能共享、不能共建的问题,才能有效配置增量科技资源,真正做到"缺什么、补什么",才能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局面.所以,开展资源调查工作,摸清资源"家底",是平台建设工作的初始点,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三)开展地方科技资源调查是推进财政科技预算管理改革,提高科技资源建设财政投入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科技资源多头管理、分散投入,总体统筹缺失,哪个部门都不全面掌握我国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家底"状况.不清楚"家底",就谈不上资源的统筹配置、合理布局,更谈不上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效益.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我们必须要开展科技资源调查,摸清资源"家底". 各级财政部门,要为科学部门、科技人员的科技工作做好服务,就必须提高财政科技预算管理水平,提高科技资源建设财政投入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必须充分了解科技资源现状,将科技资源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调控增量、激活存量,才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经常讲,不摸清科技资源"家底",在研究财政科技投入方向、投入力度、投入政策时,就如同"盲人摸象",在优化科技资源建设时,财政投入将无从下手. 对财政部而言,开展地方科技资源调查,摸清全国科技资源"家底",将为中央财政科技投入提供真实可靠的科技资源基础数据及相关资料;对各省财政主管部门而言,通过本次资源调查摸清本地科技资源"家底",为本省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配置资源提供重要依据.实际上,去年财政部在中央级院所修购专项的评审过程中已经使用了资源调查的数据,效果非常好. 三、做好科技资源调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地方科技、财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资源调查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 开展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最重要的就是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只有获得完整、真实、可靠的数据,才能真正对科技管理决策提供有效支撑.去年,就中央级科研院所和高校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言,质量比较高.财政部门要有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我知道各地方财政部门人力紧张,但兼职也要把这项工作做好.本次资源调查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省自主组织实施,各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加强组织和监管力度,从各省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把资源调查工作作为本省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认真做好资源调查数据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去年,科技部和财政部已经率先对国务院37个部门和有关单位直属的562家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了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研究试验基地和生物种质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资源调查试点工作.经过一年的工作,基本摸清了有关中央级科研院所和高校的资源情况,建立了16个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信息数据库,建立了一套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初步建立了部门联络员机制,促进了科技资源的规范化管理,目前正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利用.今年,科技部、财政部在启动地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的同时,已经组织去年参与资源调查的科研院所和高校进行数据更新,通过建立资源调查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使资源调查形成常态化、工作化,不断丰富和完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信息数据库. 这几年地方在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中,有了很多创新性的举措,如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广东"产学研合作平台"和重庆"科技检测超市"等,已经建成了一批在区域乃至全国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科技平台,各地可以利用本次资源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进一步丰富本区域科技资源平台的内容. 资源调查数据是属于国家的财富,是管理的基础.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要求,科技部、财政部会通过一定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我们公布资源情况出于两点考虑,一是要让社会知道我们有什么资源,在哪里能找到资源;二是要获取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已经获得的调查数据,中央各部门可以使用,地方也可以用,我们将通过一定规则使本次资源调查数据在各部门、各地方和行业间交流与共享,实现国家和地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在全国范围内高效共享和利用,推动调查数据利用效益最大化.建立中央和地方科技资源调查的联动机制,形成科技基础条件全国一盘棋的局面.人才是流动的,资源是可以共享的.我们期望相关部门一起合作,真正使我们的科技工作能够形成全国一盘棋,实现资源统筹利用、资源合理配置,真正发挥科技支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我们相信,在各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的精心组织和有力推动下,本次地方资源调查工作一定会达到我们预期的目标.希望大家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高度,以对国家科技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资源调查的意义,组织协调好各方面关系,确保资源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借此机会,我谨代表财政部教科文司,对于大家在这项即将全面开展的工作中所付出的艰辛和细致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谢谢大家!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 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七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 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十六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十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用品; (三)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权依法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效应. 第二十五条 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实行珍贵、稀有、濒危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出境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四)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五)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六)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第三十四条 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 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的范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一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对重复设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予以整合.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三)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四)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四十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 第四十六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第五十一条 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 第五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第五十三条 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外国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 第五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第五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第六十二条 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 第六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规划,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 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四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作联系方式一、联系单位 单位名称: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邮政编码:100862 传真:010-58881464 网址:http://www.nstic.gov.cn 二、联系人 (一)资源调查系统咨询组 联系电话 010-84263636转1或转82064 010-62211334 电子邮箱help@owlsoft.com.cn (二)科技数据库咨询组 徐世廷 010-58812716xushiting@cnic.cn (三)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综合咨询组 杨丽010-68719871 yangliabc247@163.com 王海峰 010-58881467 leobjut@126.com (四)生物种质资源调查综合咨询组 马丽萍 010-62156875 13121782520 lpma463@163.com 程春霞 010-62156875 13641260961 chengchunxia520@163.com (五)QQ咨询群 地方资源调查咨询群号:163940148 咨询小组中科院系统 群号:79354784 中央单位咨询小组2 群号:71292419 中央单位咨询小组3群号:171401175 央企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群号:171401046 记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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