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8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8-1
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它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3)92年后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交划拨证明文件 (原件);
(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机关事 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7、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8、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 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报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依据授权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制发相关文件。
(1)、审批同意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发证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8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8-1
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它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3)92年后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交划拨证明文件 (原件);
(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机关事 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7、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8、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8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其他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8-2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它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3)92年后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交划拨证明文件 (原件);
(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 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或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制发相关文件。
(1)审批同意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发证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8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其他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8-2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它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3)92年后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交划拨证明文件 (原件);
(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9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
(2)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3)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现状出让项目提供);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 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二)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9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
(2)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3)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现状出让项目提供);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0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
6、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划拨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原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8、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 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二)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0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
6、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划拨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原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8、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1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合同(原件);
5、企业改制方案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8、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 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二)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1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合同(原件);
5、企业改制方案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8、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2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7、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8、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 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二)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2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7、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8、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13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13-1
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1)企事业因单位合并、分立、兼并、企业改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变更前后公司章程或其他企事业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2)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交换、调整土地的协议和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3)因房屋买卖、继承、离婚析产等导致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继承、离婚析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原件);
6、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有关机关事 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9、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10、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1、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完税或免税凭证。
1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 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报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依据授权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制发相关文件。
(1)、审批同意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发证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13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13-1
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5、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原件);
6、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有关机关事 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9、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10、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1、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完税或免税凭证。
1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13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其他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13-2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或有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5、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原件);
6、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9、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0、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完税或免税凭证。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 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或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制发相关文件。
(1)、审批同意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发证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13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其他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13-2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或有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审批表和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2)事业因单位合并、分立、兼并、企业改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变更前后公司章程或其他企事业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3)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交换、调整土地的协议和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因房屋买卖、继承、离婚析产等导致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继承、离婚析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原件);
6、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9、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0、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完税或免税凭证。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14
子项名称: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变更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14-1
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6、土地变更的相关文件:
(1)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单位需提交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个人需提交户籍 部门证明文件(复印件);
(2)土地坐落变更的,需提交地名办或派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有偿取得土地的提交土地有偿合同补充协议及地价款缴纳凭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部门批准材料(复印件);
(4)土地面积变更的,需提交土地面积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
7、有关机关事 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8、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9、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0、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完税或免税凭证。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 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报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依据授权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制发相关文件。
(1)、审批同意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发证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14
子项名称: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变更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14-1
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6、土地变更的相关文件:
(1)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单位需提交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个人需提交户籍 部门证明文件(复印件);
(2)土地坐落变更的,需提交地名办或派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有偿取得土地的提交土地有偿合同补充协议及地价款缴纳凭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部门批准材料(复印件);
(4)土地面积变更的,需提交土地面积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
7、有关机关事 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8、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9、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0、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完税或免税凭证。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
事项名称: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14
子项名称: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变更登记(其他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14-2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或有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6、土地变更的相关文件:
(1)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单位需提交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个人需提交户籍 部门证明文件(复印件);
(2)土地坐落变更的,需提交地名办或派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有偿取得土地的提交土地有偿合同补充协议及地价款缴纳凭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部门批准材料(复印件);
(4)土地面积变更的,需提交土地面积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8、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完税或免税凭证。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 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制发相关文件。
(1)、审批同意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发证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14
子项名称: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变更登记(其他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14-2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或有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6、土地变更的相关文件:
(1)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单位需提交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个人需提交户籍 部门证明文件(复印件);
(2)土地坐落变更的,需提交地名办或派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有偿取得土地的提交土地有偿合同补充协议及地价款缴纳凭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部门批准材料(复印件);
(4)土地面积变更的,需提交土地面积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8、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完税或免税凭证。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15
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
1、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4、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有地上物,复印件);
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6、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含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7、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用地抵押的文件(复印件);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 会同意
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 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抵押土地无权利限制条件,抵押双方手续完备,符合登记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抵押登记申请书》,将申办材料和《抵押登记申请书》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抵押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抵押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抵押登记申请书》,将申办材料和《抵押登记申请书》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抵押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抵押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审核意见后,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专用章。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注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填制《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二)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15
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4、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有地上物,复印件);
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6、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含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7、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用地抵押的文件(复印件);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 会同意
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 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有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6
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依法以有偿方式(包括出让、国家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4、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原件)
5、地价款缴纳凭证(首次抵押交原件)
6、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 会同意
抵押的证明(原件);
7.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 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9、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0、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1、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以三方申请登记的需提交三方权利、义 协议(原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
(二)现状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4、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5、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原件)
6、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房产抵押的须提供原测绘部门出具的相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证明(原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 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 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以三方申请登记的需提交三方权利、义 协议(原件)。
1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抵押土地无权利限制条件,抵押双方手续完备,符合登记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抵押登记申请书》,将申办材料和《抵押登记申请书》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抵押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抵押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抵押登记申请书》,将申办材料和《抵押登记申请书》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抵押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抵押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审核意见后,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专用章。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注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填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明书》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二)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有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6
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依法以有偿方式(包括出让、国家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4、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原件)
5、地价款缴纳凭证(首次抵押交原件)
6、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 会同意
抵押的证明(原件);
7.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 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9、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0、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1、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以三方申请登记的需提交三方权利、义 协议(原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
(二)现状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4、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5、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原件)
6、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房产抵押的须提供原测绘部门出具的相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证明(原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 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 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以三方申请登记的需提交三方权利、义 协议(原件)。
1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7
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工程在建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5、土地或在建工程现状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原件);
6、地价款缴纳凭证(首次抵押交原件);
7、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原件);
8、以部分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交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原件);
9.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 会同意抵
押的证明(原件);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 明(原件);
11、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 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3、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4、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5、以三方申请登记的需提交三方权利、义 协议(原件)。
1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抵押土地无权利限制条件,抵押双方手续完备,符合登记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抵押登记申请书》,将申办材料和《抵押登记申请书》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抵押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抵押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抵押登记申请书》,将申办材料和《抵押登记申请书》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抵押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抵押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审核意见后,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专用章。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注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填制《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二)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7
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工程在建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5、土地或在建工程现状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原件);
6、地价款缴纳凭证(首次抵押交原件);
7、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原件);
8、以部分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交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原件);
9.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 会同意抵
押的证明(原件);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 明(原件);
11、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 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3、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4、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5、以三方申请登记的需提交三方权利、义 协议(原件)。
1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项目编号:FWF-18
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
1、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
2、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3、抵押合同期满,续签抵押合同的;
4、依法继承土地抵押权利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 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 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 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现状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3)地价评估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4)由测绘部门出具的相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证明;
6、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 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 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 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 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 明(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 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抵押变更事实合法有效,符合登记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抵押登记申请书》,将申办材料和《抵押登记申请书》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抵押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抵押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抵押登记申请书》,将申办材料和《抵押登记申请书》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抵押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抵押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审核意见后,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专用章。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注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填制《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二)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项目编号:FWF-18
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
2、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3、抵押合同期满,续签抵押合同的;
4、依法继承土地抵押权利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 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 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 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现状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3)地价评估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4)由测绘部门出具的相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证明;
6、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 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 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 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 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 明(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 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19
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注销《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土地抵押权利终止。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注销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书面申请(抵押人出具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抵押权 合同或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有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书面申请(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抵押权 合同或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5、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抵押双方手续完备,符合注销登记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审查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审核意见后,上报区(县)分局主管局长审批。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注记《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二)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1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项目编号:FWF-19
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注销《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土地抵押权利终止。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注销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书面申请(抵押人出具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抵押权 合同或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有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书面申请(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抵押权 合同或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5、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 更正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0
子项名称:更 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20-1
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
1、因原始登记文件错误,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件和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引发的错误,土地登记人员审查疏忽或书写错误导致土地登记的错登和漏登,主要有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错误、共有土地各共有土地权利比率错误或遗漏、土地权利登记错误、权利内容错误或遗漏等
2、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更 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权利人出具的更 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更 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更 实清楚合法,符合更正登记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土地使用权更 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报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依据授权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二)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更正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0
子项名称:更 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20-1
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因原始登记文件错误,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件和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引发的错误,土地登记人员审查疏忽或书写错误导致土地登记的错登和漏登,主要有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错误、共有土地各共有土地权利比率错误或遗漏、土地权利登记错误、权利内容错误或遗漏等
2、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更 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权利人出具的更 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更 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 更正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0
子项名称:更 记(其他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20-2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
1、因原始登记文件错误,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件和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引发的错误,土地登记人员审查疏忽或书写错误导致土地登记的错登和漏登,主要有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错误、共有土地各共有土地权利比率错误或遗漏、土地权利登记错误、权利内容错误或遗漏等
2、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更 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权利人出具的更 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更 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更 实清楚合法,符合更正登记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更 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更正),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更 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更正)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更 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更正)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更 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更正)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更 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更正),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更 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更正)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更 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更正)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时限:10个工作日(土地使用权更正)
6个工作日(他项权利更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更 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更正)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土地使用权更 应报区(县)政府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土地使用权更正)
2个工作日(他项权利更
四、审批(土地使用权更 记适用)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
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更正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0
子项名称:更 记(其他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20-2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因原始登记文件错误,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件和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引发的错误,土地登记人员审查疏忽或书写错误导致土地登记的错登和漏登,主要有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错误、共有土地各共有土地权利比率错误或遗漏、土地权利登记错误、权利内容错误或遗漏等
2、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更 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权利人出具的更 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更 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换证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1
子项名称:换证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21-1
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土地证书破损。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土地证书换发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换证事实依据清楚合法,符合换证登记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土地使用证换证还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报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依据授权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换证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1
子项名称:换证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21-1
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土地证书破损。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土地证书换发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换证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1
子项名称:换证登记(其他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21-2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
10个工作日(土地他项权利更 记)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土地证书破损。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土地证书换发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换证事实依据清楚合法,符合换证登记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换证)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证明书换证),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换证)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证明书换证)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换证)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证明书换证)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换证)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证明书换证)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换证)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证明书换证),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换证)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证明书换证)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换证)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证明书换证)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时限:10个工作日(土地使用证换证)
6个工作日(他项权利证明书换证)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换证)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证明书换证)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土地使用证换证还应报区(县)政府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土地使用证换证)
2个工作日(他项权利证明书换证)
四、审批(土地使用证换证登记适用)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
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换证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1
子项名称:换证登记(其他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21-2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
10个工作日(土地他项权利更 记)
受理条件:土地证书破损。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土地证书换发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补证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2
子项名称:补证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22-1
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土地证书灭失或土地证书遗失。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土地证书补发申请书(原件);
2、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权利人在《北京日报》登报 作废,期限为1个月,期满后提交报纸(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补证事实依据清楚合法,符合补证登记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土地使用证补证还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报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依据授权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补证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2
子项名称:补证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22-1
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土地证书灭失或土地证书遗失。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土地证书补发申请书(原件);
2、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权利人在《北京日报》登报 作废,期限为1个月,期满后提交报纸(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补证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2
子项名称:补证登记(其他单位划用地)
子项编号:FWF-22-2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土地使用证补证登记)
15个工作日(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补证登记)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土地证书灭失或土地证书遗失。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土地证书补发申请书(原件);
2、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权利人在《北京日报》登报 作废,期限为1个月,期满后提交报纸(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补证事实依据清楚合法,符合补证登记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补证)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证明书补证),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补证)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证明书补证)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补证)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证明书补证)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补证)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证明书补证)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补证)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证明书补证),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补证)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证明书补证)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补证)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证明书补证)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时限:10个工作日(土地使用证补证)
6个工作日(他项权利证明书补证)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补证)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证明书补证)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土地使用证补证还应报区(县)政府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土地使用证补证)
2个工作日(他项权利证明书补证)
四、审批(土地使用证补证登记适用)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
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补证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2
子项名称:补证登记(其他单位划用地)
子项编号:FWF-22-2
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土地使用证补证登记)
15个工作日(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补证登记)
受理条件:土地证书灭失或土地证书遗失。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土地证书补发申请书(原件);
2、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权利人在《北京日报》登报 作废,期限为1个月,期满后提交报纸(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3
子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23-1
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 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5、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清楚合法,注销事实明 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告知申请人注销结果。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办结凭证。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3
子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23-1
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 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5、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3
子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其他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23-2
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5、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或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市局或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 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清楚合法,注销事实明 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 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告知申请人注销结果。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办结凭证。
办理结果通过 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3
子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其他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23-2
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5、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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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程序》(分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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