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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 局
    2010年11月
    目 录
    一、总说明……………………………………………………………( )
    二、报表目录…………………………………………………………( )
    三、表式
    1、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月报……………………( )
    2、上海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月报………………………………( )
    3、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业户动态月报……………( )
    4、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年报……………………( )
    5、上海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年报………………………………( )
    6、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个体户抽样调查年报………………………( )
    四、实施办法及有关说明……………………………………………( )
    五、指标解释…………………………………………………………( )
    六、主要审核关系……………………………………………………( )
    一、总 说 明
    (一)为准 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本市机动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行业基本状况,满足机动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行业管理的需要,根据《上海市统计 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 条例》、《机动车维修 规定》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的统计调查对象和填报范围是本市依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各区、县运管机构和车辆维修行业协会。
    (三)本制度规定的主要统计调查内容如下:
    1、机动车维修业户基本情况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基本情况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四)本制度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 局组织实施,市及各区(县)运管机构必须按照本市交通港航“三级统计、二级管理”的体制贯彻执行。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 局所属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 处” )具体负 区(县)运管机构及有关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布置、业务培训、统 检查,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
    (五)《机动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经上海市统计局批准实施,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
    (六)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上海市统计 条例》的规定履行统计调查义务,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报告期和报告日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七)本报表制度自上海市统计局批准之日起执行。
    (八)本制度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 局负责 。
    四、实施办法及有关说明
    (一)实施原则
    《机动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行业统计报表制度》是交通港航统计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交通部7号令《机动车维修 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 局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按照本市交通港航“三级统计、二级管理”的统计调查体制实行分级 ,由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对区(县)运管机构及有关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布置、业务培训、统 检查,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和分析等工作。区(县)运管机构具体负 管辖范围内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布置、业务培训、统 检查,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和分析。
    (二)报送方式
    以纸质载体报送为主,同时为提高统计效率,鼓励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单位网上直报各类统计报表。网上直报的技术要求由市运输管理处另行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采用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同时需在次月20日前报送纸质报表。报送时间的确认以先收到的报送时间为准。
    (三)单位类别的界定
    1、法人单位的界定条件:⑴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⑵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⑶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2、产业活动单位的界定条件:⑴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⑵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⑶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3、个体经营户的界定条件: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包括:⑴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 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 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⑵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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