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文件山大研字〔2005〕57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的通知各校区管委会,威海分校,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全面发展,进一步激励广大研究生干部工作积极性,促进其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大学研究生干部包括研究生班级干部、各级党团组织成员,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会干部,校研究生学术活动团体、社团,学生公寓相关组织中的研究生干部等. 第三条 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按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总人数2%的比例评选,其中校研究生会、研究生学术活动团体、社团及学生公寓中相关组织中的优秀研究生干部名额单列.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坚持全面衡量,统筹兼顾,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第五条 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模范地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积极参加各项文体学术科研活动,在同学中威信高,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具有良好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专业学习成绩优良. (四)学年内德育考核评定等级为"优秀". (五)按时缴纳当年全部学费及住宿费. (六)担任研究生干部工作一个学期(含)以上. 第六条 研究生干部在学期间,若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了突出贡献,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直接授予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第七条 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9月份评选. 第八条 评选办法: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优秀研究生干部人选要在各单位党委(总支)的领导下,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分管书记、辅导员、研究生会成员、班委、党、团支部成员召开会议,提出初步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校级各类研究生组织中的优秀研究生干部人选,要在民主评议与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九条 被推荐的优秀研究生干部人选须填写《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登记表》,经批准后,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院级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产生,并将评选结果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但名额不应超过研究生人数的5%,院级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培养单位表彰. 第三章 奖惩第十一条 对评出的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由学校颁发统一的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省级和全国优秀研究生干部从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中评选产生. 第十三条 在优秀研究生干部申请和评选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生的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四条 研究生自获得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起一年内如有各种违纪行为,并被处以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获奖证书. 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