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学研究机构的管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机构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提高学校整体科研发展水平,增强学校综合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和建设,必须立足于学校科学研究的现有基础、力量和优势,推动学校学科建设,有利于引进优秀科研人才,建立稳定的科研队伍和学术梯队;有利于争取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和横向课题,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有利于承担学术交流任务,主办高水平的学术研讨会;有利于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走向社会,面向市场,积极主动及灵活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努力使科研水平上新台阶,力争成为省内和国内在本学科某一领域研究的中心. 第三条 科学研究机构 1.本办法所指科学研究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1)上级批准建立或上级设立并挂靠在我校的机构. (2)学校直接管理的科学研究机构,即学校设立的有编制、有经费的研究机构; (3)系部(二级学院)管理或科研处直接管理的科学研究机构,即学校不给编制、经费、级别的研究机构. (4)合办的科学研究机构,即与校外单位通过委托和合同的形式联合创办的研究机构,学校是否给编制、经费、级别,是学校管理还是学校委托科研处或系部(二级学院)管理,由学校根据合同或合办研究机构的性质和情况决定. 2.本办法所指的科学研究机构包括:研究所(中心)、重点研究基地(文理科)、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实验室等. 第二章 设立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所研究的课题具有明确的学科归属、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特色,适合学校学科发展,或对基础教育有重要指导意义,对经济社会和学校发展有重要影响; 2.有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研究机构中,校内研究人员不少于3人,根据需要可以有若干校外兼职研究人员.所有研究机构至少有1名正高级职称专业人员、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获得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有科研能力较强的中青年骨干和辅助人员组成的科研梯队. 3.科学研究机构负责人必须是学校的在职人员,并在该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团结合作,富有开拓精神,是本学科或该研究方向的专家和领军人物,原则上为在岗的正高级职称专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专业人员.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时兼任校内其他科学研究机构的负责人. 4.有相对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研究经费由挂靠单位解决,或通过申请各类项目获得经费.研究机构创办启动经费不低于3万元(含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 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实行申请批准制. 拟申请设立研究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科研处提交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规划书等相关材料. 学校鼓励系部(二级学院)等单位与政府及其部门、校外科学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在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合办研究机构.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学院、系、部等业务单位与境外、国外合办涉外研究机构. 科研处负责受理研究机构的申报材料,组织有关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论证,会商人事、组织等部门后提出建议书,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必须上报的,还须经校党委会决定后报省教育厅或其他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六条 拟申请设立研究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申请表》.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载有如下内容:(1)研究机构设立的目的与意义;(2)研究机构设立的形式与规模;(3)研究机构的归属学科和研究方向;(4)负责人预备人选;(5)学术带头人与团队情况;(6)目前已具备的条件、经费来源、运作模式等研究条件.规划书必须含有科学严格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该研究机构建设与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内容. 合办研究机构的申报材料除了上述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包括:(1)校外单位的合作意向书;(2)合办研究机构的合同草案;(3)合办研究机构的章程草案. 合办研究机构获正式批准后,应签订正式合同;必要时,送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进行公证.需要注册登记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科学研究机构的命名应结合研究方向与研究领域,确定诸如研究所(中心)、重点研究基地(文理科)、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实验室等. 第三章 科学研究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实行目标管理.科研处具体负责对科学研究机构的备案、协调、检查与评估.学校建立并管理的研究机构按学校建立该机构时规定的办法进行管理;挂靠系部(二级学院)的科学研究机构的日常性管理工作由各系部(二级学院)负责,学校及科研处主要是负责监督、检查、评估的工作.合办的科学研究机构按合同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科学研究机构要注意发挥优势,增强竞争意识,通过积极承担国家、省和地方政府的科研项目,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任务和开展有偿服务等,从多种渠道取得经费支持.在坚持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科学研究机构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到位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上级部门批准建立、设在我校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意见,选聘机构负责人,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学校建立并管理的研究机构,根据学校相关决定安排机构的架构、人员及其它研究条件等; 经学校批准,依托系部(二级学院)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占用学校人员编制,学校不拨研究经费.科学研究机构所长(主任)、副所长(副主任)由设立单位聘任,报科研处备案,研究机构所需场所由依托单位解决.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机构对外进行技术合作或科研成果推广与开发,以及承办学术会议等,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可从事与本机构宗旨不相符的活动.冒用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机构名义或名称从事的一切与科研无关的活动,学校有权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科学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机构必须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档案管理范围包括:(1)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2)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3)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4)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横向经费情况等;(5)工作报告档案,如工作简报等;(6)其他档案.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机构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外,还必须于每年12月份写出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6月对科学研究机构上一年度的研究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定期对研究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估. 学校组织考核评估小组,对研究机构进行统一评估,评估工作参照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评估方案进行,评估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由上级部门建立、设在我校的科学研究机构,依据上级部门的指标进行检查与考核,检查与考核结果报送一份给科研处备案. 由学校批准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每年对其进行年度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和评估.科学研究机构须填写《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登记表》和《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机构考核评估表》. 合办的科学研究机构是否参加考核评估依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评估和考核的基本标准为:(1)正常开展研究活动,每年都有明确的、符合研究机构宗旨的研究项目或成果;(2)研究方向符合所在系部(二级学院)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团队建设良好,对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具有积极贡献;(3)有稳定的研究经费来源;(4)机构或主要研究人员获省部级以上项目,或获得总经费3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第十六条 如果研究机构评估不合格,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应予以整改. (1)达不到基本评估标准的; (2)出现违背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况的. 第十七条 研究机构的整改期限为一年,经整改之后仍不合格或存在上述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则予以撤销.合办的研究机构是否撤销按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等级的研究机构,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是否给合办研究机构表彰和奖励按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机构考核评估表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机构考核评估表 机构名称:研究人员数:年月日指标 自评分数 评估分数 主持国家级项目数*24 主持省部级项目数*12 主持市、厅级以上(含省级)项目数*8 主持其他有经费资助的项目*4 到账科研经费(万元)*2 在权威学术刊物全文发表论文数*10 在国内核心刊物全文发表论文数*3 在其他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数*1 对学科建设贡献度[可纳入所在系、部(二级学院)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的项目、论著数量]*2 团队建设成绩(机构成员晋职、进入各级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等人次)*2 合计总分 人均得分 说明:1. 研究机构的考核主要考量其科研贡献度,考核合格的条件是达到以下两个标准: (1)年人均积分不低于5分; (2)三年内,机构或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部级项目或到账横向经费30万元 2.权威刊物及同等档次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指符合《广东教育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第五条第1、2、3、4号条件的论文. 3.在国内核心刊物及同等档次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指符合《广东教育学院科研奖励办 法》第五条第5、6号条件的论文. 4."对学科建设贡献度"的衡量标准:研究机构获得的省部级以上项目、论文(核心期刊以上)、著作等成果与所在系、部(二级学院)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相一致的,才能计入此项统计分. 5.团队建设成绩:进入各级人才培养计划项目,指由学校人事处统一设立的校级人才培养(如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等)、以及省(市)级以上各类人才培养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