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检修·标示制度
目 录
1,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修正案...................................................... ....... ...... ..... .. ....1
2,电气产品技术基准省令修正案(摘录)...................................................... . ...........11
3,经济产业省关系特定保养产品省令...................................................... ...... ..........15
4,《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中OEM生产产品 PB产品处理的有关指导方针.......45
5,基于《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检修制度和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标示制度" 的说明..................................................... ..... .....62
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修正案
(2007年11月21日法律第117号)
对《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1973年法律第31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正.
将目录中"第三章 产品安全事故处置"修改为:
【第二章二 特定保养产品等
第一节 特定产品检修及其他保养相关事宜(第三十二条二——第三十二条十七)
第二节 特定产品检修及其他保养体制的完善(第三十二条十八——第三十二条二十)
第三节 产品老化相关信息收集及提供(第三十二条二十一——第三十二条二十二)
第三章 产品安全事故处置】
在第一条"同时"后增加"促进特定产品的恰当保养,",第二条中第五项改为第六项,第四项改为第五项.第三项后添加以下内容作为一项.
4 本法律中的"特定保养产品",指在其长期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故障,可能对消费者生命或安全带来危害,且政令规定了根据使用状况促进其恰当保养的消费生活用产品.
将第十六条第二项中的"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号"修改为"第五十四条的一项第三号开始到第五号",在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后,增加"第三十二条二十一的第二项".
在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号中的"电磁方法"后增加"(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组织的方法称作使用其他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第三十二条十二第二项同.)"
在第二章后增加以下一章.
第二章二 特定保养产品等
第一节 特定保养产品检修及其他保养信息收集相关事宜
(业务申报)
第三十二条二 "特定产品生产商或进口商(以下称特定生产从业者),必须在其开展业务30日以内,向主务大臣汇报以下情况."
一 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及法人代表的姓名
二 主务省令规定的特定产品区分及主务省令规定的特定产品类型区分
三 工厂或事业场所名称及地址(进口商需提供进口的特定产品的生产商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 第七条到第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前项规定的业务申报.
(检修期限等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的三 "特定生产从业者,对于生产或进口的商品,必须依据主务省令制定的基准,对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 标准使用前提下,产品可安全使用的期限(以上各号及各条中称"标准使用期限")
二 特定产品的检修期限(为防止对消费者生命和安全带来危害的检修,以下称"检修期限")
(产品标示)
第三十二条四 特定生产从业者在产品销售前,依据政令规定,须按照如下要求对产品进行标示.
一 特定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二 生产日期
三 设计标准使用期限
四 检修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五 检修及有关产品保养咨询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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