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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办法
第一章_ 总___ 则
第一条_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加强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质量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是指由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接受委托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出具的执业报告(包括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下同)的质量审核,鉴定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_ 鉴定委员会由四川省建设厅监督管理,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_ 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保证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_ 鉴定范围
第五条_ 鉴定委员会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检察院、法院、仲裁委员会、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自然人的委托,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出具的执业报告是否符合工程造价计价规范、标准及方法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技术鉴定。
第六条_ 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事项的具体范围为: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在行政、司法工作或受理投诉事项中发现的有重大影响的、涉嫌虚假的执业报告;
(二)当事人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执业报告提出异议的;
(三)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结算发生争议,一方提出申请的;
(四)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涉及工程造价,需作出鉴定的;
(五)检察院、法院、仲裁委员会对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需要委托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鉴定的事项。
第七条_ 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根据有关法规,审核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依照工程计价强制性标准,采用正确的计价方法,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审核是否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在工程计价中是否执行四川省计价规定;
(三)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报告是否存在过失,以及对造成过失的责任作出判断;
(四)根据本《办法》规定在委托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独立、公正、客观的作出鉴定意见。
第三章_ 组织机构及鉴定人员
第八条_ 鉴定委员会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组织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共9人组成,负责指导、监督鉴定员的工作。
第九条_ 鉴定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高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在工程造价管理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及丰富的执业及管理经验或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清正廉洁、办事公正。
第十条_ 鉴定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后聘任,并报四川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_ 鉴定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按程序重新产生,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_ 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第十三条_ 鉴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委员会应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执行鉴定事项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_ 鉴定员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执业经验,其具体条件为:
(一)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省造价工程师;
(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十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的工作经历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_ 鉴定员由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推荐,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查确认后,正式聘请为鉴定员,并发给聘书。
第十六条_ 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鉴定员从事具体的业务鉴定。鉴定员接受鉴定委员会的委托,在其领导下从事鉴定业务,并对鉴定委员会负责。
对重大涉讼工程计价鉴定,鉴定委员会可以指定委员会专家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