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___________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林格曼黑度,级) ─────────────────────────────────── 自然通风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 燃 (〈0.7MW 1t/h ) 二、三类区 150 120 煤 ───────────────────────────────── 锅 一类区 100 80 炉 其它锅炉 二类区 250 200 1 三类区 350 250 ─────────────────────────────────── 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 80 80 1 燃 二、三类区 100 100 油 ───────────────────────────────── 锅 其它燃料油 一类区 100 80* 1 炉 二、三类区 200 150 ───────────────────────────────────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50 50 1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