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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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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商改〔2010〕39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
    各市(州)商务,财政,发改,经信,环保,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制定了《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建函〔2010〕6号),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我省推广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期限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提倡购买和使用国家能效标识产品;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享受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家电产品按国家规定,包括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等五类.
    第六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四川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四川省常住户口(身份证所在地在四川省)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期间,将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以下简称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补贴范围内新家电(以下简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政策.
    2.凡在我省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凡在我省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从回收企业收购旧家电,并在政策规定时间按要求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在我省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但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在数量上应一一对应.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档次执行.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要求确定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和拆解企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一家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以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应及时上门按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价格收购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或者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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