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__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校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进一步加强校规校纪教育,做到依法治校,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慎重、适度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
第二章 纪律处分及其种类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后果和影响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使用手机、无线耳塞等通讯工具来传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答案、符号、数字等信息)、窃取试卷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累计两次作弊的;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带头成立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九)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对肇事、挑起斗殴事件、动手打人、为他人提供打人器械,致他人重伤,构成重伤害的;
(十)偷窃、贪污、诈骗、损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一)旷课学时一学期超过50学时(不含50学时)以上的;
(十二)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
(十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 组织、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酗酒肇事,扰乱教育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
(三) 利用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互联网等现代化媒体制造和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校园秩序的;
(四)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五)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 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
(七) 他人违纪,阻碍调查或被调查时作伪证的;
(八) 有其他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