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
技 术
规 定(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是与《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建制镇、口岸、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定。
1.0.3 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1.0.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2 术 语
2.0.1 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0.2 城市建成区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2.0.3 开发区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和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2.0.4 旧城改建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2.0.5 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2.0.6 建筑总平面图
表明一项建设工程总体布局情况的图纸。是在建设基地的地形图上把已有的、新建的和拟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绿化等与地形图同样比例绘制出来的平面图。主要表明新建建筑平面形状、层数、室内外地面标高、新建道路、绿化、场地排水和管线布置情况,并表明原有建筑、道路、绿化等和新建建筑的相互关系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等(应包括竖向布置图、管线综合布置图、绿化布置图等)。
2.0.7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8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9 建筑面积
指一个建筑中所有由墙体围合的有顶空间(含墙体)的面积。
2.0.10 基地面积
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2.0.11 低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10米以下(含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2.0.12 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10m以上、24m以下(含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