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适应等;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在实际生产场所中,往往同时存在多种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作用。
(二)职业性病损
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各种职业性损害,包括工伤 (occupational injuries)和职业性疾患
(occupational disorders)统称职业性病损,职业性疾患包括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两大类。1.职业病
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通称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病泛指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而在立法意义上,职业病却有其特定的范围,即指政府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首次公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比较明显的14种职业病列为国家法定的职业病。1987年卫生部颁布了修改后的职业病名单,共有9类99项,另制订了《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职业病报告办法》、《尘肺防治条例》等。
2.工作有关疾病(职业性多发病)
工作有关疾病
(work-related diseases)与职业病有所区别。广义上讲,职业病是指与工作有关并直接与职业性有害因素有因果关系的疾病。工作有关疾病与职业病相比,具有三个特点:
(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因素;
(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疾病的病情;
(3)通过控制和改善劳动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
常见的工作有关疾病有:矿工的消化性溃疡;建筑工的肌肉骨骼疾病 (如腰背痛);与职业有关的肺部疾病等。
三、职业性病损的致病条件与职业病特点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引发职业性病损的病原性因素,但这些因素是否一定使接触者 (机体)产生职业性病损,还取决于若干作用条件。只有当有害因素、作用条件和接触者个体特征三者联在一起,符合一般疾病的致病模式,才能造成职业性病损。
(一)致病条件
1.接触机会,如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经常接触某些有毒有害因素。
2.接触方式,经呼吸道、皮肤或其他途径可进人人体或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病伤。
3.接触时间,每天或一生中累计接触的总时间。
4.接触强度,指接触浓度或水平。
后两个条件是决定机体接受危害剂量的主要因素,常用接触水平 (exposure level)表示,与实际接受量有所区别。据此,改善作业条件,控制接触水平,降低进人机体的实际接受量,是预防职业性病损的根本措施。
5.个体危险因素。
在同一作业条件下,不同个体发生职业性病损的机会和程度也有一定的差别,这与以下因素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