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2011〕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环境卫生监管体制和运行方式
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环境卫生事业是城市运行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环境卫生监管体制和运行方式改革,使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我市城市地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情系民生、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主题,以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改革环境卫生监管体制和运行方式,大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二、总体目标
利用2-3年时间,建立“责权统一、手段先进、体制健全、监管有力”的监管体制,建立“环卫作业规范化、道路保洁机械化、垃圾收运密闭化、垃圾处置多元化”的运行方式,建立“科学规划、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功能完善”的设施体系,建立“待遇从优、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将我市打造成国内最洁净城市。
三、改革措施
(一)改革监管体制,提升行业监管水平
1.实行统一监管。市政道路、社区、集贸市场、绿化带、广场、海水浴场、地下通道、过街天桥、车站、停车场的保洁作业与环境卫生设施维护,均应由有专业资质的作业队伍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监管,统一作业标准,统一考核奖惩。
2.强化监管手段。建立奖惩分明的考核机制,根据环境卫生监管办法,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挂钩。建立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和执法相协调,规范经营行为。建立数字化、网格化管理机制,对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控。
3.强化监管力量。强化市级监管和监测力量,提高监管和监测能力。对全市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收运处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收运作业、环境卫生设施等质量和垃圾处理达标率等进行监测。
充实区级监管力量,对本区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收运等作业质量、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监督检查;街道设专职、社区设兼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对本街道、社区环境卫生作业队伍、作业质量和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实时监管。
4.强化经费保障。参照国内同类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经费定额,结合我市实际,重新核定环境卫生作业经费定额(其中,人工道路保洁定额标准由现在的每平方米不足3.5元/年,提高到10.6元/年;机械清扫、垃圾清运、设施管理等作业定额执行山东省2005年制定的标准),并适时调整。各区按作业经费定额标准,足额拨付。落实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投入,保障环境卫生监管体制和运行方式改革顺利实施。
(二)改革运行方式,提升环境卫生作业水平
1.改革道路清扫保洁方式。加大道路清扫设施投入,加快车辆更新改造,提高道路机扫率,主干道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旅游旺季,对城市重点区域和旅游沿线道路进行全天候保洁。
2.改革垃圾收运方式。改变作业方式,实行桶车对接与垃圾收集站相结合的收运方式,淘汰人力车和机动三轮车,实现全密闭收运。改变作业时间,缩短夜间作业时间,规范作业标准,减少对市民生活影响。改进垃圾收集点设置,建设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垃圾桶摆放点,解决在路边和小区门前乱摆乱放垃圾桶问题。
3.改革垃圾处理方式。采取政府投资与市场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处理等项目建设,利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设施完善、功能完备的垃圾综合处理园区,提升减量化、资源化水平。
4.实行垃圾分类收集。采取“先试点,后推广”方式,2011年1月起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小区、农贸市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试点实施和试点费用以各区为主,市财政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一定补助。试点成功后,在市区推行。
(三)加强规划建设,提升环境卫生设施保障水平
1.加快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在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中,根据《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同步规划建设数量充足、功能先进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与联合审批和综合验收。
2.加快垃圾收集站的新建与升级改造。根据《青岛市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导则》,按照科学规划、布局合理的要求,加快垃圾收集站的选址建设和现有垃圾收集站的升级改造。新建与改造的垃圾收集站全部具备降尘除臭、垃圾桶清洗、分类收集、密闭转运功能,设计和建设标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上述垃圾收集站的新建与升级改造费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四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投入,其他三区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