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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_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其许可审查规范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
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铁路卫生管理部门等依法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
第五条 除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审批和监管的餐饮服务企业外,餐饮服务许可均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中对特大型餐馆,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审批完成1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水上运营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由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
(五)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及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餐饮服务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有营业执照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七)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3.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