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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光 合 细 菌 菌 剂 NY 527-2002

    Inoculant of Photosynthetic bacteria

     

    2002-08-27发布 200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

    本标准由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昕 曹凤明 樊蕙 李力 韩永锋 饶汉东

     

    光合细菌菌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合细菌制剂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紫色非硫细菌(Purple Nonsulfur Bacteria)中所属的一种或多种光合细菌为菌种,采用有机、无机原料,经发酵培养而成的光合细菌活菌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T 14539.1 复混肥料中砷、镉、铅的测定

    GB/T 14539.2 复混肥料中砷的测定方法

    GB/T 14539.3 复混肥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14539.4 复混肥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15555.1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5 固体废物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NY 227 微生物肥料

    NY 411 固氮菌肥料

    NY 413 硅酸盐细菌肥料

    3 产品分类

    3.1 液体菌剂:以有机、无机原料培养液接种光合细菌,3.2 经发酵培养而3.3 成的光合细菌菌液。

    3.4 固体菌剂:由某种固体物质作为载体吸附光合细菌菌液而3.5 成。

    4 要求

    4.1 菌种

    生产光合细菌菌剂所使用的菌种,都必须经过农业部认定的国家级科研单位的鉴定,包括菌种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活性、安全性等完整资料。以杜绝一切植物检疫对象、传染病病原作为菌种生产的产品。

    4.2 产品指4.3 标4.4 

    4.4.1 产品技术指4.4.2 标4.4.3 见表1。

    表1 光合细菌菌剂技术指标

    项目

    剂 型

    液 体

    粉 剂

    颗 粒

    外观、气味

    紫红色、褐红色、暗红色、棕红色、棕黄色等液体,略有沉淀、略具清淡的腥味

    粉末状、略具清淡的腥味

    颗粒状、略具清淡的腥味

    pH值

    6.0~8.5

    6.0~8.5

    6.0~8.5

    水分,%

    20.0~35.0

    5.0~15.0

    细度筛余物,%

    孔径0.18mm

    孔径1.00mm~4.75mm

     

    ≤20.0

     

     

    ≤20.0

    有效活菌数,个/mL

    (个/g) ≥

    5.0×108

    2.0×108

    1.0×108

    杂菌率,% ≤

    10.0

    15.0

    20.0

    霉菌杂菌 106/g(mL) ≤

    3.0

    3.0

    3.0

    有效期

    不得低于6个月

    不得低于6个月

    不得低于6个月

    蛔虫卵死亡率(%) ≥

    95

    粪大肠菌群 个/g(mL) ≤

    100

    注:有效期仅在监督部门或仲裁双方认为有必要时才检验

     4.4.4 五种重金属限量指4.4.5 标4.4.6 见表2。

    表2 五种重金属限量指标

    参数

     

    标准极限

    汞及化合物(以Hg计)

    mg/kg

    ≤5

    镉及化合物(以Cd计)

    mg/kg

    ≤10

    铬及化合物(以Cr计)

    mg/kg

    ≤150

    砷及化合物(以As计)

    mg/kg

    ≤75

    铅及化合物(以Pb计)

    mg/kg

    ≤100

    注:液体菌剂可免作重金属检测

     

    5 抽样

    5.1 按每一发酵罐菌液制成的产品为一批,5.2 采用随机方法对某一批次或不同5.3 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过程严格避免杂菌污染。

    5.4 抽样工具及用品

    抽样前预先准备好无菌塑料袋(或塑料瓶)、金属勺(或量筒)以及剪刀、封口机、封样袋、胶水、抽样封条等。

    5.5 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

    在成品库抽样,小包装(2kg/袋或2000mL/瓶以下)产品以一个包装箱为一件,在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件,每件中抽取1袋(或1瓶)。大包装(2kg/袋或2000mL/桶以上)产品一袋/桶为一件,在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3件,从每件中取样1000g(mL),并将所取样品混匀,然后装取3袋(瓶),每袋不少于500g或每瓶不少于500mL。将抽取的同一批次的3份样品分别装入封样袋,贴上抽样封条。一份留被抽样单位,二份交抽样单位。

    6 检测方法

    6.1 仪器设备6.2 及试剂

    6.2.1 仪器设备6.2.2 

    烧杯;

    酸度计;

    电子天平;

    土壤铝盒;

    恒温干燥箱;

    干燥器;

    试验筛:孔径0.18mm、1.0mm和4.5mm;

    无菌室或洁净工作台;

    酒精灯;

    蒸汽消毒器;

    显微镜;

    光照培养箱;

    摇床;

    恒温培养箱;

    玻璃仪器:灭菌的螺口试管、1mL、5mL、10mL移液管、三角瓶、平皿、刮刀。

     

    6.2.3 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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